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范文

(作者:中国移不动107时间:2019-08-25 15:12:11)

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职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在停职检查期间,发放50%的基本薪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薪酬为基本工资项及岗位工资项合计数。

第九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当先征求工会意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有关利益。

第十二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四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二)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三)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六)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八)违规后逃匿的;

(九)因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由于过失且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整改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规后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同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由所在党组织或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后,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除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总经理批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规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声誉严重损害的;

(五)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混乱的;

(六)因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七)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的;

(八)违规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若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属过失犯罪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的,可由所属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请公司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决策失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公司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漏洞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熟视无睹,管理混乱,致使违规经营情况长期存在,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经办人员对违规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及时反映的,或对发现的违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发现的问题,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要求或擅自发布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干扰阻碍、不积极配合审计或监察工作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等工作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调查或者拒绝提供安全、质量事故有关资料,或提供伪证、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八)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

(九)发生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十)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费员在工作中使用服务禁语的、无故造成车辆拥堵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拥堵未作耐心解释,造成司乘人员投诉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简化验货手续,稽核审查不严格或逾期不审查,及对发现明显违规行为不予指正、纠正及私放“人情车”等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公开收费标准,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

(二)出现收钱收取通行费不给票、多收钱通行费少给票、长款不上交、私藏废票、倒卖已售出的通行费票据、售假票等行为的;

(三)通过各种手段协助他人逃费。

(四)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或职务便利自己逃费的。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转包或者违规发包、分包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违规编制、审核、审批项目预算或者结算,违规进行工程采购等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在采购、工程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

(五)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的;

(二)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四)违规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办理银行票据的;

(五)违规对外捐赠、赞助的;

(六)其他违反会计行为、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将企业资产低价出租、发包或者交由其他单位、个人无偿使用的;

(二)违规划转、调拨、转让、处置、核销企业资产的;

(三)违规出售科研成果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投资管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决策、审批投资项目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者擅自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虚列、隐匿、截留、挪用投资,或者擅自超出批复总概算的;

(三)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者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五)其它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审核、审批程序,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或者应签未签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与对方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没有合同等支付依据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各种款项,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者因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一)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依法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决定、指示,或制定与上级组织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予以实施的;

(二)在干部人事任免、选人用人、培养考察等工作中违规操作;泄露应保密的情况、资料;或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的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五)违规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核、职称评定等事项的;违规因人设岗,超编配人的;

(六)违规擅自进人、冒名顶替、吃空饷、虚列人头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物品或搞其他福利的,冒领工资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二)在工作时间聊天、玩游戏、炒股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或制造不当言论,使企业受到不良影响或恶意损坏他人形象的;

(五)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辱骂同事、毁坏公共和私人财物,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以及企业社会形象的。

(六)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企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各项要求或执行中故意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礼金、储蓄卡、购物卡、贵金属等财物未按规定登记、上交的;

(三)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擅自在其它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的;

(五)未办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手续,私自经商办企业的;

(六)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的;

(七)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

(八)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的;

(九)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的(10点以后约谈女员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其他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职工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根据需要配合调查。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并负责办理问责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经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对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在违规违纪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后,经集体讨论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以前涉及违规处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追及效力的问题,从轻  参考纪律处分条例

本办法施行前,已做出处理决定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办法。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如果行为发生时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而本办法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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