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协议书范文
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贾寨车管所北500米路西
联系方式:
为保证甲方车辆正常、安全运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维修技术标准
依据汽车维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和使用手册等要求为标准。
第二条:服务范围、内容及方式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等,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修理好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3、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维修单”(以下均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乙方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检查,对所需更换配件进行统计后向甲方报价,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或更换;
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上述派工单约定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5、甲方供应配件以原厂配件为主,本着“优质、节约 ”原则弃劣选优,在不影响维修质量和车辆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以修复为主、尽量减少维修费用;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但涉及环保的危险废弃物,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6、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优先快修,24小时服务,市区5公里内免费拖车救援,市区外(含郊县)只收过路、过桥费和燃油费用;
7、合同履行期间,提供免费车辆技术检测、保养免收工时费;
8、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实行售后跟踪服务;
9、车辆维修经乙方质量检测和甲方送修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
第三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配件(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副厂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的,且乙方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应事先告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转向系统、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采用副厂配件;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根据甲方保修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期限在《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基础上延长如下:
(1)大修:总成大修的半年或行驶8000公里;
(2)三级保养的:60天或行驶5000公里;
(3)二级保养的:30天或3000公里;
(4)一级保养的、专项修理、小修的所更换部件实行有限保修。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起算;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联系其它修理企业维修,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维修后的验收
1、交付时间: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10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车做漆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交付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时,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上签字或签章。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3、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的维修必须经过本公司二类维修店的检验员验收。
第五条:维修价格
1、材料价格不高于同城同车型特约维修站及同级别维修单位;
2、管理费、材料费不能高于市场价,发现高出部分,甲方有权拒付。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方式
1、车辆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每3个月的末月25日前向甲方交付甲方在乙方处所产生的三个月的维修明细帐目;
2、甲方确认维修凭据后,乙方即可为甲方提供正规收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
3、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次月25日前支付全部费用;
4、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账号,因账号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付款延迟或者付款错误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名称: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税号:9
地址:
账号和开户行:
乙方名称:
税号: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双方责任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2、乙方应及时开具并交付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全部维修结算清单,如延期开具或交付发票,甲方可推迟支付费用;
3、对于派工单上无甲方送修人员签名确认的维修业务,甲方可拒付相关费用;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500元违约金。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日内,应当将车辆退回给甲方;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增加维修费用的,应当用传真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2天内应当给予答复。如果未答复,乙方不可进行修理,待甲方确认后再进行维修;
6、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必要的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在保修期内,属于配件质量原因导致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8、甲方应遵守乙方修理厂区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乙方的维修;
9、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维修完毕或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本次维修已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及通知
1、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在合同中明示的地址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产生争议后进入诉讼的各个阶段,甲方向乙方邮寄满三日视为履行了送达义务。乙方前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原地址仍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新合同,也可以期满后终止履行;
2、双方应友好合作,履行协议条款,若需变更或终止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