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专利管理体系,鼓励员工技术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专利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专利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 依法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三) 依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 专利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注重保护、加强维护、有效奖惩的原则。
第四条 总部研发中心归口管理公司专利,其职责是:
(一) 制定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
(二) 负责公司的专利申请、维护、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和办理;
(三) 负责公司的专利许可、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引进、专利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审核和办理;
(四) 负责公司专利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五) 负责公司的专利评估、奖励、培训等;
(六) 负责公司的专利纠纷处理;
(七) 负责指导公司重大开发项目的专利检索和查询;
(八) 负责组织公司专利评审队伍,承担专利的申请、变更、维护、国外申请等事宜的审核。
第五条 专利管理相关法律事务由公司承担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 总部各部门和省级分公司是专利管理工作的承办单位,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提交审批流程,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 负责本单位研发项目立项前的专利检索工作,避免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其中,重大研发项目的检索报告须上报总部研发中心。
(三) 负责对所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内容和市场应用前景的分析,提出专利权保护范围建议。
(四) 负责组织确认本单位内员工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五) 配合总部研发中心处理专利纠纷事务。
第七条 专利的取得与归属。
(一) 专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 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经申请并获得授权;
2. 受让取得。
(二) 下列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专利归公司所有:
1. 员工在执行公司交付的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 员工或其他人员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3. 员工在以任意方式离开公司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原来承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4. 在公司和外部的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活动中形成的,并明确归属于中国铁塔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上述1-3项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总部研发中心,公司总部作为专利申请人,获得授权后享有专利权。员工非上述1-3项范围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专利的经费管理、实施与运营。
(一) 公司对专利管理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集中使用。专利管理经费用于专利技术调查和专利申请、审查、维护、代理、评级、奖励、培训、纠纷处理等。
(二) 承办单位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并适于采用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
(三) 公司对授权专利根据技术水平,对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和预期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评级管理。
(四) 公司要积极组织自有专利的推广实施,鼓励并扶持实施自有专利。
(五) 承办单位在采用国内外专利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该技术国内外专利法律状况、专利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对其进行综合分析。
(六) 总部研发中心统一管理公司的专利许可、投资、转让等事宜,并组织对专利进行经济、技术、法律论证,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签署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 公司实施专利许可、转让所获得的权益,由公司总部统筹安排。
(八) 承办单位应定期跟踪公司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现状。如发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被侵犯,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研发中心,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第九条 风险管控与安全要求。
(一) 承办单位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在技术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对相关技术领域中的专利情况进行检索、分析,避免知识产权风险。
(二) 承办单位应对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技术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技术档案完整、真实、安全。
(三) 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拥有权利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据为己有,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企业所有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四) 任何符合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在受理前,均不得公开。
(五) 未经公司总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擅自改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发表、登记或用于商业目的。
(六) 公司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七) 员工对未申请专利或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八) 涉及保密专利的,公司委托专利承办单位与涉及保密专利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 专利的申请、维护与终止。
(一) 承办单位的专利申请先报总部研发中心审核,再由总部研发中心进行申请。
(二) 承办单位的专利申请程序
1. 承办单位在研发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创新科研成果进行检索,发现可提交专利申请的,要及时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
2. 承办单位应组织内部相关领域专家(3人以上),对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可酌选)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按IT流程填写相关材料报送总部研发中心。
3. 总部研发中心组织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申请单位;审核未获通过的,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结果、告知理由,并听取其意见。
4. 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利发明人与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接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事宜。专利申请文件具备提交条件后,由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公司总部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三) 发明专利申请后,承办单位可以要求提前公开。但应当自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内向总部研发中心提出申请;承办单位应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三年内,向总部研发中心提出申请实质审查的申请,由总部研发中心审核后组织办理。
(四) 总部研发中心负责及时将专利申请状态、补正通知等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更新信息告知承办单位。涉及到时限要求的工作内容,承办单位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与指定代理机构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并将工作内容抄送总部研发中心。
(五) 承办单位应在发明专利授权日起第二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起第三年,向总部研发中心提出专利评估申请,由总部研发中心组织对专利进行评级,做出维护、放弃等决定,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每两年办理一次。
(六) 总部研发中心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专利证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保管,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总部研发中心申请持有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罚。
(一) 公司鼓励对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推广和实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发明人(设计人)及在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 公司对通过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获得国家正式授权的专利申请进行奖励。奖励形式根据当年申报成功数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三) 由于专利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专利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流程固化于IT平台,全过程公开、透明,并实现成果(不含涉密成果)实时网络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部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