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

(作者:旖旎小胖时间:2018-09-04 09:08:04)

第一篇: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市律师协会党总支书记 饶继勇

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将本人抓律师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机构建设,夯实律师党建组织基础

市律师协会自2014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单独设立党的组织。其党建工作均由市司法局党组和机关总支负责。2014年10月本人调市司法局任副局长,接照局党组分工,负责分管律师工作。自任现职以来,本人高度重视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先后深入到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向局党组提出了在市律师协会建立党总支的建议,得到了采纳。2014年9月,经中国共产党铜仁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铜市司机党字【2014】4号批复同意成立铜仁市律协党总支。经过认真筹备,2014年11月14日,铜仁市律师协会召开党总支成立大会。根据《党章》、《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与会的全体党员按程序选举六位同志为总支委员,本人担任总支书记。目前,市律师协会和市直属6家律师事务所有党总支一个、独立党支部一个、联合党支部一个。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为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及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为民服务活动,彰显党员律师形象

今年来,本人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先后组织全市党员律师开展了争先创优、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月、学雷锋律师在行动等一系列活动,受到了好评。

在开展“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月”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搭建咨询平台,部分律所还在双休日安排律师值班为基层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据统计,全市21个律所共义务解答法律咨询2103人次。驰铭所始终把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做为首要工作任务来抓,深入开展 “五好”党支部创建工作,所主任刘振明被司法部评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铜仁市直机关工委“五好”党支部验收组对驰铭所“五好”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通过律师陪同接访,共化解矛盾纠纷,使上访人息访达30余件,有力促进了和谐稳定。

在开展律师服务社区和农村活动中,每个律师事务所与一个社区居委会或一个贫困边远的乡村结对帮扶,全市各所共与12个社区和16个乡村结对帮扶。组织律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30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2件、参与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65件。各所还积极开展助学、助贫等公益事业,德江县毅力所开展助学助残助老公益活动,捐助2014元。松桃虎渡峡所为长坪乡地甲村送帮扶资金1000元。驰铭所向石阡县大屯小学捐赠2万元,帮助改善学生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锦江河所在“六一”节向留守、流动、孤残儿童捐款8000元,用于帮助建立“亲情聊天室”,还向印江县木黄镇小学捐赠5000元,用于关爱留守困难儿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库区、城镇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活动期间,鸿丰所共为当地审查招商引资合同16份,出具法律意见书9份。新大陆所积极参与调解恒兴铁合金厂等三家招商引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6件,最终使政府满意、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认可。驰铭所派律师赴京参与处理我市驻京办事处的一纠纷,历时十余天,查清纠纷实际情况,评估法律风险,提出多个方案,供政府决策。

在开展义务“法律体检”活动中,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义务“法律体检”活动,共为40余家企业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审查劳动合同和各类经济合同400余份,规范管理制度200余个,出具律师函21份,切实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形成和谐劳动关系,防范生产经营风险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坚定了全市广大律师的理想信念,增强了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端正了律师的执业理念; 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行业为民服务的措施,进一步弘扬律师行业为民服务的宗旨,展示我市律师行业良好的精神风貌。今年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共计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法律顾问181家;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354件,其中刑事辩护324件,民事代理诉讼案件972件,行政诉讼代理58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件;开展法律咨询1877人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65件;办理农民工、妇女、未成年等法律援助案件120件,为公益事业捐款6.8万余元。

三、抓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律师行业的党员队伍素质

各律所党支部经常利用党课、政治学习、党员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增强了党性意识,坚定了理想信念。通过开展 “党员挂牌上岗”、“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党员责任区”等具有行业特点的活动,增强了党员律师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

由于律师党总支成立才一个多月,加上本人能力和水平,律师党建工作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下一步工作中,本人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抓好,抓出成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抓好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情神。

二是进一步增强抓律师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抓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建立健全党总支各项规章制度,将律师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指导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抓好党建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2014年1月18日

第二篇:律公科工作述职报告

文章标题:律公科工作述职报告

局党委:

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我于3月底来到律公科工作。在律公科工作的3个多月里,我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厅各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律师、公证行业的管理,积极参与各项中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3个多月来的有关工作情况向局党委报告如下:

一、抓管理,促进律师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

律师工作是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律师的管理十分重要。我到律公科后,在抓律师的管理上,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了目标责任。3月底,根据全省的精神制定了全市《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对我市侓师事务所和律师2014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强化了考核机制,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通过的将予以暂缓年检注册。二是狠抓了制度建设。按照省厅要求建立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检查制度》,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对所内重大事项进行汇报,同时定期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实行了一月一报告,一季一检查,半年一通报的办法。6月份,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原则,神农律师事务所就有关律师代理裴作斌一案的情况进行了汇报。三是严格了年检注册。5月份,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全市5个律师事务所和43名律师提交的年检注册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实行了严格把关。凡材料不齐全的一律退回补齐,凡达不到省厅年检注册要求的一律责令整改。通过初审,对1个律师事务所、15名律师个人的申报材料提出了整改补办的要求。

二、抓服务,力求做到优质高效快捷

为律师、公证等相关管理对象提供服务是律公科的工作职责之一。到律公科后,3个多月来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备案工作。这是为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申请律师执业,或未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一项储备人才信息服务工作。4月份,我已为18人办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备案。二是为律师、公证员以及相关实习人员办理有关证件的申请、变更等事宜。3个多月来,共为5名执业律师、2名公证员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为4名律师、9名实习人员办理了执业登记和实习申请的手续。三是做好了省厅有关会费的收缴工作。6月份,共收缴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86500元,上缴省厅27240元(其中,经过多方努力少交省厅3000多元),为局创收59260元。四是认真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5月份,我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司法考试培训,并根据省厅的要求进行了了司法考试报名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同时还想方设法在不增加硬件设备的情况下,能够满足省厅对司法考试报名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6月份,完成了对我市110多名网上报名人员报名信息的初审。目前,司法考试报名的现场确认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三、抓配合,全力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做好全局乃至全市的中心工作是服务大局的要求。在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上,我主要做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安排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4月份,印发了《全市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安排意见》,对全年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活动进行了总体安排。目前,已开展信访接待活动5次,参与接访律师10人。此外,还对因故未能参加接访活动的律师,要求其作出了书面情况说明。二是认真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局的统一安排,我于4月份参与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并完成了一份调研报告上交省厅。三是全力配合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6月份,按照局的统一部署,我参与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到xx市作了为期一周的督办和调研。

总之,我到律公科的3个多月来,在局党委和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局各科室的支持、帮助、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尽管如此,但我也深深地感到,我到律公科的时间还不长,有许多工作还不够熟悉,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还差距甚远,还需要向其它科室不断学习。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积极进取、虚心学习,紧密团结在局党委的周围,为局党委实现07年的工作目标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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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天津律协工作简讯

天津律协工作简讯

[2014]第4期

总第30期

天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编2014年7月24日

【业务研讨及培训工作】

4月17日,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行政诉讼实务培训。讲座邀请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厅副庭长刘莉就行政诉讼法律实务进行了讲解。近70余名律师参加培训。

4月21日—29日,市律协举办了2014年度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班(第一期)。173名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4月28日,市律协与市司法局律管处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律师法》”专题讲座。讲座邀请了司法部律公司副司长周院生就《律师法》出台背景、主要修改内容以及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讲解。

—1—

办了主题为“劳动立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勉就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现复杂化、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和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向律师们做了介绍。与会者对劳动法实施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

5月15日,新《律师法》与刑诉法衔接专题研讨会在市律协会议室召开。市律协会长韩刚、副会长李宁,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史玉荣,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新修订的《律师法》与现行刑诉法之间存在的法律效力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决定由公、检、法、司有关部门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协调磋商后达成共识,采用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加以解决,确保新《律师法》的正确实施。

5月24-25日,市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创业板上市发行与私募股权融资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国内多名相关领域专家就国内外资本市场形势分析、创业板市场介绍、中小企业上市前股份制改革、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以及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实务操作等内容进行了讲解。近60位委员律师参加。

了“执业三年以下(含三年)律师刑事业务”培训。刑委会副主任杨玉芙就律师从事刑事业务的基本规范、应注意的基本问题、《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6月6日,第二届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结束。市律协投送优秀调研论文二十篇,共有六篇获奖,其中一等奖一篇 、二等奖二篇、三等奖三篇。

6月17日,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劳动立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系列研讨会

(二)”。研讨会邀请了天津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李延军处长做主题演讲。会议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精神、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变化与调整进行了研讨。会议同时确定了新一届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及常务委员名单。

6月18日,天津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了美国金融证券法律制度讲座。讲座邀请了美国加州律师、客座教授梁福麟律师主讲。讲座就美国证券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美国对冲基金的特点,美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境外上市的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介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协、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领导 送:各省、区、市律师协会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理事

发:各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印200份存档5份)

第四篇:市律协纪委年终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市律协纪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群众观、政绩观,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较好地保障了律师行业拓展与规范,律师行业的党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今年工作成效

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市律协纪委根据新时期纪委工作的需要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经过认真充分的调研和探索,初步形成了具有律师行业特色的“党风带行风,行风促党风,党风、行风同步发展”的工作思路。一年来,市律协纪委以教育和规范为突破口,狠抓律师行业党风、行风建设,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纪律和政治保证。

今年市律协纪委工作可以概括为:开展了四项教育,实施了四项规范,取得了三大成效。

开展了四项教育:一是高质量地开展了律师行业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在律协党委的组织协调下,天册、星韵、浙杭、援手等16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14年9月以后加入党的组织和进入杭州市律师行业的38名中共党员,统一集中在星韵、天册、凯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参加了此次教育。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从7月下旬正式启动到11月底结束,前后历时四个多月。在教育活动中,律协党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真抓实干,创新载体,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如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党员示范岗,天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专门邀请老红军子弟《体坛》报记者龚建平作《重走长征路》的报告等。9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耀梁、市政法委副书记迟爱国视察了市律协党委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充分肯定了本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成绩。

二是以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在全行业开展“回头看”教育。各党支部按照律协党委年初工作部署,参照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七个一”工作:4月底组织律师党员参观杭州市历史展览;7月前举办了以“律师党员先进性”应体现在哪些方面的征文,并将获奖征文材料编印成册下发至每个党员;9月中旬,律协党委组织各党支部书记赴伟人故居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各党支部每季向律师事务所提合理化建议一次;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和群众座谈会等等。总的来看,绝大多数党支部都很重视“回头看”工作,充分地将支部工作融入到了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中去。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纪律观念,是律协党委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协党委领导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执业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并结合各种活动开展相应的教育。新出台的《杭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全体执业律师必须参加;11月18日市律协举办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律协党委书记方绍清同志就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内容作了重要讲话。

四是加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引导党员律师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律师的应有贡献。5月,及时转发了中共杭州市纪委“关于共产党员信访行为的规定”。要求全市律师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特别值得提及的是,针对当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这一重要课题,律协党委书记方绍清同志亲自带头,深入调研,撰写了《浅谈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之重要作用》,客观全面地评价了律师参与信访,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和意义,并多次获奖,较好地向外界宣传了律师为维护社会稳定所作出的贡献。

实施了四项规范:一是规范了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对基层党支部的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方法、学习所要达到的效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了学习要进思想、进工作、进生活,重视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增强学习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提高党性修养,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争当标兵模范。

二是规范党的组织建设。明确了组织建设内容,凡有3名党员律师的事务所应建立党的支部,7名以上党员律师事务所应设党的支部委员会,每二年或三年参照律协党委拟制的党支部书记人选条件,报经律协党委批准,按时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落实律协党委提议的今后聘请行政人员时,注意将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聘请到行政岗位,实行党务行政一肩挑。重视和指导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工作。

三是规范了党的作风建设。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要求基层党支部从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出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永保党的先进性,自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多为群众做善事、好事,诚信执业、守

第五篇: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工作细则

武汉市律师协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专委会作用,推动本市律师在公司法领域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武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讨论稿)》(以下简称“《活动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专委会为经武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设立的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根据《活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开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和业务研讨,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增加律师之间在公司法领域的经验交流,提高专业律师的执业水平。

(二) 对公司法领域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在本市律师范围内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 在总结执业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业务预测展望,提出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四) 对有影响的公司法案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五) 就涉及公司法领域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立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加强与省内外律师之间、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合作,同时建立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与其他相关各界良性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拓展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领域和深度。

(七) 行业宣传,即宣传公司领域专业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律师从事公司业务情况及发展,提高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

(八) 市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经律师事务所推荐,本人可以向市律协及本专委会提出成为本专委会委员的申请:

(一)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

工作满5年,且主要从事公司领域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 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公司法实务经验丰富,发表过公司法领域论文或专著或承办过公司法领域内较有影响的案例;

(四) 热心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的探索、研讨,愿意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具有较强的公益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愿意积极主动地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前条所述条件的执业律师提出申请以后,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担任本专委会的研讨员,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但不参与表决等限于委员身份的活动。

担任研讨员6个月以上且完成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工作的,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后,转为本专委会正式委员。

本专委会委员名单每年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条本专委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 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

(二) 积极参与公司法领域律师业务能力建设,发挥自己在公司法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三) 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 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 积极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条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 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三) 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监督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

第七条本专委会委员(或研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或研讨员)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书面向专委会秘书请假,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二) 研讨员在考察期内累积两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委员在一个年度中累积3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含担任研讨员期间请假次数)的;

(三) 在一个年度内未向本专委会提交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五) 不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的;

(六) 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 有其他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本专委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聘请顾问。顾问享有应邀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顾问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自主选择接受承担本专委会邀请其完成的相关工作。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人选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人选由主任提名,报市律协秘书处同意。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在公司法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公司法业务研究、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提名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候选人;

(二) 召集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三) 执行本专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臵工作;

(四) 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委会名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 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专委会申请,市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本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或者由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本专委会指导、执行机构。主任会议一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 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增补和取消本专委会委员、研讨员资格;

(二) 决定本专委会顾问的聘请;

(三) 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

(四) 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

(五) 落实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六) 向市律协提出本专委会年度活动经费及下年度预算;

(七) 与部、省及其他城市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

(八) 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九) 就律师的专业评优、境内外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十) 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一) 向本专委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 完成市律协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经过主任会议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请主任会议组织本专委会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业务活动或全体会议的方案、内容及议程等应当至少提前10日经主任会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委员、研讨员和顾问。

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超过半数的委员和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本专委会方得举行全体会

议。超过半数的出席委员一致同意方得做出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召开时,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到,未签到者视为缺席。

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参会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组织委员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一) 在本专委会网络信息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和专业意见;

(二) 在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实务交流和咨询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

(三) 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本专委会可下设专业问题分论坛,负责组织具体专业方向的学习、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针对公司法业务涉及的若干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以及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发表学理解释意见,应当审慎严谨,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市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活动经费由主任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专委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武汉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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