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合同标的
练习二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叫做()
a.凭样品成交b.看货买卖c.凭规格买卖d.凭产地买卖
2.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的样品叫 ()
a.复样b. 回样c.参考样品d.卖方样品
3.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其表示品质的方法常用()
a.良好平均品质b.看货买卖c.上好可销品质d.凭说明书买卖
4.在国际贸易中,对生丝、羊毛、棉花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商品,其计重办法通常为()
a.毛重b.净重。c.公量d.理论重量
5.在国际贸易中,对技术型产品表示品质的方法是()
a.凭规格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说明书买卖d.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对工业制成品交易,一般在品质条款中灵活制定品质指标,通常使用()
a.品质公差b.品质机动幅度c.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d.规定一个约量
7.对一些质量不稳定的初级产品,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其灵活制定品质指标常用()
a.品质机动幅度b.品质公差c.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d.规定一个约量
8.品质公差条款一般用于()
a.工业制成品交易b.初级产品交易c.纺织品交易d.谷物类产品交易
9.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一般用于某些()
a.工业制成品交易b.初级产品交易c.机电产品交易d.仪表产品交易
10.适用于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表示品质的方式是()
a. 凭等级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商标买卖d.凭说明书买卖
11.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之规定,对于“约量”允许其增减幅度不(更多请关注:wwW.HAoWoRd.cOm)超过()
a.3%b. 5%c.10%d.15%
12. 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习惯的计量方法()。
a、按面积计算b、按长度计算c、按重量计算d、按容积计算
13.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叫 ()
a.运输包装b.销售包装c.中性包装d定牌
14. 按国际惯例,包装费用()。
a.不应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并在合同中列示
b.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但必须在合同中另外列示
c.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一般不在合同中另外列示
d.不应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也不必在合同中列示
15. 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宜凭()买卖。
a.规格b.号码c.标准d.样品
16.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
a.有商标 牌名 无产地 厂名b.无商标 牌名 无产地 厂名
c.有商标 牌名 有产地 厂名d.无商标 牌名 有产地 厂名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 )
a.凭规格买卖b.凭等级买卖c.凭标准买卖d.凭说明书买卖
e.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2.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 )
a. 看货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规格买卖d.凭等级买卖e. 凭标准买卖
3. 在国际贸易中, 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成交可分为( )
a.凭卖方样品买卖b. 凭买方样品买卖c.凭对等样品买卖d. 凭图样买卖 e.凭参考样品买卖
4. 对等样品也称之为( )
a. 复样b. 回样c.确认样品d.卖方样品e.买方样品
6. 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 )
a.保护商品b.防止货损货差c.促进销售d.宣传商品e.吸引客户
7.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和推荐,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包括( )
a.收货人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b.参考号c.目的地
d.件数号码e.条形码
8.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包括的内容有()。
a、溢短装的百分比b、溢短装的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d、买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三、判断题
1.合同的数量机动幅度选择权只能由买方行使。( )
2.在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卖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即为定牌生产。( )
3.若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但无权拒收货物。( )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次要条款。( )
5.卖方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 )
6.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叫复样。( )
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约量”应解释为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
8.对吸湿性强的商品一般采用公量计算重量。( )
9. 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
10.凭规格买卖,又提供了样品,卖方所交货的品质,既要完全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 )
11.在合同品质机动幅度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根据品质情况调整价格。 ( )
12.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 )
13.卖方所交货物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全部货物。( )
14.如果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成交,则要求交货品质只要和其中任何一种一致即可。( )
15.在选择订立品质的方法时一般不宜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成交的表示品质的方法。( )
16.根据品质公差条款,卖方所交货物,只要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
第二篇: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维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行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标。于是,石油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表明,石油公司为此承担了违约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4年6月12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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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
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船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贷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回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与第一款一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事先知道了标底导致不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对六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况做了规定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第50条)
(2) 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第52条)
(3)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第55条)
(4)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第57条)
(5) 投标人串标或行贿(第53条)
(6)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4条)
第三篇:中英文合同标的对照格式
合同标的文件翻译中英文对照
subject of contract合同标的
1.1.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from the seller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o the buyer the steam drye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the scope of the seller's supply of equipment is defined in annex no. 1 and lists of spare parts are defined in annex no. 5 attached to this contract.
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蒸汽干燥机和备件,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蒸汽干燥机(以下简称“设备”)和备件。卖方的设备供应范围在本合同的附录1中载明,备件清单在本合同的附录5中载明。
1.2.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supply the buyer with th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docu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onstruction, assembly, erection, test runs, production, production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drawings and docu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erection, manuals for erection,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of equipment and other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hereinafter calle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he scope of the seller's supply of the engineering and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and the delivery time, etc. are defined in annex no. 6 attached hereto.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工程服务,并提供建造、装配、安装、试运行、制造、制造管理、维护所需的工程文件,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验手册,
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以下统称“技术文件”)。卖方须提供的工程服务和技术文件的范围,以及其他规定(如交付时间等),在本合同的附录6中载明。
1.3.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send to the buyer's plant site skilled, competent, healthy and experienced technical personnel to give technical instruction in construction, assembly, erection, commissioning and performance test of the equipment. the treatment and conditions of the seller's technical personnel in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specified in annex. no. 7 attached hereto.
卖方有义务派遣技能熟练的、有能力的、健康的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工厂现场工作,就设备的建造、装配、安装、试车和性能测试提供技术指导。卖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工作的条件和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本合同的附录7中载明。
1.4. the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to be supplied by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be of the seller's latest, most advanced and most mature design,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at the time of entering into this contract.
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供应的设备和备件,须是在签订本合同时卖方最新、最先进、最成熟的设计、技术和设备。
article 2第二条
price价格
2.1. the total price of the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including their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be supplied by the seller as specified in annexes 1 and 5, hereof is
设备和备件的总价格,包括卖方依照本合同附录1和附录5提供的工程服务和技术文件,为:
华译网北京翻译公司翻译过大量有关合同标的的文件资料,beijing chinese translation service company has translated many technical documents about subject of contract
eur,- (euros)
欧元(大写:欧元)
2.2. the above mentioned price in 2.1 is fixed price for delivery of equipment and spare parts (hereinafter called goods) on basis of cif shantou (incoterms 2014).
以上第2.1条所述之价格,为卖方基于cif汕头到岸价(cif价格条件根据《201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交付设备和备件的固定价格。
2.3the fees for technical services shall be paid according to the annex no.7. the unit prices are fixed and firm for the year 2014. 买方应依据本合同附录7的规定,向卖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2014年技术服务费的单价为固定价格和实价。
2.4. the above mentioned total contract price includes all packing charges, freight, insurance and all other charges and costs incurred before the seller delivers all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cip shanghai
airport, china (incoterms 2014).
以上所述的合同总价,包括所有包装费用、运费、保险费,以及在卖方依据cip上海机场价格条件(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根据《201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将技术文件交付给买方之前所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装运文件shipping documents
6.1. immediately after each shipment is effected, the seller shall deliver the originals of documents for l/c negotiation to his bank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3.
完成每批货物的装运后,卖方应立即将本合同第三条中所述的装运文件的正本提交给卖方银行,以对信用证进行议付。
3 (three) copies of each above-mentioned document shall be sent by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directly by express mail.
卖方应将以上所述的每份文件的3份副本,用特快转递直接寄送给买方。
6.2. the seller shall send to the buyer by express mail immediately after each dispatch of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在每次发送技术文件后,卖方应立即用特快转递将以下文件寄送给买方: a. 空运提单的三份副本
airway bill in 3 (three) copies
b. 三份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detailed list of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in 3 (three) copies
to following address:买方的收件地址如下:
第四篇: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一、合同标的的概念
1、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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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南山区南海大道保利大厦
二、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
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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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案例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案例1]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18%,含油量10%,含杂质4%,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3]
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多装了15公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量,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量,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案例4]
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
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或计价。本案中我方用双线新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千克,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案例6]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10]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18]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
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公司首先负有单据不符的责任,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款,并获得单据,而且处置了单据,放弃了处置单据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失去要求退货、退款的权利。为了补救这一失误,a公司采取的措施是与b公司协商,或承担应的20%进口税,或以其他办法妥善解决,以求得b公司的谅解,及时提货,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20]
2014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
正确。
案例分析:
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案例22]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案例分析:
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