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区别与联系范文
浅析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区别与联系
婚姻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说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原因是:婚姻包括结婚、离婚,导致夫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所以是身份上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导致财产关系的产生,如共有财产、离婚财产分配等。但是,财产关系是由身份关系而来的,所以身份法律关系更为明显。中国社会千百年来,各种婚姻习俗惯制就和法律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不断缠绕、纠结,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不同时期的婚姻中。虽然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共同决定了一个婚姻的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至今流存的婚姻习俗对婚姻的形成和维系仍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订婚或结婚前给彩礼的传统自古就有,彩礼作为中国的婚嫁习俗之一,又称定亲彩礼、聘礼等。现在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但现如今,彩礼和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批判。因为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了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且今年来因彩礼而导致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这类纠纷案件也被成为“婚约财产纠纷”,主要原因在于随着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现金数目和规格不断提高,因此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约,就往往会就彩礼的处置问题引发纠纷,诉诸法律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如果是索要彩礼钱,或首饰钱,其实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但我们要知道,从古代一直沿袭下来的“彩礼”习俗本意是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所赠送的所寓意喜庆的聘礼,而且在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这种基础上附随相应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嫁妆”。所以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并不是在伦理和道德方面要求男方一味地付出。这种聘礼实际上是一种男女在约定婚姻中的仪式感的体现,并非纯粹的财物交易。婚恋中的男女相互约定终身和步入婚姻殿堂,彩礼是在爱慕的基础上的物质体现。结婚过日子并非只需要爱情,还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用彩礼的方式既表达了约定忠诚的心意,又表达了愿意将情感建立在经济基础上。
“存在即合理”,彩礼在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能流传至今,自然有它所存在的道理和意义。那么即便在现代社会,它仍有其自身的现实价值。就比如现代社会,结婚会要求结婚买房买车送彩礼。从经济角度来说,结婚花费了双方大量的精力、财力,成本很高,这也让人们不愿意离婚。这些已经花费的精力财力已经付出和发生,是不可收回的投资,即经济学中所说的“沉没成本”。但是谁又能说这些对于稳固婚姻关系没有起到作用呢?
虽然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关于彩礼形形色色的问题,甚至法律案件纠纷,但婚姻关系的确定并不是冷冰冰的简易流程,诸如彩礼之类的习俗惯制是历代文明的流传,也是缔结婚约这一人生大事的象征。
在学理上彩礼被认为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由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当事人的财物,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若未能办理结婚手续的,给付财物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一理论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使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结婚不久就离婚的,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具体结果应依具体情况和具体法律条款而定。
习俗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法律都是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习惯的总结、概括和升华。但法律有时候有时又理性地限制习俗惯例。法律是公认的规则,它源于习惯,又剔除了习惯里面不融于普世价值的观念。法律和习俗虽有冲突,但也相互联系,有所变通。而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婚姻习俗在今天仍有一定价值,对法律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