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申报书范文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法定代表人:**
地址:**省**市**区市南路57号(**国际大厦)
申报债权事项及金额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645,179,246.38元。具体如下:
一、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债权合计640,870,113.77元;
二、电费债权3,420,863.61元;
三、房屋租金及利息债权合计854,392.00元;
四、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债权合计33,877.00元。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部分
(一)主债权形成过程
1、第一笔委托贷款
2015年3月10日,**集团与**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4800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19,800.0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即人民法院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日),扣减以物抵债(详见下文)金额后其拖欠**集团本金余额105,305,794.47元、利息18,117,000.00元、逾期罚息43,967,606.24元、复利15,688,646.88元,合计185,102,388.02元。
2、第二笔委托贷款
2015年3月11日,**集团与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6393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21,200.0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团本金21,200.00万元、利息2,673,998.66元、逾期罚息78,069,000.00元、复利16,879,929.78元,合计309,622,928.44元。
3、第三笔委托贷款
2015年3月16日,**集团与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8392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附件),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10,000.0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团本金10,000.00万元、利息1,375,000.00元、逾期罚息36,675,000.00元、复利8,094,797.31元,合计146,144,797.31元。
(二)担保情况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质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派生权益,登记情况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庐)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设备,登记情况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056504002015013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何家小岭硫铁矿(证号C34000029086120033849)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的采矿范围及将要办理新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矿权。
2016年3月10日,**集团与韦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保证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6年3月16日,**集团与无锡中远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无锡中远公司持有的**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登记情况为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川工商达字)股权登记设字【2016】第00001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截至黔南州中院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之日,扣除中盟公司与**集团于2016年7月19日协商以物抵债偿还的金额92,694,205.53元,中盟公司共拖欠**集团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640,870,113.77元。
二、关于电费部分
(一)债权形成过程
2014年10月13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DLC10的《供用电协议书》,约定由**集团磷矿动力厂从穿岩洞35KV变电站村庄出线柜接给中盟公司供电,期限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
2016年1月18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DLC15的《**磷矿生产(业务)协作单位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由**集团磷矿动力厂从穿岩洞35KV变电站村庄出线向中盟公司供电,基本电价30元/KVA,额定容量4000KVA,电度电价0.5297元/KWH,中盟公司应于次月4日前向**集团缴纳、核(结)算电费,逾期3个工作日仍未交预付电费的,按**集团**磷矿“电费收缴内部管理规定”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
截止2018年11月29日,中盟公司尚欠**集团电费为3,420,836.61元。
三、关于房屋租金及利息部分
(一)债权形成过程
2015年5月27日,**集团作为出租人与中盟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市市南路57号**国际大厦12楼整层1192.19㎡出租给中盟公司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租金95元/月/㎡,实行季度支付制度。
2015年9月24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用面积变更为792㎡,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用面积变更为672㎡,并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6年9月2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将租用面积变更为438㎡,并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6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将租用面积变更为226㎡,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019年5月10日,**集团与**中盟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并终止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第二款“如合同期满,乙方继续租赁房屋,甲方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出异议,视为双方以原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了新的合同,此合同为不定期合同…”之约定,中盟公司与**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8年5月30日到期后,双方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了新的不定期合同,即中盟公司实际租用房屋的期间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迟延支付利息…”之约定,**集团有权要求中盟公司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
(二)租金支付情况
2016年8月12日,中盟公司向**集团支付了2016年第三季度的租金191,520.00元,此后中盟公司未如约向**集团支付租金。
(三)租金欠付情况及计算过程
经**集团核算,中盟公司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5月10日共欠**集团房租资金及迟延支付利息共计854,392.00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证金2万元),具体如下:
表1-房屋租金
序号 | 起算日 | 截止日 | 计算公式 | 租金 |
1 | 2016年10月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438㎡×95元/㎡×3月 | 124830 |
2 | 2017年1月1日 | 2018年5月30日 | 226㎡×95元/㎡×17月 | 364990 |
3 | 2018年6月1日 | 2019年5月10日 | 226㎡×95元/㎡×11.29月 | 242396 |
合计(单位:元) | 732216 |
表2-迟延支付利息
序号 | 逾期起算日 | 截止日 | 逾期天数 | 逾期金额 | 迟延利息 |
1 | 2016年10月1日 | 2018年11月19日 | 779 | 124830 | 48621 |
2 | 2017年1月1日 | 687 | 64410 | 22125 | |
3 | 2017年4月1日 | 597 | 64410 | 19226 | |
4 | 2017年7月1日 | 506 | 64410 | 16296 | |
5 | 2017年10月1日 | 414 | 64410 | 13333 | |
6 | 2018年1月1日 | 322 | 64410 | 10370 | |
7 | 2018年4月1日 | 232 | 42940 | 4981 | |
8 | 2018年6月1日 | 171 | 21470 | 1836 | |
9 | 2018年7月1日 | 141 | 64410 | 4541 | |
10 | 2018年10月1日 | 49 | 34567 | 847 | |
合计(单位:元) | 142176 |
四、关于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部分
(一)物业服务费
1、债权形成过程
2015年12月25日,**集团与**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将坐落于**市市南路57号的**国际大厦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并由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写字楼物业5.6元/月·㎡、裙楼3.3元/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集团与锦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F-001-2018-WT-00003的《物业服务合同》,将坐落于**市市南路57号的**国际大厦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并由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写字楼物业5.6元/月·㎡、裙楼3.3元/月·㎡,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费用支付及欠付情况
根据锦江公司交费记录及收款单显示,中盟公司缴费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中盟公司使用写字楼的建筑面积为226㎡,欠付物业服务费为28,219.00元(1266元/月*22.29月)。中盟公司欠付的上述物业服务费已由**集团代为向锦江公司支付,故**集团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物业服务费债权28,219.00元。
(二)车位管理费
1、债权形成过程
2017年1月4日,**集团与锦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F-001-2016-WT-00023的《**大厦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集团将**国际大厦所有地下停车场(包括220个车位及附属设施)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200元/月,收费方式为**集团委托锦江公司代收,实行月底对账、季度结算。
2017年12月28日,**集团与锦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F-001-2018-QT-00115的《**大厦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集团将**国际大厦所有地下停车场(包括220个车位及附属设施)委托给锦江公司管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200元/月、收费方式为**集团委托锦江公司代收,实行月底对账、季度结算。
2、费用支付及欠付情况
中盟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使用一个停车位(车牌号为:黑C9595C),此车现仍停放于**国际大厦负3层27号车位上。在此期间,中盟公司均未缴纳停车费,欠付车位管理费金额共计5,658.00元(200元/月*28.29月)。现**集团根据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和锦江公司出具的中盟公司车位使用、欠付费用及车位使用费用代收的说明,向管理人申报车位管理费债权5,658.00元。
以上由**集团代中盟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28,219.00元,中盟公司欠付的车位管理费5,658.00元,共计33,877.00元。
五、债权债务协商处理情况
(一)第一次以物抵债【已完成】
2016年7月19日,中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盟公司的安排,与**集团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以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新龙坝洗选厂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构建物作价146,606,540.69元冲减中盟公司所欠**集团的部分债务。由于**集团现场接收华雄公司资产时缺失两台雷达料位(未含税账面价值215,380.83元),实际受让资产价值较转让协议价值少了251,995.58元(未含税账面价值215,380.83元+增值税36,614.75元),因此**集团受让的资产价值为146,354,545.11元(146,606,540.69元-251,995.58元)。
2016年8月10日,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约定由**集团代缴《实物资产转让协议》项下流转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5,239,682.34元。**集团扣除抵债资产转让税金等费用后,将余款131,114,862.77元(146,354,545.11元-15,239,682.34元)用于冲抵了中盟公司拖欠**集团的磷精矿石买卖款38,378,581.24元、食堂就餐费42,076.00元、编号为ZH1500000034800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2,694,205.53元。
(二)第二次以物抵债【未能实施】
2016年9月3日,**集团与中盟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集团)、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集团)签订《债务偿还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盟公司认可所欠**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债务,自愿以其名下资产抵偿所欠**集团及下属企业、辉隆集团、倍丰集团的全部债务。
2017年1月8日,**集团与中盟公司、辉隆集团、倍丰集团、韦国良、韦华、韦亚再次签订《债务偿还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盟公司再次认可所欠**集团及关联企业(主要为农资公司)的全部债务,自愿以其名下资产抵偿所欠**集团及下属企业、辉隆集团、倍丰集团的全部债务。
上述两个债务偿还框架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他债权人对中盟公司提起诉讼并将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与中盟公司债权人招商银行**分行之间的债务偿还问题也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上述两个债务偿还框架协议未能履行。于是,**集团于2017年4月24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盟公司、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韦盛等偿还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5.1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省高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未缴费,已按撤诉处理)。2017年11月,**集团向黔南州中院申请对中盟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黔南州中院经过审查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
综上所述,**集团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645,179,246.38元【其中:1、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债权合计640,870,113.77元;2、电费债权3,420,863.61元;3、房屋租金及利息债权合计854,392.00元;4、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债权合计33,8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