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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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一
论文摘要:文章从私营经济的经营管理是在创造劳动价值,它是市场活跃的因素,将私营经济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具有合理性,文章列举了浙江的部分民营企业的成功例子,强调“尊重一切劳动”中包含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私营经济实现了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劳动价值,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益的补充,在20(拼年浙江统计的私营经济100强中,多数是发达于20世纪90年代,刚刚赶上国有企业向市转轨。典型代表有万向集团、浙江001电子集团、星星集团、奥康集团与荣化纤集团等他们活跃市场,也在当地创造大量的就岗位与税收,实现了巨大的劳动价值。
一、私营经济的经营管理是创造价值
如果我们承认私营企业家的劳动是复杂劳动、熟练劳动的话,那么,必须承认,剩余价值部分中,有相当的部分是业主自己创造的。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或新经济下,在科技含量高的民私营企业,业主的收人中绝大部分是他们自己的复杂劳动所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管理是第二生产力。它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当给以高度的重视和评价。在如今的私营业主中,所有的资本所有者都是从事复杂劳动的业主。他们的素质未必都很高,但他们差不多都是兢兢业业,没日没夜地工作,全身心地投人,也没有星期天、休息日,想各种办法把企业搞好。有一些甚至是懂技术、会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例如:浙江万象集团的鲁冠球在1988年就以1500万元向宁围镇买断万向节股权,1990年成立万象集团,而1969年起家20余年,他们创造的价值中,除了工资以外,利润分红虽是按资分配,但其中也有他们自己创造的价值。
私营企业家,包括两种身份的人:出资者,即所有者,在现实的企业治理结构中,主要指的是董事和董事长,包括股票持有者;另一部分为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前者我们过去在教科书中称为资本家,后者称为资方人,经营者。实际上二者不完全一样:前者是雇主,后者是高级打工者。只是在我国现实中,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以两种身份又往往是合一的。只是从长远的观点看,两权应当分离,才能过渡为现代企业制度。
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他们的收入是不一样的。如果出资者是业主自己,他又从事经营管理,那么他就是二重身份,他获得工资,是熟练劳动的报酬,经营管理的回报;而他获得的利润,则是剩余价值。如果他仅仅是经营者,那么,他则获得管理和监督劳动工资。董事、监事的报酬,来源于剩余价值的分割。这是私营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在研究其性质时应当有所区别。但这些都已经是常识了。我在这里所以要讲这些,无非是要强调,私营企业家的劳动,是比一般工人的劳动能创造更多价值的复杂劳动,熟练劳动。而过去,我们对这一点是很不重视的,一提及资本家,往往把这个称谓同剥削者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企业家作为投资者,作为管理者,其创造价值享受收益的同时,也作为出资方,有风险的存在。
私营经济的发展,学术届重新审定和研究私营经济雇主的收人分配性质和来源。有一种观点,试图用生产要素分配论的观点,来说明私营经济雇主的分配关系,认为雇主的收人是物化劳动资本带来的收人,进而否定私营经济存在雇佣剥削关系。在理论上论证,私营经济雇主管理企业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劳动,还是非生产性的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非生产性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他们的收入来源是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方法,对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雇主的管理劳动是否是生产性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私营经济促进社会行业竟争,创造更多的劳动价值
不管私营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管理方式,都不必规定它的规模限度,而可以用宏观经济调节手段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手段来制约它。私营企业是讲究规模效益的,它会根据自己的税后利润率来决定经营规模,而不可能不受任何制约地扩大规模。要知道,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进行活动的,它们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否则就难以立足。如果私营企业愿意扩大规模,增加雇工人数,增加投资、增加产量,这反映私营企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那么对于它因预期净收益增大而愿意扩大规模的行为是正确的。
如果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了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制约它。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生产同类产品的公有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额,那么这将刺激公有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与种类,改进服务态度等等办法来增强与私营企业的竞争活动,在市场容量为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同类产品的公有制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会成为对私营企业规模扩大的有效制约手段。实际上,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私营企业经济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常大于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家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才能,才能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使企业兴旺发达。私营企业家的这种经营才能是社会知识存量的一部分,应当使之发挥出来,这不仅对社会主义经济有利,而且也有助于公有制企业经营的改善,有助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
私营经济是天然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当私营经济还没有出现时,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没有提出来,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只能在自主权、承包制上做文章。后来,私营经济发展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来了,国有企业必须学习私营企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那种机制,于是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当然,这不仅是学习我国私营企业的机制,而是更广泛地学习了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制度。
从行业来看私营经济,改善了劳动价值内涵,为社会带来了更持久的发展。其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行业竞争,在产品走出国门时更有竞争力。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础,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性劳动的分析,进一步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规律。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以后,人类社会历史又发展了100多年,社会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社会生产的组织规模和形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新的科技革命迅猛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知识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价值论和生产劳动理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产品”科学理论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而当技术商品物化到先进设备,而先进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中,其中科学理论的成本始终没有被包括进去。但产品出售时,其中却包含着一直传递下来的但不反映于成本的“理论劳动”的价值。这也就是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
三、正确引导私营经济使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实现劳动价值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领更多人实现共同富裕,带动地方经济这不能是一句口号。各地区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是私营经济作为市场较为活跃的因素,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并日益成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的生力军。近年来,个体私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有关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和良好机遇,在吸纳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开拓进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对私营经济要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不限制发展比例,不限制发展规模,不限制发展速度,不限制经营方式。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做到私营业主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比如浙江地区西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仅要在提高上下功夫,而且搞好管理和规范,为内地山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提供经验;内地山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转移剩余劳动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中的积极作用。
(二)宏观调控,适时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
其一,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方面。按照浙江省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的总体要求,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利用信贷、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形成我省拳头产品和支柱产业,振兴民族工商业的不同所有制倾斜。鼓励个体私营业主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产业和环保产业,发展政府和社会急需的第三产业。
其次,正确引导私人资本的流向。浙江私人资本储备丰富,著名的“温州炒房团“在全国各地都有名,如何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个体私营业主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部分,可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进一步调节,以节制个体私营业主的资本过多地转移到消费领域,鼓励其发展生产,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三)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创造平等的经营外部环境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二
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向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保障乙方的安 全和健康,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五、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从新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工会和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每月_____日发放工资。超过当月发薪日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总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六、保险和福利待遇
1.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乙方按本人工资的____%,按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3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合同期未满的,加发失业救济费,其标准为:
工资每满一年或距合同期每差一年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以一年计,工作时间(或合同期)超过十二年的,以十二年计。
3.甲方参照国家或省的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
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 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为_____________,公休假为______,婚丧假为_____,探亲假为_______.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干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的实施细则,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征求工[:请记住我站域名/]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人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应征入伍,或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5.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一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试用期经发现不合格的、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另外,符合第七条第3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解除合同,甲方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是否续订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续订合同,应办理续订合同手续。如 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合同将视为自动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八、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自理_____.发给住房补房补贴每月_____元。
2.甲方自办职工食堂,乙方伙食按饭菜成本收费_______.甲方负责乙方在外搭伙的管理费_____.发给伙食补贴(每月_____)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发给乙方各种补贴_____元。
4.除第七条第2款外,属于_____等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第七条第3款外,属于_____等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年,否则,乙方须须支付甲方所付培训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按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二、本合同旨在确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甲方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三
1 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
1.1 企业民主管理-- 工厂管理委员会
建国后,中国的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当时的国营企业里,劳动者摆脱了受剥削的地位,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中,阶级矛盾不复存在,但是依然存在公和私的矛盾。当所谓公和私的矛盾是指国家的长期利益和个人的短期利益存在差异,而两者必须兼顾。当时,在国营企业里,依据发展生产,公私兼顾的原则,工人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中。在1949 年的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在厂长的指导下,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1950 年2,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指出:为了迅速完成恢复与发展生产这一中心任务,必须对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原官僚资本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而这一改革的中心课题就是,在国营企业工厂里,设立有劳动者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的民主化,使劳动者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以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工厂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人和管理者同数量的原则组织设立,对企业的一系列生产和管理问题,例如: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生产,人事,工资。福利等具有决定的权限。
厂长任工厂管理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工厂的管理和生产计划的指定,有向工厂管理委员会报告的义务。另外,在工人人数达到200 人以上的工厂里,必须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国营企业工会的代表者会议,听取并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参与工厂的经营和管理,而且负有对工厂管理委员会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正是由于劳动参与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建立,解放前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者受剥削受奴役的管理制度被废除,劳动者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参与企业的生产计划、人事工资以及福利制度的制定,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实现了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建国初期,通过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在国营企业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
2 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劳资协商会议和集体合同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四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共谋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参加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志愿加入工会;在原单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以及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若干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一个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主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由女职工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私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当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有效处理决定。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处理。职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给予支持并帮助。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施。
所有权属于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到私营企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不当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所有权属于工会的财产、经费的;
(六)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七)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侵犯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本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五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的管理机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和受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委托的街道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负责为个体工商户介绍帮工和为私营企业介绍职工。
第五条 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可在本市郊县及外省建立相应的劳务基地,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招用工人数量,但个体工商户雇工最多不得超过7人(含7人)。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应贯彻先从本市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后从本市农村人员中招用的原则,确需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外地务工人员指标。未经批准,严禁招用外地务工人员。
第八条 从事商业、旅店和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区、县劳动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控制外地务工人员数量。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招用人员:
(一)到劳务市场招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持本市工商执照、区、县劳动局开具的“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样式附后)和招工简章,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并办理招用本市及>!
(二)到劳务基地招用。雇主持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劳务基地直接招用人员。招用人员后必须再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介绍本市人员,也可以按区、县劳动局出据的“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的人数由亲戚、朋友介绍外地务工人员。招用外地人员必须持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如招用外地已婚育龄妇女做工,必须持本市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
第十一条 雇主不得招用家庭服务员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工。
第十二条 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乡以上证明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一人做保证人(不含雇主的父母、爱人)。保证人与雇主应签订“保证协议书”(样式附后),并每保证1人向雇主缴纳保证金100元(待被保证人劳动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劳动部门监督雇主如数返还保证人)。
第十三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按“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的招工人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组织、介绍外地务工人员,并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签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协议书”(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劳务市场招用工人后,由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具“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局按“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审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外地务工人员数量,查验保证人的常住人口卡和“居民身份证”、“保证协议书”和保证费;为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具“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持受雇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外地务工人员申报暂住户口、办理在京“暂住证”。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人员后,按《办法》的有关规定10日内到区、县、街道、乡镇的劳动部门办理如下手续:
(一)通过劳务市场招用的。雇主持“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到经营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雇用外地人员的还须持“暂住证”和《用工簿》到区、县劳动局领取《外地人员做工证》;
(二)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雇主雇用本市人员的(农民持乡政府证明),到经营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雇佣外地务工人员的,持“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到经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然后持“暂住证”和《用工簿》到区、县劳动局领取《外地人员做工证》。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受雇人员需要转户受雇的,持“受雇职工登记卡”5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通过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介绍的,到劳务市场办理转户或 求职登记手续;
(二)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本市人员到雇主经营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转户登记手续;外地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到雇主经营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转户登记手续。
无“受雇职工登记卡”的人员,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转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外地受雇人员不再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是通过劳务市场介绍的,由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与劳务基地负责其返回原籍;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雇主必须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7天前通知保证人,由保证人督促受雇人员返回原籍。
受雇人员的《外地人员做工证》由区、县劳动局收回。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有关公安部门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
__________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所)同意
户(企业)名称:______,在本年度内招
用外地务工人员,请予组织安排。人数、工种、年龄、男女
比例和工作期限如下:
----------------------------
| | 人 数 | | | |第 第
|工 种|-------|年 龄|工作期限|备 注|一 二
| | 男 | 女 | | | |联 联
|---|---|---|----|----|----|存 交
| | | | | | | 劳
|---|---|---|----|----|----| 务
| | | | | | | 市
----------------------------根 场
区、县劳动局
年 月 日
保证协议书
为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用工,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保证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介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佣的人员;
2.甲方每介绍一名外地务工人员,向雇主缴纳保证金100元;
3.甲方对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外地务工人员,要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4.外地务工人员如发生劳动合同期未满或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的问题,乙方可用保证金做为经济损失的补偿,但甲方还要负其他方面的责任;
5.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后,外地雇工不再从事个体或私企工作的,由甲方负责督促其返回家乡。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要看甲方介绍的人员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
2.受雇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要及时将保证金退回给甲方;
3.对劳动合同期未满或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的受雇人员,乙方除扣压保证金外,还要与甲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4.乙方从雇用人员之日起计发工资,并解决受雇人员的住宿问题。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章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不履行协议,否则责任自负。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协议书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正常渠道,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______区、县劳务市场或____街道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称乙方),特拟定招用工人协议。
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1年第3号)和“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负责为乙方组织、介绍本市和外地职工。
2.甲方负责为乙方招用的受雇人员开据“受雇人员录用证明”。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招工要求,不得推诿、扯皮。
4.对不符合乙方在年龄、男女比例要求的受雇人员,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招用人员时,应向劳务市场或职业介绍所出具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区、县劳动局出具的“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和招工简章。
2.对甲方按乙方要求推荐的人员,乙方不得拒绝,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办理招用手续。
4.乙方雇用受雇人员之日起计发工资,并解决受雇人员住宿问题。
5.试工期间受雇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
6.受雇人员在受雇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时,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属乙方责任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章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不履行协议,否则责任自负。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别 年龄
来自 省(市) 区(县 乡镇)
现被 区(县) 街道
乡(镇)的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录用。
现在京住址: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此证明十日内有效区(县)劳动局主管部门
区(县)劳务市场服 务组织
年 月 日
第一联 存根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文书要点
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是指私营企业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这三种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应与劳动者签订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签订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避免签订没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_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合同履行期限,同时,还必须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据可查。
(2)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当事人双方均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有条件的,最好经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要避免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
(3)生产任务、数量、质量指标要具体规定。
(4)关于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提供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数额、发放、劳保、医疗费用的约定要具体、详尽。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
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___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_________.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篇八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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