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班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公司基础管理,促进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增强企业活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三级机构下设的、公司认可的正式建制机构的班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班组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公司主要领导
成 员: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各二级单位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日常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牵头,机关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加强班组管理、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的方案、办法,指导、监督各二级单位班组建设活动的开展,落实班组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班组建设日常工作。
第四章 班组管理内容
第五条 班组管理包括其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劳动竞赛、质量管理、经济核算、人员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等主要方面。
第五章 班组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条 将班组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标杆班组、明星班组和普通班组。普通班组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公司班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明星班组和标杆班组由各单位向股份公司申报,公司班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班组级别有效期为一年,按年度进行评选。
第七条 连续三年获得公司明星班组荣誉称号的班组授予标杆班组荣誉称号。标杆班组将作为公司班组建设内部对标对象,给予表彰奖励。标杆班组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八条 公司从工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班组建设专项基金。按照当年班组建设工作的思路和要求,分别给予普通班组、明星班组、标杆班组一定的班组建设经费,用于改善班组建设环境,提高班组管理标准化水平,激发争创明星班组和标杆班组的积极性。
第九条 班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单位对班组建设进行不定期复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理想的予以降级。对班组建设工作不规范、基础工作不扎实、考核评定工作不严格的单位,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明星班组、优秀班组、合格班组直接降级为不合格班组。
1.造成中断本单位安全记录。
2.生产人身轻伤或非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3.未完成部门或本单位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4.员工在考核期内违法违纪,受党内或行政记过及以
上处分和劳动教养及以上处罚。
5.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事件及在社会上对本单位及公司、集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6.其他严重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普通班组,申报明星班组时享受班组考评总分加10 分,并优先考虑授予明星班组称号。
1.班组或班组成员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班组在省部级以上媒体发表有关班组建设内容稿件两次以上的;
3.公司班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安全、服务、效益、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配备。
班组人数在20人以下的,班组长职数原则上只配备1人;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班组,班组长配备不超过2人,40人(含)以上的不得超过3名。班组长职数确定或调整需由各二级单位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人劳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班组长任职条件
1、副班组长任职条件
1.1 初聘班组长男年龄不得超过45岁,女不得超过40岁。
1.2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超过35岁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3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1.4在本公司工作满2年或工龄满3年且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
1.5通过本工种中级工以上技能鉴定或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班组,须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或工龄满4年且在本公司工作满2年。
1.6个人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达到良好以上。
2、正班组长任职条件:
2.1在副班组长岗位上工作满1年。
2.2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十三条 班组长聘任
1、班组长可通过竞聘和组织考察方式聘任。
2、竞聘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应包括考试、面试、民主测评、党委评议等程序。
3、组织考察应包括民主推荐、科(室、队)评议、党委评议等程序。
第十四条 班组长考核
1、班组长考核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2、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从工作状态、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对于被评为明星班组和标杆班组的班组长,将作为本单位科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并在绩效考核、岗位竞聘、学习交流等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
第五章 首席员工制度
第十六条 为了提升班组建设工作的内容和水平,建立一个有利于员工学技术、练本领、精业务的长效机制,拓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员工队伍,公司工会决定设立以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员工队伍业务素质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的“首席员工”制度。
第十七条 “首席员工”的设立面向各单位的重点业务、关键岗位,结合各工种的技术含量和人员数量,原则上“首席员工”的数量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3%。
第十八条 “首席员工”评选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众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3、坚持业务素质导向原则,兼顾学历、职称、群众公信度等因素。
第十九条 首席员工评选条件:
1、业务技能领先,能解决安全生产、服务保障中的难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2、岗位贡献突出,能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3、核心作用明显,能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群众威信高;
4、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
第二十条 首席员工评选办法
1、通过技术、技能比赛选定。各二级工会联合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组织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术、技能比武大赛,通过严格的理论和实操考试推荐为首席员工候选人。
2、通过推荐评选。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从班组到队站到各单位,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考评产生首席员工候选人。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首席员工”候选人,经过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在公司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没有疑议后,授予“首席员工”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首席员工”每年评选一次,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动态考评管理机制。获得“首席员工”荣誉称号的,公司工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荣誉津贴。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连续3年被聘为首席员工的,该首席岗位可以另行聘任首席员工。原首席员工继续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