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众责任险保险协议范文

(作者:葡萄5065时间:2020-11-18 15:39:18)

项目公众责任险保险协议

甲 方:

负责人:

地 址:郑州航空港区金融广场东侧4楼442室

乙 方:

负责人:

地 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梅河公园项目2019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保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二、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协议

2、保险单及批单

3、甲方投保资料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险种

甲方向乙方投保下列保险险种:

平安公众责任险

四、保险方案

详见附件1、保险明细和附件2、保险条款

五、保险费率和总保费

保险费率:0.4% 总保费:40000元

六、投保与承保出单

甲方应于2019年6月1日前统一汇总提供投保资料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内容为甲方统一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费发票。

本协议签署后,在甲方提供投保资料的条件下,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保险起期前出单。如甲方已提供有关投保资料,而乙方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出具或送达保单,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对甲方承担有关保险责任。

七、保费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以转帐方式向承保单位一次性划付保险费,保费划出之日即视为完成支付。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八、组织实施条款

1、成立各服务机构项目小组

乙方应要求各地市服务机构在本协议签署后成立郑州航空港双鹤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由出单公司相关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小组组员:2名,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由乙方提供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作为本协议附件3。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公司郑州航空港双鹤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小组人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项目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

九、理赔服务条款

(一)接报案

1、乙方应设立24小时报案电话,电话号码: 95511 ,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郑州航空港双鹤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小组。

甲方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郑州航空港双鹤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小组报案。

(二)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回复需要现场查勘的事故,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

超过上述时限,被保险人可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处理,保险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被保险人采取的有关施救处理措施及发生的有关施救费用,但是被保险人应注意保留有关的现场照片及有关索赔单证。

2、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前,为减少损失或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运营,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进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损失现场材料。

3、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并应配合被保险人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和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现场查勘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会同被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具体情况,必要时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或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拍照;

(2)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的财产项目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3)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4)甲乙双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5)代查勘机构应及时将查勘的情况上报保险公司。

(三)核定损失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应尽快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如果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被保险人反馈:

1、估损金额在RMB100,000.00以下(含)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

2、估损金额在RMB100,000.00以上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

保险公司自完整的索赔资料签收之日起20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引入保险公估人制度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200,000.00时)或甲乙双方就赔付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指定获得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由保险公司负担有关的公估费用。

(五)赔款支付

1、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RMB50,000.00以下(含),3个工作日内(含)支付;

赔款金额在RMB200,000.00以下(含),7个工作日内(含)支付;

赔款金额在RMB200,000.00以上,10个工作日内(含)支付。

十、一般条款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协议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保单;非因甲方存在重大过失、故意隐瞒、欺骗等恶意行为,乙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保险单。

(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

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

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

2、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

3、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

4、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

5、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下述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协议正本肆份、甲方执正本叁份、乙方执正本壹份

附件:保险明细、保险条款和项目小组联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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