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扬拾金不昧感谢信范文
第一篇:一封表扬拾金不昧的感谢信 范文
关键字:感谢信
一封表扬拾金不昧的感谢信
民进自强进修学院:
12月5日晚,我女儿刘秋韵在贵校英语语法班听课后,将手机和mp3遗忘在教室,一封表扬拾金不昧的感谢信 范文。来源:范文中国www.haoword.com当天值班的某师傅(很遗憾我们至今都不知道他的姓名)拾到后,急我们所急,立即拨通手机中的几个号码,了解到机主的信息,很快和我们取得了联系。当时已经是夜里11点钟,师傅一直等我们到来,耐心地办完规定的手续,将失物交到我们手中。我们怀着感激的心情向他道谢时,他谦虚地说:我的工作就是为同学、老师和家长服务,这是我应该做的。这种爱岗敬业、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让我们非常感动,感谢信《一封表扬拾金不昧的感谢信 范文》。
我们深深体会到了贵校不仅有精湛的教学水准,还有良好的管理作风。孩子听了贵校的第一堂辅导课,回来就兴奋地对我们说:张老师的课讲得非常好,好多以前没搞清楚的问题,在老师的讲解下都豁然开朗了。贵校员工和教师的高素质充分体现了贵校优质的管理水平和治校水平,不愧为教书育人的先进单位。我们希望这封感谢信表达我们的感激和崇敬之情。
学生家长:上海师大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刘泽民朱渝
第二篇:拾金不昧表扬稿
拾金不昧表扬稿
昨天,初一(1)班的刘巧娟同学在校门口捡到人民币100元,在金钱面前她没有动私心,而是立即将现金交给了我,她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是我校“规范学生行为,争做文明学生”养成教育的典型模范。希望我校学生从这位同学手中接过拾金不昧这粒种子继续相互传递,让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在这里继续发扬光大。
正值全国开展学雷锋运动之际,初一(1班)刘巧娟同学高尚的行为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现学校会对初一(1班)刘巧娟同学的行为提出通报表扬,并号召全体同学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将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内化为自身素质的提高,将学雷锋运动推向高潮,争做文明中学生!
草川中学
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第三篇:拾金不昧表扬稿
拾金不昧表扬稿
四年级2班石岩同学于2014年4月25日拾到人民币20元,在金钱面前他没有动心,而是立即上于失主。
石岩同学面对金钱毫不动心,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是我校抓文明习惯养成教育的典型结果。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在我金泽校园里开花,成为我们的骄傲!希望我们金泽小学的同学们从这位同学的手中接过拾金不昧这粒种子继续相互传递,让传统美德在这里继续发扬光大,开出更美丽的花朵!
第四篇:拾金不昧表扬稿
表扬伍吉辉拾金不昧的精神
亲爱的同学们:
拾金不昧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长沙又是雷锋同志的故乡,我们更应该学习伍吉辉同学的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
伍吉辉,c100班的学生,于2014年11月7日早上在到教室上课时,在校园内拾到600元现金,在金钱面前他没有动私心,而是及时上交给班主任老师。学校对此贴出了失物招领启示,今天已有失主过来找回了失物。他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是我校“规范学生行为,争做文明学生”养成教育的典型模范。希望我校学生从伍吉辉同学手中接过拾金不昧这粒种子继续相互传递,让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在这里继续发扬光大。
伍吉辉同学高尚的行为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现学生会对c100班伍吉辉同学的行为提出通报表扬,并号召全体同学向他学习,学习他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将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内化为自身素质的提高,争做文明学生!
学生会校友部关爱协会宣2014年11月8日
第五篇:关于表扬拾金不昧行为的通知
关于表扬拾金不昧行为的通知
尊敬的经营户朋友,管理公司的全体员工:
你们好!
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这个被认为“金钱至上”的社会,这种精神更显得尤为珍贵,那些拾金不昧的人们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更加值得我们传颂和学习。
2014年8月14日,管理公司保洁部员工戴国苏在c区值班时,拾到c038号商铺遗落的商品并将其送还经营户,其精神难能可贵,值得大家学习。
2014年8月19日,b区086号城市佳人的工作人员拾到顾客晓燕遗失的手机一台,并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归还,体现了当代青年优秀的精神风貌。
2014年8月22日,a区618号经营户朋友拾到顾客何水秀遗失的手机一台,并及时还给了失主,该经营户的行为值得赞扬,是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拾金不昧的精神正在处处绽放,服务顾客,服务社会,乐于助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奉献中体现个人价值,拾金不昧是美德,是品质,是责任,是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让我们携手将这种良好的精神继续传承下去!
长沙金满地商业街
二〇一四年八月
(本文来源:http:///noticedetail.aspx?id=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