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需方: 工程名称: 供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供需双方一经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严格执行。需方将承建的工程所用商品砼由鄂尔多斯市富晨商品砼有限公司供应,经供需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需方责任 1、需方应提前24h小时(如遇特殊混凝土应提前五天说明)将所浇注的工程名称、具体浇筑部位、同强度等级、浇注数量、浇注方式及有关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供方,需方提供的砼量必须经过工地核算员核算。 2、需方应负责在砼运输车辆到达现场前将所有道路平整,保持无钢钉、钢筋等有碍于车辆行驶的物品,保证无下水及各种管道沟,并派专人在现场指挥车辆。 3、需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砼款,否则供方有权拒绝发货。 4、需方必须指定专人和供方取得联系并在现场签字,并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砼浇注和控制砼数量。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供方提供的砼使用说明书进行浇注、养护,如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供方提供的砼使用说明书进行浇注、养护的,造成的后果由需方自负。 5、需方必须提前做好浇注准备,如果因需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到达现场延误浇注出现质量问题,供方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从搅拌至浇注完毕必须在3h之内完成。 6、如果需方原因造成撑模、跑模等浪费的砼量由需方承担。 7、如果需方需要使用供方托泵,当托泵(包括配件、电缆、泵管、管卡等)到达需方施工现场时由需方负责保管,因需方原因造成托泵损坏、配件和泵管丢失,由需方照价赔偿。 二、供方责任 1、供方应按需方提供的发货单按时按规定及时发货,如遇停电、堵车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发货应及时通知需方。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由需方原因造成砼延误,责任由供方承担。 2、供方应按国家规范保证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合格,如因供方原因出现砼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3、供方应按时提交商品砼的相关资料。 三、结算及付款: 1、砼结算数量以需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供方砼数量,如有虚假,本次浇注量以抽查到得的最小量计算。 2、砼浇注完三天内办理砼方量确认手续。 3、2014年12月31日前付至结算总量的65%,其余款项于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 4、如需方不能按时支付砼款,供方有权停止砼供应。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四、砼价格
砼标号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砼价格(m³/元) 注:1、此价格包含砼运输费,普通外加剂费用。 2、以上价格不含泵送、不含税金和特殊外加剂费用。 3、如需方单次浇注砼量低于50m³,每立方砼另加泵送费20/m3元。 4、如发生冬季施工,双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需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砼款,赔偿供方应收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赔偿金。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可诉讼法院载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行作废。 七、供方提供砼的相关资料,按三个标段给提供三套。需方支付供方资料费用肆万元。 需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供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年月日第二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号:2014001
出卖方:河北省霸洲市钜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买受方: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
为确保买受方工期顺利完成,维护双方共同的合法利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受方承建河北省霸州市皇冠海鲜酒楼--日本屋建造工程,出卖方须按照以下约定向买受方提供该工程商品混凝土。
二. 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名称,型号,价格,必须符合以下约定。
1、 商品混凝土级配为c30。
2、 水泥为早强硅酸盐。
3、 掺加早强外加剂、抗冻外加剂。
4、 混凝土供应尽可能为当天上午9时左右运输到施工现场,并配置泵送车。
5、 混凝土试块由买受方指定车次,出卖方制作,买受方养护并按规定送测试中心试压。
6、 以上1——5条组成为合同单价。
7、 合同单价为:375.00元/m3(含税费)。
三. 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和异议期限;按国家质量技术要求及国家标注执行,异议期为工程结束45天。
四. 砼量计算方法及合理损耗:按出卖方发货单计算用量,买受方有权不定车次跟车抽检作为结算依据。
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供货结束后次日一次性付清。
六. 违约责任:(1).出卖方确保质量并及时供货,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2)买受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
七.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 为确保出卖方及时供货,1由买受方提前一天通知供砼数量、部位及等级。2指派专人验收及卸料。3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及车辆安全。
九. 每月22日结算当月砼发生量,并委托签字认可。
十.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交易完全结束后自动解除。
十一. 其他商定事项: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第三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要素研究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要素研究
包国会1 李国宏耿加会 刘志杰2 刘向敏
1.舞阳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漯河462400
2.河南省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漯河462014
[摘要]商品混凝土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从合同的主体、标的物、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入手,仔细分析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必备要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合同标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odity concrete elements
bao guohuili guohonggeng jiahuiliu zhijieliu xiangmin
1 wuyang county huida highway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henan wuyang 462400
2.henan province luohe c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henan luohe 462014
[ abstract] 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 signed in the process, should contract main body, object,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and other aspects, a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contract
[ key words]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mark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rightobligation
商品混凝土已经成为我国当今最总要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在买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外。因为商品混凝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商品混凝土合同又具有独特性,在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很难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供买卖双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为参考使用。
一、商品混凝土合同的性质
关于工程建设中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在实务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在以往的混凝土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务中,法院在立案时,持以上三种观点所形成的三种不同案由都曾出现过。
第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范围,混凝土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划入专业承包的序列,并实施资质管理。因此,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此观点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得到实务界的普遍认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是混凝土的买卖。即合同标的物为施工方在实施混凝土工程时所需要的一种商品,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施工方向下游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混凝土所形成的一种买卖法律关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1
2通信地址:河南舞阳县(人民路东段)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邮编:462400 手机:13938035302 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井冈山路市质监站 邮编:462014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把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案由定为一般买卖合同,所以,此种观点现在已成通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混凝土,是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而成,如果构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属于施工方提供,则属于定作人供料加工承揽;如果构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属于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己准备,则属于垫料(垫资)加工承揽。因此,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性质(案由)应为承揽合同。
二、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法》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称是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姓名则是针对自然人而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生活的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则是指其注册地。合同是民事主题意思一致的产物,民事主体的基本情况列明于合同中位合同内容所必须,也是日后解决可能的纠纷指明了对象。
在合同签订的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自然人要明确自然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要明确法人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有无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代理范围。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对混凝土买卖的有关事宜需要联系时,应以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时双方在签字盖章处确定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告知对方。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时人的权利义务便无从着手,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作为满足当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
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就是混凝土。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买方支付与混凝土价值相同的货币。混凝土买卖合同应明确混凝土所使用的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混凝土使用部位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数量
数量的要求是与合同的标的密切相连在一起的。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多少,即直接决定着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凡以物为标的的,应按度、量、衡予以计算;标的物为行为的,可以按劳动量或工作量加以计算并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明确、具体,使用统一的解释方法,不能各行其是。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纠纷也难以分清责任。
商品混凝土的买卖数量计算单位是以方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该明确约定该工程所使用混凝土的方量。混凝土在每个批次所需要的混凝土方量,应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在补充合同中加以说明。
(四)质量
标的的质量,是合同的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质量条款无论在那一类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标的,有不同的质量要求。为此,不仅要严格质量检验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和具体要求,以防止因为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给信誉带来不良影响。
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强度等级、单价、计划用量、混凝土供应时间、浇注部位、浇注方式等内容,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卖方明确说明,以便卖方针对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进行生产。卖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204—20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902-2014《预拌混凝土》的规定并符合买方的要求及合同段相
关约定;商品混凝土的有关参数要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的计划供货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结算单价、浇注方式、计划供应时间等具体事项,需要订立合同附件的,应在合同附件中进行约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一方给他方的对价;所谓的报酬,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另一方的报偿。在我国。价款或报酬是用人民币作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支付的。当事人在计算或支付价款、报酬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的规定。国家对价款或报酬没有规定的,当事人自行约定。
3混凝土的价款以“元/m”进行结算,价格有混凝土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付
款的方式和付款的一些相关问题应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用合同加以明确。以便合同的履行。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指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界限。提前履行或延迟履行,如违反民法强行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特别特别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的地点,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严格履行义务、费用负(更多请搜索WWW.HaOwORD.Com)担和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到明确、具体。履行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按履行的其次,可分为一次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标的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交易现场直接交付、送货式、邮寄式代办托运式、购货方自提式等。
供货时间:商品混凝土是特殊的商品,具有其他商品无法比拟的特性,所以,卖方要根据买方的电话或传真通知确定的供货时间安排生产;合同及附件附件约定的供货时间为计划供货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后及时通知卖方;买方应在使用混凝土的前24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组织生产。如需大方量连续性浇注混凝土,应提前三天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所需商品混凝土的方量及强度等级要求和工程部位;买方每次要求供货时均应提供详细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准确数量、具体浇注部位及相应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时通知卖方;如买方对卖方供货时间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并经买卖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否则,视为卖方方供货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混凝土的交付及所有权转移: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现场;卖方负责送货的,自运送到买方的施工现场或买方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时起,混凝土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混凝土毁损、灭失等风险在混凝土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在泥凝土所有权转移之后由卖方承担。
供货数量、质量的验收及确认:买方必须派专人在施工现场负责对卖方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及时验收签字,并立即浇注;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负责现场签字验收人员的授权书以及有该现场收货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买方未向卖方提交此类资料、提交的此类资料有瑕疵或提交此类资料后施工现场更换收货人,则以施工现场实际签收人员的签收为准;以买方在施工现场的收货人员签字的供货单作为实际确认供货时间、强度等级、数量的依据;买方如发现卖方所供应的混凝土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数量、质量异议,应在每次供货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卖方,经双方到现场核实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后共同商定处理措施;对于买方在施工现场设有搅拌机,则买方应事先将自己搅拌混凝土浇注的部位及数量、强度等级及浇注日期等资料提交卖方,如买方未向卖方提交上述资料,则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如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出现数量争议问题,以买方签收的供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如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混凝土厂家供货,则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各混凝土厂家供货的施工部位予以明确。否则,出现数量争议,以买方签收的供货单为确认卖方供货量的依据;出现质量等争议,卖方不承担责任。
买卖双方均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提取试块并进行标准养护。在《28天强度试验报告》作出后,任何一方认为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及时解决,否则即认定为卖方供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供应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需要停工,首先应有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质检部门的书面意见,同时买方必须在停工之前书面通知卖方,并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在违反合同情况发生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向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混凝土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以解决纠纷。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而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两者是平行的解决途径。故为了明确纠纷的解决途径,合同条款多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尤其是合同当事人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一定要于签订合同的同时约定仲裁条款或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已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依然有效,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仍要采用双方所约定的方式。
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履行地(即买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条欲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一)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负责卖方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车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的条件,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及人员的安全;负责提供现场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照明等必要的条件;因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浇注等原因造成的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扰民问题,由买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买方承担;运送到施工工地的混凝土由买方及时签字验收,并及时按合同及要货通知约定的浇注部位指挥浇注;对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施工操作,施工操作中不得在混凝土中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如不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或自行添加材料,出现任何质童问题,由买方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如因买方没有合理地安排混凝土的浇注时间及供货数量,以及未及时验收或未按规范操作,由此造成混凝土粘罐、报废的损失,以及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混凝土款、运费、泵送费、人工费、修理费、台班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按约定时间结算、付款,保证卖方生产的正常进行。
如卖方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应及时按照买方的供货计划,供应符合约定的混凝土;卖方负责办理运送混凝土所需的运输证件;卖方在运送泥凝土的过程中,要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
定,承担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卖方人员进入买方的施工现场后,应服从买方合理的调配,并积极配合现场施工。向买方提供应由卖方出具的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
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结算或付费,任何一期结算或付费拖延付款期限,则卖方有权选择继续及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买方施工的工程出现连续停工或停止,卖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四结束语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每一个要件,合同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商品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是一种半成品,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买卖双方要共同努力,保证混凝土质量建设优质工程,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徐 江混凝土工程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与辨析《 建 筑》 2014 年 第4 期
[2]陈小君 《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_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商品混凝土 2014 年第03期
作者简介:
姓名:包国会,工程师,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混凝土企业优秀经理。
第四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第一条第2项各强度等级混凝土每方单价为固定价,不论是泵送,还是一级配均不调整单价。
第二条:在混凝土生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供甲方审查。
第三条:“买卖合同”第七条中:施工场地,乙方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对施工场地实地查看,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甲方未能有效改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买卖合同”第十条中:一个批次抽查出一车或数车混凝土的数量不足的,均按不足量比例结算。
第五条:“买卖合同”底十四条中: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双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处理。
第六条: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蒋砼送至施工现场,导致工期延误,甲方有权使用其他砼站的商砼,造成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14年3月1日
第五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2014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
2014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
【律师点评】
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14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14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14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
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京城著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 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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