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作协议书范文
第一篇:演出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陕西省地方电力技工学校
乙方;陕西博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2014年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庆五一职工文艺调演”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导演服务(安排与调整演出全局,把握调演主线,指导调演彩排合成,调演现场流程指挥,达到整体效果)。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调演活动结束为止。.
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导演服务费为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税金
8.5%为人民币陆佰捌拾圆整(¥:680.00元)。
2、结算方式:活动结束后,甲方在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金额为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圆整(¥:8680.00元)。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指定地点:学校礼堂),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本次调演的导演工作委托乙方办理,以
保证甲方的正常演出。
3、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协调各部门关于调演的工作会议与分工,参与灯光、音响、节目流程等演出方面工作的制定,为甲方成功举办本次调演提供相关专业指导,确保调演的正常运行。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其它
1、甲乙双方有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未完成项目任务而影响整体合作的,需向另一方交纳合同款5%的违约金。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日期:日期:
第二篇:演出合作协议书121212
演出合作协议书
双方就《中国洪洞二十二届大槐树寻根祭祖大典》演出活动一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项目
1、演出时间:2014年4月1日——4月4日(暂定)
2、演出地点:洪洞大槐树祭祖大殿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为演员提供协议有效期内的往返交通工具、节目彩排及演出的场地。
2、甲方为演员支付工资80 元rmb人/天(上午35元,下午35,午餐补助10元)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演出的质量及专业水准,恪守职业操守,尊重导演和带队人,不能因个人原因而耽误彩排及演出时间。
2、演员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无故终止演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协议工资,并保留追诉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信誉损失的权利,并在临汾市政府工作事实记录。(自然灾害、伤、病等恶性不可抗事件除外)
3、乙方如在协议期间有任何疑问必须与甲方及时对接及沟通,保证每天准时排练。
4、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纪律、禁止各类违法乱纪行为。演员在协议期间内,因个人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演员在非演出时间外出须向甲方相关部门请假,若违反规定按公司和洪洞大槐树祭祖工作委员会制度予以惩罚。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未尽事宜另行协议为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缴纳给对方协议总额30%违约金及赔偿对方损失的200%损失费,以上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签字后即日生效(传真件、复印件有效)。
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临汾市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有效期: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4日
甲方:临汾市尧都区乙方:
峰旭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第三篇: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王菲演唱会事宜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各自具备的资金优势和演出市场上所需,三方共同合作此活动。
第二条合作项目名称
《2014年王菲巡演青岛站》
第三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2014年王菲巡演青岛站》演出,范围包括演出签约、演出宣传、演出宣传微电影、演出赞助、演出票房收益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日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万,
2.乙方出资万,
3.丙方出资万,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清,三方建立公共账户,由合作方甲方统一保管,乙、丙合作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5.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名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出场费成本、公安报批成本、场馆成本、宣传成本等收入为净
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
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方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担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策略,对外宣传联络;
4.
5.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十五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
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有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财产合伙
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
第四篇:大型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大型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歌剧舞剧院(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华夏礼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及运作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全球首演,及随后双方合作国内外演出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大型演出项目名称: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
二、 大型演出项目及庆典宴会时间:
演出时间:2014年10月10日晚19:00—20:30
庆典宴会:2014年10月10日晚20:30—21:30
三、 大型演出项目地点:故宫博物院太和门广场
四、 故宫大型演出项目场次:壹场(全球首演)
五、 故宫大型演出项目性质:非商业演出,全部为赠票
六、 甲方权益和义务
1、 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是由甲乙双方投资制作完成,甲方具有使用
权。
2、 本次全球首演由甲方作为主办方与故宫博物签订共同主办协议书,并
共同申请文化部及向北京公安局申报演出许可等有关报批程序。乙方为全球巡演合作单位。甲方与乙方共同申请文化部演出立项批复文件,演出许可等有关报批程序。
3、 甲方负责本次首演期间节目制作、编导、排练、宣传、首演,演职人
员的邀请签约等和费用支付。
4、 甲方负责在首演期间,在故宫召开两次以上新闻发布会,一次书画笔 1
会。在故宫首演之前节目、舞蹈摄制工作,公安、消防、医务、首演、当晚宴会等费用,向故宫博物院及其它部门支付费用工作及协调。
5、 甲方负责邀请中央电视台、cnc新华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媒体进
行直播和录播工作。
6、 甲方全权负责使用乙方为本次全球首演活动支付的有关所需费用人
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不需向乙方报请,审核,交付清单。查看等事宜)
7、 甲方为回报乙方对本次全球首演资金投入,同意本次全球首演,乙方
在招商工作中所得商品实物,赞助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协调乙方开展工作。(乙方招商赞助回报条例按甲乙双方商定内容为准,只选一家企业为独家赞助商和符合本次活动的相关企业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赞助回报条例内容附后)
8、 甲方为回报乙方对本次全球首演资金投入,甲方将本次首演席位860
席位票中,将345席位票赠给乙方(其中有5张贵宾票),有乙方邀请人员参加。其余席位票由中国歌剧舞剧院和故宫博物院使用。甲方负责三方按照比例均匀分配本次演出及宴会前后席位。
9、 甲方为回报乙方对本次全球首演资金投入,同意在今后国内外演出
中,去除演出和运作等费用,纯利润的70%归乙方,纯利润的30%归甲方。以及今后围绕本演出项目的一切商业开发所得,均按乙方占有70%,甲方占有30%,进行利润分配,税费部分各自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今后对演出项目所进行的演出节目的修改、包装、项目营运亏损所需费用均按30%由甲方支付,70%由乙方支付执行。
10、 在首演与巡演过程中,为了回馈独家赞助商和符合本次活动的战略合
作伙伴企业,甲方在开始演出前和中间休息(演出与宴会转换)期间为合作企业编排部份适合现场气氛的企业文化宣传节目。
七、 乙方权益和义务
1、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是由甲乙双方投资制作完成,乙方具有
使用权。乙方同意投资本次全球首演,有关所需费用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并按照约定,保证资金准时到位。
2、乙方作为本次全球首演协办单位,有权五位领导成为故宫全球首
演组委会领导成员,全程参与本次全球首演及其它活动,并了解工作进度,协助甲方工作。,
3、乙方独家对本次全球首演进行招商工作,只选择一家有实力的企
业作为独家赞助商和符合本次活动的相关企业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并保证其企业合法真实性。(由甲方开具授权乙方独家招商文件)
4、乙方招商所得实物和赞助收入归乙方所有,其所得税等由乙方向
国家税收部门交付。
5、乙方与本次首演独家赞助商或战略合作伙伴签署协议,按照甲乙
双方商定赞助条例内容执行。
6、乙方在本次全球首演活动中可以拍摄,在故宫、钓鱼台、人民大
会堂开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活动讨论会、排演、纪实记录、首演等花絮,但只作为资料收藏,巡演宣传播出,如有其它用途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乙方可以就首演活动期间开赞助企业或者战略合作伙伴协议签字
新闻发布会、节目排练。首演无偿提供饮品,并保证安全和承担
饮品使用责任。
8、乙方协助甲方对节目单设计,可以邀请著名画家参与为节目单作
画,节目单中有独家赞助商或战略合作伙伴二页广告宣传,及鸣谢有关支持单位,节目单费用由乙方支付。
9、乙方派人参加活动,需遵守有关演出和活动场所有关规定,其人
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同意所支付给甲方的费用由甲方全权负责使用。甲方独家授
权乙方《盛世紫禁城》是甲方全球巡演的合作伙伴,乙方全面负责巡演招商赞助工作。在今后国内外演出中,乙方作为巡演的全程主办单位,甲乙双方协商联手推动,演出去除演出和运作费用,纯利润30%归甲方,纯利润的70%归乙方,以及今后围绕本演出项目的一切商业开发所得收入和产品,均按甲方占有30%,乙方占有70%进行利润分配和物品分配,税费各自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今后本演出项目进一步修改和包装所需费用,均按甲方支付30%,乙方支付70%执行。
八、 付款方式及账号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次全球首演费用50%,
即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整。
2、第二次支付:在本次全球首演前三个月(2014年月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整。
3、第三次支付:在本次全球首演前一个月(2014年月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整。
4、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指定账号:
九、今后国内外演出市场计划和知识产权
1、甲乙双方共同打造“盛世紫禁城”之品牌,计划国内外演出第一
年为50场演出,第二年国内外演出80场,及以后随着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逐步增加演出场次,力争五年内达到500场,具体合作细节,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鉴于甲方已同音乐作品创作人签署了音乐作品独家使用权协议,
甲方同意乙方以后免费使用本次首演所产生的演出名称: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和映像资料、照片、音乐、节目单进行国内外演出市场运作和宣传,商业开发之用,甲乙双方所进行的一切商业开发,由此而派生的知识产权,归甲乙方双方共同所拥有,甲乙双方各占有50%版权。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共同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协商,如
乙方没有按三次约定时间支付本次首演费用给甲方,甲方将视为乙方自动退出本次全球首演和今后演出市场运作,先前支付给甲方费用不再退还,并赔偿甲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不按照本协议规定条款退出本次全球首演,
退还乙方给予甲方的前期费用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另外赔偿乙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政令、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次
首演活动取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进
行延期或改地进行全球首演。
4、特殊约定:如遇特殊原因本次活动不能在故宫内举行,将改为在
太庙进行全球首演,在条件许可时在故宫内补演一场。
十一、本次大型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时效期为五年(自2014年 月 日到
2014年 月 日)合作协议到期前,甲乙双方协商参照国家合同法规定,办理续签手续事宜。
十二、本合同协议书未经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作协议书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 一、赞助条例回报方案
二、 大型节目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节目情况说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歌剧舞剧院乙方:北京华夏礼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
第五篇:演出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主办单位)
乙方:(演出单位)
为了使甲乙双方的活动顺利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1、演出时间:年月2、演出地点:
3、乙方艺人到达演出地点时间为4、本次演出费用合计人民币
5、甲方安排车辆接送乙方艺人(合肥==定远)
6、乙方按照与甲方商定的内容进行编排和表演,伴舞曲目:男女声二重唱《好一片艳阳天》,伴舞人数:8位女生和6位男生。
7、乙方艺人在到达演出地点后,甲方须有专人接待,并安排化妆间及盒饭
8、甲方不得安排乙方艺人与演出无关事宜
9、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三日内付清全款的50%,余款的50%在乙方艺人彩排
后,甲方须在当场支付乙方。乙方若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不前往演出城市,不算违约,不退定金,此情况视甲方自动解除演出合约。
10、乙方演出酬金为税后款,税务事宜由甲方负责。
11、甲方提供良好的演出环境、音响、灯光、等设备。
12、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在演出期间的安全,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甲方负
责,除非乙方艺人私自外出和做与演出无关的活动造成的意外,甲方不负责任。
13、乙方艺人应以最佳状态进行表演,乙方艺人自备演出服,伴奏带。
14、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演出,应尽快以电话的
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设法补救或协商延缓合同或撤销合同。
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