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与完善范文
(作者:haoword时间:2013-09-19 21:34:20)
浅谈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与完善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为一名多年来从事基层一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在认识到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以外,也更清醒的认识到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完善是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前提。针对这一认识,浅淡如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有近80%的的公民都生活在农村,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而针对有80%量的农民国情来说,单单靠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必须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才会尽最大可能地完成法律援助最初所设立的目的。而就现实基层网络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拿我县而言,自2000年开始,就开始联合老龄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成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2001年在全县各乡镇也建立起法律援助联络站,并先后与民政、工会、共青团、劳动等部门联络成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可以说网络建设这一块已经十分完善,并且这一网络在为社会稳定、政府依法行政也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政府只在有有问题时想起了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做为政府的一个责任,在法律援助运作的体系与管理上还没有体现政府的重视,还没有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举措,这必然导致法律援助在政府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也必然导致依托部门、依托乡镇、村(居)委、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站联络站难以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其次,部门形成合力是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亟待解决的问题。仍以我县举例,我县基层法律援助网络覆盖面非常广大,但在实践操作中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体系和体制。虽然我们在最初也设立了由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但法律援助却往往会因为每一届政府重视的不同程度而有着不同的待遇,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是隶属于县司法局的二级半机构,对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没有管理、考核、监督的职能和权力。所以,法律援助工作通常是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经常是催着政府动,喊着部门来,牵着站点走。例如:在日常的工作中,有些部门联络站为了推诿责任,口头打发咨询人、申请人、信访人来找法律援助,而根本不仔细审查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属于涉诉涉法事项,这也无疑又加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另一负担。所以就如何使这一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待于一些制度和政策的出台,而单靠某个县或某个地区中心争取是办不到的。即使办的到,也不可能是长期性的。
第三,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的联络人员就目前来讲全是兼职,就文化程度来说,现在基本都是大专以上,而再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士就显的非常苛刻了,就现在基层司法所来说,本身人员就少,但牌子不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等也都设在他们那里,他们在承担自身职责的同时,大部分还都承担着各乡镇所指派的任务。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同设于司法所,就很难理顺两者的关系,也很难把握居中调解和代理一方权益的角色,所以很难实现两者价值取向的统一。再如联络点的人员是由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别说是法律专业人员,就是其文化程度能达到高中的就是很不错的了。所以在业务工作中就很容易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所以大部分的工作还是中心来完成,他们只是起到一个地熟、人熟,可以容易沟通的作用。有的遇到受援问题,干脆直接告诉受援人说去找法律援助中心。
基于以上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改善目前基层网络建设的现状。
一、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政府责任的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只有在政府的统领之下,才能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联动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首先要成立一个法律援助协调议事机构。其次,政府要完善法律援助地方规章,规范和研究推进法律援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第三要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考评监督机制,同时将任务分解细化,量化到各相关单位。第四是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政策指导,加强目标管理,有效地落实基层政府责任。第五是在原来办案补贴预算外,还应提供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硬件、软件配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
二、理顺管理体系,体现法律援助的权威性。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代表政府履行职责,同时承担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有的地方是行政单位,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仍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这也就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对外缺乏权威性。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职责,赋予其与管理对应的职权。同时,将法律援助机构就行政与事业进行统一定性。
三、培训适格人才,保障法律援助职能运行。
经了解,最近几年,各县市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上都非常重视,在县、乡、村以及各部门之间都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而其作用之所以发挥不充分,主要还是人员不专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所都已垂直管理,完全可以在司法所内部配备一至二名法律援助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受援对象、参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调解。
在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则可以实行联络制度,由相关部门自行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负责,对遇有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络,做好受援对象的交接受理工作。
在公安、检察、法院中,可以利用建立联系制度和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比如在公安、检察阶段提前介入,诉前调解。总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同时,鉴于当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无法满足受援需求的情况,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底、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搭建一个平台,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募集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困难和不足。
总上所述,法律援助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应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只有充分发挥好法律援助网络这一强大作用,法律援助职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为一名多年来从事基层一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在认识到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以外,也更清醒的认识到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完善是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前提。针对这一认识,浅淡如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有近80%的的公民都生活在农村,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而针对有80%量的农民国情来说,单单靠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必须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才会尽最大可能地完成法律援助最初所设立的目的。而就现实基层网络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拿我县而言,自2000年开始,就开始联合老龄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成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2001年在全县各乡镇也建立起法律援助联络站,并先后与民政、工会、共青团、劳动等部门联络成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可以说网络建设这一块已经十分完善,并且这一网络在为社会稳定、政府依法行政也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政府只在有有问题时想起了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做为政府的一个责任,在法律援助运作的体系与管理上还没有体现政府的重视,还没有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举措,这必然导致法律援助在政府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也必然导致依托部门、依托乡镇、村(居)委、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站联络站难以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其次,部门形成合力是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亟待解决的问题。仍以我县举例,我县基层法律援助网络覆盖面非常广大,但在实践操作中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体系和体制。虽然我们在最初也设立了由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但法律援助却往往会因为每一届政府重视的不同程度而有着不同的待遇,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是隶属于县司法局的二级半机构,对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没有管理、考核、监督的职能和权力。所以,法律援助工作通常是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经常是催着政府动,喊着部门来,牵着站点走。例如:在日常的工作中,有些部门联络站为了推诿责任,口头打发咨询人、申请人、信访人来找法律援助,而根本不仔细审查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属于涉诉涉法事项,这也无疑又加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另一负担。所以就如何使这一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待于一些制度和政策的出台,而单靠某个县或某个地区中心争取是办不到的。即使办的到,也不可能是长期性的。
第三,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的联络人员就目前来讲全是兼职,就文化程度来说,现在基本都是大专以上,而再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士就显的非常苛刻了,就现在基层司法所来说,本身人员就少,但牌子不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等也都设在他们那里,他们在承担自身职责的同时,大部分还都承担着各乡镇所指派的任务。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同设于司法所,就很难理顺两者的关系,也很难把握居中调解和代理一方权益的角色,所以很难实现两者价值取向的统一。再如联络点的人员是由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别说是法律专业人员,就是其文化程度能达到高中的就是很不错的了。所以在业务工作中就很容易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所以大部分的工作还是中心来完成,他们只是起到一个地熟、人熟,可以容易沟通的作用。有的遇到受援问题,干脆直接告诉受援人说去找法律援助中心。
基于以上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改善目前基层网络建设的现状。
一、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政府责任的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只有在政府的统领之下,才能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联动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首先要成立一个法律援助协调议事机构。其次,政府要完善法律援助地方规章,规范和研究推进法律援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第三要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考评监督机制,同时将任务分解细化,量化到各相关单位。第四是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政策指导,加强目标管理,有效地落实基层政府责任。第五是在原来办案补贴预算外,还应提供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硬件、软件配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
二、理顺管理体系,体现法律援助的权威性。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代表政府履行职责,同时承担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有的地方是行政单位,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仍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这也就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对外缺乏权威性。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职责,赋予其与管理对应的职权。同时,将法律援助机构就行政与事业进行统一定性。
三、培训适格人才,保障法律援助职能运行。
经了解,最近几年,各县市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上都非常重视,在县、乡、村以及各部门之间都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而其作用之所以发挥不充分,主要还是人员不专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所都已垂直管理,完全可以在司法所内部配备一至二名法律援助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受援对象、参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调解。
在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则可以实行联络制度,由相关部门自行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负责,对遇有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络,做好受援对象的交接受理工作。
在公安、检察、法院中,可以利用建立联系制度和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比如在公安、检察阶段提前介入,诉前调解。总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同时,鉴于当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无法满足受援需求的情况,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底、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搭建一个平台,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募集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困难和不足。
总上所述,法律援助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应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只有充分发挥好法律援助网络这一强大作用,法律援助职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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