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文

(作者:清弦16770时间:2024-03-23 09:41:02)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2021年6月3 日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1年6月2日。

2. 订立地点: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 本合同一式 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若对同一问题合同文件出现矛盾和含糊,则以时间在后的文件或条款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阶段范围。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范围主要指包含但不限于地基处理、土方回填、场地平整、土建工程(包括试桩、土方、桩基、基坑支护(如有)、护坡(如有)、降排水(如有)、基础、外墙装饰、门窗、防水、保温、防腐等)、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暖通、亮化、智能化及弱电、电梯、抗震支架、太阳能(如有)等)、室外配套工程(包括雨水回收系统、室外附属(道路、停车场、综合管线、雨污水、景观绿化、路灯、标识标牌及各项铭牌、标志标线、围墙、门卫、配电房等配建)及相关附属工程等规划总平面图范围中的所有工程监理,具体以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阶段范围主要指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以及施工准备阶段、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所监理工程的范围和时限与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主要内容包括与上述监理范围相一致的施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的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省、市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图纸等有关合约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委托监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委托监理工程所在地的标准和规范;(3)委托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等技术性文件;(4)本合同以及以后所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5)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监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合同;(6)委托监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来往函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满足招标人对现场监理人员配置的要求,同时须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 35 文件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身体健康,个人社会信誉良好;拟投入工程项目的现场主要监理组成员应专业配置齐全。

2.3.4.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本工程中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如遇《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必须变更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总监理服务费用 2%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监理责任期内监理人必须确保投标时所确定的监理机构人员完全到位,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而不能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一次扣违约金 10000 元,累计达到 3 次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将监理人清退出场,监理人需承担总签约酬金 30%的违约金,监理人还需对委托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一人次扣违约金 6000 元,其他监理员有一人次扣违约金 3000 元,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减。如委托人认为因监理人员不到位给工程实施带来投资、质量、进度、安全隐患或因监理人员工作缺位、失职时,将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应监理人员。如因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到场而被扣违约金达 5 人次(含 5 人次)或因监理人原因被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扣减总监理费用的 30%,并从当期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委托人也有权选择单方直接解除合同,监理人需承担总签约酬金 30%的违约金,监理人还需对委托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3.4.2如招标人认为因监理人员不到位给工程实施带来投资、质量、进度、安全隐患或因监理人员工作缺位、失职时将要求中标人更换相应监理人员。

2.3.4.3中标方必须以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监理组人员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完成全部工程监理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出场。监理人员存在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等将要求中标人更换相应监理人员。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⑴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⑵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⑶签发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⑷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⑸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⑹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等;(7)监理人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等实施的管理工作。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为保障工程施工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承包人的人员应相对稳定,当承包人的人员出现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可首先提出警告并告知委托人,如仍不整改则再发出调换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对于不称职的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请示委托人并经同意后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等要求及时、按时完成监理计量验收周报、月报和监理月报、周报,相关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2)监理单位须每周五提交监理理周报、每月 25 日提交监理月报,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若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监理报告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 5000 元的违约罚金。(3)1、监理人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7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 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7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监理人应在例会召开日次日向委托人提供1份会议纪要。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10 天内撤离施工现场,移交时应保证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完好,造成损失的监理人需予以赔偿;移交方式:双方书面确认房屋、设备状况后无争议时监理人无条件移交给委托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5.3.1 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方式:

监理费用=最终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之和乘以中标价费率结算,中标费率=本项目监理费中标价/80000万元。

即:监理费结算价=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之和*中标费率。

5.3.2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工程监理费实行分期支付。在未出审计结果前以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及其规费税金为计算基数,以跟踪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为依据。招标人约定的初步付款计划如下(招标人保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1)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30%;

(2)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 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70%;

(3)土建工程经审计并出具报告后10 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90 %;

(4)工程施工监理等资料齐全并报档案局验收合格后10 日内结清合同余款。

5.3.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违约金、罚款等,如有),6 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无息。

5.3.4监理人已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延误而需增加的费用,结算时类似因工期的延误而导致监理费用的索赔一概不予认可。

5.4 项目监理人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监理服务内容提供相关服务的,委托人有权对照项目监理服务费构成扣减相应部分的监理费。

5.5委托人将对本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时间为上午8:30—9:30,下午5:00—6:00到建设单位进行打卡(上下午都满足打卡要求的,为1个有效考勤日期),如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需提前3天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书面同意后请假的,视为有效考勤日期。对于考勤率(有效考勤日期/总工期)低于85%的,每低于1%扣除总监理费用的1%作为处罚,并将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投标部门进行处罚。若擅自离岗连续达2天以上的,经委托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且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追偿。

5.6 监理服务的内容含但不限于监理服务清单中所列内容。

5.7 委托人不定期督查,发现项目组成员不在岗且无请假手续的,监理人需承担 1-2 万元违约金,总监如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需征得委托人同意,更换后的总监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要求,且每更换一次监理人需承担人民币 10 万元违约金,交至委托人指定帐户。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本项不予计取。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项不予计取。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本项不予计取。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工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工期、工程设计、工程图纸等),保密期限为永久。监理人不得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使用或泄露给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第三方。若监理人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监理费用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监理人需继续予以补足。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为工程项目编制的文件,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对此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为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终止后(永久)均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监理人需承担监理费用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监理人需继续予以补足。

9. 补充条款(一):

9.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和实施施工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9.2 组织施工图设计会审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查施工设计交底的记录;

9.3 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审核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9.4 协助委托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图文件的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9.5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实,审查承建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严格控制超前付款;

9.6 协调有关方面处理变更设计,控制工程预算的增减;分阶段审查、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9.7 在项目保修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

9.8 及时准确记录、收集、整理各种工程资料,符合项目规划设计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和标准;

9.9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现场初验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上级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提出监理工作总结等报告;

9.10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单位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9.11 监理人必须确保此工程安全(施工场地内及施工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安全问题,每发生一次罚2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二次(含二次)招标人有权扣除安全管理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

9.12 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独立检查验收,如无充分、合理理由未及时完成检测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罚3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三次(含)委托人有权扣除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

9.13 关键工序、部位要旁站监督、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有序控制。若出现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事先既定的质量目标,每发生一次将扣除人民币2000元;达到三次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将监理单位清退出场。

9.14现场计量验收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若出现未按时完成的委托人有权处以每次3000元的违约罚金。

9.15 现场监理计量应准确,依据合理,计量结果与审计不得有重大偏差,若出现与审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投资控制部分的监理费按70%支付。

9.16 对于工程质量特别是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若监理方确认合格或达到质量要求,一旦委托人查出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将扣除人民币3000元。

9.17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9.18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委托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9.19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0在实施工程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若发现监理人的现场项目监理组任一成员与本工程的任一施工监理人串通,并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次的经济处罚。若工程质量因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不到,监理人未能发现质量问题或虽发现质量问题但未能及时阻止并未向委托人汇报此问题,委托人一经发现将对监理人处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5000 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两次以上此类问题,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服务合同,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到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予以处罚,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9.21本工程监理服务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监理费不予结算,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监理人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中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合同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

9.22对工程签证应阐明理由、核实量和价,并于施工单位报送收讫5日内审签完毕。

9.23监理人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委托人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监理人自理。

9.24如果因监理人自身原因致使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将对监理人扣罚40%的监理服务费。

9.25监理人须确保工程在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在整个监理活动中不断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是否偏离总进度计划。否则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9.26监理人须将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范围内,如施工单位因工程索赔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事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9.27监理人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9.28竣工保修阶段

9.28.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缺陷,配备保修责任期监理人员,进行保修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9.28.2在整改和遗留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仍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9.28.3在保修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认真做好保修工作。并加强现场巡视,发现缺陷时,能够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保修部门尽快前往检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9.28.4总监理工程师在确保保修责任及修复费用的处理上必须根据造成问题的原因以及具体返修内容,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并监控实施。

9.29未尽事宜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执行,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委托人,监理人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已完工程量可不予以结算,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 补充条款(二):

10.1在实施工程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若发现监理人的现场项目监理组任一成员与本工程的任一施工承包人串通,并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少于人民币2万元/次的罚款,并且监理人须及时更换违规人员。若工程质量因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不到,监理人未能发现质量问题或虽发现质量问题但未能及时阻止并未向委托人汇报此问题,委托人一经发现将对监理人处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发生两次以上此类问题,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服务合同,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到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予以处罚,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10.2在监理服务合同签署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现场项目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若发现现场项目成员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约定及委托人的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予以更换直至合格为止。委托人要求工程实施工期间现场项目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在岗在位率达80%以上,如有实际情况确需更换必须经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追偿。

10.3甲方以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费用。

10.3.1 考核监理费考核办法

10.3.1.1常驻人员到位时间的考核:

(1)总监到位时间的考核:

考核项目:每周到现场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白天至少工作6小时)。

考核办法:按周考核。施工期监理缺勤天数累计计算,每缺勤一天罚款3000元。

(2)现场其他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考核:

考核项目:每周到现场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白天至少工作8小时)。

考核办法:按周考核。施工期监理缺勤天数累计计算,每缺勤一天罚款2000元。

上述出勤和缺勤天数由甲方代表进行记录,并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通知乙方,总监代表在“出勤与缺勤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周末等节假日必须有满足施工现场需要的值班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

(3)说明:

①每周的考核将落实到规定的天数。每天工作时间比规定时间少2小时以上,则当天的出勤算缺勤。除了经甲方现场代表审批的请假条除外。甲方现场代表审批请假条的权限每人每月不超过1次。

②该考核办法对监理期延期同样适用。

③监理责任期内监理人必须确保投标时所确定的监理机构人员完全到位,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而未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一次罚款2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一次罚款1500元,监理员有一次罚款1000元,从当期监理费用中予以扣减。

10.3.1.2廉政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考核:

(1)监理单位不得收取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发放的红包或其他形式的礼品、好处(含请吃、请玩),不得介绍分包单位到现场施工,更不能承包工程。

考核办法:反映情况属实,监理公司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甲方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监理公司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发现,对监理公司处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第三次发现对监理公司处以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并保留进一步对监理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解除监理合同并移交资料。

(2)乙方必须24小时有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夜间有专职人员值班。

考核办法:乙方不在位情况,甲方发现一次处罚一次。5次以内,按200元/次进行处罚;第6次开始,发现一次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3)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监理人员(即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上班时间因故离开现场将达3小时以上的情况,协商调整成申请,不要影响监理工作。

考核办法:乙方出现上述离开现场不通报甲方现场代表的情况,发生一次处罚一次。即:第一次发生,警告。第二次发生,总监和相关人员写出检查;第三次发现第四次发生,公司跟踪该项目的负责人和总监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措施,对监理公司处以15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人员出场;第五次开始,对监理公司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4)乙方各派驻现场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监理日志》(总监每天审查并签字)、《监理周报》和《监理月报》(每期监理周报必须附上不少于10张关键部位施工情况的图片资料)。甲方不定期对《监理日志》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监理人员记录情况不准确或记录情况简单,没有真实的反映出现场施工概况;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100元~200元/次执行。

(5)乙方专职负责该工程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每半个月到场参加一次监理例会,每月到现场巡查工作次数不少于2次。若乙方出现缺勤一次就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500元~1000元/次执行。

(6)乙方专职负责该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和工作小组每半个月到场参加一次监理例会,每月到现场巡查工作次数不少于2次。若乙方出现缺勤一次就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500元~1000元。

(7)乙方专职负责安全的负责人每半个月必须到现场巡查工作一次,若乙方出现缺勤一次就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500元~1000元。

(8)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投入本工程监理试验或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等需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按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9)乙方在施工监理服务期间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做过监理日记。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提出或未发现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监理费用的10%进行罚款。

10.4中标方必须以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监理组人员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完成全部工程监理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出场。

10.5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独立检查验收,如无充分、合理理由未及时完成检测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罚3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三次(含)招标人有权扣除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

10.6关键工序、部位要旁站监督、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有序控制。若出现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事先既定的质量目标,每发生一次将扣除人民币2000元;达到三次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将监理单位清退出场。

10.7现场计量验收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若出现未按时完成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3000元的违约罚金。

10.8对于工程质量特别是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若监理方确认合格或达到质量要求,一旦委托人查出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将扣除人民币3000元。

1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1.1、施工前期准备阶段

1、熟悉设计文件及现场核对现场地形地貌、场地布置方案、桥址处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地方料供应情况、交通运输状况、电力、通讯、供水及施工期间可利用的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既有设施;

2、设计中考虑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

3、采用的设计标准、结构细节的质量要求;

4、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应重点审查工艺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安全可靠有效,施工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场的条件以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2、施工工艺是否满足施工实施细则的规定;

3、施工进度安排,进场施工设备、人员、材料供应、检测设备等情况;

4、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

(三)检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资质和试验检测范围、试验人员、试验设备、管理制度。如有外委项目,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委托试验室的资质证明资料。

(四)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检查相关质量文件,并按规定抽样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批准使用。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设施,施工单位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鉴定,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准使用。监理工程师应对此监督,并要求施工单位经常检查,定期校核、标定。

11.2、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1.2.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

11.2.1.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11.2.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11.2.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11.2.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11.2.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11.2.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2.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1.2.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11.2.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11.2.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11.2.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1.2.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1.2.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1.2.2.8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1.2.3 监理会议

11.2.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1.2.3.2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1.2.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1.2.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1.2.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11.2.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11.2.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11.2.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1.2.4.6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1.2.4.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2.4.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1.2.4.9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2.4.10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11.2.4.1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1.2.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按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开展工作,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1.2.5.1制定各分项工程的设计限额指标。

11.2.5.2对分项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并优化设计方案。

11.2.5.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11.2.5.4提出合理化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11.2.5.5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把关。

11.2.5.6参与各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主持特种材料、设备的考察、招标(或询价)定价工作。

11.2.5.7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1.2.5.8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11.2.5.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11.2.5.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并做好索赔费的审核与确定工作。

11.2.5.1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预结算,保证二审核减率在2%范围内。

11.2.5.12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11.2.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11.2.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1.2.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11.2.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11.2.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11.2.7 竣工验收

11.2.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1.2.7.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1.2.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本工程监理不实施)

11.2.8.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11.2.8.2 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11.2.8.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11.3、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1.3.1工程暂停及复工

11.3.2工程变更的管理

11.3.3费用索赔的处理

11.3.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1.3.5合同争议的调解

11.3.6合同的解除

11.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1.4.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1.4.1.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11.4.1.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11.4.1.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1.4.1.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11.4.1.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11.4.1.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11.4.1.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11.4.1.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11.4.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1.4.2.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1.4.2.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4.2.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1.4.2.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1.4.2.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1.5.完成业主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1.5.1、工作制度要求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满足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现行相关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二)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三)项目监理组现场必须执行下列制度: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4、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6、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7、投资监督制度;

8、旁站监理制度;

9、监理会议制度;

10、监理报表制度;

11、安全管理制度;

12、信息管理制度;

13、每周书写报告制度。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和投标时的现场监理组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并参与招标人的日常考勤。中途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部监理人员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招标人同意。若擅自离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招标人提出仍未改正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追偿。

11.6 质量保修阶段

(1)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关注其观测成果和观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稳定,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设计和质监部门分析研究处理;

(2)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重点是楼地面、墙面、天棚以及门窗工程;

(3)调查屋面、浴厕间、外墙面防水效果;(4)给水管及排水管有无渗漏以及卫生洁具使用状况。

(5)质保阶段监理需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编制详细的实施细则经甲方认可,协助招标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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