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南京启恒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场所属于租用,邮政编码:210019。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王启富、曹静。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范围:办学范围:中小学文化课课程辅导;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300人;办学的层次:初、中级;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产生方式: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5名。任期:每届任期4,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产生方式:由本教育机构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人数:3名。任期: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位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人员更换,从本教育机构教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教育机构承担。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王启富,家庭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广义街8号金盾公寓1栋1701,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10024010。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进行离任审计后,经本教育机构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从业人员中党员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鼓励党员成立党组织,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和帮助。
第六章 资产与管理
第三十条 注册资金:50万元。本项资金来源:王启富出资40万元占80%股份,曹静出资10万元占20%股份,出资时间为2019年1月 日。
第三十一条 出资方式:无。
第三十二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三十五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由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举办者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董事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教育机构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教育机构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申请,并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教育机构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24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名:
签名 | 年龄 | 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