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范文
附件
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云南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独资、控股企业(简称所属企业或企业),集团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四条对外捐赠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权责清晰、诚实守信的原则。捐赠程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捐赠范围
第五条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扶贫、援助地区和单位,或者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捐赠管理
第七条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年度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须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第八条未履行规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捐赠。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将捐赠金额进行拆分,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九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必须压缩捐赠规模。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或对外捐赠后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十条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集团本部实施捐赠后2个工作日向省国资委报告。集团所属企业须事前向集团请示,事后及时完备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章捐赠审批
第十二条从严对外捐赠管理,逐级上报审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在同一年度内单笔捐赠超过50万元或单笔不超过50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的,报国资委审批。
第十三条上报对外捐赠事项时,应提交对外捐赠审批表、
对外捐赠汇总情况表、董事会(类似决策机构)决议,以及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工会办公室为集团本部和集团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报批牵头办理部门,集团办公室、审计法务风控部、资产财务管理部、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为协办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监督,强化对外捐赠事项的全程管控,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追踪,必要时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管理精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集团不定期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集团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借对外捐赠之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财产,以及未按本规定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责令企业追回,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