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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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
酒店的内部,有多项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方面从员工的招聘,到入职培训再到员工的离职等方面,都要有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酒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资料,可供参考。
一、员工的招聘
(一)本酒店的用工以招聘为主,招聘人员可分为酒店合同工和临时工。
(二)招聘人员必须按拟定的用工条件、要求(如个人素质、管理能力、工种、业务和知识水平等),严格挑选,并经过相关部门面试认可。
二、招聘原则
(一)因事设职,因岗择人;
(二)先店内,后店外;先本市,后外地;
(三)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三、招聘条件
(一)学历要求:
1、前厅、公关营销、收银一线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一般服务员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3、特殊岗位须具有相应的等级职称。
4、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年龄要求:
1、一线管理人员35岁以下。
2、一般服务员18---25岁。
3、后勤员工可放宽至45岁。
4、如特殊岗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要求:
1、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五官端正、反映灵敏、无不良嗜好、双眼视力良好。
2、身高:男1.60米——1.80米女:1.50米——1.70米。
3、无犯罪记录。
四、招聘管理程序
(一)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已定人员编制及经营管理情况,部门经理有权向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并随文附上录用人员条件标准。用工部门必须提前十五天至一个月作好本部门的用工招聘计划,及时向办公室提出详细的用人申请报告。
(二)办公室按酒店各部的人员已定编制,对所有用工申请进行审核。如用工部门提出的用人申请超编,办公室则应视情况呈总经理审批。办公室一般自接到部门提出的用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给用人部门做出必要的答复。
(三)招聘工作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内部推荐或由酒店部门内部转调的形式进行招聘,用工部门也可以采取此形式向办公室推荐有关合适人选。
(四)按本酒店人事管理要求及用工部门需要,办公室酌情安排有关部门对应聘人员实行文化和专业技能考核,并会同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五)招聘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由总经理亲自面试并签批后方可录用。招聘部门主管以下员工,由办公室与用工部门联合进行面试,并写出面试意见,合格后择优录取,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六)所有录取的员工,必须经酒店办公室和用工部门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酒店基础知识课程的训练才能上岗工作。特殊情况的可考虑边上岗边培训。
(七)新员工需经过一到三个月的试用,符合录用条件者将会成为酒店正式员工,由所在部门做出鉴定,并报请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
五、招聘计划制订:
办公室根据用人部门编制的计划,作为招聘工作开展的依据,如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或减少编制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六、员工入职程序:
凡经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被录用者,需按如下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一)新员工需交物品:
1、交验身份证原件,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交验文凭原件,交文凭复印件1份;
3、交验相应技能、资格证书原件,交复印件1份;
4、交一寸免冠照片五张;
5、交齐服装押金100元;
6、交健康证原件。
(二)新员工领取物品:
1、员工手册
2、工号牌;
3、宿舍钥匙;(住宿员工);
4、制服等;
(三)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三天的入店培训(此三天无薪),培训内容包括员工手册、酒店常识、礼节礼貌、店规店纪等。由保安部配合培训消防安全常识,然后交至部门。如特殊情况可先安排上岗后、再及时补充培训。
七、试用与转正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由用工部门根据新员工试用期间在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向办公室建议转正日期。新员工试用不满1月,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正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批后呈总经理审批。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试用即行终止。新员工在试用期届满10天前,所在部门应当到办公室领取《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对于试用期表现出色的员工,办公室在参考用工部门意见后,可提前通知其填写《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
(三)员工转正后享受酒店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员工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员工手册》有关内容及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劳动合同
员工转正后,酒店与其鉴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人事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九、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
对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任命应当通过文件向董事会审批,并向酒店各部门公布并颁发“任命书”,任期一般为一年。
人事变动规定
酒店各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的调整晋升、降级、辞退等人事变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由主管部门通过提出。重要的人事变动必须呈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一、员工的调整和晋升
(一)根据酒店管理需要可对酒店内部员工进行调整使用。部门经理或主管,可以根据部门工作的需要,对本部门员工(主要是同工种内的员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用。
(二)跨工种、跨部门员工的调动,可由本人或其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先填妥人事调动表格,经调动双方部门经理加署意见,交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原则上,办公室自接到部门提交的人事变动申请之日起,五天内向部门做出答复。
(三)部门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需经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调动,由办公室审批即可。
(四)各部门内部的正常调动,只要不涉及员工职级和工资的,可由主管部门经理批准自行调动,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员工的晋升,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办公室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六)晋升后一个月属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如胜任该职者,则由酒店按级别正式聘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由总经理签署发文。有特殊贡献或成绩优异的员工的跳级晋升,需经总经理批准,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晋升手续。
(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的情况,部门经理及主管有权对所管辖的员工做出评估,向办公室提议调整该员工工资,办公室呈总经理审批。
二、员工的离职、退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批准交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员工提出请求批准后,必须在准许的三十天后离职并办理手续,提前申请是为了给酒店以必要的人事调整时间,否则辞职员工须交付相应的违约金,代替提前申请擅自离店行为的惩罚,申请离职员工在手续尚未办妥之前,作为酒店之员工,工作要求及标准不变,否则有不利于工作者,酒店将严肃处理。
(一)办理程序:
1、由员工本人向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2、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由部门填写相关表格,经批准后备案(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三十天后准许离职);
3、根据办公室开具的表格员工做好交接工作,把属于酒店的财物归还有关部门,并由接收人签字;
4、办公室确认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
5、员工持收据及办公室开出的结算单到财务部结帐。
(二)裁员、辞退与除名处理:
1、酒店因业务变更或某些原因产生冗员、决定裁减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有关员工。
2、员工因违反酒店有关纪律及规章制度,或在用工期间不符合本酒店的用工标准,部门可向办公室提出辞退意见,办公室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3、员工因严重违反酒店有关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令,使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向办公室提出辞退或除名处理。
4、辞退及除名的处理程序:各部门对被辞退或除名的员工,按《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做出书面意见,报办公室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按本《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办法办理。
员工工资、福利、考勤管理规定
一、员工工资
(一)酒店合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技能津贴、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等四部分构成。
(二)酒店必要时可根据营业状况考虑按年度调整员工工资。
(三)酒店聘请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其工资标准可通过协商拟定(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工资标准的范围)。但拟定的工资标准必须由总经理签署认可。受聘人员的其它待遇以合同形式确定。
(四)考勤和员工工资发放程序:
1、工资应严格按照员工的考勤计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准确作好有关记录,随时抽查员工的考勤情况。每月末,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办公室复审。
2、办公室按各部门上交的考勤汇总后,按国家和酒店有关的工资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3、办公室做好全店员工工资表后,经办公室经理审核并在总表上签字,于每月六日前交财务部复审,最后呈送总经理签批。
4、财务每月十五日按鉴批制好的《员工工资表》发放员工工资。
二、假期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员工每年可享受十天法定假期(元旦一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春节三天)。
(二)休假详见酒店《员工手册》假期规定。
(三)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及慰唁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员工的病假须有区级以上医院或由酒店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和病假证明,并有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审批才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凡休病假者不发全勤奖金,具体由办公室严格掌握。
1、酒店员工“急诊”病假单在两天以上者,酒店仅承认第一天病假有效,员工必须在第二天知会所属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继续休病假,否则一律当旷工处理。
2、若有特殊情况请假两天以上者,须经本部门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一律当旷工处理。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病假须报总经理批准。
4、申请各类假期,均需填写“假期申请表”,按权限审批交办公室统一办理。
(五)除获总经理批准外,年假不得积累至下一年度。
(六)凡当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或受刑事拘留者,不得享受当年年假待遇。
(七)酒店合同工非工伤医疗期超过一个月或患上其它疾病不能从事酒店业工作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
(八)员工因工负伤,视伤势送医务室或有关医院治疗,并立即报部门经理、总监,及时填写《工伤报告表格》,报办公室审批备案。
(九)凡因工负伤或死亡之员工将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和规定办理。
员工培训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了科学、规范做好酒店培训工作,达到增进沟通,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酒店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保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酒店关于沟通、职业规划和培训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酒店开展培训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加强蜗工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二)改进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为员工未来发展和工作调整做好准备;
(四)使员工有晋升和发展的资格与机会;
(五)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培育安全的工作习惯;
(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七)让新员工很快了解酒店并适应新岗位;
(八)让各岗位员工之间相互了解和理解;
(九)培育员工的领导和指导能力,以便酒店扩充时,指导新员工;
第二节沟通
一、酒店与员工、各级领导与员工及员工之间的沟通,有利于酒店各项政令的畅通,有利于增强团队精神,有利于提高酒店的战斗力和竞争力。
二、办公室应当通过开设信箱,举办各种座谈会、联谊会、文娱活动来增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三、办公室应当通过举办“对话”活动,为员工提供与酒店领导(特别是董事长和总监)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第三节职业规划
办公室应当在与各岗位员工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结合酒店和员工的实际,为员工设计制定适宜的职业生涯规划,并在培训实施及日常管理中积极促成规划的落实。
第四节入职前培训
一、新进酒店的员工或员工就职于新岗位前,必须参加办公室举办的培训班。
二、员工就职于新岗位前应当接受该岗位隶属关系、基本规章制度及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三、上述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是确定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特殊需要,员工未参加就职前培训直接上岗的,应当在一月内接受培训。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三
ee实业有限公司人事变动管理制度
一、晋升及降级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转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考核及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二、调职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送至单位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三、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部门
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发布《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变动或岗位变动,由人力资源部变更薪资名册。
四、留职停薪
1、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放《留职停薪通知单》(附件三)。
2、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复职手续。
3、留职停薪人员,不保留员岗位,申请复职时,如原所在部门无岗位时,则另行调整岗位。
五、免职
凡符合免职规定者,可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审批表》(附件一),会签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附件四),办理离职手续。
六、附则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四
1、总则
为推进公司发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招聘与录用
2.1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按照《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2.4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招聘的面试考核工作。
2.5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2.6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经验;
f)素质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2.7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2.8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2.9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及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2.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2.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2.12本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从入职之日起算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特殊的岗位(如高技术含量或高业务资格的岗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间到6个月。试用期内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公司总经理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13试用期内,新进员工如果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公司,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公司也会终止试用。
2.14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报总经理审批。
2.15具体办事流程参见《试用转正流程》。
2.16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2.17入职引导人帮助:
1)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
2)入职引导人的职责:
a)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
b)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c)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
d)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公司宿舍等,尽可咨询入职引导人。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五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制定,凡员工的职务、任免、聘用、试用、报到、服务、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职称规定如下:
(一)集团高级主管—董事长、总裁、总监、法律顾问。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部门主管—经理、副经理。
(四)部门员工—科员。
第三条本集团聘用各级员工以学历、品德、能力、阅历、年龄、体质适合于职务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岗位责任书”,说明其职务、职权、职责内容。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岗位的设置,应以核定的“岗位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因业务扩大需要新增的人数,应经部门(营运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写《人员需求审批表》报总裁审定,呈董事长审批。
任用
第六条新进员工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根据部门呈报计划,以《岗位责任书》为任用依据,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第七条各级员工的任用,均应综其专业、职称、学历、阅历等予以派任。
第八条职务的任免,除依集团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部门(营运公司)主管可根据需要,填具调派意见表呈董事长核定任免。
第九条各级职务任免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集团总裁、总监、法律顾问—由董事长审批任免。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由总裁报请董事长审批任免。
(三)公司部门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报请总裁审批任免,董事长核备。
(四)公司部门副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任免,报请董事长核备。
以上职务任免经分级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发任职通知、聘书。
员工招聘、录用
第十条原则;本集团招聘人才应根据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录用;对招收的不同人员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上,可有不同的侧重,招聘管理人员的,侧重专业、职称、学历、阅历条件的考核;招收技术员工的,侧重身体条件、实际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团对应聘者一视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一起进行,经面试及复试合格后,量才录用。
第十二条被录用员工按规定填写《员工录用审批表》并实行试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员外,未有工作实践(应届、列届毕业生)的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有工作实践经验(再就业)的专业技术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资薪按各岗位工资的80%发给。
第十三条新进员工在报到后、试用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写本集团《员工登记表》;
(二)缴验学历、职称证件及身份证并复印存档;
(三)缴验近期医院体格检查表;
(四)缴验前任职公司(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交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六)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员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入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通用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职称培训。
(一)入职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岗位职责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二)管理人员培训;对集团总部及各营运公司主要管理员工的管理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前沿管理理论、实用管理技能等。
(三)通用技能培训;对员工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技能和职业心理素质等内容进行培训。
(四)专业技术培训;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开展财务管理、建筑工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五)职称培训;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职称培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
(二)部门推荐或同意,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在培训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实行相应监督。员工培训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效果实施评估。
第十七条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学费先由单位代支,未获结业证或成绩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各类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不论学成与否,学费一律自理;脱产学习的,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凡由集团(营运公司)出资组织参加的专业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及外出考察,员工学成后必须在本集团(营运公司)继续服务5年,方可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前述期限内,除集团(营运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任何理由离开集团(营运公司)的,都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培训费。
第二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的,或发现其进入集团(营运公司)前有不法行为的,应予停用。
第条有下列事情之一的,不得任用:
二十一(一)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的;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的;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的;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的;
(五)吸食毒品的;
(六)在其他公司(机构)服务,未办妥离职手续的;
(七)其他公司(机构)开除的;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不符要求的;
(九)未满十八周岁的;
服务
第条本集团(营运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十二(一)准时上、下班,承办工作讲效率、求质量、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陈述或婉转相告。一经主管决定,切应遵照实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集团(营运公司)业务机密。
(四)爱护本集团(营运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集团(营运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六)保持集团(营运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兼任集团(营运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争取同仁的支持、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集团(营运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十一)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员工应遵守本集团(营运公司)一切公告。其职责二除依《岗位责任书》说明外,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亦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四条集团(营运公司)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星期天及二国定假日为休假日。工程(业务)部门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的,由部门安排补休一天。
第十五条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程(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二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可累计补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每日上、下班的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并公告实行,工程(业务)部门每日的工作时间,应视工程(业务)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二十七条员工出勤实行签到制,上班应亲自签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如有代签情况的,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员工出勤应依出勤管理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的,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休假日抵冲。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职(痊愈后上班止),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的,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休假日抵冲。
(三)婚假--本人结婚,常规婚假8天,晚婚的,可给婚假15天。
(四)丧假--配偶丧亡的,给假八天,父、母、子、女丧亡的,给假六天,其他亲属丧亡的,给假三天。
(五)分娩假--女性员工分娩,给假八周(假期中之周日、例假均已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的,给假四周,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六周,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给假一周。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以集团公司批准为原则)、兵役征召或党(民主党派)、团集会,及参加各级选举的,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享受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三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的,可视其病况与在集团(营运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裁特准延长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并提出证据的,可请总裁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金,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的,其请假期间内薪金照发。
(二)请公假的薪金照发,但如公假期间另有薪金(不含会议补贴)的,停发薪金。
(三)公伤假薪金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的,集团(营运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副总经理及以上员工请假,以及病、事假延长特准申请的,应呈请总裁核准,副科长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其余员工由部门经理核准。病假在七日以上的,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当月考核出勤记分为零。
第三十四条请病、事假的,当月考核出勤记分核减,全年请病事假逾30天的,当年考核出勤配分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节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应办的事务,除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协调处理外,必要时应建立值班制度,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突发事件及各项应急措施;
(二)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三)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四)上级临时交办的各项事宜。
值班时间规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节、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十六条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门自行编排,事前公布、通知到人。悬挂值日牌,写明值班员的姓名、值班时间及值班职权、职责。
第三十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遇有情急、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呈报集团公司应急工作组,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三十八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事件,视其性质立即联系相关部门主管处理;
(三)密件应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时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急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电告有关领导。
考核
第三十九条集团(营运公司)各级主管对其下属员工,负有工作考核之责任,员工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实行主管考核与员工评估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员工考核办法;分为试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终考核等三种,按下列相应办法实施;
(一)试用考核:
1、依据第十二条规定,聘任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通过试用考核,考核由试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组织;
2、除试题考核外,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交《试用期心得报告》,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总经理核准后,报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核;
3、考核合格的,《劳动合同》转正并按职务岗位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4、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在月末将《员工月度考核表》下发,员工根据当月各项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岗位职责,进行客观、详细的自我评核,将工作绩效量化配分,逐一详填后交部门主管评分;
2、各级主管应对所属员工的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态度、学识进行严正考核,按《员工月度考核表》说明要求并签署意见并交行政管理部;
3、《员工月度考核表》于每月底前由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核评后,交考核管理小组依据平时工作成绩及勤惰情况评级;
4、考核评分取A、B、C、D四等级,其中A级为优,B级为良好,C级为及格,D级为劣;
5、月度考核与薪金挂勾,考核评分在C级及以上的,当月薪金全额发放;C级以下的每少一分扣除当月工资的1/85,连续三月考核评分在D级以下的即自动除名。部门、各营运公司评A级员工的,每月控制在30%以下。月度考核评级后,资料密存,以备作年终考核依据。
6、月度考核自当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年终考核
1、年终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实施,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
2、年终考核主考单位:考核管理小组,由集团总裁、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主管、部门(营运公司)主管等成员组成;
3、对员工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为《员工月度考核表》;
4、员工填写《年终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统计并复核评比结果,次年1月上旬将成绩通知本人并存档;
5、员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的,不得考列B级及以上;
6、年终考核评定时,应于慎重,评定年度A(优)级员工,控制在10%,评定年度B(良好)级员工,控制在15%,评定年D(劣)级员工,控制在5%,并须详述具体事实及理由。
7、年终考核与年终奖金发放挂勾,评分等级C级(含C级)以上发放全额年终奖金,评分等级C级以下的,年终奖金酌情扣除。年终考核为员工岗位调整、薪金调整、合同续签的参考依据。
8、部门主管、营运公司主管及以上的考核由董事长评定。
9、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条员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分别按30、20、50配分。
(一)工作态度考核
工作态度考核是对员工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所做的测评,它担负着业绩与能力考核的桥梁作用。态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责任感、积极性、热情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构成。
(二)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对各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能力考核的构成要素是指担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识与技能,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判断力、理解力、创造力、表现力、计划力、折衷力、指导和监督力、管理和统帅力等经验性能力。
(三)工作业绩考核
作业绩考核是对本公司员工在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任务中所发挥出来的能力进行测评。业绩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进和改善情况等构成。
第四十二条考核工作程序;分为自我评分、主管领导评分、人力资源部审核、考核管理小组审定四个步骤。
(一)自我评分
1、月度考核:员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写;
2、年终考核:员工应根据本人岗位职责要求(另见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作出个人工作总结。
(二)主管领导评分:各部门各营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领导核准后实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营运公司主管的考核应双向进行;即既接受本单位员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团公司领导的考核。
(三)考核的审核与审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审核,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复议申请,呈考核管理小组出最终审定。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束后,主管与员工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
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奖惩
第四十五条集团(营运公司)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称号,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的;根据工作的效绩,以奖金和实物兑现。分为嘉奖、奖金及晋级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授予部门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嘉奖:
1、当年年终考核列B级的;
2、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3、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的;
4、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的;
5、承担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的;
以上奖励由集团行政管理部备案、营运公司主管申报、总裁审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发给奖金:
1、当年年终考核列A级的;
2、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的。
3、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建议或创新,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的。
4、对工程质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为公司增加效益的。
5、对集团(营运公司)管理提出创新意见,经付诸实施后成效显著的。
6、对材料采购、商品房销售、财务政策研究、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的。
7、对天灾、人祸或有损集团(营运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集团(营运公司)免受损失且有事实为证的。
以上奖励的奖金数额,视实际贡献价值决定。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申报、总裁审定、董事长审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授予集团先进工作者荣誉并予晋级:
1、年终考核连续三年被列A级的;
2、对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的。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集团(营运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
以上奖励,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总裁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员工惩诫;处罚是对员工的辅助教育,对于违反国法、纪律、公司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处分方式,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的,应予警告: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的;
3、对上级主管不满,因持不同意见而擅自违抗、不听指挥的而任意谩骂的。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的。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不听劝阻的。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处分:
1、年终考核当年列为D级的;
2、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被治安处罚的。
3、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的。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级:
1、年终考核连续二年列为D级的;
2、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的。
3、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4、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5、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不听劝阻的。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集团(营运公司)蒙受损失的。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的,应予免职:
1、年终考核连续三年列为D级的;
2、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3、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的。
4、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招谣撞骗的。
6、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7、私藏武器、携带凶器或违禁品的。
8、散播有损集团(营运公司)之谣言,妨害工作秩序的。
9、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的。
10、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的。
11、触犯刑律,确定判刑的。
第四十七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警告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报总经理核定并呈请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九条员工在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奖金抵记过、晋级抵免职。
第五十条员工触犯法律,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不适应现任岗位工作,集团(营运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暂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在特殊岗位上任职,涉及集团(营运公司)机密,且调离上述职位时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第五十三条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1、员工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2、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
3、人力资源部与离岗员工约谈,经劝说和挽留无效。
4、报权限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5、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岗员工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四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不得擅自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待批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另有约定、离职情况在约定范围内的,集团(营运公司)出资培训而未到规定的服务期限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集团(营运公司)暂不允许,可按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
2、聘任期内,违反纪律和制度、犯有严重错误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3、因能力、学识原因,不能胜任派聘工作,不宜继续担任所聘职务的;
4、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适应派聘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
1、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报告需载明理由和事实根据);
2、人力资源部根据报告,核对终止劳动合同理由,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与当事人主管协商后,再作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3、经权限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4、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岗人员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八条员工解聘后,相应的职务待遇不再继续享受,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员工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除名是集团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集团公司有权对员工除名。
第九十一条员工除名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同。
离职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集团(营运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的。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但未确定判刑的。
第四十四条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的,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的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金。
第四十五条在停职期间,薪金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六条本集团(营运公司)如业务紧缩,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原因,可裁遣员工,办理离职,但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五)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三年以上的,于30日前预先通告。
(六)员工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予以解雇,并照上项之规定日期事先通告。
第四十七条员工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因另谋工作的,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请假日之薪金照发。
第四十八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员工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薪金。以上所称薪金,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金为准。
第四十九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部门经理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以上员工辞职,应层转总经理核准后报董事长批准,应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的,以免职处理。
第五十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集团(营运公司)的,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的,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调动
第六十七条集团(营运公司)内部人事调动或人员调剂,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被调动的员工及所在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执行。
第六十八条在集团(营运公司)内部调动的人员,须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工龄可予延续计算。
第六十九条根据企业发展及战略调整的需要,集团(营运公司)将进行必要的人事调整,相关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的调动工作。
退休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对到达一定年龄的员工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事项按国家现行制度执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集团(营运公司)满20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的。
(二)服务集团(营运公司)满30年的。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心神丧失疾病或身体伤残不能胜任职务、经医院证明属实的,应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条达到法定年限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员工,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的,或因集团(营运公司)工作需要的,经董事长认定,可继续延长服务期。
第五十四条员工退休金(非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予,以退休员工在职的最后三个月之平均薪津(综合薪津)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辞职、停职、免职的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条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退休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限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的以半年计,满半年的以一年计。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准。
工作移交
第九十六条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移交规定办理移交工作。移交清单经核准权限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门。主要内容按以下情况把握:
1、工作:包括工作任务、业务渠道、工作物品等;
2、档案及财务:借阅的资料、财务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包括住房、车辆、生活用品等;
4、其它: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约定物品需要折算现金的,则按约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移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协调。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在办理好本单位移交后,应督促其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若离职人员有关证件在单位保管的,应在其办理公司所有移交后,方可归还其证件。
第九十八条任职人员(经营负责人、副总、总监等)接到职务解聘通知书,应立即作好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办理。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1、工作移交:
①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情况;
②未开展的工作;
③正在开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对已完成的工作须归档,未完成的工作须整理好,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
2、资料移交:主要包括单位重要的经营计划、合同文本、主要用户及合作伙伴情况、对外联络情况以及相关业务文件、资料、批示等。
3、物品移交:
①单位提供的办公用具;
②单位提供的其它物品。
4、印章、印鉴交接:
①单位印章;
②单位财务印章及印鉴;
③单位合同专用章;
④统一制作的个人印鉴。
5、其它遗留问题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须当面交代的相关工作。
6、离任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主要针对独力核算的单位负责人)和经营工作的总体评价等。
第九十九条调动、离职、离任人员应在办完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原岗位(职务)。调动、离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监督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抚恤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死亡的,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员工在职死亡的,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必需解雇的,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服务年限不满15年的,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的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另加50%以内的特别抚恤金。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的,参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的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8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条员工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的,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八条受领抚恤金之员工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的外,应依下列排序受领:
(一)配偶(以未改嫁的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的为第一优先,未结婚的次之)。后项排序内的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排序受领人已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排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自愿舍弃应领部分的,应出具书面声明。
保险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六十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应于新进的同时,亲自填写相关保险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缴纳的保费,由集团(营运公司)补助xx%,自行负担xx%。自行负担部分,由财务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第六十一条参保后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均应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代向社保机构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集团(营运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赔偿或补助。
出差
第六十二条员工因公奉派出差,应依集团(营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标准,各项差旅费用,均应检据报销。
第六十三条出差天数,应由指派部门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滞留。因公确实难于核定天数前返回的,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门主管核准。
第六十四条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返回后三天内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五条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六条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集团(营运公司)之行为,遵守法律及当地习惯,违法违纪、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人自行负责,与集团(营运公司)无涉。
薪金、奖金
第七十三条集团(营运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条集团(营运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结构薪金。
第七十五条集团(营运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职务、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综合因素决定薪金等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的薪金,由决定聘用者确定,行政管理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八条集团(营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
第七十九条集团(营运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八十条员工的奖金由集团(营运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集团(营运公司)员工,可享受本公司现行的一切福利设施。
第六十八条集团(营运公司)设立“员工合理化建议制度、举报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意见箱,由集团(营运公司)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员工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解决而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协助的;对集团(营运公司)某项管理措施不满意而提出申诉的;发现营私舞弊等不法现象而有证据拟予检举的;或根据平时工作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集团(营运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不便书面说明,则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约见、口头报告。
第六十九条提供意见人必须署名,否则不予受理。属举报案件,应实事求是,提供证据,如系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失实的,检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诉外,集团(营运公司)将依据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恶意举报者予以严肃惩处。
第七十条集团(营运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的,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保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六
一、员工录用:
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用工方式,面向社会,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一)个人资料
1、入职公司时,员工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上岗证、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免冠近照三张,并亲笔填报准确的个人资料。
2、当员工的以下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时,应及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递交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保证员工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规章制度不能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视为无效。
(11)业务合作位内的特殊(亲属)关系;
(12)其他员工认为有必要知会公司的个人信息
3、公司提倡正直诚实的作风,并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入职报到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具体负责办理报到手的职能部门,员工报到时,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办理报到登记手,填写《员工履历表》,领取《员工手册》、考勤卡等;
2、进行职前培训;
3、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介绍部门职能、人员情况、工作职责、工作要求、部门相关制度及其他工作上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场所、领取办公用品等。
(三)试用与转正
通常情况下,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确因情况特殊也可可能延长至六个月(不超过六个月)。当然,如果员工表现突出,经考核后,可缩短试用期。这段时间是员工与公司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时期。此期间,如果员工感到公司的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决定解除试用关系的,可以完全自由地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同样,如果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公司也会解除与员工的试用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
试用期满前15天,员工须填写《试用期员工自鉴报告》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由员工所在部门分别对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并填写《新进员工试用期转正评核表》,报行政人事部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发放《转正通知》,并办理相关手。至此,员工就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但是,同时应注意,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事假超过5天(含五天),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事假超过15天,原则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招聘临时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借用协议》,临时劳务工的薪、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政策法规,由双方协议商定。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员工签约时,必须仔细阅读其内容。
二、体格检查
员工必须经医院检查身体合格后,方能被录用,体检费由本人承担。此外,公司将根据工作岗位,指定医院要求复检,若发现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宜原工作的疾病时,公司将调换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经营状况的。需要,在遵守政府规定的工作制度前提下,具体安排上班和休息时间,员工应从工作需要,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四、薪金福利
(一)薪酬
公司实行保密的岗位工资制:
1、员工薪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和福利津贴和加班工资组成,并按实际岗位级差确定。
2、员工的薪计发以考勤卡及《考勤汇总表》为依据。薪按月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薪酬的计算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按比例计发。
4、薪酬的保密性:公司实行薪保密制度,对于薪情况外泄的或相互打听薪酬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核实,公司将对当事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或辞退处理。
5、每月薪发放时:公司将在每月付薪日时将工资转入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内,员工可以凭存折到银行领取;或由公司将员工工资条密封后发放至各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转交员工本人。
6、薪资调整
有以下任一情况,员工的薪资会作相应的调整:
(1)、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社会综合物价指数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
(2)、经过考核,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超出或未达到公司的要求;
(3)、员工职务发生变动;
(4)、公司负责人直接决定。
7、薪资结算
(1)、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工资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结算;如果在非试用期期间离职的,按转正后薪资标准结算;
(2)、试用期内员工享受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福利待遇。如试用期满且工作表现和技能符合公司要求者,并按照公司员工试用期转正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薪资按转正后标准计发,但试用期间月发工资与转正后月发工资之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二)福利
所有在职员工工均可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劳动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五、员工关系
一、调配与劳动关系
(一)调职、提升: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和员工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及潜质等综合表现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员工可被调动或提升至其他岗位。晋升的员工在接受新职位后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并合格称职者才被正式委任,并开始享受新岗位的薪待遇。
员工晋升、降职、调动时薪的确定:经公司考核后,晋升和降职人员的薪酬,以公司所发的“职位调派”为依据。原则上职务晋升人员,任命后三个月内为任职试用期,其薪标准按原来所享受的标准执行。三个月后经考评合格委任,即开始享受新岗位的薪待遇。因公司工作需要而临时代岗的人员,其薪标准按原来所享受的标准执行。降职人员,自降职通知下发后,其薪的发放标准即按降职岗位的薪标准计发。对于正常调动的人员,其薪标准的确定将遵循调入部门的薪标准原则和以岗定薪的原则。
员工也可向所在工作部门或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调职的申请。
(二)处分事宜
在工作期间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员工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等,劳动合同/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三)离职
1、试用期内离职>
在试用期内,员工本人或公司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试用劳动关系。离职时,员工必须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相关领导的审批,交接好本职工作后,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应的离职手。
2、合同期内离职:
(1)辞职
如果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交接好本职工作,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2)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员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不从工作调动者;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象、声誉造成损失或影响;
③有欺骗公司行为的;
④隐瞒个人历史或重大病史的;
⑤有吸毒行为或参加国家禁止的邪教组织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违法犯罪的
⑦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
员工亦须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后方可离开。
(3)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期满后,如果员工本人不愿或公司不再与员工签合同,均应提前进行告知。员工必须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后方可离开。
4、离职手:
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雇,必须办理离职手并填写《员工离职手清》交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室批准,然后结算离职工资。
离职工资的结算原则上每月一次,定于每月发薪日,《员工离职手清》及相关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离职手包括:
(1)交接完毕所有的工作;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员工手册及其他公物;
(3)退还办公用品、宿舍等;
(4)结清与公司的帐目,还公司款额;
(5)如与公司有其他协议的,还应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
以上交接事项,均须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二、内部沟通
(一)员工沟通
1、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简的人际关系;同时提倡个人与公司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沟通。
2、公司注重与员工的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并把沟通作为对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考核要素之一。
3、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机构,将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申诉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与员工沟通的责任。
(二)员工申诉
当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当员工对处分或处罚结果不或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
申诉程序:公司鼓励按照如下程序逐级反映情况,如果员工坚持认为必要,可以越级申诉,但地产常务副总经理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特殊关系回避准则
1、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公司内任何部门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前申明。
2、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新的亲属关系产生一个月内,须向行政人事部门书面声明。
3、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4、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公司申报。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七
一、本公司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的宗旨是知人善用。
二、招聘制度:
招聘原则: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重在品德、素质、能力、经验。
招聘程序:经常州市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招聘,应聘者交自荐信、简历、照片及证书,经初试、复试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
招聘人员录用后由行政部建立员工个人档案,进行行政制度培训,分派到用人项目进行业务培训后上岗试用,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新员工享受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递交试用期总结,由用人项目审核后签订劳动合约。
三、解聘程序:
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即自动停止试用关系,试用期满后,公司及员工任何一方需提前一周递交书面说明,方可解除劳动合约。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约: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严重业务差错,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有关机密,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或年内旷工三次以上的;
有不诚实行为,经常搬弄是非,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服从公司调配者。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八
1.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1.1.工时制度
1).下列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内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岗位,以月为计算单位,平均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40小时。
1.2.定时工作制
1).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其余岗位员工均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
2).定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0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7:30
午餐时间:12:00-13:00
1.3.各种假期的规定
依照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相应条款执行。
2.员工打卡管理暂行规定
2.1.员工出勤,执行上、下班打卡规定。
2.2.员工因公外出延误打卡,须及时填写'补卡单',月末按出勤统计。
2.3.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急诊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岗工作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统计,以员工考勤卡及补卡单、请假单为依据进行考勤汇总。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时也无请假单、补卡单,按旷工处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虚作假者,按《员工手册》规定处理。
2.7.记录及表格
yz-zg/bxr-f08-01《请(休)假申请单》
3.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3.1.所有员工在使用计算机时需遵守本规定。
3.2.各部门的计算机原则上只供本部门员工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部门的计算机时应事先取得该部门经理的许可。
3.3.初学计算机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难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向技术人员求助。
3.4.在使用过程中,因事暂时停止使用时,应保存文件,并退出应用程序。
3.5.使用完毕计算机后,必须退出应用程序,以防止意外造成对机器的损害。
3.6.各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编辑处理时应建立部门子目录,避免在根目录下直接处理管理文件。
3.7.子目录的命名用各部门名称,如属个人专用文件应另设子目录进行处理。
3.8.文件名称使用汉字,要基本反映文件内容。
3.9.文件处理应在硬盘上操作,并注意保存,文件处理完毕后存储文件的同时应用软盘备份,保证软硬盘都有文件。
3.10.对硬盘上长时间不再使用的文件定期删除,只保存软盘备份。
3.11.使用软盘时应确保软盘没有病毒,否则在使用前应进行病毒检查。
3.12.软盘中存储文件时应在软盘上做出标记,便于使用查阅。
3.13.遵守软盘的使用保护规定,防止软盘损坏时文件丢失。
3.14.各部门的计算机维护由公司设专人统一负责。
3.15.维护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包括检查、处理病毒和硬盘整理等。
3.16.工作时间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与进行工作无关的作业。
3.17.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请维护人员处理,严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处理。
3.18.凡因使用不当造成机器损坏的,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4.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4.1.印章种类
公司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部门印章、签字印章和其他内部印章等。
4.2.印章使用
1).公司印章的使用
i.凡以公司名义发送的公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财务、人事和业务等方面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核签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门对外定期报送各类业务报表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v.对外发出的便函、证明及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v.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合同评审程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协议须加盖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评审程序,以公司确定的合同金额标准为限,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上的,须经中心内部审核,公司审批、总经理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下的,经中心内部审批、中心总经理签字后,可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备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报送报表、办理相关业务等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中心总经理审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2).各部门印章的使用:
i.凡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便函,须经部门经理核签后加盖部门印章。
ii.公司部门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加盖部门印章对外发送公文。部门仅能向外发送本部门业务权限范围内的。公文。物管公司颁发的证书、奖状等,经物管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印章。
4.3.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印章,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时,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使用印章须有登记存底,随用随取,用毕即存,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免造成损失。
4).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履行加盖印章的手续。对不符合程序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6).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丢失或误用、错用,须承担关联责任。不能为空白信笺盖印。
4.4.记录及表格
yz-zg/bxr-f09-02《印章使用审批表》
5.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5.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其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的管理办法。
5.2.本办法所涉及的女职工系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常聘用程序正式聘用的女性员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环境保洁人员。
5.3.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措施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适当劳动强度的工作。
5.4.女职工孕期的保护措施:
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持医院证明向人事部门及时报告备案。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y射线和其他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及国家规定的三级强度的劳动内容。
3).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不得上夜班,并可根据个人身体状况申请休假。
4).对不能适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职工,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5).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孕妇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劳动时间计算。
5.5.女职工生育期保护措施:
1).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产假;遇难产情况延长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北京市有关规定产假。
5.6.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措施:
1).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可合并使用,并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点。
2).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九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不管是在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中,都是完善企业制定的重要一步。以下整理了详细的小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一)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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