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合作协议范文
甲方(业主方):
乙方(投资方):
第1节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合作。
第2节 项目名称、内容、目标和期限
2.1 项目名称: 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内容:乙方在甲方约平方米建筑物屋顶上建设MW(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所发光伏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公共电网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
2.3 项目目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均发电万kWh(以实际年发电量为准),促进甲方节能降耗与降低成本。
2.4合作期限(节能效益分享期):本项目建成验收并双方确认试发电成功后的25年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有效。合作期满后,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本协议可协商后续签。如不再续约,乙方负责将光伏发电设备撤出,建筑物屋顶原装修复,双方合作即行终止。
第3节 合作模式
3.1乙方为项目的所有者,负责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3.2.甲方免费提供拥有产权的乙方认可的合格建筑物屋顶,位于地址:的建筑屋顶(共计屋顶面积约平方米以及项目电气设备等所需的安装场所由甲方免费提供,甲方不计租金,乙方自行建设)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验收文件出具的次日起25年。
序号 | 建筑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楼宇层数 | 确权面积(平方米) | 屋顶结构 |
1 | |||||
2 |
3.3项目采用用户侧接入方式接入电网,所发电力由甲方就地消纳,余量上网。项目所发电力与乙方的结算价格为同时段国网10kV分时(峰、平)电价的85%(含税),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计算电量。
3.4付款方式: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每月月底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并签发光伏电量确认单(若甲方未配合抄录及签发,乙方将抄录后的确认单送达给甲方,甲方在3日内未提异议的视为确认),乙方根据光伏电量确认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7 日内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甲方同意并授权其付款银行将应缴电费按乙方规定的时限划入乙方电费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银行托收)。
3.5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4节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需提供拥有产权的得到乙方认可的屋顶作为载体满足本合同的执行前提。在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提供所需材料,并全力配合乙方的申报、设计和实施工作。
4.2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协助,使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方便地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4.3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发现光伏设备故障或损坏,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它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并归属乙方。
4.5乙方将利用的甲方屋顶,在乙方施工前已漏水的区域,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先行承担防水维修工作,防水维修方案经双方确认签字,待项目备案完成后,乙方光伏施工进场。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大区域大面积渗水漏水时(渗水漏水占使用总面积20 %以上视为大面积渗水漏水),乙方负责承担光伏侧使用的屋顶防水维修费用(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维修期间的停业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合同期内乙方负责承担一次屋顶光伏设备拆装及费用。
4.6甲方承诺对提供屋顶所在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无第三方权利负担及权利瑕疵。若甲方在建筑设施上设定第三方权利负担,应经过乙方同意,并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不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任何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7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实施所需的临时用地及用水,用电等接口,费用按实际用量结算,乙方必须安装独立的计量表。
4.8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要乙方拆除屋顶安装组件等设备,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友好协商,当年拆除累计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甲方提供其他屋顶给乙方用于重新安装设备,拆装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拆除累计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甲方提供其他屋顶给乙方用于重新安装设备,并赔偿乙方相应拆卸安装费用。
4.9 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房屋、设施及地块功能变化或者拆迁的,乙方应自行改装或者完全拆除光伏发电设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配合乙方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乙方设备设施的补偿,甲、乙双方同意,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价值的及厂区配套用电等设置补偿归甲方所有,涉及原乙方的光伏电站设备设施补偿、乙方搬迁补助费、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应归乙方所有。
4.10本合同有效期间,如甲方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或者将基础建筑物出租,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确保权利义务继受方以及基础建筑物的使用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11今后涉及到碳排放交易的情况,由乙方享受100%的权益。
第5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
5.2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技术标准规范及乙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不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现状和附着物,不破坏建筑物屋顶防水。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天。
5.3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或同意。乙方申报的项目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
5.4乙方应在施工开始前,将甲方所需配合的工作或需要甲方提供的便利提前告知或通知甲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做好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甲方厂区的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的规定。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和运营安全,因乙方施工和运营所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5 对于框架结构混凝土屋顶,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支架的基础混凝土墩或混凝土条基覆盖之处做好防水处理,若对甲方屋顶防水材料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对于钢结构彩钢瓦屋顶,施工期间若乙方对甲方屋面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项目合作期间,如因本项目原因造成乙方实际利用屋顶部分(实际利用屋顶部分指屋顶光伏组件及电缆桥架覆盖之处)出现漏水,由乙方承担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用。
5.6电站建成后,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及时完成设备维修及更换。
5.7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8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光伏电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6节 项目的更改、变更
6.1 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项目运营期间为提高节能效益,导致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乙方在不会对主要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修改,所有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若将项目所有权及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以不损害甲方节能效益分享和第三方知晓并接受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6.3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要以不损害乙方项目运营及收益且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7节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月结支付光伏电费,甲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二)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7.2 如甲方在项目并网发电后累计三个月拖欠应付电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对此,甲方认可乙方不但有权主张所欠电费本金,而且还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量损失,装机补贴,预期收益和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损失。
7.3 运营期间内,甲方新增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前,需与乙方协商处理,否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7.5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最终甲方以该评估单位确定的价值赔偿乙方损失。
7.6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负责项目的拆除、取回,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有损失到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8节 协议解除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8.2 如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批复时,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方相互免责。
8.3 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远未达到项目技术指标的,或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履约方应予以赔偿。
8.4 本协议终止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8.6 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双方免责。
第9节 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
10.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信息泄露于第三方。
10.2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3 本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理赔,且本项目的理赔金额归乙方所有。
10.4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合作的权利。
10.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协议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