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加工承包协议书范文
采矿加工承包协议书
合同编号:签订地:
甲方: | ||
乙方: | ||
为了确保甲方矿(以下简称甲方矿或甲方矿山)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平等、自愿合作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矿的采矿、剥离及装运事宜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矿采剥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下称本合同)。
1 承包项目:
乙方承包甲方矿的矿山采剥工程劳务等。
2 承包内容:
乙方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甲方矿山矿石和围岩的穿孔、爆破、铲装、运输等作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矿山下达的年度、月度各项工作计划,同时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及甲方相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要求。
3 作业地点:
甲方 矿矿区内。
4 合同期限:
自 月日至年月日(备注:若因工作需要,本合同需要延期,甲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对合同延期的要求。)
5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对甲方矿山在采剥作业过程中生产出的矿石、岩石等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自行处置、销售生产出的矿石、岩石。
5.2 甲方提供年度采剥方案、安全能环标准、质量标准和月度采剥计划。年度采剥方案、安全能环标准和质量标准于年初提交乙方,月度采剥计划于月初提交乙方,甲方可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的变动对采剥方案、安全能环标准、质量标准作出适时调整。乙方负责依据甲方采剥计划、安全能环标准、质量标准,编制采、装、运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如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则甲方将根据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5.3 甲方矿山计量人员对采剥矿、岩的数量进行计量,并将计量结果统计送达乙方。
5.4 采场开拓运输道路由甲方另行委托修建,道路修建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开拓运输道路时所产生的维护、修理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甲方负责集中提供乙方有偿动力电源,机械运转正常交给乙方使用。
5.6 乙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具备从事采矿行业资质,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承包单位的要求,拥有采矿、安全、质量、职业卫生、爆破、装运等技术管理人员与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资质;乙方设置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在甲方生产矿山应设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乙方的行政、技术、人事管理,并建立人事档案,制作名册报甲方备案。乙方应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其在甲方现场服务的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为上述乙方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为上述乙方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保障措施。乙方增减在甲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将作业人员流动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以保证本协议所述承包业务正常稳定运转。保险由甲方统一购买。
乙方配备的采剥生产设备应满足甲方采剥生产能力的要求,如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按甲方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采剥生产设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因此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矿山采剥生产能力的改变,重新规定乙方应配备的采剥设备。甲方提供设备按规定每小时一千吨以上,如果不能完成甲方要求的吨位数,甲方应机改设备并负责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人工费机械费当日甲方管理人员签字后确认。
5.7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的采矿技术及管理水平应满足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管理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5.8 乙方进行矿石开采时,应确保甲方原矿的爆破效果,并负责处理大块。
6 安全能环、质量、采剥生产和协力管理
6.1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乙方应根据生产工序和岗位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能环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执行甲方矿山相关安全能环、质量和协力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矿山的管理,履行双方签定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职责。
6.2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其员工进行安全能环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能环意识及防范技能;进行安全能环自检。
6.3 甲方根据定额及矿山的爆破计划组织火工品的采购,并负责火工品在仓库的保管,对火工品出库后的运输、保管、使用、退库等安全管理,由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矿山制度执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4 乙方在进行原矿开采时,应加强爆破、装车的作业管理,做好分爆、分装工作,在保证原矿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甲方矿山的原矿回收率。
6.5 乙方应对每次中深孔爆破进行爆破设计,在爆破实施过程中,要有完整的爆破施工记录、火工品使用记录及爆破后的检查记录等,所有上述资料均应报甲方存档。
7.1 乙方在采剥作业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火工品,并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矿山的管理。
7.2 采、装、运工段耗用的火工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对领用火工品进行管理。乙方领取、使用火工品时执行甲方矿山相关管理制度、流程,乙方应指派专人办理火工品的领用,乙方人员从甲方仓库领用火工品,应经甲方授权人审批。未经甲方授权人审批的领用行为,甲方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货。
7.3 乙方依据经甲方矿山授权人审批后的火工品领用单领用火工品,对领用出库的火工品负有保管责任,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火工品,领用后当日未使用的火工品,应于领用当日办理退库手续,并将实物退回甲方矿山火工品库。
7.4 乙方不得转让、出售、变卖从甲方矿山领用的火工品,不得将领用的火工品用于甲方矿山采剥作业以外的作业项目。如发生转让、出售、变卖从甲方矿山领用的火工品的行为,甲方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报,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对驶离矿区的运输、装载设备进行例行检查。
7.合同履约风险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收取合同履约风险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期结算时一次性扣收。
8.采剥工程量计量
乙方采剥生产作业中运输到破碎车间受料仓的原矿计量:以甲方地磅过磅计量数据为准;在采场直接对外销售的岩石计量:以甲方地磅过磅计量数据为准;采剥运输至排土场的岩土量计量:由甲方委托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对采场生产台阶的初始、终了状态进行测量(测量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测量结果进行台阶采剥总量计算,经乙方确认后,得到台阶的采剥总量,再减去台阶的生产加工原矿量、直接对外销售废石量,得到台阶运输到排土场的岩土量。
9 采、剥、破工程价格
8.1 采剥工程价格由合同基价与柴油涨、跌差价两部分组成。
8.2 合同单价
1、5-8石子加工费 元/吨(钻孔、爆破、挖运、电费、对甲方的破碎设备保养、牙板更换、人工费、不含石子破碎设备)
所有便道、山皮剥离由双方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2、火工品价格不高于元,柴油不高于元/L,电费不高于元/度,超过此单价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3、所有单价均不含增值税。
10.结算时间
按月结算,每月日为月度结算统计日,次月日为结算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乙方出具双方签字确认单据票,甲方收到乙方单票后支付相关款项。
乙方开户行账号:
户名:
收款账号:
行号:
收款人开户行:
11. 合同终止和解除
9.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正当的约定或法定理由,均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对方申请,得到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自行解除合同,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合同履约风险保证金。
9.2甲方连续停产,乙方要求甲方补偿乙方停工期间的人工费和机械租赁费。
12. 其它事项
10.1 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并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向上述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发送通知或邮寄材料的,即视为通知了乙方。
乙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所有损失。
10.2 甲方应负责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并配合乙方处理好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10.3 甲方负责甲方矿山的统一规划,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建设办公生活设施。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乙方的水、电费用依表按价计算,由乙方承担。
10.4 乙方自觉接受安全能环、公安、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协力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乙方员工不得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存在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行。
10.5 乙方从事本合同所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采剥施工作业以及相关的爆破安全、排土场安全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规范施工。
10.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因此而导致守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还应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10.7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10.8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可向合同签订双方任意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9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正式文书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廉洁协议》及附件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2020年月日 | 20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