2023年师德师风主题教育心得体会(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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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
【撒拉溪中学2013—2014学年度】
学校:姓名:时间:
撒拉溪中学2014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心得
郑贵海有一句话说: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修品练功,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校在2014年上学期中在教师队伍中开展了“师德师风”的师德教育活动,育人先树德,教师只有树立好自身的形象,才能真心、真情、真意地去教育学生。
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让我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些具体的了解,使我懂得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性,并约束与规范了我日常的教学行为,努力做一个懂法、守法、护法的人民教师。
学校在师德教育活动中,开展了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从多层次、多角度学习了全国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使我感悟到教师职业的崇高性,认识到我的人生价值。作为一名教师,我应当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正确认清和对待自己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思想
以《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为指导,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立足于“学高为师、品正为范”的总体要求,以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德育教育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结合,本着“以德修己,以德育人”的原则,以达到铸师魂、修师德、树师表、练师能的目的,塑造自己为拥有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的教师。
二、学习内容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目标
加强师德师风学习,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学习和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师德规范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质量观、人才观,增强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培养师德典型,树立“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光辉形象。坚决遏制以教谋私、有偿家教现象。
四、学习措施
1、充分认识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普定县中小学教师行为“六禁五不准”》以及下发的关于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文件。在坚持两周一次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平时个人学习,学习有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知识,结合自己的实际端正态度,积极投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自身师德修养。
3、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学生的表率。
来的立身之本。因此,就对学生一生的影响来讲,学识、权力、外表等加在一起,也远不如道德重要。一个教师当已失去对学生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其在学生心目中的真实情感才会真实地显露出来,对其师德师风的评价才最可信。就这一点而言,在三百六十行中,只有教师职业才可以用“蜡烛”来加以形容,道理就在于此。这也正是这个职业的崇高之处。
4、坚定信念,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5、教师更应该具有这样的道德风尚,为献身教育事业而感到自豪,从内心深处迸发出热爱自己职业的感情,只有这样,才能集中精力、兢兢业业搞好教学,努力承担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投入教学改革和科研攻关,及时更新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6、不懈追求,做一名新时代的优秀教师。
在这不断的反思中,促进自己的成长和提高,真正使自己在思想、政治、业务等各个方面都要很大的提高,成为一名新时期的优秀教师。
五、意义
通过开展师德师风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他们思想活跃,思维天真,好动,好闹,工作烦燥之时,我会不自觉地把学生的这种习惯当成“不懂事”,事后想来,这样的我是不应该的,事实上,学生是一个活的“生命体”,他们有属于自己的感觉和要求,优秀的学生人人喜爱,然而调皮的学生也并非一无是处。
作为一名教师要有一副“放大镜”的眼去寻找与挖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以“点”带面促进学生进步,在今后的教学中我要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良情绪,沉下心来,静下心来去教育每位学生,要学会用优秀教师的品质激励自己。和优秀教师相比,我目前的思想境界还要不断提高。在教学方面首先要把学生当作朋友,改变师道尊严的旧观念,使自己的教育深受学生喜爱,家长认可,做一个人民满意的教师。通过学校开展的师德师风学习,也让我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做人民满意的教师不能光作为一种口号,要付出实际行动,在教育教学中首先要学会不断学习,以学习来丰富自己的学识,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其次,在实际教学中要勤于钻研,倾心育人,要用心去传授知识,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智力;另外,师是服务于学生的,在服务学生的同时,要教会学生怎样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总体而言,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学习中,先进教师的精神和行为荡涤了我的心灵,激励了我教书育人的热情,也警示了我工作中的不足,更让我体会到人生的价值所在,即工作是快乐的,奉献是幸福的!
师德师风教育心得体会 篇二
案例1 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案情简介: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
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此处省略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
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2 上课期间由于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
案情简介:1999年9月的一天,某镇一所中学在上第二节课时,初二
(一)班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没十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好刺往后排坐着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于重伤乙级,需花医药费数万元,而陈某家庭困难,父母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累计费用达3.5万多元,于2000年3月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设在该镇的法庭上,请求依法赔偿。
分析:该中学在上课期间由于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主要责任;范某在王某用教棍打自己时,用手护头,出于本能,其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请求赔偿,有理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陈某各项费用44000元,王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11000元。在该事件中,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与个个管理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学校应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平时作好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积极行动尽可能减少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案中,任课教师李某,违反了【此处省略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应该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当然,在学校赔偿之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行为人李某行使追偿权、求偿权,要求教师李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此处省略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宏伟,原告赵勇之父。被告:第一小学。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此处省略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案例五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案情简介:在2010年5月的某一天,某校小学生宋某趁刘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课桌抽里玩水枪。刘老师发现之后,便叫宋某交出玩具来,但宋某再三否认玩了玩具。于是,刘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用手上课本了他两个耳光,由于宋某躲闪眼睛撞在墙上,致使宋某左眼严重红肿,充血,好几天看不到东西,也不无法上学。后来,刘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学校也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分析 在此案例中,刘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刘老师打了宋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眼受伤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刘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刘老师体罚宋某造成肖某眼睛受伤,根据医院的鉴定如属轻微伤,刘老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刘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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