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公司是 公司。
第3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 公司;员工是指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公司不受民族种族肤色国籍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生理缺陷家庭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序年龄怀孕等方面的任何歧视,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不受侵犯,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员工的身体,不得用任何方法对员工进行侮辱诽谤虐待诬告陷害和性侵犯。员工在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享有在工作时间外出入公司的自由。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员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进行申诉,人事部负责对意见建议或者申诉的汇总,并上报总经理,各部门主管负责协助实施和解决。公司可通过例会进行沟通,使上层的决策通过主管向下层传达,员工的口头建议与投诉,也可以通过例会向上层传达。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跟进整改以及措施的实施,若措施无效,则再次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员工的,将按照《劳动法》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制订的其他员工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9条招用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公司不聘用监狱劳工和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有不良嗜好恶习的人员。
第10条 对所有招用的员工,坚持人人平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禁止性别宗教种族等方面的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以性别为由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11条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定期以劳动合同为准,试用期从入职之日起计。试用期间因工作表现优异可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雇用手续;若试用期间工作能力表现较差或身体等原因等不适合本职工作者以及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将停止雇用或调任其它岗位。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12条 员工入职前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证件原件,公司保存证件复印件,但不向员工收取任何“抵押金”。
第13条 录用人员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则视这录用人员对公司构成欺诈,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由公司内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并按培训计划对其进行岗前各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通用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通用培训包括本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根据员工拟任职的岗位确定。员工经培训后,公司将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修养纪律性服从性责任心团队精神以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务技术技能等各方面。员工考核测评将记录于个人考评资料内并存档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所属部门再进行上岗(在职)培训,考核试用。
第15条 公司定期要求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若发现有重大疾病或者传染疾病而不能继续或者不愿在原岗位工作的,在完好交接工作之后,员工承诺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7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8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9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20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1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经试用不合格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7)本规章制度和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中规定可以辞退或解雇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非公司过错或法定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4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24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关的工作。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须及时处理,否则公司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扣部分工资或向劳动者追偿。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4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依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第27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
第28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7天通知员工,并在15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不再续签而员工拒不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拒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并不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并由员工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请假管理制度
第29条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事假为无薪假,不给予计算工资。请假未获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予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工资,直至员工办好交接手续为止。如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30条 员工因病伤请假(非因工伤或职业病),需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备案方为生效。若因病重不能亲自来公司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或者部门负责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连同病历等证明一同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以确认病伤假,按旷工处理。
第31条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工伤期间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照发,员工应同时提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钩医院的病历医疗单据等材料,以便申报工伤理赔。员工不能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导致不能申报工伤理赔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32条员工结婚,享受有3天婚假。但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
第33条员工的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亲配偶)死亡,由本公司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给予1-3天丧假,如公司要求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应当提交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丧假。
第34条员工因事或病伤等原因请假的,应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均以旷工论。
第35条员工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部门主管辞职则须经总经理同意签字),报送人事部存档备案方为生效。试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员工,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的须提前30天,职员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同意提前辞职的人员除外),辞职申请单均以人事部收到时间为准,到期后统一发放工资,凡急辞工者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扣部分工资[A1]。辞职的员工在离职前务必将有关工作资料工具文具等事宜移交清楚无误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工资并追究员工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6条工资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37条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在每年调薪一次,调薪幅度根据公司的效益而定;公司每年对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工作长期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一次定额升级调薪。
第38条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和数量投诉次数的多少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给予员工奖励。
第39条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4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1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
第42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3条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44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45条员工在接受学习培训期间应准时到课,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准大声喧哗或交头接耳,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下课后将桌椅摆放整齐。爱护培训室物品,保持培训室清洁卫生,不随地乱扔杂物。遵守培训期间考试或测评纪律,不得抄袭其他员工试卷,闭卷考时不得有其他作弊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第七章宿舍与食堂守则[A2]
第46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不准乱拉天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 发热器等电器。
第47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正确使用下水道,不得拿开地漏栏,不得将毛巾内裤等物冲入下水道。保持宿舍厕所管道畅通,便纸及卫生巾放在纸篓里,保持水池清洁。员工应每月清洗被子床单,及时清洗脏鞋袜衣服等生活用品,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排除汗臭等异味。宿舍员工须按卫生值勤表,实行轮流值勤,定期清洗窗帘,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
第48条员工应在指定位置放置或悬挂摆放生活用品,不得乱堆乱放者。员工应妥善保管金钱银行卡存折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上好门锁,以防止发生意外。住宿人员关好门窗后,须随身携带钥匙,不许翻窗进入房间,并不准配置或借用别人房间的钥匙,在别人房间无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员工为偷盗者,除赔偿失主损失外,公司有权要求乐捐100元,并依情节予以记大过解雇。
第49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随意变换房间,不准留宿外人。擅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并每晚要求乐捐50元,因此造成公司财物其他员工的财物或人身安全受损的,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解雇。
第50条 员工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发现以上情况不听劝告者,每次警告一次,如发现无人承认的,则宿舍人员每人每次警告一次。员工用水用电超出指标的(用水指标为15吨/月/房,用电指标为30 度/月/房,每年6-9月用电指标增加至40度/月),则由该宿舍人员共同分摊超出指标的部分。
第51条 晚上11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12时准时熄灯,每晚11时以后,男女员工不可再互窜宿舍。在宿舍个人娱乐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长期外住员工,如要回厂住宿须提前一周书面申请。
第52条宿舍管理员每周一次检查各房间室内环境卫生值勤情况,并就检查结果汇总,每月公布一次。如连续两次卫生检查不符合要求,该宿舍员工每人警告一次。
第53条 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
第54条 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
第55条 非本公司员工,非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准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56条 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57条本宿舍食堂守则须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若发现有违反者而有意隐瞒的或者知情者而不配合公司查实的,则给予警告处罚。
第八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A3]
第58条 本节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9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0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1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2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3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4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65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66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7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8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
(5)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70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71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触犯本章及员工手册有关惩罚的规定,每被警告二次计记小过一次,每被记小过二次计记大过一次;被记大过达二次以上,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雇员工,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72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章 附则
第73条 本规章制度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74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75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76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77条 本规章制度经 年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批准发布,于年 月日起实施,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签字后,对 年月 日以后入厂的员工依然视为有效,必须遵守。凡 年月日以后入厂的员工须阅读,并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78条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日生效实施 。
公司法人签字: 职工签字(按指模):
年月日
员工签收声明
本人已收到公司发放的《规章制度》(或电子版)一份,且已仔细阅读并熟知《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郑重承诺,入职后严格按以上要求遵守执行,该《规章制度》是本人与公司间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本人将遵守公司依法修正后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本人承诺将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员工!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注意: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