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院级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第一条 为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优秀人才对医院发展的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级拔尖人才包括技术专家、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院级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2年。
第四条 院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服务于医院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 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 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选拔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开拓创新,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协作精神。
(一) 技术专家:担任科室主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下列其中三项条件的:
1、 科研能力突出,近5年来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2项或局级科技进步奖3项以上;
2、 总结工作经验,近两年来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 开展技术革新,完成三级医院新技术项目2项以上;
4、 技术精湛,专业水平在周边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5、 服务质量好,得到患者广泛认可,享有较高声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技术拔尖人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下列其中三项条件的:
1、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五年来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或局级科技进步奖2项以上;
2、 善于总结工作经验,近三年来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 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技术上有绝技绝活,业务技术拔尖;
4、 医疗服务质量好,患者认可度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选拔程序
1、 个人对照选拔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 业务部门审核,符合选拔条件的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
3、 医院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评审;
4、 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审情况并拟定人选;
5、 对拟定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并颁发医院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七条 待遇
积极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工作、学习、科研便利。支持拔尖人才参加业务进修、学术交流。
院级拔尖人才在聘期内,按月发放技术津贴,专家技术津贴1000元;技术拔尖人才津贴800元。
第八条 考核管理
建立拔尖人才管理档案,对院级拔尖人才实施动态管理,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科研津贴发放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院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院级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调出医院及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 不能在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或不再以主要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 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
(四) 发生有效投诉两次及以上的;
(五)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六) 弄虚作假,谎服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院拔尖人才称号的;
(七)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院级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