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我检查报告范文
第一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我检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14]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14]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14]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14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14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1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14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 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14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14]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县(如大关、威信)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二)个别县(如镇雄)对煤碳开采的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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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14]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14]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14]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14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14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1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14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14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14]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县(如大关、威信)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二)个别县(如镇雄)对煤碳开采的排污费由县政府统征办征收后,未及时、足额进行解缴。
(三)由于各县区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漏征情况。
(四)部分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
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五)部分县区企业改制,环保投入相对增加,企业负担过大,导致企业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
(六)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我市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我市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三)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个别县不按程序解缴排污费和未按规定取消“过渡帐户”等问题,市环保局将督促相关县环保局限期改正。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需要。
第三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14]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14]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14]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14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14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1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14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14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14]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lt;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lt;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
第四篇: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收费工作实行“一级收费,两级管理”的征收体制,即由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关于提高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的种类
超标排污费:包括超标污水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超标废渣排污费。
二氧化硫排污费;
三项收费:提高标准排污费,加倍收费、滞纳金。
三、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者申报的排污种类、超标情况、排污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按每年提高收费标准百分之五加征提高标准排污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倍收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b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c 国家和市、区、县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d 采取稀释等不正当手段排放污染物或谎报排污情况的;
e 使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有d、e两种情况的单位,除立即改正或限期停止使用外,排放的污染物未超标的,按超标五倍以内收费。
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经核定属实,从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者必须如实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征收排污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每月1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交纳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后十天内,到所在辖区的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向缴费人开具“北京市排污收费专用票据”。"
对逾期不缴纳或少缴纳者,由环保部门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区、县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取的中央部属和市属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上缴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于次月10日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正确,及时办理缴入国库的手续。同时,对区、县属及以下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按月缴入区、县财政。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及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改变收费范围,变相下达收费指标、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认真查处。收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统一由市环保局负责申请办理;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到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公示制度。
各区县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使用经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排污收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计财处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
五、排污费资金的使用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排污费资金使用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重点用于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废”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其他治理污染项目;
为实现节能、降耗、减污而进行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监督性监测、监察及环保专用仪器、设备的补助费用;
防治污染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开发费用;
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贴息;
结合北京市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要求,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等。
申请使用排污费资金的单位,应编制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环保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统一安排资金。
第五篇: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坚决杜绝教育内部乱收支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财务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2、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健全财务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3、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4、收入管理: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2)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票据。
(3)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收入,更不得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4)各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5、支出管理:
(1)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用经费等。
(2)严格控制招待费、差旅费等公务费支出,学习期间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获得文凭后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3)在支出按排中,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发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将这部分支出留下缺口,而优先安排发展方面支出,所有支出必须按年度计划用款,严禁发生超计划支出。
(4)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票据要合法,具备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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