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范文

(作者:牧格时间:2021-01-22 14:35:5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用工机制,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员工及其分类

聘用制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的所有人员(含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借聘人员、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根据聘用期限的不同,聘用制员工分为:

(1)短期聘用员工(聘期1年及以下),主要是安保人员、厨师;

(2)中期聘用员工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聘用制员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并协调办理聘用制员工的选拔、聘用、上岗、确定待遇、内部调配、奖惩、培训、解聘和退出公司等工作。

2、各部室负责本部室聘用制员工用人计划的提出、使用、考核、鉴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业务、安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 选聘、上岗

第四条 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特殊情况除外),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内容包括:岗位、专业、数量、上岗时间、工作期限及上岗条件等,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人事部首先在公司内部协调平衡,当内部不能满足需要时,则面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 人事部对应聘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织其参加面试和笔试,进行初步筛选,并根据公司规定组织入职体检。

第六条 人事部根据考核小组意见、入职体检情况和用人部室反馈意见,提出拟聘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人事部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薪酬等待遇并审查有关的证件,签订《聘用协议》,办理借聘(聘用)、上岗手续,《聘用协议》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八条 聘用期、试用期、考核评价

1、聘用期。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工作性质及项目工期,确定聘用期限,其中:

(1)聘用到公司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首次签订2年期限聘用协议。

(2)聘用到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一般签订以项目工期为期限的1+X年的聘用协议,其中第1年为考核评价期(含试用期),X原则上为项目工期减1年。

(3)操作服务岗位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专项特定工作人员签订短期聘用协议或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协议。

2、试用期。试用期根据每个人员的聘用期限长短不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为15天至3个月不等。试用期内,用人部室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填写《聘用制员工试用期内考核表》。对考核对象,要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及时报人事部,人事部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聘用和解除聘用协议的相关手续。

3、考核评价期。由用人部室对每个聘用制员工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考核评价期满前3个月,由聘用制员工所在部室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留用的意见,填写《聘用制员工考核评价期考核评价表》,人事部汇总并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根据公司审定意见,继续留用的,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程序变更相应条款(期限和待遇条款等);员工所在部室提出不再续聘的,由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待考核评价期满时办理终止聘用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考核

聘用制员工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协议期满或员工岗位工作结束前考核。

1、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监察审计部和聘用制员工所在部室参与。

2、聘用协议期满或岗位工作结束前的考核,由员工所在部室在协议期满或员工岗位工作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定。

3、对聘用人员的考核、鉴定材料由公司人事部存档。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条 聘用员工工资标准参照城建投管理办公室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无类似情况,则参照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同类标准确定;并综合考虑其工龄、职称、岗位、学历等情况实行不同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在协议期内,由于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等原因引起的工资变化,均须变更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五章 工资支付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基础工资,公司于每月30日前以转帐形式将人民币存入员工工资卡(遇节假日、休息日向后顺延)。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计发。

第六章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病、伤、残、亡处理

病、伤、残、亡处理按人社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体检

聘用制员工原则上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食宿

原则上公司提供中午工作餐。

第十七条档案、职称评审、社会保险

在聘期内,员工人事档案、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对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没有原单位(不含退休返聘人员)且由公司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由公司委托的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聘用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聘用制员工在参与公司管理、提拔任用和参加培训等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 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与续聘

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协议即行终止:

1、聘用协议期满;

2、聘用制员工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及非退休返聘人员退休、退职;

3、公司依法破产、解散;

4、公司和聘用制员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条 聘用制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不胜任工作岗位;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服从公司高层领导决定的工作安排;

6、工作态度不积极,无所事事3个月及以上;

7、员工擅自离岗5天(含5天)以上或休假期满后5日内不回部室报到;

8、公司因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取消、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满后,员工本人申请解除协议,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员工所在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员工考核评价情况拟提出续聘的,由员工所在部室书面征求员工个人续聘意向,并将征求的个人意向和员工所在部室意见报公司人事部。公司和员工双方都同意续聘的,办理续聘手续。有一方不同意续聘的,协议期满时办理终止手续。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经所在部室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续聘期可延长2-3年。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外政治、经济、军事等特殊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协议自行终止,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补充或变更《聘用协议》的有关条款。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违反聘用协议的约定条款,提出解除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定或聘用协议的,解除协议,员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双方均可在发生争议有效期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签到。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一年不得超过5天,且超过天数抵扣年休假。

第二十九条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制度》(邵建投发〔2016〕4号)。

第三十条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责令辞职、辞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原已签订聘用协议的人员,协议到期前,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原协议;原协议到期后,继续聘用的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县财政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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