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感谢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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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感谢信
国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2014年对于中国各行各业都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很多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国隆集团凭借自己卓越的战略眼光和雄厚的实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殖健康援助活动”项目,捐赠总价值壹亿参千肆佰万元的生殖道康复治疗仪500套,在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仅代表受捐助单位以及项目实施惠及的广大群众。对国隆集团的战略眼光和务实义举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国隆集团的爱心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隆集团的慷慨捐赠,充分体现了国隆集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国人的身体健康水平,特别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广大女性朋友的健康水平为己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做好实践。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视社会公信力为生命,一定恪尽职守管好用好国隆集团捐赠的设备,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组织,在国隆集团的大力支持下,把这一惠民项目做实做好,通过项目实施为育龄群众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促进我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做出新的贡献。
祝国隆事业蒸蒸日上,再创辉煌!
第二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协议书
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人):
乙方(受赠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为增进人口福利和家庭幸福,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下述第项之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赠财产。
1.现金:(人民币/其它)(大写)。
2.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3.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和质量瑕疵。
第三条捐赠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四条甲方应按下述时间、地点及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赠财产: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乙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甲乙双方按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本协议成立后,捐赠财产交付前,因故致使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本协议需双面打印
第九条因捐赠财产权利瑕疵而致第三方向乙方追索,或因捐赠财产质量瑕疵使乙方或受益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十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商甲方书面同意。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捐赠帐户信息:
人民币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市支行
人民币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人民币帐号:0201402909014407253
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外币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外币帐号:00039508091014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盖章):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住(请您支持wwW.hAOWoRD.COM)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62179002,62174219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本协议需双面打印
第三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每半年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3月31日
第四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c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不设限定地域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621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九)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募捐资金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或海外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3 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福利关爱基金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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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关爱基金会管理办法
为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缓解员工在特殊情况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做到一人有难大家关心,体现公司“家”的温暖,切实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公司决定成立“福利关爱基金会”,并对基金规范管理。
1、为了使福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途明确化、募集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2、基金的来源
2.1 公司所有违反厂纪厂规所扣罚款。
2.2 全厂所有员工按薪资的2‰的标准,每月由财务在工资中统一缴扣,直接纳入基金会。
2.3全厂每月缴扣多少基金,公司拿出相应的数目以做支持.
2.4 基金长期接受捐款,自愿捐款每人1元起.
2.5 财务部对捐款收集情况作详细登记并在每月10日前将所收集到的款项及捐款记录表交到基金管理组.
3、基金用途
3.1基金用于救助因特别经济困难且曾向本基金捐过款的公司员工。
3.2基金用于各项员工共同参与的公共活动之相关辅助性费用.(公司正常费用除外)
4、基金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4.1 设立基金管理小组对基金进行管理,基金管理小组由公司部门领导及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小组组长由一名公司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共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4.2 基金管理小组职责
4.2.1 制定和修改本细则。
4.2.2 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4.2.3 定期向员工公布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4.2.4 决定与本基金有关的其它重大事宜。
4.3 基金管理要求
4.3.1 对捐款人造册登记存档。
4.3.2 设立专门账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3.3 每月向员工公布基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
4.4 基金使用规定
4.4.1 基金必须经下列程序方可动用。
员工申请---进行组织调查---小组讨论通过----给予救助---动用基金
4.2.2 基金管理小组讨论决定救助后,同时决定救助金额。本基金关爱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
4.4.3 小组长负责对员工申请处理情况记录备案。
5.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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