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章程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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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规章制度 篇一
第七十六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 职工守则;
(三) 劳动工资制度;
(四)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 职工福利制度;
(六) 财务制度;
(七)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章 职工 篇二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闵行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章 监事 篇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乙方双方委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 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章 宗旨、经营范围 篇四
第五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运用先进技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通过上海市现存的基础建设和政府激励机制,使合资双方在上海拥有一个长期盈利的企业。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太阳能产品、节能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钢材、贵金属除外)、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章 附则 篇五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
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由全体股东签署、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附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篇六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美元。
第八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出资方式:
甲方以美元现汇出资
乙方以等值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出资期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20%,剩余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二十年。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商务委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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