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检查表范文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检查表
煤矿名称: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一、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 (一)对采空区的普查治理 | 1.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等情况。 | 一票否决 | |
2.将采空区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 | ||||
3.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 ||||
(二)对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治理 | 4.查明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开采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和充填情况。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 | 未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或图纸内容与矿井实际严重不符的,一票否决。 | ||
5.将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标注在相关图纸上,分析每个钻孔质量。 | ||||
6.建立完善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点、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 ||||
(三)对断层、裂隙和褶曲的普查治理 | 7.查明煤矿边界断层和井田内的断层,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 | |||
8.查明煤矿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煤矿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 | ||||
9.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 | ||||
(四)对陷落柱的普查治理 | 10.查明煤矿内的陷落柱,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 |||
(五)对导水 裂缝带的普查治理 | 11.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煤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顶水作业,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松散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若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在掘进、回采前,要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 |||
(六)对地下含水体的普查治理 | 1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13.水质和导水通道等,并预测煤矿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 |||
(七)对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的普查治理 | 14.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并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 |||
(八)对地表水体的普查治理 | 15.查清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地表汇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 | 一票否决 | ||
16.建立完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 ||||
二、瓦斯地质因素普查治理 | (一)老空瓦斯情况 | 17.查明煤矿和周边已知采空区、老巷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 | ||
(二)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影响 | 18.查明煤矿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涌出的影响,初步查明主要构造区域瓦斯涌出情况和涌出量变化规律。 | |||
(三)煤层赋存状况及瓦斯含量等 | 19.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瓦斯含量、压力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煤矿所有的瓦斯资料和质地资料,并编制瓦斯地质图。 | 未编制瓦斯地质图的,一票否决。 | ||
(四)危险性预测 | 20.对煤矿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掌握矿区及矿井瓦斯富集区,并按规定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 |||
三、火灾因素普查治理 | (一)自然发火倾向性 | 21.查明所有揭露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采取防自燃措施。 | 一票否决 | |
(二)自燃发火史 | 22.查明矿井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 | |||
(三)火区管理 | 23.查明井下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并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 |||
四、普查治理措施 | (一)保证普查质量 | 24.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普查治理报告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进行会审,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保普查治理质量。 | 未开展审批(会审)或审批(会审)意见显失客观公正的,一票否决 | |
(二)合理划分“三区” | 25.煤矿要应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规定分煤层合理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 未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的,一票否决。 | ||
26.煤矿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灾害治理等无关作业。 | 一票否决 | |||
(三)强化瓦斯治理 | 27.煤矿瓦斯防治应当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结合矿井实际条件和采掘接续计划,超前采用地面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 |||
(四)全面治理水害 | 28.煤矿防治水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突出抚探后采,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 | |||
29.受老空水威胁矿井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 ||||
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矿井要采用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待方法消除突出威胁。 | ||||
(五)加强顶板管理 | 30.强化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和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有隐患后必须立即处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施工。 | |||
31.煤巷、半煤岩巷采用锚网索、锚网喷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来压和巷道变形监测。 | ||||
32.工作面过顶板破碎带、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要采取注浆加固、加强支护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高强度锚网索联合主动支护为主的巷道围岩稳定性控制技术。 | ||||
(六)深化火灾防治 | 33.煤矿火灾防治应当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查明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 |||
34.严把入井电气设备、材料质量关,防止低质量不阻燃材料下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着火,严禁违规动火,违规爆破等行为,井下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 ||||
(七)强化保障措施 | 35.按规定配齐地质、防治水、防灭火、防突等专业技术人员,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
36.制定普查治理计划,保障资金投入。 | ||||
审查结论: 审查人(签字): |
注:审查结论:是指审查人员通过审查,判定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达到相关要求,符合相关规定,达到相关要求,予以
通过,否则不予通过。存在一票否决项的,不予通过。
总工:矿长: 联系监察员:监察执法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