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范文
第一篇: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
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的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总额为元整。租金按结算,由乙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30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整(¥元)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 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甲乙
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 在付清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
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
2、 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维修
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3、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
4、 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甲方继续
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5、 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
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 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
不改变房屋用途。
3、 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4、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6、 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
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7、 租赁期满,如需继续承租房屋,乙方应当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8、 租赁期内,该物业管理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由
乙方负担。
9、 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同后,应于次日内迁出,并将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设施
交还甲方。
七、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
约方应以等额于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经
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2、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违
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业主同
意继续租赁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
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之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第8款规定之应付费用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1%向甲
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合同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
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照月租金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
约金。
6、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7、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
不承担责任。
八、 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现状交还房屋给甲方。一切嵌装在
墙体上的装修(包括乙方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性拆卸,同时甲方不予补偿。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动财产均可搬走。
九、 经双方清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包括:
十、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二、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年月日签约:年月日
第二篇:重读合同法之三房屋租赁合同
重读《合同法》之三房屋租赁合同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张东志律师
九、房屋租赁合同
(一)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1.合同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以上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表述。该表述似嫌前后矛盾。毕竟,我们在刚刚接触法律时所受到的教育就是“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2.租赁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
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所谓“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是指无法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的装饰装修物。如铺设的地板砖,对墙壁进行粉刷后形成的财产。“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可自由拆除的财产,如空调。
(二)租金支付
有约定时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三)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无权解除合同,转租合同有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五)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六)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财产的处理
装饰装修的处理涉及到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司法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言之:
1.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另有约定外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
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不同意利用,承租人不得主张残值损失;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
所谓“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在合同无效场合,承租人通常已经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一段时间,其在此期间享有的装饰装修利益,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订立合同时,可特别约定:一旦合同解除,如出租方为个人,由出租方支付折价补偿款;如果出租方为公司,一旦公司破产,装饰装修物(甚至包括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折价补偿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当然,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这就要求承租人在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时,要结合租赁期限投入装饰装修资金。租期过短,会造成投入资金的浪费。保险起见,也可就折价补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
(七)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三篇:租赁合同法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四篇:房屋租赁范本
租 房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号的房屋
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季度结算。每季季初日内,乙方
向甲方支付全季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自己部分。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退还。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
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
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
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武汉凡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湖北鑫楷泛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一、甲方将长青广场a座商务中心207室一楼从2014年6月15到11月30日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本房屋租金(不含物业费、水电费)总计为人民币400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二、甲方将长青广场a座商务中心202室一楼从2014年6月15到12月30日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本房屋租金(不含物业费、水电费)总计为人民币1690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三、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四、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五、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