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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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蔬,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务管理由集团副总领导,行政办公室执行管理(下文称总办),各企业司设分管职能人员。
第二章关于文件收发管理
第三条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公司的所有报告呈文及外送文件,都必须通过总办登记办理、呈报,不得积压迟误。属于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公司的文件由总办负责起草和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发:集团各部门的文件由部门负责起草和审核,部门总监签发。
第五条文件签发后,送总办秘书处统一安排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后方能复印、盖章、发送。
第六条文件的原稿应送总办保存备查。
第七条属于机密的文件,核稿人应注明"机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八条文件统一由总办负责发送。送件人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收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向文件签发人报告报送结果,机密文什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第三章关于印章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各公司的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范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十条印章实施使用前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领导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总办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专人保管。所属各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使用公章,凡会令本公司、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不会令本公司、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各企业总经理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或下属公司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凭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经济合同审批表》(见《合同管理制度》附件)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业务专用章,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经理以上的领导批准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和银行帐户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公司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严禁将印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员工随身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
第十九条对外地销售中心或长期派驻外地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按集团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公司规定的,应报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主办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谓重大事项系指:
1.公司增加固定资产;
2.重大的经济合同签订;
3.涉及大额(一般指5000元以上)的对外礼仪行为;
4.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外地出差达两天(含)以上或请假两天(含)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如:法律诉讼、人员工伤、经济损失等;
6.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对内新产品开发和较大新工艺设计改革事项;
7.与合作方或合资方有意见矛盾;
8.其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集团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口头汇报,事后将详细处理情况用文字报告形式送总办,依文件收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或请假应填写《员工因公出差(郊县、外省市)审核表》(见本《须知》P144表二),并于前两天送总办,依文件收发程序办理。
第五章关于办公用品,低耗品领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关于办公用品开支原则按集团《关于费用开支的规定》第三章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职工进出公司涉及领或交还办公用品的,需凭人才资源部调令到总务处办理有关的必要手续。
第六章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务车辆是为服务客户、公司领导和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所以公务车辆的管理甚为重要。使用公务车辆必须依照规定办理,严禁公车私用及无效益使用。
第二十八条有关公务车辆申请使用规定如下:
1.除交通车早晚各开一班外,其余时间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均需填(车辆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经总办秘书处排定后才能用车。
2.(车辆使用申请表》应于使用前一日中午十二时以前送达总办秘书处,以利安排及协调公务车辆。
3.有关安排的顺序以客户使用为先、总公司领导其次、其他子公司领导再其次。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总经理协调处理。一般管理人员,在无特急事宜的一般情况下,目的地在本市区内的,不派专车。
第二十九条有关公务车辆的行车记录规定如下:
1.有关公务车辆的行车需填写(行车记录表,(见附件二)。
2.《行车记录表》由司机填写,使用者签认,每月汇总呈送总办,以利统计分析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并向各使用单位结算费用。
3.集团内实行有价有偿使用车辆结算制。有关收费标准请参照《公务车辆使用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三)。
第三十条有关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与违章事项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使用者负有监督的责任,严禁为赶时间而违反交通法规。
2.遇有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回报总办,并依照法规处理,切勿私下解决。
3.因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而造成的金钱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因此而使公务车辆安排产生困扰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罚。
4.发生交通事故,公务车辆驾驶员经裁定无违章行为,其任何损失均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有关公务车辆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如下:
1.保养均需在一定里程数内进行,严禁超过规定里程数而未做保养工作。
2.驾驶员每日早晨发车前应检查车况,并随时保持车内与车身的清洁、光亮,如发现车况有问题应及时回报总办并速修复。若强行行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保养及自然磨损的维修费用由公司负责,发生事故或碰撞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4.每辆公务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均需填写(保养维修记录表》(如附件四),每月汇总送总办,由主管行政副总审批。
5.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若因时间延误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有关公务车辆的停放与驾驶员休息的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进入公司,下客(货)完成时,应立即停放在专属车位上,严禁任意停放。
2.驾驶员没有派车任务时,应及时保养或清洁车辆或在驾驶员休息室休息,严禁串岗或外出。
3.驾驶员是以服务客户与公司领导为原则,因此其上下班时间应以任务完成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有关公务车辆交接的规定如下:
1.驾驶员平时应保管好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年检证、车辆维修手册等证件。
2.驾驶员因故离职或调换行驶车辆,应将所有的证件如数清点无误移交给新的驾驶员,若有遗失或破损的情形,公司有权追诉其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使用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须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6、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7、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部门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不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劳保用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第三章总则
第四条劳保用品的发放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
第五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六条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现场员工应急使用。
第十条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公司上岗工作的`全体员工。发放标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定,详见附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劳保用品是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用品,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配备不同岗位的配发标准,公司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配备各种必备劳动保护用品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科办理新员工入职的,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入职证明,为员工办理工服领用手续,其它劳保用品由用人部门根据劳保发放保准为员工领发。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新员工入职应配备本岗位规定必备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护镜、安全帽)。
第十四条需要经常到生产现场的非生产员工应配备防砸鞋、安全帽。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各岗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行政办公室负责拟定采购大劳保(使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用品的计划、保管和发放;其他小劳保防护用品由各部门库房下达采购计划,保管和发放;采购科负责按计划采购,纪律检查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章劳保用品分类
第十六条防护服或工服:夏、秋装工作服,棉坎肩。
第十七条防护鞋:绝缘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绝缘胶鞋、绝缘雨鞋、雨鞋,黑色皮大头鞋。
第十八条防护手套:乳胶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长橡胶带线手套。
第十九条防护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风帽。
第二十条其他防护用品:防尘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口罩、电焊防护镜、平光镜、洗衣粉、毛巾、香皂。
第六章劳保用品费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劳保用品总费用预算: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各独立核算单元根据员工劳保用品的到期情况及结合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公司年度预算的总费用,年初制定的总费用不足时,需求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申请报告并说明费用不足的原因,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劳保用品的采购
第二十三条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劳保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商购买。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
第二十四条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公司审批通过后,采购部征求部门意见后选型采购。
第二十五条加强采购价格的审计管理。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部人员要参与采购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与审计。
第八章劳保用品的验收、发放
第二十六条劳保用品购入后要进行验收。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0%,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劳保用品要检查其“两证”,对无“两证”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对定期发放的劳保用品,发放时应严格执行发放时间标准并做好领用记录及台账,对于使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防护用品需填写《劳保用品发放卡》,支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领用部门及个人按规定或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领用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两证”的,应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监察部、纪律检查科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及员工领用的劳保用品,在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及时提出退换。
第三十条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公司综合管理部确定后上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第三十三条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纪律检查科、安全设备管理科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发放使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如某项劳动防护用品80%的使用者不能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可提请公司修改使用期限。
第三十五条因病、事、工伤、产假、脱产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开原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第三十六条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的实习人员,经综合管理部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第三十七条洗衣粉、肥皂、毛巾类小劳保按发放标准统一时间发放,不做个别支领。
第四十三条外包队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外包队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配备,纪律检查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由本部门向公司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不得低于总价的20%。
第四十五条发放及管理
1、行政办公室建立领用记录台账,并在员工备用服装不足员工总数10%时,及时申请补充。
2、试用期内员工,在入职当天,领取工服,并缴纳工服押金,转正后退押金。
3、员工领用工服时在确认相关信息后在工服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4、若因个人原因造成工服丢失、未到期破损,须提前换发,并由个人承担费用。
5、员工离职时,对领用的工服及劳保鞋,未满使用期限,折旧收取制作费,同时物品归属本人,扣费标准如下:
5.1试用期内离职扣费计算公式:工服(或劳保鞋)价格(1-工作期/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满半月按半月计,超过半月按整月计。
5.2正式员工离职扣费计算公式:工服(或劳保鞋)价格(1-自领或换发起计工作月份/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满半个月按半月计、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第十章工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为树立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展现员工风貌,宣扬企业文化,工作期间着装及仪表要求如下:
1、员工工作期间必须着装工服。
2、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第四十七条工服换装时间
1、根据具体天气情况,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通知更换工服时间。
第四十八条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着装工服,每发现一次处罚10元。
2、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督员工着装工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
1、为方便,工作期间出厂区,允许着装工服。
2、遇公司集体活动时,按公司统一要求着装。
第十一章考核
第五十条对于所有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制制度的行为部门及个人,一律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外来人员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由责任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归属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同时司政字[20xx]第08号《xx设备有限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相关表单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定义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2生产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3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与保管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生产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生产部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保方针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从而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采购人应到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检验合格证。在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时,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应对购买的劳保用品仔细验收检查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验收、发放、保管,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2)、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如有库存不足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责任人要建立统一台帐,详细填写记录人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
(5)特殊工作岗位职工,另发特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后要根据劳动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简单的维护和保养)。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职工要互相监督,在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防止意外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再经发现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进行劝退。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仓库保管定期检查,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7、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附件)发放明细(附件)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1、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购买合格的产品。
2、仓库保管人员对劳动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放必须做到定期发放。一般发放一次。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领取由车间统一领取。
6、企业要经常对给劳动防护用、用具的使用人员讲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使用要求,保证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要求,企业必须无偿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经常检查从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佩戴情况,发现使用不正确的要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测,保证其使用性能良好。
9、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货币和其它物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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