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范文
第一篇:新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一、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责任:
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拖延进度,应偿付因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责任:
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新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2014-04-03 20:14阅读4681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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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
第一条 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推
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对欠缺的 一般
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 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界
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 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 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
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 际签字或盖
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 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 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 示义务之
要求。
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
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 生效,
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第十四条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
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双
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取报酬等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纯获利益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予以追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知相对
人,追认通知到达相对人后不得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
知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及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入)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
而订立的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第二十条 在同一合同中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关系时,有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充抵:
(一)利息;
(二)主债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得单独作为原告或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但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不得以第三人为被告或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也不得将其列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
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四)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
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
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备给原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合同消灭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书面催告。催告通知中应当附合理履行期限,催告期限从催告通知到达时起算。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
任,也可以与迟延履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者通知迟延履行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催告期内的损失,由迟延履行一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必 要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弥补的,相对方可以直接通知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抵销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通知到达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仅就解除权、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必需数人均作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的意思表示,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
批销的效力。
第三十条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另 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 将合同标的物或者行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 部门时,提
存成立,合同关系及债归于消灭。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有关 规乏向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存:
(一)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
(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五)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第三十四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适于提存的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第三十五条 提存部门为国家指定专门进行提存工作的部门。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提存。 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 用与公平原
则确定。
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变更协议。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的事实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实履行。预期违约方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 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赔偿范围为:提前终止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定
金条款的,依照本解释第 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指如履行合同守约方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得同时
适用。
合同中未订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或者违约金、定金 款约定不明确的,不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规则。法律另有定的除
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
以适当减少。
第三篇:魏浩征解读新合同法2014版本
魏浩征解读2014年《劳动合同法》
1、新员工不希望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①制定规范的制度,进行正式的通知!新员工上班15天内,不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老员工合同到期,15天内不进行续签的,终止劳动关系。 ②员工自己写证明,不想签订者可以写证明。但是不一定有法律有效力。八十二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员工签订合同。
③劳动合同签订制度:严格规定签订时间、地点;规定的方式,本人签订。单位有劳动合同保管制度,一式几份,如何控制风险。
2、1994年《劳动法》与2014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区别?
①《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章节的大幅度的修改及完善。《劳动合同法》是完全独立的、不同的法律规定。
②94年的《劳动法》继续执行,2014年的《劳动合同法》同时执行。如果发生冲突及矛盾,应该是《劳动合同法》为准。新法律优先老法。
3、《新劳动合同法》说法是否准确?
①全国统一的国家大法并未定立过《劳动合同法》,所以《新劳动合同法》并不成立。
4、劳动合同管理的阶段?
①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形成签订
②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履行
③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变更
④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共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所以用人单位及hr的把握要准确。如何控制应对新法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影响。
5、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ji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两倍工资。第十四条: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第八十二条:形成无固定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工资。本法实施日起,2014.2.1前未签订的实行《劳动法》,2014.2.1起执行《劳动合同法》。
6、第十四条: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解读!
① 超过一年未签订,两倍工资,双方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不签无固定期书面合同,继续支付两倍工资。
7、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风险?
①对员工签订合同的影响。签订的当事人签字、规定时间和地点;式多份签订劳动合同,火灾的规避。规避风险。
② 动招工,被动用工;某公司门卫,老王……
③ 办事处没有用工权,没有用工资格;钟点工小时工,每天不可超过4小时;
7、不同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员工无劳动关系可签订合作或兼职协议;内退的、停薪留职、协保。
① 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内退、协保、停薪留职;在读大学生;
8、试用期的规定:劳动期限1-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年
内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一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八十三条:试用期违反约定的,加赔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最低档工资,哪个为准?
不能低于社会最低档最低工资。取高的。
10、 劳动合同内容与法律规定冲突,视为合同条款无效。
11、 试用期解雇:严重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力和态度。
12、 风险控制:没有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亲属关系等等……招聘的时候达成共识,并签字确认;
13、 试用期内解雇要在试用期内实施;
14、 门卫或农民工要不要缴纳社会保险。有劳动关系就要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现行规定的话,退
休返聘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签订合同缴纳保险。如果农村的没交过保险的,虽然超过60岁了,社会保险继续缴纳,怎么交?还没规定;
15、 无固定期:合同关系;与短期比较有更多优势;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固定期,可以签
订无固定期;以前是身份关系,现在是合同关系;如果在无固定期可以根据相关依据进行无固定期的合同解除;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关系无法履行,又无法协商变岗;到期终止不续签的话,仍要支付补偿金。无固定期可以降低跳槽率;有助于员工长期的规划;
16、 无固定期降低hr管理成本及长期规划及公司发展;降低跳槽率;
17、 以下哪些是严重违纪,全部打勾!详细的考卷,公示的证据;
18、 管理改进,薪酬福利改进,心理契约,情感留人; 如何制定有效的制度制定——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9、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①跟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书面讨论(满意度调研)②
平等协商确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③公示、告知全体劳动者(职工);风险——劳动仲裁跟制度相关的投诉;内容或程序不合法;导致企业的败诉;
20、 如何使企业规章制度行之有效?仁至义尽方可解雇;
不合法、不合理、不完备、执行性的不可行。严重违纪?你的员工纪律在哪里?无故旷工(能钻空子);制度不可执行;制度不够严谨!
21、 制度的有效下发?制度手册下发;重点条款培训宣导(签到及会议纪要签字);考试学习--
考试不通过,在家待岗,补考扣奖金。重视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性;
22、 违约金只有两种:竞业禁止和培训学习;竞业限制期限内有补偿金。培训费用的补偿金;
23、 员工违约一定是给你造成了损失,才去赔偿的。为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工作
流程的规范;
24、 找到法律依据、找证据;辞退员工注意程序;
25、 劳动合同解除:①末尾淘汰,不合法;
26、
第四篇:2014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6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的订立-----------------------------------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8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第五章特别规定----------------------------------------------14
第一节集体合同-----------------------------------------------14
第二节劳务派遣-----------------------------------------------16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18
第六章监督检查-----------------------------------------------18
第七章法律责任-----------------------------------------------20
第八章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 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2014年
第五篇:新劳动合同法点评
新劳动合同法:劳工为大还是资方为大?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第一争议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的今日,该法似乎能保证劳动者获得“长期、有保障”的权益。然而,反对者的态度也咄咄逼人。由于新法的实施势必增加劳动力成本,某些外资企业甚至以撤资相要挟,局势一度剑拔弩张,争论延续至今。这不由得令人担心,这部新法会否变成一部“供人违反的法”?
正方替广大劳动者立法是民心所向
a.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熏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企业。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b.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这样的企业早该走了。
c.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就是要对强者予以某些抑制,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在某种意义上就涉及到对于财富权利的某种限制。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d.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e.过去的做法“让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危害更大”。“成熟完善的法制环境更能吸引外资”。
f.执行跟不上就不是不公平竞争问题了,还涉及到政府的诚信。但企业应先自律。 g.西方工会那么强势,也没见真的让企业无法有效运转。现代企业制度都已经喊了几十年了,难道是白喊的?
反方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a.一旦新法实施,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
b.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了,现在越南的劳动力就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管理效率,压缩利润空间。
c.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不是养老院。从经济角度来看,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d.去年是两税并轨的讨论,今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推出,一条一条的政策压下来,让我们焦头烂额。成本被大大提高。
e.新法可能对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
f.中国企业能有多少按照新劳动法措施执行?那对外资企业是不公平的。
g.该法一旦实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点评者说】
“这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新法得到了欧美主流媒体的部分肯定。《纽约时报》说“它赋予工会同用人单位谈判的权力,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
大的改变”。
相比旧劳动法,新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中国,中国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连立法也只是接近欧洲的劳工法标准,这样看来,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中国人不但没有理由骄傲,更应感到耻辱。
事实上,在这部法律的讨论过程中,中国受到了资方的强大压力,并被迫作出某些调整。这是中国在与全球资本抗衡中的真实处境。在这方面,不应对中国的立法者苛求太多,但是法律不是“面子货”,它不能只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它这样保护我们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上厕所限定时间?请和职工协商;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扣押劳动者证件?等着挨罚吧。
总体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适用范围: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例。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3.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5.试用期: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合同期不到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等于合同期否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服务期:取消了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脱产培训期的时间联系的限制,但是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7.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拖欠和克扣工资: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9.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望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规定。
1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14元罚款。
对《劳动合同法》的误会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但无论企业还是员工,对这部法律仍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 误解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仅
仅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无固定合同的终止有7种情况,如达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企业破产等,除了这些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只要条件出现,就可以终止,不需要付任何赔偿金;除此之外,当劳动者犯了严重过错,或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固定期合同都可以依法终止。
误解2:我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新法颁布后立即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因此2014年1月1号之前,即使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无须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如果公司在2014年2月1日(即新法实施一月后)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2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满一年后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3:2014年1月1日起,旧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条款将作废。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继续履行。
误解4:在2014年前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合同,就可在新法颁布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2014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误解5:误解五:新法实施后,公司解除合同时赔偿基数应算上2014年之前的工龄。 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小张于2014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14年7月1日,公司与小张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
问题一:2014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小张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张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14年5月30日公司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1、按照小张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4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