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竞争网络的运行机制及其演进逻辑分析论文(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国际竞争网络的运行机制及其演进逻辑分析论文
文章标题:国际竞争网络的运行机制及其演进逻辑分析论文
摘要:国际竞争网络的目的在于为竞争方面的国际协作提供便利,促进竞争集团的程式和实质上的一致性,极大地发展有关共同利益的竞争实践。国际竞争网络为改善国际竞争治理体制提供了强大潜力。
关键词:国际竞争网络;国际协作;竞争政策
(一)国际竞争网络的建立
国
际竞争网络(icn)于2014年10月25日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它建立的基础就是美国国际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icpic)最后陈述中提出的建议,icpic由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部门建立,它提出一种更加非正式的国际竞争政策协议,而不是将所有国际竞争规则捆绑在一起。这使得美国对于国际竞争政策的定位发生了轻微变化:美国不再一味坚持双边协作,而是发动国际社会实施icpac的建议。虽然欧洲联盟一直是建立wto最低标准的倡导者,但是它立刻对美国的提议表示赞许,并且加入到其实施过程中。icn为国家的和跨国的竞争机构提供了一个论坛。icn的目的在于为竞争方面的国际协作提供便利,促进竞争集团的程式和实质上的一致性,极大地发展有关共同利益的竞争实践。由于icn没有任何法律特征,而且不是在任何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所以icn实质上只是一个组织。所有icn提出的建议都是非约束性的;所有参加到这项工作的人员和遵守其规定的人员都是出于自愿。因此,icn既没有自己的组织形态和员工,也没有任何融资责任。icn由一个指导委员会领导,icn主席由成员机构中的领导代表组成,每两年换一届。所有相关成本都是由实际的成员机构共同承担。目前将近有80个国家和地区的86个竞争主管机构参加了这个组织(王晓晔,2014)。
(二)国际竞争网络的运行机制
icn的工作计划以项目为导向,其成果往往要获得一致赞同。icn工作小组(wg),负责的是一般定义上的项目,他们进行实质上的工作。2014年12月,建立了三个工作小组:(1)在多集团背景下的并购控制过程;(2)反托拉斯机构的竞争倡导角色;(3)能力建立以及竞争政策的执行。在2014年的墨西哥会议上,还建立了第四个wg,其任务为在监管部门强制竞争的执行。倡导wg旨在加强竞争机构拥护市场竞争的角色。因此,他们要研究评价成员国中的辩护经验,然后总结发展出出此领域内的最佳经验,让成员机构自愿采纳。倡导wg必须积极地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进行合作。总之,这个wg应当增强竞争委员会在促进竞争改革中的能力和作用,特别是当竞争显然同其他政治和公众目标(如产业政策)发生冲突的时候。该wg已经制定出一个倡导竞争政策报告,指明了:(1)对竞争机构的政治影响;(2)倡导小组在发展中国家所扮演的角色;(3)为了促进竞争的不同机构背景之间的相匹配特征。执行wg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竞争文化和机构的建立,提倡竞争委员会的独立性,分析是否应当鼓励区域性制度。
并购wg由美国司法部领导,旨在通过分析评价并购治理实践来促进成员国采纳最佳的经验。为此,必须增强多集团并购的经验总结,才能为实施程式上的和实质上的一致性提供便利,才能减少多集团冲突和降低交易成本。三个子小组(sgs)组成了网络治理体系,分别完成以下特殊大的计划工作:(1)负责并购公告和回顾程序的sg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领导。通过与私有部门的紧密合作,它们制定出8个基本的有关并购回顾体制的指导方针:(a)主权;(b)透明度;(c)非歧视性(以国籍为基础);(d)程序公平;(e)有效率、即时、有效果的回顾;(f)协作;(g)一致性;(h)保护机密信息。通过运用这些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成本和由于程序以及公告差异带来的无效现象。在这个子小组中,没有任何实质上的集中性;相反,最在意的是:(a)公告的极限;(b)公告的时间选择和回顾期间;(c)最初公告的要求;(d)交易效应和回顾权限之间的恰当关系;(e)发展出一套持续的并购控制程序回顾体系。在墨西哥会议上,集中讨论了最一般的没有任何争议的实践问题;(2)负责分析性回顾框架的sg由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领导。该小组旨在收集和分析有关禁止反竞争并购所运用的标准的相关信息。小组积极地同来自全世界的学者们进行协作,分析各种正面标准和反面标准,如“减少竞争”和“创造和加强主导市场地位”。为了得出标准并购指导方针,这个sg在墨西哥提出了一项中期报告,这个报告回顾了成员国现有的并购指导方针,根据以下内容为其共同特征和差异编出了目录:(a)市场定义;(b)单边效应;(c)协作效应;(d)进入壁垒;(e)效率要素;(3)负责研究方法的sg由以色列反托拉斯委员会领导,旨在得出研究并购的最佳经验总结,其方法包括收集相关信息的方法、保护机密业务数据的方法以及系统信息共享的方法。为此,该小组全面地总
结归纳了当今的实践和经验。不仅如此,该小组还将分析经济迹象和经济学家参与金兵控制程序所能扮演的角色。
跨国并购的治理(起源与效应)有赖于自愿形成的互动与协作[1]。首先,了解了最佳的经验,就能够通过采纳更有效的并购控制方法,得出一致的程序(也许甚至可以达到长期一致)。这种一致性的增加过程能够降低由于对跨国并购施加过多政
治负担所带来的无效率现象。第二,多集团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提高感知上的一致性(也就是说,通过交换意见和协作性的回顾过程,对特殊并购案例的理解就能够获得和谐结果)。
(三)国际竞争网络:面向国际竞争治理的新方法
尽管icn提议完全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完全依靠资源性,但是其支持者深信icn的实施要通过工作人员的劝诱、成员的同伴压力以及相关的宣传和支持才能得以实现(vonfinckenstein,2014)。可以运用两种系统上不同的传播机制来进行解释:(1)通过永久性相互作用形成的感知一致。通过成员机构的主要官员之间意见、数据、事实等的系统和持久交流以及解释,可以导致感知的一致性。这就意味着由于相互之间持久的相互作用,成员机构对跨国反托拉斯案例的观点和评价将会越来越趋于一致。竞争政策的制定者(schaub,2014)坚持认为,反托拉斯情形中的众多冲突不是根植于相关国家竞争法的实体性差异,而是由于它们在评估限制竞争协议对不同的事实和情况的反竞争效应时,所持有的观点和理论不同。如大量的竞争理论学家和政策专家认为,在欧洲限制并购(市场势力)的最低标准和美国的相关政策(实质上放松竞争)之间存在微小差异。如果双方的委员会都转换一下各自的标准,那么主要冲突情形的评估结果也不会发生什么变化。欧洲委员会根据它们对捆绑效应的经济评估,最终禁止了ge/honeywell这项并购,如果所运用的是slc检验,最终结果也不会发生变化。反之亦然,美国反托拉斯委员会运用其特殊的经济理论没有制止这项并购,但是就算它运用市场势力检验,结果同样不会发生变化。可见,矛盾冲突并不是来自于实体性竞争规则的不相容性,而是由于对事实的评估差异所导致:美国反托拉斯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在评估这项并购潜在的反竞争效应时运用了不同的竞争理论,因此才会得出有分歧的甚至不相容的结论。如果卷入这场跨国竞争案例的机构双方在一开始就能够进行合作,那么就能够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也就是说,它们在调查、交流(更重要的是)讨论和评估实际情况的时候就应该加以合作。感知的一致性可以为共同竞争文化(schaub,2014)以及共同利益(fox,2014)的建立和实施做出贡献。因此,才能够减小对同一项反托拉斯案例得出矛盾结论的概率;(2)最佳实践和同伴压力。最佳实践的识别、发展以及公布都会给成员机构采纳这些实践带来同伴压力。因此,就会发生程序化一致性的增强过程,随后将是实体性一致性的增强,这种过程可以通过周期性地发布国家一致性评估结果来得以巩固。如果成员国拒绝采纳得到一致认同的最佳实践,它们的声誉不仅会在网络中受到影响,也会受到(本国的)公共部门的关注。
(四)国际竞争网络的内在逻辑
网络方法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通过系统的、持久的相互作用来促进自愿协作[2]。因此,在这种方法下,可以使不同集团的监管体制以及这些体制之间的重叠部分设计得更加恰当,而不会侵蚀集团的主权。在协作网络内部,感知的一致性能够促进一个共同的竞争文化的出现,也能促进竞争政策标准的一致通过,从而可以缩小竞争政策中可能发生冲突的范围。这个观点既可以得到制度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支持,也可以得到现代经济学理论的支持,特别是互惠和信任的博弈理论。一般而言,反复地进行社会交流可以在网络成员之中建立起充分的信任性,从而能够为稳定地自愿协作提供便利条件。如果人们觉得没有公平可言,就会使得背叛性的非协作行为越演越烈,而且复仇心理也会为行为方式设置心理障碍。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背叛可以得到适当阻止,却不是完全不可能发生。这就表明,虽然竞争委员会之间的冲突以及相互矛盾的决策可以得到缓解,但是却无法完全避免。可以假设,不包括非竞争利益的冲突能够在网络内部得到解决。那些纯粹的反托拉斯争端(根据反托拉斯从业者)就代表了跨国竞争政策中的大部分争端。然而,如果争端是由非竞争利益(如战略贸易或者产业政策、当地就业考虑、国家威信或者地区威信等)以及政治经济因素激化甚至完全由此产生,在这些情况下icn机制就会陷入困境。在这些情况下,竞争机构作为网络成员,很有可能无法仅仅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而是会受到国际或者地区政治家(他们本身受到特权阶级和“特权利益”的影响)的影响。通过这样的途径,非竞争利益就会进入icn内部,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将以竞争为导向的解决方案扭曲。如果竞争机构无法自由地追逐竞争利益,而不得不实施由本国政府强迫实施的歧视性战略时,能否在竞争机构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呢?这个问题还非常可疑。然而,相反的是,竞争委员会可能对国家政治决策的制定过程产生影响,所以非竞争利益的障碍会非常多。因此,只有严重的国家利益才能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些情况可能涉及的国家不多,但是却会对国际竞争和国际关系产生剧烈影响,如著名的eu-us争端,它是由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生的boeing-mcdonnelldouglas-merger所引发的。当然,如果假设这项争端在icn内部也不会得到解决,是非常合理的,如,在gehoneywell案例中,就是由于反托拉斯协作的双边协议而产生的争端。由此可以引出竞争政策的一般目标:应当保护国家竞争还是国际竞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有一个问题同此紧密相关:竞争政策是应当以国家福利为导向还是以国际福利为导向?传统上,国家竞争机构看重的是国家福利,国家福利在排除任何卡特尔的限制时,或者在并购控制中运用差别性标准(国际竞争防御)时能够达到最大。根据经济学理论,国家福利和国际福利在自由的国际竞争环境下都能够得到增长,所以它们之间不存在权衡。然而,尽管如此,现代有关国际贸易的理论表明,在特殊条件下,集团国能够通过国际竞争的限制条款中获利,但是却要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损人利己政策战略)。因此,为了防止国家竞争政策成为限制国际竞争的工具(fox,1997),国际竞争政策体系必须将焦点转移到国际福利上来,这种转换可以看成是国际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icn并没有改变成员国的竞争政策,并且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将奋斗方向从国家福利转移到国际福利上来。
icn的一个优点在于其程序化的一致性能够提高效率,特别是涉及到并购控制事项时更是如此。就算是不存在实体性的一致性,公告要求的一致性、归档条件、时间序列等等,以及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协作的加深等等调查中的事项也可以为提高效率提供重大潜力。如果这些程序能够以协作方式进行,而不是由每个国家独立执行,那么就能够减少调查机构的工作量,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更重要的是,多集团的并购回顾对并购企业施加的官僚主义负担也能够大大减轻。在现行的体制下,由于跨国并购必须面对所有集团国的并购控制程序,因此此项并购要想达到促进竞争的效应,就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虽然不存在实体性一致性的情况下无法达到交易成本的最小值,但是只要能够将情况得以改善,就会带来不少收益。由于并购控制体制的程序化差异带来的行政负担是一个特别缺陷,它同任何保护竞争的事项都没有关系。不仅如此,对于国际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来说,这些行政成本(包括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时间序列的不确定性)比实体性差异带来的成本更加重要。原因在于,大部分对不同的集团市场产生效应的企业都不会带来集团内的竞争问题,因此,所面临的仅仅是程序化的无效率。人们在论述中往往低估纯粹的程序化一致性的意义。
从表面看,icn能够极大地改善程序化的一致性。迄今为止,大部分有关icn的研究都将焦点放在程序化的协调上,特别是并购控制wg以及大部分已经被采纳的最佳实践也都是直接为程序化的一致性作贡献。现在人们已经广泛承认icn方法可以达到反托拉斯的目的,因此推动了程序化一致性的过程。icn中参与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这也象征着它的政治经济适应性极高。进一步讲,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任何背叛、抵制或者反对icn工作的情况。然而,这也许是因为现有的所有提议到今仍旧没有从实际意义上为成员国寻找到解决方案而已。然而,icn的议程中还是存在一些大的项目的,这些项目很有可能引导出大家一致同意的方法。为了发展出“交易效应和回顾权限之间的恰当关系”所作的努力(并购控制wg,sgi)从表面上看可能没有什么害处,但是却带来了深远的有关能力分配的问题。并且,模拟并购指导方针以及不同的实体性标准的比较评价也触及到了主权的并购控制体制。icn是否能够有效处理实体性事项并进一步提高效率呢?时间将会给我们提供答案。
国际竞争政策效率的另外一个方面指的是有效竞争规则的国际性传播[3],特别是那些基础性的规则,例如反核心卡特尔的规则。从这个角度讲,icn为改善国际竞争治理体制提供了强大潜力。能力构建和执行wg能够积极地争取弥补发展中国家的无效竞争秩序所带来的国际竞争保护漏洞。不仅如此,所有的工作小组都能够改善竞争机构之间的协作,增强反托拉斯政策的效率,因此能够学到更有效的反托拉斯方法。如果网络中网络内部权力的不对称性导致icn提议符合有权力的集团(如美国或者欧盟)的意愿,但是对其他国家(如发展中国家或者小的国家集团)却实行差别待遇,就会给后一种效率问题带来障碍。如果非竞争利益进入了icn,美国或者欧盟就可能会竭力在国际反托拉斯中获得霸权地位。虽然icn的非强制性特征允许小集团国家抵触那些歧视性的提议,但是对于这些国家来说,离开网络就意味着完全失去影响力,所以必然会产生一种非正式的依赖性。然而,从现在的角度讲,这个论点只是理论化的,并且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任何证据。进一步讲,网络可能塑造出内部的动态性,不管集团国的重要性如何,它们都无法控制这种效应。
icn的另一种效率优势在于它的分散化结构,能够避免跨国委员会、机构和行政部门以及它们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效率劣势发生。集中的跨国组织有很多缺点,它可以使国家丧失主权,会远离人们和企业的偏好,并且统一性能够侵蚀地区性的特质,带来行政无效负担,导致抵触监管环境变化的现象等等。国际组织中的效率挫伤效应导致了政策网络作为一种全球治理模式的流行度的不断增长(maher,2014)。
将最佳实践建议和同伴压力结合在一起可以作为促进标杆竞争的有效工具。这里会涉及到制度竞争的概念,不过只是有限的意义上有所涉及而已。由于制度竞争的高级形态,如自由选择法律和区位的竞争,既不可行,也不会碰到竞争规则和政策实践中的诸多缺点,所以通过制度的标杆竞争来进行共同学习为有效利用分散的反托拉斯知识和经验提供了最佳途径。竞争政策体制之间的标杆竞争也可以在没有任何国际协作的情况下发生。然而,由于对外国制度及其相对效率的信息不足并且存在不对称性,这种情况下标杆竞争的效率将会受到限制。icn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可以作为一种信息中介(最佳的实践建议)和模拟动机(同伴压力)。对成员机构实践的系统回顾可以为组织的竞争政策程序提供多样性,因此,可以提高透明度。不仅如此,对实践的评估也便利了不同制度和实践的相对业绩的评估。因此,基准方案的鉴别和公布促进了机构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学习,并且强化了制度的标杆竞争。尚有方案一旦被鉴别出来,就会给成员机构施加无形的压力,促使他们采纳/运用这些基准,进而促进上优方案的传播。因此,就可以增强标杆竞争的效率。icn提供了种组织化的标杆竞争,这种竞争制度可以解决无组织的标杆所存在的那些最严重的缺点。不过无论从静态的观点,还是从进化的观点,都无法评价这种组织化的标杆竞争是否能够在不花费集中成本的情况下将分散的竞争知识最优化提供有效工具。首先考虑静态的观点,首要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全面的最佳实践。icn的成员机构赖以经营的国家中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差异很大,所以,在集团国的国家中能够作为基准的最佳实践放到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国家是否恰当,这点非常值得怀疑。如果不得不制定差异化的最佳实践,那么就需要一个标准来定义差异化的程度。一方面,每个国家中都存在竞争文化、行业结构以及人们对完全竞争控制(委托—代理层次)的偏好等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至少对于特殊的反托拉斯目标来说,集团内部最优方案的存在性是没有什么质疑的,并且对于经济体系和发展阶段类似或者相同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没有任何理论能够为最佳实践群提供地理渊源,也无法得出不同“群”之间的明确界限。然而,icn构架里面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运用进化的观点,需要讨论的障碍将会很多。通过最佳实践建议和同伴压力得到的标杆竞争必须依赖于制度的差异性。正是制度和实践的差异性的相对进化,才支撑了最佳实践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然而,这种差异性只能发挥临时性的作用。一旦最佳实践被鉴别出来,到目前为止有用的差异性就会被“最优的规则协调”所侵蚀(first,1998)。如果所提出的最佳实践能够通过标杆竞争和同伴压力得到有效的传播,那么当所有集团都采纳了最佳实践之后,共同学习的过程就会停止,竞争规则和程序的差异性也会被自我组织的协调关系所取代。后者能够很好地作为一种相对优异的协调战略,但是这并不表明协调本身的绝对优异。
(五)国际竞争网络的发展方向
从理论上讲,如果竞争可以看成是一种稳定环境下的均衡,那么协调就代表着优异[4]。但是如果将不断进化的环境中的比较市场过程作为恰当的理论背景,那么最佳实践/协调就会面临两个挑战。一方面,竞争中的企业可以创造出新的、以前未知的反竞争战略(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另一方面,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很有可能创造出新的竞争理论和模型,也可能实现现有理论、实质性标准(如并购的限制标准、卡特尔豁免标准或者掠夺性实践的评估标准)或工具(如市场定义、集中度比率等)的新进化(不断变化的学术环境)。这两种相对环境的进化都能给当下盛行的最佳实践创造障碍,而竞争机构为了控制改革后的反竞争行为模式并将新理论融入进来,就必须对此作出反应。icn中组织化的标杆竞争只是看重实践的模仿阶段,但是竞争(无论是实物,还是制度)却依赖于模仿和创新的相互作用。现有的实践将会受到未来新创造的最佳实践的挑战,因此,不断改善现有竞争的阶段同优秀方案的模仿和传播阶段同样重要。为此,规则和实践的差异性在保持革新能力和保持国际竞争政策体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如kovacic(1996)指出,美国反托拉斯体系的革新总是依赖于反托拉斯制度和机构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为获得新的理论和观点提供了多种渠道。因此,充足的多样性是通过有利的标杆竞争进行持久的共同学习的前提。提到icn,差异性在网络中是否有恰当地位的问题,以及它是否只是暂时促进协调的问题还不明晰。然而,必须明确,质疑的目标在于差异性的未来角色,而不是协调的实际过程。icn的非正式框架是否能够变成竞争规则和反托拉斯实践的协调器呢?网络是否无法达到成员协作所必须的稳定性呢?从现在的观点来看,这仍旧是一个不明确的、也不可预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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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审计市场竞争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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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市场竞争逻辑分析
作者:周福源 刘 峰
来源:《财会通讯》2014年第08期
摘要:审计市场的竞争不是以审计质量为重心的竞争,获取竞争优势的事务所与其是否提供高审计质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审计市场竞争中扮演战略性角色(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Www.HaOWorD.COM)的是优质客户资源,事务所占有市场上最优质的客户贵源才是其实现长期竞争优势的根本。
第三篇:中国网络搜索市场格局的形成及其竞争状况分析
中国网络搜索市场格局的形成及其竞争状况分析
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互联网市场,庞大的网民群体,形成了巨大的网络消费群体和网络营销空间。进入规模经济时代,越来越多国内企业希望利用互联网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采取主动营销的方式,发现用户的主动需求,提供即时有针对性的信息,是企业利用互联网致胜的秘诀。
从2014年左右,3721、搜狐等本土公司陆续走上建设渠道这条传统it企业的老路。搜狐建设渠道整整用了三年,在全国各地遍设总代理和分代理。因为通过代理商面对面办理支付以及出具发票等各项业务,能大大减少用户的不安全感,也能更好的让他们知道、了解并使用新产品。
2014年11月,一直在中国市场战绩不佳的雅虎终于也意识到这一点,收购了渠道能力极强的3721以弥补自己的短板。中国网络搜索市场的大门终于沿着这条看似有悖互联网特点却带着"中国特色"的营销之路缓缓开启。 在这几年内,一批网络渠道企业迅猛崛起,已经开始成为决定门户竞争命运的关键力量之一。它正在改变着亟待信息化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影响着网络服务市场的营销方式。"得渠道者得天下",门户或服务商的营销网络建设,以及与渠道企业的关系即将面临全新的调整与整合。
正如网易宣称2014年"为企业上网年",搜狐则更早就将经营战略转向中小企业,相当多的企业已逐渐看到了网络的力量和作用,纷纷杀向"网络营销"。另一方面,众多互联网企业逐渐将自己的经营战略转向中小企业,中国互联网已经正式步入商业可运营阶段。随着互联网与传统企业融合步伐的不断加快,网络营销一热再热。
"得渠道者得天下",为在网络营销市场竞争中抢占制高点,各大互联网门户不断加强营销渠道建设,力求实现网络营销渠道的多样化。营销渠道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服务商的市场竞争力,拥有畅通、可靠的销售渠道,已成为决胜市场的关键所在。巨大的渠道支持会使得互联网企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成为现实,其间的商业价值巨大,各大门户也逐渐向真正的互联网经济企业迈进。有了强大的网下实体渠道网络的支持,互联网可以相对轻松地实现企业从产品提供商向服务提供商的转变。
在高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下,渠道代理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3721网络实名为例,网络实名作为典型的网上服务产品,以广泛发展代理商的传统模式进行销售并获得巨大的成功。不仅网络实名如此,其它类似的网上服务产品,如搜索引擎登记、竞价排名等,由于以企业为主的终端用户对于这些服务产品的认识不足和操作上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等局限性,以及服务产品的本地化特点,使得直接依靠网络渠道销售发展缓慢。大量的工作仍需要由各地代理商进行线下市场培育、促销,售后服务等,利用代理商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开展本地化服务,达到单纯或主要依靠网络销售无法比拟的销售业绩。线下实体渠道是大部分网络营销服务商采用的主要销售渠道。21cn的多层次分销网络战略就是基于21cn的网络媒体平台,通过与搜索引擎网络服务代理商的联手合作以求双赢。足见在目前环境下,传统渠道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在线销售。
国内绝大多数的网络营销服务提供商如3721网络实名、网易搜索引擎、搜狐搜索引擎、新浪搜索引擎、百度竞价广告等都采取了代理商渠道销售的策略,这一点上有别于google关键词所采用的客户自助式直销模式。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1.国内网络营销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用户还不理性,对于网络营销产品并不十分了解;
2.真正的品牌集中度较高的网络营销服务商尚未形成,用户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仍处于被动。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黑马"渠道企业有上海火速、世纪晨光等,这种类型企业整体上还是以面对终端用户的直销为主体,初具规模但近期仍然侧重自身规模建设。而中国企业网、
新网、万网等则在业内以"资深"形象示众,自身管理与规模均已相对成熟,竞争力却有走低趋势。
继2014年雅虎与阿里巴巴并购案开始之后,“搜索+电子商务”的新业务模式被广泛关注。这场据称高达10亿美元的收购案完结后,雅虎发起的最大规模培训计划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客户的参与。据江西最大的网络营销服务提供商、与雅虎合作的南昌先索信息产业公司总经理李国强介绍,原本他们发出的一周培训邀请仅有80人,但实际到场的各中小企业负责人超过了预想人数的近一倍。
雅虎中小企业事业部总经理曹凯军提供的资料显示,据预测,2014年中国网络营销市场规模将达75.3亿元,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市场规模2014年将达到36.2亿元。这两项指标与2014年相比将增加50%以上。与此同时,在未来两年内,中国企业网站网将由现在的68万上升到100万。“因此,雅虎的免费培训将帮助企业自助建站,帮助企业认识到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将让更多企业通过搜索功能的开发“锁定”商机意识,同时也进一步强调雅虎在实名网址、实名搜索、网络实名三大服务体系的重要地位。”
当然,面对巨大的搜索市场,其他搜索网站并未裹足不前。艾瑞市场咨询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方面,百度、雅虎系、google分别以37.4%、32%及19.1%名列前三位。可以说,中国搜索市场“三足鼎立”的局面已经形成。
面对雅虎中国在搜索市场的系列动作,早已让百度提高了警觉。百度多次表示将专注于中文搜索业务,同时百度也在计划建立搜索联盟,全力巩固自己在国内的“一哥”地位;搜索巨头google进军中国的计划也在大步推进,google宣布专门针对中国用户推出新的搜索服务——google本地搜索。同时,google正在筹建其中国研发中心。
此外,微软正专注于第三代搜索引擎研发,其加入搜索引擎市场战争的日子应该为期不远;一些暂居二线的搜索公司也不甘落后。
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激烈的搜索市场竞争中,各大网站若想赢得主动,不仅应保持其固有优势,还应开发新的特色业务。目前,新浪推出的“爱问”,不仅有网页搜索,还有视频、知识、地区、百科搜索等,问询者可以直接用自然语言搜索;百度新辟的“知道吧”的互动搜索服务也赢得了网友认可。另外,一些搜索网站已经开始将搜索与手机内容服务联系起来。
据日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表的《2014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百度市场份额保持稳固且强劲的增长,谷歌大幅受挫,雅虎成为用户忠诚度上升速度最快的搜索引擎。同期发布的互联网分析师吕伯望的调查报告显示:百度之外,雅虎在北京、上海、广州市场占有率获得提升,谷歌则在三地受挫。“未来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角力,将主要发生在百度、google和雅虎之间。”互联网分析师吕伯望认为。
1.把握用户需求提升空间
今年年初,百度、雅虎、谷歌之间上演了一场针对搜索引擎技术人才,尤其校园人才的争夺战。技术上,雅虎从去年开始,将新一代yst技术在中国推出,通过将2014余台的服务器从美国搬到国内,保证了搜索的速度和稳定性,组建的中美搜索技术团队日益强大;谷歌也组建了百人的工程师团队进行技术研发。
近日,中国科学院刚刚完成的《基于客户体验的搜索引擎相关性改进报告》通过对百度、雅虎、谷歌三家搜索引擎总计700个常用查询词和近2万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显示三大搜索引擎厂商在搜索结果的相关性上并无明显差异。而三家搜索引擎的搜索重合率只有7%左右。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三大中文搜索引擎质量无差别的同时,还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既包括搜索结果,也包括搜索体验。这样的形势下,把握用户需求就显得至关重要。
“现在搜索引擎的发展,正从技术导向、应用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因此,谁能把握住用户的需求,谁就能够赢得先机。”这位分析人士认为。
2.通过用户参与净化环境
据悉,雅虎搜虫行动针对目前搜索引擎搜索结果存在的“网站未收录”和“作弊网站(spam)”两大问题进行调查,全体网民可以就雅虎与其它中文搜索引擎对比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雅虎将对用户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获得搜索质量改进方向的参考。
“目前,国内中文搜索引擎都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此次行动将让雅虎更好地把握用户需求,在搜索质量上做到精益求精。”雅虎中国执行总经理田健表示。
另据了解,作弊站点、网站未收录在三大中文搜索中普遍存在。其中作弊站点表示站点利用欺骗的手段,如热门词汇的堆砌、或跳转等,达到个人及商业目的。网站未收录意味着某网站未在搜索引擎的抓取范围之内。
业内人士分析,雅虎搜虫行动,在借助网民的力量改善搜索体验的同时,也将帮助搜索企业把握用户需求改善搜索质量。此外,全体网民对于“网站作弊”的举报,将对有此类行为的网站给予有效警告,从而起到净化搜索环境的作用。
3.搜索民主化是必然趋势
在web2.0时代,用户参与互动成为一种趋势。用户参与将解决搜索引擎面临的技术问题。例如用户对于图片、视频搜索需求的提高,就对搜索算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雅虎中国网页搜索部总监张勤表示,“视频和照片一样,比较适合依靠用户参与来实现有效搜索,而非靠算法来找到。美国视频做得最热的就是youtube,是通过网友的参与,添加标签帮助用户找到dv片断。雅虎希望通过用户参与,创造一个社会关系网,让信息获取更加个性化、高质量。用户的参与,会让搜索的结果更有相关性,例如用户能够对照片添加关键字,这比通过算法搜这个图更有效。”
“目前的技术代表着网站管理者的意志,由他们决定什么是重要的搜索,用户参与会使这种搜索民主化。”一位业内专家这样评价。
web2.0时代,用户参与给搜索引擎的发展带来全新的发展思路,雅虎在这方面可谓走在了前面。未来中国网络搜索市场将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第四篇:村民自治演进的历史逻辑
村民自治演进的历史逻辑
今年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二十周年,此前它的发端孕育已近十年,此后结束试行、正式实施又十年了。在这三十年中,尽管农村的政治发展风雨多多、歧路多多,但依稀仍可以辨认出那条路径——村民自治,农村社会始终就是沿着这条道路艰难地却是坚定地一步一步向前走着。从它演进的轨迹中,能看到某些阶段特征和由此构成的历史的逻辑关系,这对把握其内在规律可能是有益的。
一、“闹事”——村民自治意识的觉醒
如果把第一个村委会的产生当成村民自治的发端,那么,它始于广西省宜州市合寨、果地、果作等村。1978年改革开放的前夜农村已经自发的“分田到户”了,原来包揽农村公共事务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队”管委会和党支部不适应这种新的格局,一度管理废弛,村民滥砍滥伐和偷盗赌博现象成风。主要为了维护农村治安,在一些老党员、老干部的倡导之下,村民自发选举出并命名了一个“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自己的事情。村民的做法得到了上边的认可和推广。后来,八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八七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又对此做了比较具体的制度安排。
宣布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宪法文本颁布之后,很快“大队管委会”统统变成了“村民委员会”,“大队干部”纷纷变成了“村干部”。而“村民自治”的真正到来却还很遥远。首先,农村干部对“村民自治”有一个不认识到逐步认识的过程。过去村干部习惯地认为“村班子”是一级政权组织,所以开始相当多的人对自己被排除在政权体制外,沦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颇感失落。而乡镇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党政干部,也习惯于把村级组织作为自己领导的下属单位,对实行“村民自治”大多缺乏心理准备,尤其对《村组法》关于政府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领导;村民委员会不是服从领导,而仅仅是“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规定大为不解,认为这样会导致农村的无政府状态,影响自己的组织动员能力。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地方党政组织并没有把“村民自治”当成一回事,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依旧是“领导”而不是“指导”关系。而村级组织对各级党政组织,依旧“下级服从上级”。
与各级干部的主观认知状况相比,体制衔接和政策环境因素对农村治理模式的影响更大、更具不可选择性。由于我国人力、土地、矿藏等资源大多在农村,所以无论国家还是地方政府,所做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任何规划安排,大多要依靠或通过农村来实现。而这些安排当时很多与农民意愿是有冲突的,比如粮食征购、计划生育、税收提留、征占土地等,一时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赞同或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要“贯彻落实”上边的任务目标,仅靠乡镇的“指导”和“村民自治”显然力不从心,只能把压力型体制下的工作模式延伸、贯穿到农村,把政府对农村的“指导”矫正为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并不需要正式改变“村民自治”原则,现成的政策、法律预先设定了如此这般的空间:《村组法》第三条就有关于农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更进一步明确,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并对党支部的职责和权力做了宽泛而具体的描述,而“下级服从上级”就是党的组织原则之一。通过这样的过渡,村委会就被吸纳到党支部的“一元化”领导之中,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就穿越了“村民自治”的体制壁垒,许多地方正是这样做的。
虽然地方党政组织和官员们仍然钟情于“一元化”领导模式,人们在感情和习惯上也愿意接受党的领导,问题在于农村的生产方式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意识却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可能村民创造“村委会”这一组织形式时并没有系统的自治意识,而当“大包干”作为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确立之后,经济上的自主、自立逐步唤醒了他们的主体意识,他们不仅要自主经营、自谋生存,而且还要在与此相关的各个方面当家做主,因为这一切都是他们生计的一部分。传统的“党支部一班人”“说了算,定了干”的“为民做主”的领导体制、领导方法,显然与这一切不是完全匹配甚至是相冲突的。这样的冲突由少到多、由小到大,一些地方甚至频频演生集体上访以及各种各样的群体事件,以致于因农民“闹事”形成的农村不稳
定成了赫赫有名的“三农”问题之一。被冠以“闹事”之名的农民事件,显然是不值得赞赏的。但透过这些非理性的、不同个性的、体制之外的举动,却可以理性地看到共性的和体制内的问题:自主、自立的农民不再心甘情愿、别无选择地接受领导了,他们自信自己有条件也有能力管好自己的事务,而传统的领导方法并没有给他们留足这样的空间。“闹事”的方式尽管不值得赞赏,但它所表明的追求却是无可挑剔的。这应该看作是村民自治意识的真正觉醒。
二、“海选”——村民自治质的突破
分析农民“闹事”的演变过程,开始还是零星的、就事论事的“有事说事”,对直接伤害他们利益的个别事情、个别村干部提意见、搞对抗。后来则越来越带有普遍性和系统性,变成对以村党支部书记为代表的村班子及其所实行的“一元化”领导模式的失望、厌烦和抵触,变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没事找事”。其实农民“闹事”并不是自觉的针对体制、针对党的领导,他们只是经过就事论事的反复抗争之后,逐步发现事的根源在于人,只有选自己的人当家,才可能有更大的改变,使自己的利益更大化。这确实是一个要害环节。历来被称为“村干部”的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名义上党员选举实际上多是由乡镇党委任命的党支部成员,一部分是名义上村民选举实际上由党支部物色的村委会成员。这样选用干部,更多是为了对上级负责,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这样的村干部村民不满意是可想而知的。他们无力改变前者,于是便争取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而不是经由党支部提名后走过场似的选举,试图通过此举把事实上被党支部收编了的村民委员会,真正变成他们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和代理人,进一步使自己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成为村庄的主人。
面对农民愈演愈烈的抗争,基层干部不只是无奈的应付。他们逐步认识到,“大包干”之后,土地等生产资料分到农民手中,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管理、控制手段就不再那么名正言顺、一抓就灵了。实践中他们对村民自治有了重新审视,从扩大民主、寻求合法性上有了新的认识和探索。应该指出,这期间农村的政策环境有了很大改善,自上而下与农民利益相冲突的任务压力逐渐减少,中央利农、惠农政策越来越多,“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级和各方面的关怀,这在客观上为村民自治的扎实推进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农村治理实践的成果很快在国家立法上得到了体现,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原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基础上,又特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并且进一步强调“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四条)。这样严密的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堵塞了违背民意、虚假选举的任何可能性。几乎同时,吉林省梨树县就拿出了现成而鲜活的经验——“海选”,这个做法迅速得到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广。从此,村民自治位居四项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首的“民主选举”很快普遍得到落实。嗣后,民选的“村委会”不再仅是一个名分,而是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得到正视和尊重。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巨大进步,村民自治从此揭开了新的一页。
但是,毕竟我们的农村有着太多的历史积淀,它既蕴涵着强大的潜力和能量,同时也沉重拖累着自己前进的步伐。人们在欢呼农村“民主选举”时代到来的同时,很快发现新的矛盾早已经等在那里了——“两委”冲突,一些地方“支”(党支部)“村”(村委会)“两委”各执一辞,前者说自己是“核心”,后者说自己有“民心”,具体的摩擦在用工、掌印、签字等人、财、事权上无处不有。认真分析起来,这些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问题,表面上看是村委会与党支部两个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之争,实际上是迁延多年的“党群”、“干群”矛盾的继续;进一步看,虽说“两委”矛盾反映的是“党群”、“干群”、“核心”“民心”之争,但究其根本还是村民要求自己当家作主的老问题,农民并不天然地有亲疏、远近之分,他们只是从自己的利益上判断是非。事实正是如此,被寄予厚望的民主选举之后,村民并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一切,相反却产生了更多的抱怨:“你选你的人,我掌我的权”、“‘两委’争权,事没人管”、“民选的官不为民做主”、“村民自治成了‘村委会自治’”?? 这不得不让人感叹:习惯势力竟然如此之强大,以至于靠剖腹产式的“海选”都无法接生他们期盼的真正的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竟然如此之羸
弱,单靠它根本无力承担起村民当家做主的愿望。于是,人们的目光不再仅仅关注权力本身,而是开始把目光投向权力的具体运作。从此,关于农村治理的“变法”的探索开始了。
三、“变法”——村民自治从此走向成熟
在各地的变法探索中,有三种方法至少可以留下印记:一是山西省河曲等地的“两票制”。基本做法是,选举党支部书记和支部成员时,先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村内党员投信任票,获得50%以上信任票的党员才有资格被确定为支部成员的候选人;然后召开村党员大会,由党员对候选人投选举票,选举产生党支部。有人形象地列成一个公式:群众1票+党员1票=村支书。二是山东、广东等地的“一肩挑” ,就是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兼任,同时实行其他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三是河北武安市的“一制三化”,所谓“一制三化”即: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当地领导将其概括为“六会议事”、“财务三审”、“公章双签”、“四制监督”。“六会议事”是指支委会、村委会、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按照职责权限划分议决村中事务。在这六会中最重要的是两委联席会,它首先由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碰头确定议题,随后由书记召集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并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加以实施。“财务三审”是指村财务开支票据、凭证经村委会主任审查、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和党支部书记审批方可入帐。“公章双签”是指村委会公章要经过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四制监督”是指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政日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等。三种方法共同的特点是试图通过一定方式,使党支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获取合法地位,重新强化党支部领导权威,并籍此约束村委会、消解村委会的对立以平息“两委”矛盾。所不同的是前两者比较重视取得权力的运做,而后者更加重视实施权力的运做过程。三种方法在强化党支部领导的过程中,显然较以前都增加了民主政治的元素,但同时也对村民自治这一重要原则有所规避。这样的政治技巧,虽然可以一时平息矛盾,但由于没有厘清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关系,建立有效的机制,以铲除矛盾的根源,所以,问题最终可能还是绕不过去。
相比之下,另一种“变法”的尝试——河北“青县模式”可能更趋向于成熟。他们认为农村治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工作方法因素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在于领导体制。所以青县的“变法”是从调整体制架构开始的。他们改变了过去党支部或“两委”“议行合一”、“为民作主”的组织结构,提升和明确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在村庄和村庄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并以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当家作主为主旨,重新调整村庄各组织的职能和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是村庄的权力组织,对村庄重大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村代会是议事组织,由10―15户村民推选一名代表组成,经授权代村民会议负责日常的决策、监督;村委会是办事组织,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代会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村代会的决议有权提出复议,或提请村民会议公决;党支部是领导核心,负责组织、协调村代会和村委会在村民自治框架内正常运行。积极支持帮助共产党员依法竞选村代会主席和村民代表,发挥党员的影响力、带动力,以村代会为载体,组织和带领村民和村民代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体制架构的调整,带来了村庄各组织运作方式及其内在机制的改变——“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这种“领导”,不再是全权、全能、全责的包揽,而是本来意义上的“领路”,领路人的价值取决于自己的识途水平和说服能力;“做主”开始可能仅仅是一种权利的象征和宣示,嗣后的结果却会把它演变为实际责任,这最终会使得主人变得更会当家作主;“办事”更多的意义不再是干部的权力,而成了村民购买的服务。这种关系的简单化、明晰化,有助于选择更加廉价高效的办事人和办事方式。
透过上述“变法”特别是“青县模式”的实践,可以看到,在我国农村已开始由单一的民主选举向全面的民主参与迈进。而且,各地对民主的实现方式做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使民主逐步由理论变为实践,由原则变成规则,由尝试变为习惯的生活方式。更为可喜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没有对农村秩序赖以保障的党的领导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和伤害,相反却使它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正在成为领导、推动和保障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有力的政治力量。所以,有理由相信村民自治正在一步一步走向成熟,任何力量都无法逆转它的方向和进程。其意义亦不止于村治。
第五篇: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
内容提要:
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发展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这些性质是在漫长的信托业历史演进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其中以英国、美国、日本的进程最有代表性。对这些国家信托业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比较,有利于理解不同的时代、实际情况对信托业的制度、特点和发展方向的影响,也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关键词:信托、历史演进、比较、制度th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rust’s evolutionkey words: trust evolution comparison system 一、引言我国信托业自诞生之初就显得有些怪异,为数众多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却无信托之实,打着信托公司的旗号经营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业务,并孕育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但是一味指责信托公司的行为也有失公允,信托公司的金融风险大多是服从地方政府指令的结果,信托公司业务上的“出位”倒毋宁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要解释当时我国信托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还要从培养信托公司的土壤中寻找滥觞。我国信托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曾经也在日本信托业发展的历史中出现过,比较两国的制度基点会发现许多相似之处。对比日本信托业如何度过当时的混乱阶段并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另一方面世界信托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只有理解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和发展方向,才能认清信托业的本来面目。本文以下就首先从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谈起,分别按照时间和国别的顺序考察世界信托业的历史演进,希望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能够有所借鉴。二、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比较各国的信托制度是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立的,带有不同的时代特征。英国和美国信托制度的确立过程是一条典型的制度需求引致制度供给的路径。信托最初起源于变相英国教徒馈赠教会土地这一特殊事件1,随后不断地被效仿,并扩散到一般的遗产继承及其他的财产管理方面。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采用这一规则的人数逐渐增多,以至于达到了一定数量的临界点,信托成为社会的一种内在制度2。信托的业务量和业务范围不断增长,信托内部关系协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也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政府感觉到有必要以规范的法律来协调信托的内部关系。随着有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作为外在制度3的信托产生了。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美国信托业的开端则更加市场化,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4等公营机构,基本上都是民办信托机构。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英美的信托制度发展走的是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路线,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发展都比较平稳。日本的情况与英美有所不同。在日本,信托的制度供给并不是建立在制度需求充分发育的基础之上,而是以一种突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建立起来的。日本最初建立信托制度,源于明治维新后全面学习西方的浪潮,随后为了解决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迅速转化为一种资金筹集的工具。但是没有制度需求的基础,制度供给难免显得单薄,伴随着信托业表面上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深层问题不断生长出来:信托活动极不规范,信托业务特征不明显,多从事中介、信贷、保险等非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信用度低,容易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我国信托业的开端与日本有相似之处,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信托公司过多过滥却极少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成为孕育风险的温床,最主要的原因也在于制度需求的不足。信托的制度需求得以发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社会财产的分散所有,而且社会财富积累程度较高;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非常强烈。在80年代我国仍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到了201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表明,居民储蓄存款已达8.7万亿元,但其分流方向主要集中在住房、消费、国债、股市等方面 ,基本没有对信托产生需求。在制度需求发育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信托公司主业不明,作为替代的其他金融业务却很快生长起来。信托公司从事的所谓信托存贷款、信托投资与银行业务无本质差别;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与券商主营业务相冲突;信托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租赁业的业务相重合,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中基本没有真正体现信托本质的业务5。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的投资倾向和方式体现了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利益和意志,许多地方政府办的信托公司变成了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便利了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项目,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的行政干预,利润和经营绩效被置于次要地位。这些以前通过出卖政府声誉作抵押来获取国内外客户信任的机制一旦被打破,政府不在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时,信托业的信任危机就在所难免。三、信托业演进方向的比较 不同的制度基点导致各国信托业步入了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其中英国的变迁路径比较保守,美国的变迁路径比较开放,日本的变迁路径则经历了剧烈的震荡。在各自路径依赖的背景下各国信托业逐渐确定了不同的模式作为发展方向。英国信托业自建立之初就走向了以个人信托为主的模式,主要包括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以承办遗嘱信托为主;公益信托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从个人信托的标的上来说又以土地信托居多。这种特点是与英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分不开的。英国人一般比较绅士和保守,不愿意把财产进行较高风险的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英国的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如日美活跃,没有形成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的氛围;另外,英国曾经是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拥有很多的殖民地,财产多以不动产表示。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兴起建设的热潮,筑铁路、开矿山的公司纷纷成立,所需的巨额资金大部分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来筹集。同时随着产业资本的发展,社会上涌现出大批富人,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量也日渐增多,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代理经营机构。于是有价证券逐渐取代了原来以土地为主的信托对象,美国信托业渐渐确立了以证券信托为主的模式。美国证券信托的繁荣缘于美国的经济环境和风俗习惯:美国较盛行股权制,财产中转化为证券的比例很大,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完善的法制也为美国的证券信托提供了依据和空间。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通过表决权信托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英美的信托业是在内在制度充分发育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因此很自然地可以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日本的信托业制度需求先天发育不足,所以在发展的道路上难免要多经历一些波折。众多的小信托机构大量开展非信托业务,从微观上看符合公司的盈利要求,但从宏观上看不利于整体的金融秩序,迫切需要变更外在制度加以协调。特别是1920年后欧、美各国的经济衰退波及到了日本,使日本信托业初步发展时所形成的各种弊病暴露无遗,信托公司倒闭现象迭起。 日本使用了分业经营6这一利器,并对信托机构的规模做出要求,淘汰了大量资金不足的小公司,信托业迅速摆脱了主业缺失、混乱竞争的困境。整顿后的信托公司资本雄厚,信誉良好。但是日本信托业的实际进程也并没有完全按照预期的模式发展:分业经营的政策确立之初,人们是希望日本的信托业能够回归“本业”,即回到英美模式的路子上去,但是实践中开创了金钱信托这一具有日本特色的业务品种,业务量迅速攀升,信托公司开始执行长期金融的职能。日本以金钱信托为主,是与日本的国情有关的。日本居民的财产以货币形态为主,证券及其它资产较少加之没有以其它财产形式交别人管理的习惯,信托机构经营的对象只能是货币形态的金钱信托;金钱信托的收益比商业银行的利息要高,对委托者很有吸引力;而且这种以长期形式存在的金钱信托,又通过贷款信托的方式运用于国家的基础产业项目,适应了日本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我国信托业的起点与日本相似,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日本相似,解决问题的手段也与日本相似。2014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开始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信托公司。截至2014年3月,全国239家信托公司,应彻底退出信托市场、摘去信托机构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对外公告摘牌的公司达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将合并保留为60家左右,其中80家中的44家已经经过重新审核登记,合并保留为42家7。分业经营、兼并重组能够更好地监控信托公司的资金投向,控制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是整顿金融秩序、规范信托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信托业下一步到底向何处去,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我国目前拥有大量财富的个人,往往也是一个成功的企业经营者,本身就是理财的强者,委托信托公司理财的愿望不强,同时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使得这些拥有大量财富的个人,本身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没有长期闲置的资金可供信托公司管理,我国仍然缺乏民事信托的基础;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从事证券的委托发行,也可以组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但相对于一般的证券公司与基金来说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优势,短期内走英美模式比较困难;日本信托业兴起之初,银行业也是刚刚发展,因此信托业有可能从银行业手中分得长期金融这一蛋糕,但我国银行业的根基比信托业牢固的多,即使在长期金融方面信托业也很难占据优势地位,因此也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老路。我国信托业的突破口到底在什么地方,确实是一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全面整顿之后信托业的亮点主要集中公共项目上。这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有关。我国正处在政府职能转型的特殊时期,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正在逐渐脱钩。银行能够为公共项目融资却难以插手公共项目的具体管理,同时进行筹资和管理却正是信托公司的优势所在。并且这些项目一般都有政府信用做担保,较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目前我国发展势头旺盛的集合资金信托大部分集中于公共项目,如上海外环隧道项目、长春生态环保项目、长春基础设施项目、滨海新区管网设施、建设绍兴文化街开发等。四、现代信托业演进特点的比较在确立了各自的发展特色之后,世界信托业向更为成熟的方向发展。在这一阶段,各国信托业之间个性方面的发展逐渐停止,代之以共性方面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信托业出现了相似的演进趋向。我国信托业虽然还位于发展方向的初探阶段,但毕竟处在世界信托业的大环境之下,所以不可能不留下这种大趋势的印记。1.共同趋向在信托业内部表现为信托财产的集中。英国信托业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中,这四家占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1950年之后,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便一直集中在主要七家信托银行手中。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日本的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如东京三菱银行和三菱信托银行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87万亿日元,成为世界第五大银行,2014年1月1日,td银行完成了对ct财团的收购,建立了道明财务集团。由于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多数基本是由国家创办和经营的,许多地方政府办的信托公司甚至演变成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以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职能。政府职能强化的效应就是信托机构业务发展空间的条块分割,地域性极强,各信托机构之间基本没有合作,同时也较少竞争。通过清理整顿,我国信托公司由1998年的1000多家减少到60家,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还是明显偏多,行业的集中度较低。目前大多数信托机构对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系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基本消除了以前行政干预严重,按行政命令办事的现象,实现了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信托业的兼并重组正在由政府推动转变为市场导向,不分行政区域的全方位竞争态势初现雏形,新疆金新信托、新疆国投、厦门联合信托、青海庆泰大举入驻上海就是这种跨地区竞争信号之一。2.共同趋向在信托业外部表现为信托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同性化。现在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紧密融合,使信托机构这一独立的金融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了。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日本,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和信托机构从事银行业务十分普遍,有的是银行内部有信托,有的是信托银行化。尽管在银行内部或信托机构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二者在性质和业务重点上不同,内部结算也自成体系,但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而且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银行所提供的也无明显差别。在美国,几乎每家银行都有专门开展信托业务的分支机构,为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信托品种。此外,信托与证券的结合也是前所未有的紧密,两者之间在证券业务上表现为既竞争又合作。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明显,证券投资业务日益扩大,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限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还缺乏力度,金融机构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但是经营上的分业并不阻碍业务上的合作,这种合作首先是体现在零售业务的互相配合上: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特别是基金业务,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这就构成了信托与银行的深层次的合作,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必然会形成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五、结语基于对英、美、日三个国家三个阶段信托业发展历史的回顾和分析,结合我国信托业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成长历程的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制度需求是推动信托业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制度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勉强推出制度供给,会使信托业偏离本来意义上的方向,这时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原有的制度供给。2.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的,各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则是决定信托业发展方向的深层次原因。3.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混业经营和兼并重组已经成为潮流,我国信托业也已经表现出这方面的苗头。根据比较分析,我国信托业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完善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使信托公司的规模和数量由信托的市场需求决定。2.根据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相应地、及时地在制度上进行微调,让市场决定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3.为信托公司间基于市场行为的兼并重组提供制度便利。4.为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1、13世纪英国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13世纪中期英国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为名而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种做法被称为use制,尽管不能使教会取得该被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却能使其享受由该土地所生的全部利益。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19页——130页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30页——142页4 、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受托局”,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5 、这与所谓的“金融百货公司”发展方向有所区别。“金融百货公司”表现为各金融部门充分发展基础上的混业经营;而我国当时的情况是主业缺失基础上的混乱经营。6 、日本政府于1922年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谋求信托概念的明确和信托制度的健全,实现了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分离。此后一直到90年代,除了二战期间和战后恢复的短暂时期外,日本金融业实行的都是信托业与银行业相分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