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办法
(草案)
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理赔秩序,坚决打击车险理赔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车险理赔人员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人员”为温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从事机动车辆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理赔系统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车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一)与客户、车辆维修单位或事故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相互勾结,组织制造虚假赔案、虚假事故或协助他人参与制造虚假赔案、虚假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
(二)私自利用客户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资料,通过拼凑不相关事故照片、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虚构损失、扩大损失等行为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客户、索要回扣的;
(五)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四、以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的通报、公示等文件,作为其行为认定依据。
五、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各公司应向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报送信息,由协会汇总登记。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种是协会定期通报,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一种是不通报,但各公司在录用车险理赔人员时,应通过协会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
七、录用形式:(一种是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一种是仅供参考,是否录用由公司自行决定)
如果采用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的形式,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举报机制:1、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应当报送而未报送的,处以xx违约金;2、对协会登记在册的问题车险理赔人员,公司未经查询录用或经过查询仍然录用的,处以xx违约金,同时对已录用人员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