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我检查报告(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我检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2014]11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按照*委查[2014]2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2014]24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国共产党***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2014]17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委办发[2014]20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通知》(*委办发[2014]54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帮助联系社区就业(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WWW.HAoWORD.cOm)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通知》(*委办[2014]32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委办[2014]42号),县人事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调查的通知》(*人发[2014]9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县20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编办发[2014]4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审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2014]22、23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发[2014]27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14]28号),***县国税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4]80号),***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地税发[2014]20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二个县级部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劳社[2014]10号)等14个配套性文件,各类文件对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立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十五个部门参加的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再就业各项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实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办发[2014]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十七个县级部门关于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并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层层分解,纳入年度考核,为我县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保证。为把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今年把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把新增就业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等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现运行良好。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委[2014]11号规定: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乡(镇),应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为抓好机构平台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以*委发[2014]17号文件明确规定,曲山、擂鼓两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余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县编委以*编办发[2014]4号文件正式对全县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作了批复,按照县编委批复要求,全县20个乡镇已全部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54人,其中:劳动保障工作所2个,工作站18个,专职人员2人,兼职人员31人,站、所长21人,并统一制作了机构吊牌、印章,落实了办公场地,印发了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工作职责、岗位制度。并拟定在今年4月下旬由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对所有乡(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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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2014]11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按照*委查[2014]2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2014]24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2014]17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委办发[2014]20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通知》(*委办发[2014]54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帮助联系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通知》(*委办[2014]32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委办[2014]42号),县人事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调查的通知》(*人发[2014]9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县20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编办发[2014]4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审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2014]22、23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发[2014]27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14]28号),***县国税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4]80号),***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地税发[2014]20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二个县级部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劳社[2014]10号)等14个配套性文件,各类文件对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立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十五个部门参加的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再就业各项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实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办发[2014]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十七个县级部门关于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并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层层分解,纳入年度考核,为我县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保证。为把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今年把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把新增就业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等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现运行良好。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委[2014]11号规定: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乡(镇),应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为抓好机构平台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以*委发[2014]17号文件明确规定,曲山、擂鼓两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余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县编委以*编办发[2014]4号文
件正式对全县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作了批复,按照县编委批复要求,全县20个乡镇已全部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54人,其中:劳动保障工作所2个,工作站18个,专职人员2人,兼职人员31人,站、所长21人,并统一制作了机构吊牌、印章,落实了办公场地,印发了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工作职责、岗位制度。并拟定在今年
4月下旬由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对所有乡(镇)站、所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目前,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工作正常,运转良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府目标办[2014]66号文件下达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构建任务,我县已全面超额完成组建任务,劳动保障站、所下达任务2个,实际完成20个,超目标任务18个,为我县全面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1、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按照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委发[2014]11号以及国办发、劳部发、国家税务、工商总局等十几个部门的文件精神,为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我们认真组织编写、印制再就业宣传资料5300余份,在县上统一安排下,两次组织职能部门,上街开展再就业扶持、救助对象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劳动保障部门12次50余人次深入乡、镇街道,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在宣传活动中还通过电视播放劳动保障部制作的再就业专题光碟《再就业之星,从头再来》、《再就业的路有多宽》、《职业指导》等宣传片。通过街头宣传咨询、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报道、发送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有效地推动了我县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深受社会各界和下岗失业人员的一致好评,社会效果好。
2、加快进度,切实抓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优惠证》发放范围、对象、办证程序、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在办证前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布。从2014年4月起截止目前全县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共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092人。占应发证总人数的85,其中:国有企业失业人员71人,破产企业职工785人,享受低保失业人员236人,其中:今年1—3月发放《优惠证》63人。在发证中严格实行五级审核制度(街道居委会、工商局、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证机关领导)并实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立发证个人台帐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证了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取了优惠证,从发证情况看无任何违规现象发生。
3、强化监督检查,加快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政策落实和兑现工作,是全面贯彻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具体表现,我县涉及到税费减免部门都能积极主动配合,认真执行国家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县纪检监察、劳动保障、财政、物价、工会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重点乡(镇)、税、费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了我县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从2014年至今年3月我县已有下岗失业人员1392人次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减免各项税费514200元,其中:510人享受地税减免,减免金额454200元;882人享受市场管理费、登记费减免,减免金额60000元;今年1—3月有下岗失业人员375人次享受再就业各项税费减免,金额达115000元。整个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良好。
4、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启动工作。根据中央、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市政府文件要求,一是县府以*府办[2014]22号、23号文成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和联审工作小组,按照市政府的安排,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已落实到位,做到了组织健全,办事机构人员落实;二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印发小额贷款宣传资料,下发小额贷款有关事项通知文件,发至各乡(镇)街道进行宣传张贴,有效地推动了小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贷款发放工作。为把工作做好做实,我们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了人员担保管理办法(主要是公务员担保),有效地推进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又减少了小额贷款的风险责任。在小额担保贷款上坚持实行“五级审核制”,也就是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审查推荐,县就业服务机构审验,政府联审组集体审批,担保公司审定。以确保小额贷款到期能有效收回。在发放小额贷款时,县政府领导亲自到场检查、指导工作。由于政府领导的重视,基础工作扎实,从2014年8月至2014年8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四批次按规定为160名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246万元。
五、关于困难职工再就业援助及再就业工作情况
1、按照上级的要求我县的再就业困难救助中心组织机构已建立,全县经过调查摸底,有再就业救助对象398人,其中:“4050”人员175人,夫妻双方下岗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人,身体残疾并正在享受低保、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223人,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现有125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了再就业,其中:“4050”人员就业56人。按照*委办发[2014]32、54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帮扶力度,结合保先教育活动,县委、县府又以*委办[2014]42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在全县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活动》,确定了由县级领导干部及正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帮一”帮助联系再就业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跟踪式帮扶活动,截止目前为止,有83名再就业救助对象由82名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帮助落实在各类岗位上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帮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25人。目前我们正在县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和政府公益性事业开发设立更多的就业岗位,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再就业。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转变择业观念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前提,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影响,一些下岗失业人员择业观念落后,眼高手低,还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把党和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及时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心中。
2、由于再就业救助对象普遍存在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加之我县企业、单位规模小,公益性岗位少,在安置上有一定的难度。
3、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比较困难。由于我县地处西部边远山区,属“老、少、边、穷”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困难,在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上难度较大,请求上级给予关照和扶持。
4、小额担保贷款现无法推进。按照省、市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三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从2014年至2014年8月我县已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160人,放贷245.5万元。2014年11月已经联审组审核63名人员符合贷款手续,由于放贷单位县农业银行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放贷不能按照原规定担保基金的1:5倍放贷,只能按1:1倍的比例,致使去年63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现在未领到贷款。今年的小额贷款工作现暂时无法推进,建议市上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协调,使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有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5、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确实不多。由于我县工业企业少,95年企业改制后,不少原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县内已无国有企业,全县普遍属改制企业、商供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解体,失业人员都需要办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建议应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放宽办证范围,使更多的失业人员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扶持政策,以确保社会稳定。
总之,在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推进再就业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级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从整体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专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想方设法开发增设新的就业岗位,结合***实际,扎实工作,确保我县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全面实现。
第三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2014]11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按照*委查[2014]2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2014]24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国共产党***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2014]17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委办发[2014]20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通知》(*委办发[2014]54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帮助联系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通知》(*委办[2014]32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委办[2014]42号),县人事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调查的通知》(*人发[2014]9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县20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编办发[2014]4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审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2014]22、23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发[2014]27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14]28号),***县国税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4]80号),***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地税发[2014]20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二个县级部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劳社[2014]10号)等14个配套性文件,各类文件对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立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十五个部门参加的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再就业各项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实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办发[2014]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十七个县级部门关于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并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层层分解,纳入年度考核,为我县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保证。为把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今年把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把新增就业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等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现运行良好。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委[2014]11号规定: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乡(镇),应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为抓好机构平台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以*委发[2014]17号文件明确规定,曲山、擂鼓两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余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县编委以*编办发[2014]4号
第四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事项
肃州区地方税务局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批复 申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窗口咨询电话:15193710882
监督投诉电话:26127746985558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流程图
第五篇: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4〕6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14〕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14〕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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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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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省级担保基金在继续扶持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同时,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中央部属企业和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五市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三)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都要按中发〔2014〕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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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再就业政策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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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5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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