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文
第一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联系人:崔,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率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1.1乙方指派等律师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2、合同期限
2.1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为1年,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2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甲方需要继续续聘,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乙方协商续约。
3、工作范围和职责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处理如下事务:
a、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b、起草、审查、修改国内合同;
c、应甲方要求,参与非诉讼的谈判、协调、调解,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纠纷的调解、复议、仲裁、诉讼;
d、应甲方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参与甲方的商务、项目磋商、谈判、签约; e、出具律师函,见证各类合同书及协议书的签订;
f、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管理层人员、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g、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h、代理甲方参与投资、融资、在建工程、股权变更等法律事务;
i、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服务。
4、乙方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见面座谈等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解答问题、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提供信息资料、选择拟订方案形式)、接受特别委托授权进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5、工作程序
5.1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参与协商、谈判的,须提前与乙方预约,并提供拟商谈的内容和对方的相关资料。
5.2甲方向乙方律师咨询问题的,不受时间限制,但应给与律师必要的研究问题的时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
b、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c、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d、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负担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代垫费用和异地差旅费用;
e、甲方可指定专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与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f、甲方有责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3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b、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c、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d、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e、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f、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g、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当保管。
7、报酬和费用
7.1参照大连市律师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
7.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诉讼和仲裁业务,按****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50% ,另行收取代理费。
7.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跨境通讯费、异地(大连市外)的办案差旅费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甲方承担。
8、保密义务
8.1乙方应当对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的各类保密文件、人员资料、薪酬标准、财务数据、客户资料等工作或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8.2甲方应对按乙方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并对涉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9、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9.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办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办案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10、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2014年4月1日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14)范本
合同编号:展律顾 (2014)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1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
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
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
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
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
少潜在纠纷;
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
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
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
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络北京、上海或
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
序性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
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
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即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
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
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
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认乙方指
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
和差旅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
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
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
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
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
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
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
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元;甲方应于本合
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
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
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
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
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由乙方
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
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律师服务费、差旅
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
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
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
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推荐访问范文网:wWw.haOwoRd.cOm)直接
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
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七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
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
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
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八条乙方律师在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重大执业过错而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
协助向已经为乙方办理了执业保险的有关保险机构索赔。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
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空白)
第十一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
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惟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
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
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乙方: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江北区嘉陵广场金岗
大厦15-1号
电话:电话:023-67866505
签约时间: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三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聘请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c律师、d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甲方法律事务的联络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并指派e律师助理协助两位律师开展工作。
二、乙方指派律师主要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就甲方业务上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帮助;
2、帮助甲方修改、审查标的在300万元以内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解答甲方行政、业务人员等在职工作人员的法律咨询;
4、帮助甲方自行法制宣传提供便利,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5、帮助甲方追偿债权进行业务法律指导;
6、为甲方自行参加诉讼、仲裁提供法律咨询;.
以上涉及咨询服务以到乙方律师办公室或固定电话方式为主,涉及修改草案、文本、意见以传真件、电话、电子邮件为主。
三、甲方积极创造条件供乙方律师加强对甲方法律事务的参与和指导,乙方对甲方的服务逐步从常规的事后服务职能转变为事前服务职能,力争防微杜渐,杜绝隐患,减少讼累。
四、对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费,除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调查、差旅等实际支出费用,凭有效单证由甲方承担外,双方参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有关规定,按如下情形分别结算:
1、甲方以人民币f万元/年形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在每一 1
聘用年度开始起一个月内,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七天内一次付清。
2、乙方参与甲方的民、商事等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双方需另行办理聘用、委托手续。律师服务代理费原则上以计时方式为主,在涉案标的5%~1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计取。若计取的律师服务费不足3000元/件的,以3000元/件计取。若因案件复杂等原因双方需风险或半风险代理的案件,其律师服务费的计取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特别约定。其它特殊情况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3、对甲方因投资、合作等综合性、专项性非诉讼项目,需乙方全程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谈判、协调等工作的,双方根据所涉项目的工作量,事务繁杂程度、办理时间等因素,以计时方式为主,兼顾标的原则另行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
4、本条上述第4项所涉服务事项中,对因甲方仅需乙方提供起草文本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单项法律服务而需计取律师服务费的,则根据单项法律服务的复杂程度,由双方在3000元~10000元/件幅度范围内协商计取。
五、甲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可操作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方应保证乙方对甲方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享有知情权;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七、乙方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为年度合同,即当年月日至次年月日为一个聘用年度。在每一聘用年度期限内,非经双方合意或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需在下一聘用年度开
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否则,本合同在每一聘用年度届满时自动顺延一年,不再另行签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a 有限公司乙 方: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经办人:
第四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共1年,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三、乙方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日常法律服务,包括;
1、对甲方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甲方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甲方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4、为甲方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为甲方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6、为甲方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甲方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7、根据甲方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8、根据甲方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9、根据甲方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根据甲方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1、根据甲方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2、参与甲方单位的重大经济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3、不定期向甲方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4、应甲方单位的要求协助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二)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
1、为甲方单位的诉讼案件起诉、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为甲方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咨询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为甲方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4、为甲方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5、办理甲方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包括:
1、接受甲方单位委托,代理甲方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甲方单位委托,代理甲方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甲方单位委托,代理加分那个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四、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还承担以下特定的义务:
1、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认真履行职责;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不符合法律的地方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给甲方造成损失;
3、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乙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下工作条件:
(一)乙方可以查阅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留有必要的复印件,甲方积极协助;
(二)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事务的有关会议;
(四)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乙方因公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出差补助按公司差旅补助标准执行。
(六)按时支付基本工资,其他奖励及费用也按时结算支付。
六、乙方工作时间:
乙方工作时间采取不定时工作时间,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解决。遇有紧急事项,保证随叫随到,急事急办,不得延误。如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到达外,也应安排其他律师到场或作出合理工作安排。
七、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用:为调动乙方的积极性,执行下列标准:
1、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基本工资元。
2、乙方在公司重大事项商谈、解决过程中,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一般事项及乙方付出较少的不奖励。所涉事项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100万以上的部分按2%奖励。
3、乙方在代理公司进行民事、经济纠纷调解、谈判工作中,甲方视乙方的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一般事项及乙方付出较少的不奖励。所涉事项1至10万的部分,按3%奖励,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奖励。
4、乙方在代理甲方作为被告的诉讼中,甲方按诉讼标的额给予乙方法律服务费,所涉事项1至10万的部分,按3%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支付。
4、乙方在代理甲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甲方按法院执行或和解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乙方法律服务费,未执行回款的不付费。1至10万元的部分按1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5%支付。
5、乙方因严重不负责任或重大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返还相应费用外,还应在支付费用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罚款。
八、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
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应归还甲方有关资料,并将未办结事项移交甲方,未移交前应尽到保护义务,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