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精选多篇)范文

(作者:小编时间:2015-01-04 07: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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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摘要]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劳教制度产生于50年代的肃反,虽然从它产生以来,对于维持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它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侵犯了公民权利,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劳教制度被废除了,对于它的废除学界观点不一。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除改造制度

一.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内涵

劳教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教育改造制度。据资料记载,劳教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肃反运动,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设置劳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游手好闲、违纪乱法与不务正业的但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与社会主义的建设。

根据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它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及其相关制度。”

劳教制度的内涵是劳动、教育、培养相结合的制度,简称“劳教”,党中央1955年《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其余进行劳教。其基本方针是“灌输、感化、挽救”,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社会主(推荐打开范文网WwW.HAoWoRD.Com)义人文关怀的制度。

我国规定的劳教兼备了劳动、教育、培养三个特点,共同构建了劳教制度。第一,劳动方面。对劳教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在劳动场所的被教养人员,也会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

第二,教育方面。要对被教养人员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

第三,培养方面。对被教养人员,让他们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

二.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里我们说废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原先劳教制度适用适用的那一部分人员该怎么处理?以下几个因素我们不得不考虑:其一,我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传统的治国理政经验“缩小(刑罚)打击面”(法不责众),减少犯罪数,尽可能使国民免留“罪犯”的污名劣迹,减轻心理压力,利于个人自由发展。其二,只要还存在有大量的“刑法边缘行为”的存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现行刑法因其属于结果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具有结构性缺损,导致劳动教养对象成为法律的不管地带,而劳动教养正是通过行为侧重反映行为人的劣根性,从而“注重结行为人的教养处遇,这恰好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劳教与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补格局,其存在的价值恰恰于此”。其三,立即废除劳教制度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劳教制度自我国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实践作用和社会功效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立即废止劳教制度而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肯定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对停止实施劳教制度持否定说学者认为,尽管停止实施劳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来不太乐观,他们有一下几点理由。

1.停止了实施劳教,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治理。一下子停止实施劳教,必定会使社会上许多闲杂游手好闲之人数量增多,他们有劳动力却好逸恶劳,又没有良好制度来约束,很容易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设小偷盗窃了不超过盗窃罪规定最低标准的财物,如何对其处罚呢?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他根本没有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标准。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小偷没有任何钱财,就不能对其财产处罚,或将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变这种盗窃吗?如果财产了劳教制度,这些问题就将成为现实,那时候我们又将如何处理?

对停止实施劳教持否定态度的学者看来,停止了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

2.停止了实施劳教,不利于司法资源节约。停止实施劳教,本来简单的行为通过劳教解决的,却要到法庭进行辩论,很大程度上制造了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公安机关对新的停止使用劳教的做法不太适应了。在十八大之后,国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停止了劳教的做法,必定会使法院加大审查力度的负担和公安机关执行力度。

三.劳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4年广州代某在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关于车牌、证照的广告,被当地保安员当场发现,并且在其住所内检获一把武士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17件自制开锁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块车牌、一箱广告小贴纸,办案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将代某刑事拘留,送白云区看守所羁押。7月19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代某劳动教养一年。

因张贴小广告就被判劳教一年?其实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按这个逻辑来讲,那么多人贴小广告,那还都得去被劳动教育吗?如果说不是,那凭什么代某要去被劳教,这个问题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答案已经显而易见,这不是单单一个原因造成的,是多个因素综合影响的。关于劳教制度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所以我认为,劳教制度应该废除,因为它是不正义的。

1.劳教制度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我国《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不法人员所受的处罚应该与其所犯罪行的类型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来决定。罪行比较严重要受到形式处罚,罪行比较轻微,要受到轻微罪行的处罚,总之就是犯罪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要与其所犯的错误相一致。但是劳教制度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最长能够达到4年,这已经能够相当于刑事处罚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个人所犯的错误与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符,甚至被剥夺限制自由的时间甚至比收到刑罚处罚的罪行更严重,这显然就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2.劳教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通过民意产生的法律,那这样来讲,那么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有关劳教制度的形成过程,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讲过,它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并不在“法”的范围之中。

3.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公开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劳教制度中的结果决定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加以制约,更没有合法的机关对其案件进行庭审,所以是不合理的。劳教委员会也只是一个行政机关,它存在于公安机关之中,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真正行使劳教审批权的还是公安机关。在我国劳教制度事实上已经是第三种独立的制裁体系,它已经不受其他法律体系变化的影响。

四.展望未来

尽管劳教制度已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废止了,但是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是中国法制的胜利,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有一条很长的道路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时至今日,《违法行为矫治法》仍未颁布,违法矫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来,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陆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后又进一步提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让我们对中国的法

制建设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国家一定会更加美好!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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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现行应该废除劳教制度 二辩驳论

二辩驳论:

1.劳教制度对社会起着一定的作用

今天对方辩友立论里讲,在当今时代,劳教制度依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但是让我们来看一下,这种作用究竟是不是正面的作用,有没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对方辩友提到的作用,一部分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来替代。独立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的,无非是维稳式劳教的另一种说法。在过去的历史时代劳教的确发挥着作用,但是,在现在的中国,不断上访的人们被劳教了,向政府反映自身合理要求的人被劳教了,这种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强制人们劳动的作用,难道合理吗?

2.现存的有弊端的劳教制度可以通过改革来完善到

对方辩友今天还提到,既然现存的劳教制度有弊端,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改革的手段来进一步的完善它。可是,我们要完善一项社会制度,是因为他有存在的必要。对于一项本身就违宪、不合法的制度,我们要不要再投入人力和资金来改革完善它?当然不要。既然越来越完善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覆盖劳教制度的作用范围,而且也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的相关处理办法(安保处分等特殊处理办法)来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我们完全就无需再让劳教制度——这一独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的所谓的轻罪制度存在,甚至改革了。

3.废除的难度太大,不如改革,将坏事变为好事

第三篇: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周审议废除劳教制度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周审议废除劳教制度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审议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还有: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教育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

■ 事实+

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

2014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在今年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可能正式宣布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也将有望在年底公布。

据此前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已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

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腾讯新闻综合中新网、新华网、人民日报报道)

历史沿革: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2014年:《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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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劳教制度应该废除的七理由

劳教制度就该废的七理由

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普通人随时可能会被莫名的劳教。

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已与立法精神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劳教执行变成强制劳动

在劳教执行方面,劳教所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介绍说,司法部的要求很明确:劳教对象不是犯人,不能将他们当做犯人管理。应当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对待劳教人员。但现实中,劳教制度广受批评的另一原因是,劳教执行已经蜕变成强制劳动,劳教的管理与监狱中的劳动改造无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介绍,劳教制度的最初设计,性质上与劳改有根本区别,执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如,劳教是有劳动报酬的,劳教人员可以放假,没有武警站岗,管理开放、宽松。“但现在,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劳教与劳改没有区别,劳教就是‘二劳改’,一个人被送去劳教,老百姓就以为是去坐牢了,没有人分得清这个性质的区别。”刘仁文说。法学家认为,劳教的执行实际上在倒退。在害怕被追责的心理下,劳教所基本不敢尝试开放化管理,唯有像监狱一样严防死守。

部分地区劳教成了“创收”工具。

由于劳教场所是国家财政拨款,劳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待遇并不好,经费保障不足。《21世纪经济报道》1月08日《劳教制度的经济账》一文调查发现,因为各省份财政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劳动教养管理局的劳教经费亦呈现差异化的趋势:在东部京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劳教经费已经实现财政保证,而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劳教经费缺额较大。安徽省女劳动教养管理所任职员工李晶曾在2014年以中部某省为例撰文指出,中西部地区劳教经费不足。文中举例称,2014年,该省劳教经费财政预算中,基层劳教工作民警公用经费每人每月为416元,劳教人员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杂支费和日用品补助费)每人每月只有150元。

因此,为了解决经费和被劳教人员的生活问题,强制劳动被十分看重,被劳教人员必须自己创收养活自己。另外,为了免于辛苦的劳教,向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相关领导行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根据《重庆晚报》的报道,曾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的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在重庆,帮助劳教人员等所外执行的中介甚至还有专门的称呼,叫“捞人串串”,可见,劳教的“创收”作用之大。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4)》就指出,甚至在部分地区劳教还成为了公安机关的“创收”工具。

劳教成了大箩筐,什么都可往里面装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劳动教养作为掩盖社会矛盾、堵塞群众呼声的有效方式频繁使用,遇到长期上访户,让公安机关盖上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劳教委的公章,马上就送劳教所。《人民日报》11月21日的评论也指出,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14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拘留、追究刑责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

劳教。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近年来,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公开宣称,要对上访者“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

据王公义透露,目前,全国被劳教人员共约6万人(另有戒毒人员20多万),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自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数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劳教制度的演变,使劳教对象从四类扩大到六类、八类、十类。“劳教范围急剧扩大,劳教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2014年,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必须尽快废除。

普通人也可能莫名被劳教

实际上,有些被劳教人员甚至并未违法,只是“做错了事”的普通人。根据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4)》的分析,目前劳动教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上访人员、管制维持社会稳定和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等功能。

劳教的主要功能中,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姑且算是劳教的分内事,但其它功能则十分牵强和不合理。比如处罚上访人员,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的研究,因上访被劳教的,甚至占全体上访人员的18.8%。于建嵘教授出版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收入了大量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也佐证了胡星斗的结论。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案、进京探亲被劳教一年、唐山劳教所学员“骷髅死”和之前的《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等专题关注的案件就都是普通人被劳教的典型。

劳教不如判刑是法律的尴尬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

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6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6个月缓刑。”

犯罪最低档是管制,期限最短3个月;第二档是拘役,剥夺自由,最低期限一个月;第三档是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起点是一年,最高4年,在劳教所执行。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第五篇: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之应该被废除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

很荣幸能够就今天的辩题与对方辩友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将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对方辩友的观点我方实在不敢恭维。本场辩论对方辩友至少犯了九处错误,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选择其中的四处略加陈述:

一, 对方辩友认为现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废除,可是您为什么非得要在一棵

树上吊死呢?从1957年建立信访制度到2014年,整整修补了56年有余!请问对方辩友,修补一件破棉袄和置办一套新羽绒服那个来的容易呢?有那么多美丽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为什么非上访就不取了呢?

二, 对方辩友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上访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开发天

河一号是为了玩cf还是为了玩cs?如果耗资巨大的信访工程不能发挥自己的应有功能却因为其它副产品而存在,岂不荒唐?

三, 对方认为我们在废除信访制度以后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东方都笑了。欧洲的行政

监察专员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出来的。如今我们已有先例可援,难道还愁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不出来一条更好的制度吗?废除信访制度,我们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决断的勇气和开拓的精神!

四, 对方反复强调上访制度有诸多的优点,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虽然上访制度浪费了

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上访制度激发了很多本不该有的冲突,虽然上访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压力与无奈,但是它还是为我们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上访者解决了问题。上访制度是好,但是当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现的时候我们是否该考虑一下替代呢?

虽然破碎了的信访制度已经洒了一地,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决定继续从成本,效果,社会反响几个角度历数信访制度的三大罪状:

首先,从操作成本上看,由于信访群众分散等诸多原因,每年浪费了诸多的财力物力,仅仅地方政府和群众百演不厌的猫捉耗子游戏就要消耗大量财富!诸多的信访机构无疑是在给公务人员和群众比例已达二点七比一的我国雪上加霜!

其次,从信访制度的执行效果来看,我国2014年仅有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中又以不用上访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主。大多数上访行为不是在一片叫嚷声中爆发出极端行为便是归为一片死寂。这样形同虚设的制度留之何用?

最后,从社会反响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取消信访制度,会助长本已猖獗的迷信权力的不正之风。信访信访,相信上访!信访给了本就不相信法治的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这无疑是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障碍!由此看来,取消信访制度无疑会加快法治化进程,让各个部门各司其职,让整个社会有条不紊。

毫无疑问,信访制度是由登闻鼓,邀车驾制度发展来的一种权力本位环境下的制度。它已经与逐渐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格格不入,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信访制度应该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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