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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爷爷的爷时间:2024-03-17 0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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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论文(精品多篇)

法制与经济论文 篇一

论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摘要:市场 经济 又称为法制经济,它是与 计划经济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态。并且,在我国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具有 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有健全的 法律 制度才能支撑它得以正常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作用

目前,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加快法制建设也是我国目前各项建设中的重点内容,然而在法治的具体构建上,目前却存在两种声音,一个是本土化,另一个是西方化。其实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 发展 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任何一种单一的模式都无法满足现如今依法治国的需求,因此,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博采众家之长为我所用。

一、中国传统 文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说到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其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积极影响,另一个就是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

在我国,“民本思想”历来有之,例如儒家思想著名的代表人物孟子就提出了“民贵君轻” 的思想,唐太宗李世民也曾经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些民本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虽然实行的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但是也不乏一些平等的思想的出现,像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就与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意。这些“民本思想”和平等的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消极影响

除了积极的影响,事实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很多消极的不利的因素掺杂在其中。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向来就缺乏民主的传统。在我国封建制度下,皇帝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并且在封建制度下还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往往被分为三六九等,至于所标榜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在封建等级制度极其严密的封建社会,它的现实性还是很小的。

在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从汉唐建立以来一直到明清封建制度的结束,它的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众所周知,法律是作为上层 建筑存在的,它应当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然而,在中国几乎涵盖了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却没有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这种千年不变的法律制度理所当然的会不适应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

在我国古代社会,倡导的更多地是道德的约束,而很少提及诉讼的理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一直到今天,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中还认为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在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人们更倾向于用法律之外的方法来加以解决。这种种思想的影响很显然是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

二、西方优秀成果的借鉴作用

相对于中国,在西方的传统文化中就有很多民主的传统。其实,“民主”一词最早就是由古希腊人创造的。在奴隶社会时期,在雅典就创建了奴隶制度下的民主制度,在古罗马帝国,即使是权利比较集中的情况下,也不是由某一个人掌握所有的权利,而是由几个人组成的元老院来共同治理古罗马帝国。虽然这种民主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的是,这些传统思想中的民主观念对于后来的法制建设都有着积极的影响,相较于中国,在西方,法制建设具有更悠久的 历史 ,到如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而在我国只是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而已。在西方,很多法制方面的建设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了,其中有很多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像是西方的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就有有着很丰富的 经验和较为完备的制度。

其实 中国 学习西方的 历史 已经也有相当一段时期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落后的大门被西方国家的坚船利炮敲开以后,中国就开始踏上了漫漫的学习西方的征程之中,这其中就包括学习西方的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快速 发展 的时期,在此过程中,我国对于西方的一些 法律 制度都进行了一些借鉴,如现在 企业 当中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内容。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时期,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时候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开始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们也更多地借鉴了一些西方法治建设中的优秀成果,这些有意义的借鉴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

其实无论是单纯的本土化或西方化,都太过于绝对化,为了建设法治社会,要打破地域观念和一些思维定势,秉持着一个原则,那就是无论是本土的还是西方的,只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只要能为我所用,都可以大胆的吸收进来。而对于那些不符合国情,甚至是糟粕的内容我们要大胆舍弃。就像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里“重刑轻民”的观点就应当被舍弃,还有中国古代思想中的封建礼教、三六九等的思想都与我国现如今的发展格格不入,这些都属于传统 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应当被剔除,而一些精华的部分,像是“民贵君轻”“平等”的思想就应当继续发扬光大,为今天所用。

同样道理,在西方文化里,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但是,借鉴并不等于照搬西方的法制建设套路,我们一定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努力把西方几百年的法制建设的精华部分吸收进来,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将是大有裨益的。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初始阶段,很多东西都需要摸索着学习。如今,我国的市场 经济 迅速发展以及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趋势下,在进行法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带着鉴别的目光去学习,无论是本土的还是西方的,最重要的是我们能够建设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之路。

参考 文献 :

[l]曹康泰 解振华 李飞《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1.1

[2]张金才《新时期法制建设进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11

[3]陈甦《 科学 发展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0

法制与经济论文 篇二

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摘 要: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萌芽于19世纪初,由德国学者在20世纪初创立。外观主义是指某一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在外部呈现出存在的表象。它是一个广泛涉及民法、商法等领域的法律概念。外观主义原则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它以研究信赖保护的前提要件为内容,发挥着法律解释和法律类推的作用,对法律续造也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外观主义是对行为相对人信赖的交易中重要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给予保护的理论,它的核心在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制建设

一、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

随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壮大,然而现在很多主张传统法学理论的学者和专家都不赞成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如何定义经济法部门的概念,确定经济法为独立的部门法,就要遵循固有的法学研究传统,即讨论研究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经济法具备独立调整对象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目前在学界基本都承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然是“调整对象说”,但是调整对象不应受到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备一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整、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此经济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发挥着对国家经济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既然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那么它和民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两者都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不同的,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第三,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当然鉴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将其视为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或主要归属刑法部门研究)。第四,在法律责任上,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经济法则不同。第五,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的是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

三、经济法治建设内容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民主与法治,同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国内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即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治经济,其存在核心在于对经济法治有着非常深切的要求,因此应当维护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当前国内市场经济要求集中、民主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保持经济集中前提条件下,应当恢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经济法治建设。所有法律法规自身都有对责任予以细分、规划,并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经济法以责任为本,对国家、组织、个人以及整体利益实施全面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权力的实施,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利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繁荣昌盛,这对于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体现,这样可有效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法不仅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而且也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来有效弥补民法其功能上的缺点,以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第一,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体现民生发展要求。实践中,若想真正实现民生经济,首先应当树立公平的发展理念,通过对经济的干预与宏观调控,来保障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秩序。经济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在于服务民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改善和保障民生已经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所秉承的是社会本位、整体利益为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市场发展失灵以后的应对策略,因此表现出经济、社会两个方面的属性。

第二,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以保障民生。民生财政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它是一种简单的财政方案,但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却并非只是增加财政投入那么简单,它要求以民权保障为核心,构建民生权利保障财政机制。

第三,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不断改善民生。在当前的形势下,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民生的代名词,并始终处于经济法的保障之下。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专业合作社,并在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发展权储备以及发展权税收领域,对农业用地加强合理的规制,在不断确保农业用地发展权的同时,有效协调地方政府、农民以及集体利益关系。同时,民生问题并非只是指农民,还包括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经济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当前城镇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有经济法维持秩序,可确保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它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在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市场主体及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对民商法的一个明显价值超越。

参考文献:

[1]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

[2]胡春晓。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吉林大学,2004.

[3]刁飞腾。浅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关系[N].天津政法报,2011.

[4]李政辉。析“商事通则”之必要与可能[A].中国商法年刊,2007.

[5]杨培国。浅谈《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前提以及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A].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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