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院消防设计说明书文本范文
口腔医院消防设计说明书文本
一、工程设计依据:
(一).相关专业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
(二).各市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四).省市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8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4、《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2009)
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GB50974-2014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15、《建筑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GB/T37267-2018
1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
17、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本工程为****口腔医院。本公司承担该工程的消防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图纸设计。
三、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改建及装修设计面积:1418.11平方米,
建筑层数:位于建筑一层
建筑类别: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耐火等级: 二级
抗震设防烈度: 八度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50年。
四、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1、本工程位于建筑一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结构的类别为一类。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418.11m2,本次设计范围为一个防火分区。疏散距离及宽度经计算均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耐火构造:500x500钢筋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均达3.0小时以上,不燃烧体;钢筋混凝土的板的耐火极限均达1.5小时以上,不燃烧体;其它各部分构件亦均能满足我国要求。室内主要装修材料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要求选用,均选用A级B1级材料。
3、本工程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本工程设室内外消火栓,其中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25L/S。本工程消防水源为屋顶水箱和消防水池联合供水。
5、建筑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无
六、 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无
七、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本工程为多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一级。
本工程每层为一个防火单元,设置有两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水源:室外市政给水管网保证: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市政给水管应为环状管道;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进水保证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由屋顶消防水箱和区域内消防水池联合供水。(消防水箱18m3放置于最高楼屋顶、消防水池详见总平面图)
2)、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置于生活给水管道上,采用地上式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见管网设计。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满足火灾延续时间2h。
3)、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水枪充实水柱采用10米,火灾时保证建筑内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栓口布置距离楼板面为1.1米。
4)、固定灭火装置
属于A类火灾,灭火器按严重级危险配置,每个灭火器的保护最大距离为15m,每个配点设2具磷酸铵盐手提式灭火器,型号:MF/ABC5。配电室、电梯机房属E类火灾,灭火器按严重级危险配置MF/ABC5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喷头:按有吊顶设计,喷头采用68摄氏度玻璃球喷头下喷。
(2)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喷水强度8L/min·m2,作用面积160m2,灭火用水量26L/S。工作压力0.60Mpa.湿式系统,湿式报警阀组设于车库。
(3)喷头安装位置据实际装修情况调整,但需经设计人员同意。
(4)每层水平干管始端设水流指示器及信号阀,末端设试水阀,在最不利点设试验装置。
(5)火灾时水流指示器向消防中心显示着火区域位置,同时湿式报警阀处的压力开关动作打开,自动启动喷水系统。
电气系统
本工程设置疏散指示照明,沿疏散走道设置,并在安全出口上方设置指示灯具,可持续供电时间大于30分钟。系统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和A型消防应急灯具等组成。系统符合GB17945-2010国标和GB51309国标, 并具备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3C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本工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设置在本建筑外部,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在各防火分区设区域火灾显示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显示器间采用总线制通讯,报警回路采用总线制,可接受烟温感探测器、消火栓开关、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按钮等的报警。
防排烟系统:
1、防烟系统
本工程不涉及楼梯间、前室等处正压送风系统的装修改造,采用原设计。
2、机械排烟/补风系统
1)本工程位于原建筑物第3层局部;本工程共分为5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1~4设置机械排烟,自然补风系统;防烟分区5利用外窗自然排烟。
本工程新增设、移动的排烟口接入原建筑排烟系统;补风由商场设置的可开启外窗,自然补入,自然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本工程新增设、移动的排烟口接入原建筑排烟系统;补风由商场设置的可开启外窗,自然补入,自然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
2)排烟口为板式百叶排烟口,排烟口自带280°c防火阀及常闭电动排烟阀(电动/手动开启),火灾时由消控中心远程启动或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
3)排烟阀手动开启装置安装高度:H+1.3m,具体位置结合装修确定。
4)消防排烟风机设置于最高处,风机型号为:HTF-I-10,风量:40000m^3/h,全压:690Pa,转速:1450rpm,功率:11kw。排烟风机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并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排烟口与补风口之间垂直或水平距离满足要求。
5)排烟风机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留有600mm以上的空间。
6)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280°C排烟防火阀:
a)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c)排烟风机入口处;
b)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d)穿越防火分区处;
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b)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c)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设置在室内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
d)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9)排烟口的设置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b)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c)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d)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e)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件安全出口的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f)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
g)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10)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b)防火阀安装时,应在安装位置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c)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d)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
3、自然排烟系统
1)本工程防烟分区5利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排烟;
自然排烟窗宜采用开窗角度大于或等于70°的平开窗,且自然通风口净面积符合下列规定:
本工程为建筑室内净高度不大于12m的场所,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本工程具有良好的自然对流条件,且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0m。
2)自然排烟口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屋顶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口底部标高不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方便开启的装置。
3)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a)当采用开窗角度大于或等于70°的平开窗或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
b)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的平开窗时,其有效面积按其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c)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的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有效面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大于窗净面积;
e)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有效面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大于窗净面积;
f)当采用侧拉窗时,其有效面积按开启的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