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简短(实用【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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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范文简短 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曾经于**年*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表情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xx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爱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表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上更进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
总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
辞职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范文简短 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曾经于__年_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表情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__年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爱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表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上更进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
总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续约申请书 篇三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贷协议:
1、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
2、借款日期由 起,到 止。
3、甲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 之物业抵押给乙方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物。并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完好无损,负责维修保养。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及管理。
4、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未能将该项借款人民币 完全归还给乙方,又未与乙方签署续约合同,乙方无需知会甲方有权利将甲方抵押物 的物业处理或买卖。用于完全清还该项借款为止。甲方不存在任何异议,并按乙方要求将该物业清空、迁出,交由乙方处理或使用。
5、抵押借贷期间,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抵押物自行处理(包括甲方向银行提前归还贷款赎回房产证)。否则,所引发的一切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责任方负责。
6、甲方授权约定,见公证书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所述授权委托及合同有关承诺不可撤销。有效期至甲方完全清还该项借款之日止。
7、以上协议经双方核实无误,自签章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所发生费用(包括涂销)由甲方支付。
8、甲方若逾期无法归还借款,如需续约,甲方需提前十天知会乙方,条件另议。若甲方逾期不归还借款且双方没有签署续约,属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备注:甲方发生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处理抵押物,甲方不存在任何异议。
A、甲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声明书)。
甲方(借款人)签名: 乙方(贷款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三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由乙方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抵押借款合同,以期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乙方严格将借款用于乙方生产经营,不挪作它用。
二、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 元),月利率: 。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将资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四、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内还清本息。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相互协助,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 由乙方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 的房屋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上述房屋系乙方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亦无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之日,甲方应及时将借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五)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本金还清后,本抵押借款合同终止。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
(一)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二) 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八、特别约定
借款本金还清后,各方应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协议公证,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宜。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事宜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九、其他
(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贰份,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壹份,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留存壹份。该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合同间不符,以华信公证处所执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续约申请书 篇四
此前的“壹基金”官网上,其历史始于2006年12月,是无独立法人资格、从属于中国红十字会(下称红十字会)的专项基金。
因亲身经历东南亚海啸,明星李连杰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并提出“每人每月一元钱”的理念,期望集合公众小钱办大事――“壹基金”由此而来。“壹基金”的理念决定了它的募捐对象为公众,登记为公募基金会是它唯一的发展路径。但在中国,李连杰的这一愿望却一度遭遇体制障碍。
最终,深圳壹基金的成立,令“壹基金”如愿获得了独立向公众募捐的权利,亦令其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诸多评论皆将此誉为“里程碑”式的事件,并断言会引起更多基金会效仿。
“壹基金”数年来艰难跋涉的故事,足以引发公众对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道路的思考。
政策擦边球
亲身经历东南亚海啸后,李连杰发起“壹基金”,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愿意接手的业务主管单位,“壹基金”无法独立登记成为公募基金会。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授权组织,是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基金会,须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按上述条例,各级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主管单位则主要负责基金会登记前的审查、日常监督等工作,二者对基金会实行“双重管理”。
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公益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前者可面向公众募捐,而后者则不得向公众募捐。虽然中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民间组织成立公募基金会,但在实际操作中,纯粹的民间组织难以成功登记为公募基金会。
正因此,李连杰转向有影响力并具有深厚官方资源的红十字会寻求合作,成立了隶属其下的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下称壹基金计划)。
2007年成为红十字会下属专项基金后,壹基金计划可接受公众募捐,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执行机构,也无自己的公章和账号。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及灾后重建,壹基金计划中的项目资金,由红十字会层层向下拨付,不得越级。相关人士称,一个项目批下来,要走很多的审批程序。
2008年被称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公益元年”。“壹基金”在救灾中的表现受到广泛肯定。这一年,“壹基金”将救灾确定为主要目标之一,并开始形成自己的执行团队。
随着规模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李连杰希望“壹基金”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便能自主运用资金和开展项目。2008年10月,他在上海成立了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下称上海壹基金)。上海壹基金虽有独立法人资格,却为非公募基金会。
以上海壹基金成立为起点,“壹基金”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变化。通过与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上海壹基金成为壹基金计划的执行方。具体运作方式为,红十字会将壹基金计划中所募得资金拨往上海壹基金,后者利用这些资金开展公益项目活动。红十字会内部人士承认,当初能够达成这样的协议,主要是考虑到“尊重李连杰的意愿,并寄望上海壹基金对于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更有效率”。
为了对资金进行监管,李连杰方面与红十字会成立了“壹基金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共有六名,其中两名来自红十字会,另四名来自上海壹基金。红十字会在接到上海壹基金的项目申请后,该管委会即对其预算、用途以及管理进行讨论,经同意后再拨付使用。“壹基金典范工程”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等项目即在这种状态下完成。
上海壹基金与红十字会的合作模式实为特例。据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介绍,红十字会拥有与壹基金计划类似的十几种专项基金,如淘宝公益基金,招商证券博爱基金等,它们资助的项目皆由红十字会系统执行,并不需要建立独立的执行团队。
对这种公募基金会资金向特定非公募基金会输送的方式,现行法律中并未做出规定,此种合作模式游走于政策边缘,也引发了对“壹基金”善款使用方式的质疑之声。
漫长的第三步
李连杰对《财经》记者表示,他很早就对“壹基金”发展分了三个执行步骤:李连杰个人品牌利用-企业化管理-取得公募资格,他希望,在最终取得公募资格后,“壹基金”更加专业化、正规化、“去李连杰化”。
在与红十字会的合作中,李连杰实现了他的第一个步骤――利用他的个人影响壮大“壹基金”。
第二个步骤也很快完成,在2009年,马云、马化腾、马蔚华、牛更生和王石的“三马一牛一石”参与“壹基金”的格局形成。李连杰与他的团队主动联络以王石为首的企业家群体,“我们希望有做过公益的企业家来参与,用企业管理的方式管好公众的钱。”上海壹基金法定代表人周惟彦说。反复比较后,他们认为王石是最合适的人选。
但接下来申请公募资格的过程却充满无奈。李连杰回忆说,2009年底他就开始与有关方面接触,“所有的政府领导都说这是好事儿。没有人说不能做,但就是办不成。”
据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士回忆,主要障碍在于“没有先例”――这是在此后一年多中经常听到的四个字。
事实上,由民间力量发起的公募基金会并非没有先例。较为人知的一例是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其由于2009年曝出善款流失丑闻,目前已难以为继。有民政部门官员向《财经》记者解释了官方的为难之处,“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并不像工商管理那样核准登记,条件符合了就必须批准。”
工商登记之后,一个公司如被举报偷漏税或开展违规业务,即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但公益基金会在登记成立之后,民政部门亦负有监管责任,在目前“双重管理”体制下,民政部门的监管手段有限,遇到基金会违规操作,却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使民政部门在审核批准基金会时慎之又慎。
就李连杰而言,迟迟无法获得公募资格情况下的“政策擦边球”行为也给他带来了困惑。他承认,成立上海壹基金与红十字会合作,是他和专家们对相关法规反复研究做出的权宜方案。“它肯定不违法。可我的梦想一直是专业、透明,这样操作总是有疑问的。”李连杰说。
不久之后,李连杰的“疑问”转化为现实的困境。2010年9月,上海市民政局方面提出:壹基金计划向公众募集的资金,却拨往非公募基金会使用,没有法律依据。为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壹基金和红十字会曾就此事商讨解决办法。最终,红十字会表示尊重上海市民政局意见,不再把壹基金计划的资金拨给上海壹基金,继续直接由红十字会进行项目运作。
相关人士透露,如无上海市民政局干预,双方可能会继续以这种方式合作。
由于上海壹基金90%运作资金来自壹基金计划,此举事实上切断了上海壹基金的资金来源,最终导致李连杰在央视节目中吐露困境,并主动谈及“壹基金计划可能中断”,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按当初双方协议,红十字会和上海壹基金各支取占资金总额10%的运营成本费用。王汝鹏表示,为避免双重支取,双方合作三年间,红十字会未收取这笔管理资金。
虽然“壹基金中断”**过后,红十字会表示和“壹基金”自动续约三年。但在事后看来,此次**反而成为“壹基金”最终成功转型的契机。
南下之路
就在2011年1月11日深圳壹基金成立的新闻会前一天,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刘润华向《财经》记者披露了“壹基金”落户深圳的过程。
据刘润华介绍,他也是从媒体报道中获知了“壹基金”的困境。思索两周后,他致电民政部社会事业和慈善救济司前司长王振耀,请后者牵线,希望“壹基金”能到深圳登记注册。2010年6月,王振耀退出政界,担任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
回忆当时的想法,刘润华说,像“壹基金”有这么好的团队、理念和社会影响,如果连它都办不下去,“那不是‘壹基金’的问题,而是整个登记管理体制的问题”。
“壹基金”和深圳市民政局一拍即合,接下来的事情发展出人意料地顺利。
2010年11月22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下发《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允许上海壹基金、老牛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万科公益基金会五家发起机构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的名称申请设立基金会。2010年 11月28日,五家发起机构正式向深圳市民政局提出申请,12月3日即获批准。
新成立的深圳壹基金注册原始基金为5000万元,五家发起机构每家出资1000万元。深圳壹基金理事会由11人组成,分别为李连杰、周其仁、王石、柳传志、马蔚华、马云、马化腾、牛根生、冯仑、周惟彦、杨鹏。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为其法定代表人,并担任理事长,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任副理事长,阿拉善生态协会前秘书长杨鹏任秘书长。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马宏则担任深圳壹基金监事长。
根据深圳壹基金的章程,其性质为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深圳市。但这并不意味着“壹基金”只能接受深圳范围内的募捐。它可以通过理事会下属企业网络开辟募资渠道,比如腾讯Q币、支付宝、招商银行一卡通等方式获得捐款。刘润华表示,对深圳壹基金的唯一地域限制,就是不能到其他城市发起募款活动。
在深圳壹基金的新闻中表示,深圳壹基金是壹基金计划及上海壹基金的延续与发展,深圳壹基金成立后,壹基金计划及上海壹基金将清算注销,其项目、资金及工作人员将由深圳壹基金承接。
据《财经》记者了解,壹基金计划剩余善款约有5000余万元。这部分资金归属在业内存在争议。比如,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认为,这笔钱属于红十字会下属专项基金,按政策规定应留在红十字会内。
但是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明确表示,在聘请审计机构对壹基金计划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根据双方协议,结余资金会转拨至“深圳壹基金”账户,用于资助公益项目。
深圳试验田
深圳壹基金的突破点在于,它是中国首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公募基金会。此项突破发生在深圳,并非偶然。
自2006年起,深圳市已改变了原有的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行业协会和商会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无需主管单位。此后,直接登记范围拓展到了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三大类。
2009年7月,深圳市政府和民政部签订了《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下称“部市协议”)。根据这份协议,民政部允许深圳在“重大改革项目和措施”方面先行先试。协议第12条明确,“授权深圳市开展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试点。”
“部市协议”的意义在于,突破了原来只有省级政府才有权批准成立公募基金会规定,将这项权力下放到了深圳这一副省级市。
另外,民政部授权深圳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可以不设业务主管单位,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壹基金在深圳得以直接登记,本身符合深圳的改革和尝试。”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
据《财经》了解,深圳壹基金最终得以成立,民政部亦加以支持,并有所推动,“算是其授意的一个试点”。
民政部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方面亦试图有所作为。目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分别对应三部条例进行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4年之外,其余两部条例制定年代较早,规定粗疏,且立法层级较低。
此前,三部条例的修订草案均早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由于更高层对取消“双重管理”等关键问题难有共识,新法多年迟迟未能出台。此种背景下,民政部转而向地方寻求突破。
近年来,民政部与各地签订了六份“部省(市)协议”,其中,深圳、上海均是综合改革试验区,青岛偏重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云南着力发展涉外社会组织,南京、新疆也各有改革重点。
2010年,北京市民政局通过下属的社团办,使登记与挂靠机构合二为一,社团组织可统一挂靠于社团办,其只是程序上的主管单位,而不是以前规定的政府部门。比照深圳的直接登记制度,北京的做法算是过渡政策。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多位人士均向《财经》记者表示,未来在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等某些领域,“双重管理”体制的全面取消是大势所趋。
“鲇鱼效应”会产生吗?
但需要看到的是,“壹基金”对公募资格的渴求,与其慈善理念有关,“每人每月一元钱”理念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壹基金”必须面向公众的募款,不取得公募资格,其理念便失去基石。
注册难,让公募资格成为稀缺资源,而实际上,并非所有基金会都渴求公募。尽管《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但并未禁止其接受公众的主动捐款。以一家非公募基金会――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为例,2010年,有近20人主动找到该基金会,表示捐款意愿,意向金额总数约40万元。
在现实中,许多基金会并不愿向公众募款,由于其本身资金来源有保证,个人意愿在理事会中可能贯彻得更彻底,若一旦公募,面向公众之后,其慈善宗旨的确立,必须能被公众接受,“比如很难想象,一个公募基金会定位于做高雅艺术。再比如公募基金会理事会的构成,必须带有足够公共性,不能仅仅是几个朋友。这都因为公募基金会动用了公共资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忠祥认为,深圳壹基金注册成功,未必会带来太大示范效应,引发大量基金会寻求公募资格。
刘忠祥做出如此判断,与现有政策背景有关,自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非公募两类,经换证登记后,原有全国性基金会大多被登记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此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受到严控。刘忠祥承认,一直以来,官方对公募基金会态度谨慎,主要是担心慈善资源被滥用。据他透露,2004年至今,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足20家。反观非公募基金会却发展迅速,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非公募基金会数量的年增长率都在30%左右,甚至超出了民政部的预料。
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847家,其中公募基金会991家。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共140家,其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88家。“其中大部分处于沉寂状态。”王汝鹏表示。
大部分公募基金会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仍是其难以淡化的官方色彩。在现行“双重管理”体制下,基金会、尤其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的人事、财务、项目仍有较大干涉。
一位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表示,“形式上,这些基金会的理事长都是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多是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
正因此,各界普遍期待,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壹基金”能在业内激起竞争,令整个行业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加透明度。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曾对李连杰强调,“壹基金”具有示范效应,“如果做得好,也许慢慢就放开了,如果做砸了,也许一下子就收缩了。”
公募不是终点
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是否公募,取决于基金会创办者的理念,以及对基金会本身治理结构的考虑。她更关心的是,获得公募资格之后,“壹基金”能不能更好地运用公募资源,“能不能募得来钱,以及能不能把钱用好”,“公募资格是一把双刃剑,拥有更大权利,也意味着更多责任,接受更多公开的监督。公募基金会善款的70%是要花出去的,以什么方式用出去,之后能不能让公众获得充分信息来信任你,让他们来年继续支持你。”
深圳壹基金并非首家民间背景的公募基金会。近年来,地方性民间公募基金会也已出现,例如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业内人士透露,北京桂鑫慈善基金会也正在谋求公募资格,北京市民政局对此态度积极。但据金锦萍的观察,这些基金会的表现都难以令人满意。“拥有了公募资格,也未必有这个能力做好。”
就另一方面而言,基金会发展的新情况,给管理者提出了新问题。有学者指出:是否给予基金会公募资格,不应当以基金会是官方还是民间背景做甄别。而应考查基金会的团队和架构,“能否真正对得起公募资格。不滥用资格,损害公共资源。”金锦萍说。
基金会的发展必须有所规划,但规划究竟应当是人为设置还是通过市场形成,学界与管理部门存在不同看法。
中国对基金会进行公募、非公募划分,使得公募基金会自诞生之初就天然拥有公募权。时至今日,是否需要如此分类,已引起颇多质疑。但金锦萍认为,在当时《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是一个制度创新――“在此之前,民间力量设立基金会几乎不可能。对公募、非公募做区分,实际是鼓励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该条例实际是为社会力量创办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打开了一扇大门。”
然而应看到,这种身份识别式的管理思维与慈善事业发达国家迥异。金锦萍以美国为例说明之间区别。美国政府在基金会设置时不做身份区分,但基金会从事特定募捐行为需要另行申请,譬如逐门逐户或者在公开场合的劝募,都需行政许可。申请书中需要说明募捐人的组织身份、住所等基本情况,募捐以何方式进行,募捐所得是为何目的,拟定的募捐规模、持续时间,以及资金使用计划。当募捐结束后,必须进行全程信息公开,善款使用完之后,还要再次信息公开。“这种针对行为而非身份的管理,可以给大家平等竞争的起点。”金锦萍表示。
此外,无论公募、非公募,目前的中国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内部治理完善上都存在问题。“公募基金会的行业特点是,不会一荣俱荣,却会一损俱损。”刘忠祥表示。
现实是,公募基金会登记很难,但成立之后,监管又不到位。“理想状态是,门槛降低,但当你进来之后,我有非常好的规范在这里等着你。”金锦萍表示,管理并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处罚,更重要的是,基金会作为共同体的自律。比如信息公开程度,良好治理结构的提倡。
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范文简短 篇五
录用信没有签名盖章可否免除“双倍工资”?
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2012年7月26日孙某就收到公司的录用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月28日,孙某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孙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月22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请求。
2013年4月1日,A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部分条款特征,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罚“双倍工资”,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需考量三个要件。
一是双方是否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近2万元,但是仲裁委只支持了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
尽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孙某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但是A公司2012年9月4日才正式注册成立。由于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使用孙某应从2012年9月4日算起,至2012年10月3日满一个月,所以仲裁委只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当然从用人单位方来说是这样,从劳动者方来说也需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如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的在校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未签用工协议不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二是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前面提到的案例中A公司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该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如果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本案中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孙某2012年7月26日就收到录用信。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该公司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另外,对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项培训”后另谋高就如何支付违约金?
2010年,小李进入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李提供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查明,该20余万元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花费。小李对此表示,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5万元返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退还公司的培训费用。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公司近一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另外,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基础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则该约定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案例中,虽然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但是实际上公司总共花费了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培训费20余万元,所以小李的培训费只能按他本人所占的份额计算,而且小李违约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合同期满未提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2600元。今年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明向淞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明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女工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吗?
吕某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塑胶厂的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可以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想着小孩还小,在家嗷嗷待哺,心急如焚,便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说没得商量。吕某情绪激动,最后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解雇了吕某。
吕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厂规,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仲裁驳回了她的请求,吕某不服,向法院提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这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的。吕某与工厂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事出有因,虽然其情绪较为激动,但是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元。
首先要明确的是,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3个不同的概念。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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