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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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购房人 ,在我公司(单位)开发的 购买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产,因其购房资金不足,现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万元整,期限 年。
我公司(单位)愿意为其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为止。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贵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保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不仅广泛应用于新房的购买,而且在二手房购买上的应用也十分普遍。由于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比现行的商贷利率低了近两个百分点,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现代都市人在住房贷款上的首选。目前利用公积金建设保障型住房的地区越来越多,投资者也可以多加留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优势和使用诀窍
1、贷足额度尽享利率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利率低。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94%,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
3.87%,两者相差2.07个百分点。
假设小夫妻各自所在公司都有参加公积金计划,之前两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现在计划购置一套100平方米价值100万元的住房,首付款预计40万元,这样按照当地的规定,他们两人最高可以申请20年的公积金住房贷款为60万元,这样以后每月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和约3595元
按照贷款60万元、20年计算:
公积金贷款,每月支付3 595元,合计支付利息:3 595×20年×12期–600
000=262 800元。
商业贷款,每月支付4 278元,合计支付利息:4 278×20年×12期–600 000=426 720元。
即公积金贷款比商业性贷款,每月少支付683元,合计利息节省163 920元。这种利息差还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进一步拉大,公积金贷款大大降低了我们的还贷压力。而且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给予我们的优惠,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就应尽可能贷足公积金贷款。
2、还款方式灵活,提前还款方便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极为灵活,借款人只要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非常便于借款人的资金安排。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如果是非一次性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为1万或5万的倍数,而公积金贷款则无具体规定,只要大于“最低还款额”的,全部视为提前还款金额。商业贷款对于提前还款次数有明确规定,而公积金贷款则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人甚至可按月随时调整自己的提前还款额。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所贷本金和利息,目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按日计息,以放款日为计息起点。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所冲金额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金额全部冲抵贷款本金。
3、贷款成数高,期限长
商业贷款最高一般只能贷到七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到八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小。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长,相应每月还款金额较
少。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最高只能贷到25年,而且大多数二手房最高只能贷到20年,无形中造成月供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4、各项限制少,选择余地大
公积金贷款对房龄限制较灵活,而商业贷款对于房屋年龄的限制较严,大部分银行对于19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贷款,并且贷款年限随着房龄的增长而缩短。而公积金贷款对于房龄的限制较少,房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超过50年即可。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必须小于65周岁,而公积金贷款则对借款人年龄无限制。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手续比商业性贷款要复杂很多。商业性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于贷款银行,只要银行通过审批即可办理其他手续。而公积金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于当地公积金中心,代理银行在完成初审后还需再送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此环节会比商业性贷款长至少15~25个工作日。
二、申请手续无论是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借款人都可以到缴存银行申请领取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借款人填写书面申请书,所属单位审批并盖章同意,带上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缴存银行专窗办理提取就行。从第一次提取开始,以后每半年才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本息一致。
贷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支付最低还款额后,若有富余支付能力,最好
每期能多还款。每月多支付的金额将会直接冲抵贷款本金,对贷款人而言只会降低还款总利息,缩短还款日期,有益无害。
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借款人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后再购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只要还清贷款并符合公积金缴存规定的,也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注意事项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配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且所购房屋须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须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备有相当于购买住房总价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本息怎样偿还?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归还贷款。在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储存余
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授权书》,并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在正常还款以后办理。
第三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4-08-06 15:42:31 作者:本站 来源: 阅读次数:7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
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
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二手房:
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违反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或其他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月检查、监督担保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贷款。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2014]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产品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产品说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一、申请办理贷款时您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客户,请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请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币种
人民币
三、贷款限额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笔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如果您购买的住房是房改房,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不超过65岁。
五、贷款担保
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房产抵押、权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指不转移您对房产的占有,而将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指您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如国库券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指由第三方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提供(本文来源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发放
贷款的发放采用转账方式,即借款合同生效后,中国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内。
七、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采取月均还款法,即您可以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可用您本人,也可用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提前还款,应当在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适用对象
具有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企业职工。
办理流程
请您接洽中行相关网点。
温馨提示
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较多,如有更多疑问,可向当地挂有“理想之家”品牌标识的中国银行网点进行咨询或者拨打95566。
第五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产品优点: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缓解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个人客户操作流程如下:
①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建设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②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③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④支用款项。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⑤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⑥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建设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⑦贷款结清。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