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实现规范化管理,提升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体现内部公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主人翁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企业合同制、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四条 奖惩的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国家党政机关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说明书及工作目标等。
(二)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三)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五条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第六条 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第七条 为奖励员工因突出贡献或超额完成任务为而填写的表单为《正面清单》;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负面清单》。正、负面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奖励和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 正、负面清单参照《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之规定,正、负面清单管理权限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副职签批和部门负责人签批,受集团公司目标领导小组监督。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九条 奖励分为记正面清单、授予“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向上级推荐表彰。对于受奖励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给予员工嘉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给予嘉奖,按照管理权限记正面清单一次。全公司通报表扬。
(一)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
(二)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三)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四)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予以审核授予“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全公司通报表扬并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一)全年能超额(10%—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三)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四)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五)全年累计获正面清单3次者。
(六)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向上级推荐表彰,并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表扬。
(一)全年累计获正面清单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二)全年能超额(>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三)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二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四)连续3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五)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六)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者,公开通报奖励。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正面清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员工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一)工作达不到奖励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惩罚
第十五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 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对员工给予政务处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对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员工,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进行约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员工依照上级相关规定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处分影响期分别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三)员工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应当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员工受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岗位级别和相对应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及涉嫌违反党纪立案调查期间,其职务、级别、工资等待遇参照中共贵州省纪委文件《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执行。调查结果未出之前,当年度绩效薪酬暂不予发放;调查结果出来后,根据处分决定,对当年度绩效薪酬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公司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处分决定机关为集团公司党委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5%;处分决定机关为六盘水高新区及以上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10%。员工受到诫勉的,处分决定机关为集团公司党委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10%;处分决定机关为六盘水高新区及以上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20%。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受到警告,处分决定机关为集团公司党委的,处分下达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20%;处分决定机关为高新区及以上的,处分下达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50%。员工受到记过,处分决定机关为集团公司党委的,处分下达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50%;处分(记过及以上)决定为高新区及以上的,处分下达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100%;员工受到记大过,处分决定机关为集团公司党委的当年度扣发绩效薪酬的100%。
第二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50-200元及以下的经济处罚,一个月内违反三次及以上者,违规周期内视情形,绩效考核周期内扣1-5分:
1.3次以下无故迟到或早退(包括开会时),每次予以50元经济处罚,3次以上无故迟到每次予以绩效考核周期内扣1分;
2.工作时间离开岗位不请假者;
3.未经批准提前就餐、上班时间在食堂就餐者;
4.说脏话、粗话者;
5.培训无故旷课者;
6.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7.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喧哗、打闹影响工作秩序者;
8.工作时间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情节轻微者;
不认真工作、上滑班,工作态度散漫,教育不改者;
9.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10.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11.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因工作质量,造成影响者;
1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设备(灯、电脑、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13.本部门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14.本部门(公司)内发生重大事情,如重要固定资产、档案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15.一个月内违反三次及以上者,纪律部门谈话。
(二)员工一个月内违反上述所列行为三次及以上者(五次及以上迟到或早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分并予以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的经济处罚,违规周期内视情形,绩效考核扣10-20分:
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3.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者;
4.工作时间进行非公司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主管人员劝告三次及以上者;
6.服务态度差,一个月内被客户投诉三次以内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8.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9.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10.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停工、影响生产或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下者;
1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获利在500元以内者。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下行政处分,并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规周期内视情形,绩效考核扣20-30分:
1.由于工作失职,遗失重要文件(物品)或故意泄露企业秘密,造成企业损失在2万元以内者;
2.无理取闹、打骂领导或同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要求者;
5.培训无故旷考者;
6.经领导说服教育、指正后拒不执行工作安排,造成公司损失在10000(不含)元以内者;
7.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处分,并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规周期内视情形,绩效考核扣20-30分:
1.工作时间酗酒、在公司期间聚众赌博者;
2.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
3.拒不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明知有错故意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4.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5经领导说服教育、指正后拒不执行工作安排,造成公司损失在10000(含)至20000(含)元者;
6.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7.有事实证明,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违法乱纪行为者;
8.年度内累计严重警告三次者。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予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规周期内视情形,绩效考核一次扣30-35分:
1.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2.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5.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6.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万元及以上的经济损失者;
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由于个人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
10.经领导说服教育、指正后拒不执行工作安排,造成公司损失在20000(不含)元以上者;
11.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12.犯错员工不服从公司处罚决定、态度恶劣者;
13.连续旷工3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以内者;
(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辞退,违规周期内绩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其予以损失额10%的经济处罚:
1.带头无理取闹、打骂领导或同事,说服教育与规劝不听并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
2.由于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工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工作散漫,来去自由,不听劝阻,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5天及以上者;
4.违反财经纪律,故意泄露企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10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5.违法,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6.违反劳动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者;
7.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8.偷盗、故意破坏企业财产,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
9.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人员,连续两次出现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直接开除,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2.连续旷工十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含)以上者。
3.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200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6.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2.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13.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4.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15.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17.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处罚的权限与审批
员工违规受到经济处罚的,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征得公司主要领导的意见后,由集团党委会议决定后由人事部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章 员工申诉
第十九条 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应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可在通报送达三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请处理。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研取证,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领导或党委会议研究后,对申诉者的请求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需修改,由集团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符,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