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停车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范文

(作者:qquser2802494815时间:2022-08-12 11:19:54)

智慧停车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项  目  名  称:                            

授予方(甲方):                            

被授予方(乙方):  (中标人名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范围及期限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五章  运营和服务

第六章 收入和回报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八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九章  协议解除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其它约定

甲方: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行政机关(下称“政府方”),并由太和县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  (中标人名称)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太和县城管局县城区立体停车库及智慧停车项目(项目编号:                   )”签订本协议(下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就                     智慧停车项目特许经营权,双方在此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协议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         

(2)“乙方”: 中标人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         智慧停车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4)“设计-建设-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实施机构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实施机构的模式;

(5)“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     智慧停车项目特许经营权;

(6)“项目公司”:指由乙方在项目所在地组建或与合作方组建的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公司。本协议中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相应的项目公司承继。

(7)“本项目设施”:指本项目所涉及的立体停车库、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的相关设施,而不包括乙方或项目公司在太和县开发建厂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等;

(8)“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与运营期之和;

(9)“建设期”: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到本项工程交/竣工验收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10)“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交/竣工验收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结束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11)“试运营期”:指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本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部分运营的条件,得到甲方认可前提下开始试运营之日起到本项工程整体交/竣工验收之日止。

(12)“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及项目公司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利;

(13)“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14)“工程设备” :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或项目公司采购的临时构成或永久构成本项目产出中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15)“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6)“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本项目的场所,以及在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的供实施本项目的任何其他场所。

(17)项目用地:指为满足本项目建设与正常运营所需,经政府方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建设用地。

(18)变更:指在建设期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施工过程、施工方法、设备、设施等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19)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由施工协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20)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包括各类专项验收。

(21)“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22条所规定的含义。

(22)“政府部门”:指

(a)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阜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d)太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在协议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1.3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让者和获准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让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6)任何章、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第2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2.1 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5号)等规定,甲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乙方作为特许经营者,并依法确定法律关系。为了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建设。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受太和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的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协议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

(4)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协议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第4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给乙方。

第5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构成协议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协议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法律文件;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谈纪要、承诺书等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补充协议》(如有);

(4)《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

(5)中标(成交)通知书;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经备案的施工图及批准后的变更设计;

(10)包括但不限于经批准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等审批资料;

(11)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5.2协议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5.3本协议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效力或任何条款。

5.4原则上后期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协议,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协议精神。

第六条前置条件

6.1在太和县成立运营管理公司并在太和缴纳相应税费;

6.2在太和投资建设年产20000台(套)智能停车专用设备制造项目,项目用地50亩,容积率不低于1.1;

6.3按照县城管局要求,在城区干道预留部分公共停车位。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在协议中拥有以下监管权利:

(1)督促乙方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2)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程,督促乙方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监督乙方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4)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5)依法查处乙方的违法行为;

(6)监督检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2在立体停车库和智慧停车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立体停车库和智慧停车项目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6.3 在建设期间,甲方应在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

6.4 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6.5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利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管理所必须的批准。

6.6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及管理,除非因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

6.7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8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

第7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在太和县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并组织实施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对该立体停车库和智慧停车项目的使用者收取服务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如停车位使用费、财政补贴收入(如有)、充电桩充电费及洗车费、快修费等配套服务费)。在特许期满后,将本项目所涉及的立体停车库、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的相关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而不包括项目公司在太和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等;

7.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已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

7.3乙方及项目公司是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及项目公司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监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4在项目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在项目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车辆财产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6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项目设施影响乙方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

7.7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后有权重新确认新的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7.8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

7.9乙方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及维修人员;

7.10乙方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环保等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按标准收取服务费,符合环保、节能指标。

7.11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

7.12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特许经营范围及期限

第8条特许经营范围

8.1项目内容 

8.1.1项目地点: 

8.1.2项目主要建设运营内容:

8.2甲方提供的条件

8.2.1甲方授予乙方实施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8.2.2合作期内,本项目土地(不含投资建厂部分)由甲方提供土地无偿使用;

8.2.3合作期内,为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及正常运营,甲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

8.2.4合作期内,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获得政策优惠。

8.3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为:

8.3.1在特许经营期内,对停车场、立体车库、路边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8.3.2在特许经营期内向停车场、立体车库、路边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如停车费、财政补贴收入(如有)、充电桩充电费及洗车费、快修费等配套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局定价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

8.3.3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8.3.4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将本项目全部资产、设施和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甲方。此项不涉及乙方或项目公司在太和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等。

8.3.5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8.4项目资产权属

8.4.1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于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无偿使用本项目用地。

8.4.2乙方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资产产权归属于政府方所有,乙方仅拥有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特许经营权。

8.4.3 本项目不涉及拆迁费、土地费,项目建设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8.4.4在特许期内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需对站场进行征收、征用或进行其他处分,乙方须服从,同时甲方按照同等地段、同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在与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对乙方进行补偿,方可进行。

8.4.5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该公共停车场项目(包含商业部分)资产所有权。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经营权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4.6特许经营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甲方不提供融资担保。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融资,提供融资过程中应由政府方提供的相关合规性资料。

第9条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年,自201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其中建设期预计3年,分阶段实施,根据建设进度安排,本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部分运营的条件,得到甲方认可前提下可开始试运营。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本项目项下收益(利润)如无法覆盖项目前期投资及对应的财务成本时,甲方应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具体延长时间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但至少应保证本项目项下收益(利润)能够覆盖项目前期投资及对应的财务成本。

第10条履约保证金

10.1本协议正式签署后三十(3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建设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在建设期内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项目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10.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后十(10)日内,归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10条建设期、审批事项和质量安全

10.1本项目建设期从甲乙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开始,到本项目交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或甲方认可其可以运营之日止。

10.2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期限顺延。

10.3如果因乙方原因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利,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

10.5乙方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种手续,甲方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在该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承担一切质量安全责任。

第11条工程变更

11.1 建设方案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建设标准)、土地规划变更等实质性的改变建设结果的行为,视为对建设方案的变更。

11.2 建设方案的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并协商解决。

11.3 在建设期内,甲方出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等目的,在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可与乙方协商进行设计变更。

第12条项目验收

12.1乙方申请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具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项目投入运营前的各项手续。

12.2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第13条工程质量与保修

13.1本项目新建智能化停车设施,项目设计、建设、产品性能、验收应满足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规程要求:

①《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8-2010);

②《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

③《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④《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⑤《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⑥《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

⑦《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⑧《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2008);

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⑩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五章  运营和服务

第14条 运营和服务

14.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期限内应自行承担运营服务的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负责整个工程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14.2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

14.3试运营期间,乙方负责完成试运营期间的各项整改、维修、调试、试运营管理工作,以及员工的管理培训、技术培训、特殊岗位的上岗培训等工作,逐步建立起运营服务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并做好试运营期间的各项记录。

14.4乙方承担试运营期间的各项改正、调整等行为而增加的费用或损失。

14.5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对本项目中立体车库、路边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经营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乙方有权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应自行承担运营成本,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风险和责任。

14.6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14.7公共停车场项目建成投用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4.8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拥有检查的权利。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14.9 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14.10 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协议目的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

第15条 运营服务变更

15.1 运营服务变更条件

特许经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双方协商后,可变更运营服务标准及内容:

(1)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运营模式已经无法继续运营的;

(2)运营团队运营资质发生变化,无法继续保持项目运营所需资格的。

15.2 变更程序

发生15.1 所述情形,确需实质性的变更运营内容的,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第16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16.1 维护方案编制

协议生效后、开始运营前,乙方应编制项目维护方案。

维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期间计划内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的时间、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

16.2 运营维护的主体与费用

运营期间发生的计划内的资产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第17条 更新改造或追加投资

运营期间发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时,双方需达成一致并进行确认。

第六章 收入和回报

第18条 项目运营收入

18.1 本项目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充电桩充电费及洗车费、快修费等配套服务费;项目设施破坏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暂停或取消收费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依据项目建设运营而获得的数据运营、报告、出版等其他合法经营收入;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收入。

18.2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通过使用者付费模式实现其投资回报并获得合理利润。

第19条 其他收入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资金以及各项政府补贴,计入当年乙方收入。

第20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本项目收费定价主要涉及运营期内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定价。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市场化运营应当遵循服务公众需求和民生福利、公法和私法双重规制的原则,应受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控制规划的制约,同时价格机制上也应考虑不同类型和不同地段的特点,合理确定定价模式。停车场收费单价按照阜阳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进行定价或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但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21条 本项目的移交

21.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协议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或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1.2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21.2.1 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资料,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21.2.2 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21.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21.2.4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21.2.5 在移交之日,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1.2.6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结束和终止。

21.3 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21.3.1 本项目所有立体停车库和智慧停车设施,包含正常运营时的通道及出入口等。移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限制或影响该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运行。此项不涉及乙方或项目公司在太和县购买的土地及投资建设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等。

21.3.2 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

21.3.3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21.4 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5 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21.6 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22条 不可抗力

22.1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协议义务,且通过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2.1.1 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

22.1.2 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

22.1.3 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22.1.4 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22.1.5 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

22.1.6. 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2.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2.3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22.4.甲方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

22.5. 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人民政府征用、征收的,政府按实际投资金额和合理的剩余经营年限预估收益进行补偿。

22.8.本协议签订后,如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协议能继续执行。

第九章  协议解除

第23条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2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事实上已经不能或不再运营或维护项目设施;

(2)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的;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十日或每年累计三十日无故中止运营项目设施;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

(5)根据适用法律,乙方存在非法融资行为或宣告破产的;

(6)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7)不按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允许,进行施工或运营的情况。

23.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者经济实体;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第24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移交程序

因出现本协议第23条约定情形而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视为移交项目设施的移交日。自移交日起的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其在项目资产中的所有权益。并按照特许经营期满时的移交约定进行移交。为保证项目设施服务的连续性,乙方应允许甲方提前介入管理项目设施。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25条 违约责任

25.1如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本协议第23条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应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25.2 如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本协议第23条第2项约定情形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赔偿。 

25.3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和项目涉及的主管单位如城乡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消防、交巡警等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停车位的选址及最终数量按城管、城乡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消防、交管等部门的审定后的方案为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26条 争议解决

26.1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

26.2如穷尽上述程序仍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6.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十二章  其它约定

第27条 主体变更

27.1 甲方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则承继甲方权利的新的主体应:

(1)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27.2 乙方变更

乙方应接受并完全承担原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

第28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陆份、乙方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9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见证方: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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