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精选多篇)范文

(作者:小编时间:2016-06-05 05:34:56)

第一篇: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

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五、甲方须于每季度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_________%利息贴息额。

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

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

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

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

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二)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四)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五)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六)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七)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八)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五、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 校长(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工作。

甲方联系人、姓名、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联系人、姓名、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双方联系人如发生变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

第三条 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助学贷款为国家助学贷款,在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额度内为具备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

(二)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利率执行,不上浮。

(三)向借款人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之和,最低人民币xx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乙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五)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所需各种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到乙方所在地对借款人集中进行指导。

(六)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

(七)保证将借款人的学费贷款及时划转至乙方在贷款行开立的账号。

第四条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配合甲方做好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二)对贷款学生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按照银行管理要求进行汇总。同时,对借款人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将借款人申请资料完整提交贷款行。

(三)向甲方提供教育部或地方教育部门核定的学校贴息贷款总额度,及时将贷款发放情况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四)在甲方开立资金专户,用以划转借款人的学费贷款。

(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每学期向甲方提供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等情况。

(六)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开除、生病住院、死亡等),及时主动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七)借款人毕业前,负责通知借款人与甲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或借款变更合同。

(八)对违约借款人,配合甲方在学校内或由甲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第五条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____天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协议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协议有效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及本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

(二)

(三)

(四)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字)(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四篇: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银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条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四条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

(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

(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121号

邮编 :010010

电话 :0471-6201449

传真 :0471-6201450

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88号

邮编 :010010

电话 :0471-4690450

传真 :0471-469045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内,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乙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共同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条甲方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自治区级管理平台,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协助组建各高校助学贷款专管机构(简称“学贷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加强乙方与各高校的信息沟通并协调解决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乙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并对甲方和高校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为规范管理,双方联合制订《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商

制订相应管理制度。甲方应及时将本协议及相关管理制度下发给各高校,并要求各高校向甲、乙双方出具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承诺书;盟市所属高校纳入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甲方应商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遵守本协议条款,并出具按时支付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的承诺书onmouseover="msocommentshow('_anchor_1','_com_1')" onmouseout="msocommenthide('_com_1')" href="http:///news/webeditor/ewebeditor.asp?id=d_co(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ntent&style=s_newssystem&savefilename=d_savefilename&savepathfilename=d_savepathfilename#_msocom_1" name=_msoanchor_1>[d1] 。

第五条各高校须按照国办发[2014]51号文件要求,设立高校学贷专管机构,投入必要经费保证高校学贷专管机构的正常运转。甲方及各高校应将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与国家助学贷款统筹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贷款及存款账户,用于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

第七条 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服务质量,乙方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代理结算银行(简称“代理行”),确定代理行时应征求甲方意见。

第八条 甲方应积极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考虑与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并满足现行管理要求。乙方同意对该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继续拓宽合作业务范围,甲方将着手研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融资平台,向区属各高校、区内各级各类中学提供建设融资服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为融资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章借款对象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资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借款额度

第十一条 各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具体借款额度由各高校根据本校贫困生实际情况通过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将借款额度汇总后报送乙方,由乙方最终确定该校的借款额度并确定当年的借款总额。

第四章借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各高校根据下达的借款额度对学生借款申请审查后汇总报送甲方,借款申请采取一年填报一次的方式;甲方审核并报乙方审批后通知高校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甲方在乙方所开立帐户并转拨高校,由高校根据乙方授权通过代理行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授权甲方对全自治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协调与监督,甲方同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建设与维护。

第十五条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贷款资产质量认定、借款学生离校后联系、到期贷款本息催收等。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指导甲方、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本息回收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存款账户之日。因甲方及高校原因造成贷款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发放的,由甲方及高校共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损失。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时,由代理行进行预结息;甲方办理贴息相关手续,并在结息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前划付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起息日期(以下简称为自付利息起息日)做如下界定:如借款学生毕业时间为1日,则自付利息起息日为毕业当日;如借款学生毕业时间为其他日期,则自付利息起息日为毕业后第一个月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其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代理行负责计算还本付息额并通过借款学生的银行卡(或折)代收代扣。高校学贷专管机构应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进行催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计提,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年度助学贷款计划将本部门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列入部门预算,并督促有关高校和单位将其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部门预算,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拨至乙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设立专用账户,对收取的风险补偿金进行专户管理,用于助学贷款违约贷款本息的补偿。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经由自治区学贷中心返还各高校。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超过部分(超出15%、低于20%)由相关高校、甲方与乙方按50%、10%、40%的比例共同负担;超出20%,超过部分则由高校承担。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违约贷款本息补偿和奖励返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考核与信息公布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对各高校学贷专管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在自治区教育系统内公布并报乙方备案,将考核结果与各高校助学贷款额度和风险补偿金返还比例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甲方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高校学贷专管机构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甲方和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人。

第三十条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补充、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因双方的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如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新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合作协议自签订时生效,至合作协议生效期间乙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合同执行结束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

管理中心自治区分行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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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曹亮,你方还是我方制定承诺书的具体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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