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仲裁(精选多篇)范文

(作者:小编时间:2015-12-24 05:22:16)

第一篇: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论合同纠纷的仲裁

在合同纠纷仲裁中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仲裁质量的关键。仲裁机构处理的纠纷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仲裁实践中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分歧。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

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它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仲裁庭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提出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并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要求鼓励交易,只有合同有效,才能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因此法律不应当轻易地否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基于这样的立法背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仲裁庭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

2.关于违约金与定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我国学界见解不一,但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主要是一个合同解释的问题,即要探究定金及违约金的性质予以决定;另外,考虑到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基本上是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而存在的,因而当定金与违约金并罚导致数额不合理过高时,可以减少并罚的数额。

3.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旨在补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债权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尽管突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性,但还是有着与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特点。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遵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方面的困难。

在合同纠纷仲裁中要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

第二篇: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

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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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

┃存根│第号┃

┃第号│________:┃

┠─────────┤定于___年__月__日在__对你单位与___┃

┃被通知│签订的合字第__号_____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

┃单位│裁,请接此通知后,于___月___日__时前持┃

┠─────────┤____号合同,有关材料和本通知书,准时参加仲┃

┃事由│裁。逾期不到,则按撤销仲裁申请或进行缺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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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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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负责人│仲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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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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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第三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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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称││ 被 │名称│┃

┃ 诉 ├──────┼──────┤ 诉 ├──────┼─────┨

┃ 方 │地址││ 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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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姓名││ 代 │姓名│┃

┃ 表 ├──────┼──────┤ 表 ├──────┼─────┨

┃ 人 │职务││ 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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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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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编号││鉴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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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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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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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

┠──────────────────────────────────┨

┃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原诉方:(盖章)┃

┃┃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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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仲裁机关│┃

┃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

┃时间、收││案的意见│┃

┃到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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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第四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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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名称││被│名称│(好范 文站推荐:WwW.hAowOrD.COM)┃

┃诉├──────┼──────┤诉├──────┼─────┨

┃方│地址││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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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姓名││代│姓名│┃

┃表├──────┼──────┤表├──────┼─────┨

┃人│职务││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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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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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编号││鉴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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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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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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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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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原诉方:(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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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仲裁机关│┃

┃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

┃时间、收││案的意见│┃

┃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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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第五篇: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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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名 称││ 被 │ 名 称│┃┃ 诉 ├──────┼──────┤ 诉 ├──────┼─────┨┃ 方 │ 地 址││ 方 │ 地 址│┃┠───┼──────┼──────┼───┼──────┼─────┨┃ 代 │ 姓 名││ 代 │ 姓 名│┃┃ 表 ├──────┼──────┤ 表 ├──────┼─────┨┃ 人 │ 职 务││ 人 │ 职 务│┃┠───┴──────┼──────┼───┴──────┼─────┨┃ 合同名称、编号││ 签订日期│┃┠──────────┼──────┼──────────┼─────┨┃ 鉴 证 编 号││ 鉴证机关│┃

┠──────────┼──────┴──────────┴─────┨┃ 是否经过调解│┃┠──────────┴───────────────────────┨┃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申诉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诉方: (盖章)┃┃┃┃年 月日 ┃┠────┬────────────┬────┬───────────┨┃仲裁机关││仲裁机关│┃┃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时间、收││案的意见│┃┃到人│││年月日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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