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变更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相关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人账物”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办公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根据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对学院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2.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3.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标签;
4.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5.组织资产清查工作,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变更及处置
第七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购置计划。购置计划由责任部门提报,提出资金和配备可行性报告,经党总支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完成采购、验收、入账。购置的固定资产有具体使用人的登记到使用人名下,涉及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登记到部门负责人名下。购置固定资产相关的材料由资产管理人员归档保管。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的使用人直接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管。涉及各部门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维护、保管。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审批表》,经院长审批通过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程序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登记台账,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资产信息,更新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物、使用人、存放地点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交接资产时,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应及时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沟通,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办理报废、处置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