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协议书范文

(作者:pcj1668时间:2021-04-30 08:50:26)

第一篇:公建民营 社会托管

公建民营 社会托管 助推我市

福利院健康发展

都匀市民政

2014年 月 日

都匀市福利院始建于2014年,2014年竣工投入使用。是国家投资500多万元兴建,隶属于我局管理的一所综合性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占地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有养老居住房间40间,床位70个(含10个工作人员休息床位),融学习、健身、活动等场地于一体。2014年以前,福利院一直由我局自己经营管理,以致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运转艰难。为扭转该局面,助推福利院发展。2014年,我局承包经营,社会托管的方式经营福利院,不但承担了“三无”老人的供养责任,同时还通过开发剩余床位面对社会开展代养服务,有力地促进了福利院的良性发展。主要做法如下:

一、在管理体制上,由公建公办转为公建民营

都匀市福利院自投入运营以来,一直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是由我局民间组织科负责人兼任院长,向社会聘请几名服务人员,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福利院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低下,福利院大量的床位闲臵而无人问津,国有资产白白浪费,严重制约福利院发展。为寻找福利院发展出路,我局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管理模式,自2014年实行公建民营,社会托管,彻底从管理机制上破除制约福利院发展的瓶 1

颈,将福利院整体打包向社会进行运营权的转让,引入社会资本和管理资源拓展福利院发展空间,提升福利院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

二、在工作机制上,由运动员转为裁判员

我局从管理者的层面建立《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工作章程》等管理约束机制,对其实施“制度管理,按章服务”监督,彻底完成了我局由“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转变。一是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努力提高托管单位竞争力。我局按照托管协议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章制度,对托管方的管理、服务和承诺进行监督,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强化托管机构努力满足入住人员多元化的需求,开发和提升福利院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三无对象、托管孤儿、社会弃婴的各种无偿硬性支出由财政拨入资金,加上收取的托管费用进行有效解决,减轻托管机构支出压力,降低托管机构风险,增强托管机构积极性,扩大托管机构盈利空间。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如托管机构在服务上不但满足了服务对象的基本要求,还创新管理工作方式,促进福利院社会需求提高,增加了盈利指数,我局将按照5%的比例返还托管费用对托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激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服务意识。四是要求托管机构实行轮班24小时在岗,并佩戴上岗证,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提供方便,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收受馈赠,刁难和顶撞服务对象,禁止乱收

费或变相涨价,切实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尽力提供优质超值服务,不断赢得服务对象的认可,开发潜在的社会需求。五是实行院长负责制、管理人员聘用制、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制、全员岗位责任制,推行岗位责任工资、绩效工资的按劳分配制度,把报酬与业绩贡献紧密挂钩,充分发挥管理者,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六是拟定定期和不定期绩效考核机制,将托管机构运营资格与考核结果相结合,促使托管机构各项工作常抓不懈,使社会福利院的入住对象始终得到优质满意服务,提高福利院社会和经济效益,实现管理和托管双赢。

三、在运行成本上,实行国家扶持与社会资源整合互补为降低社会托管机构的运营成本,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各方面增加托管机构的收益,促进福利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一是在福利院硬件设施维护上加大国家资金的扶持力度,每年在硬件设施的投入上都要拿出托管上交的部分资金,同时要求托管机构让利于民,拿出部分盈余加强硬件设施的完善和入住老人生活的改善,大力提高福利院设施建设,尽力满足福利院入住人员多元化的文娱、生活需要。二是各方面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推行“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现实资源共享互补。福利院原有的生活、娱乐等设施,在托管机构确保完好的情况下无偿给予使用,积极减轻托管机构硬件投入,盘活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不断提高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和发展。三是福利院入住的三无对象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杂费,用财政补助资金加托管费投入予

以解决,大力降低托管机构无偿硬性支出,使托管机构放开手脚,积极开拓市场需求服务产品,增加有偿服务盈利空间。自托管以来,入住率达100%。四是不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帮助托管机构加大福利院社会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参与、支持福利院发展,形成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强大推动力。多年来接受社会捐赠资金20多万元,接受价值约10万元的洗衣机、电视机、电风扇等生活物资,有力改善了福利院生活条件。五是为支持社会福利院发展,助推托管机构增强社会竞争实力,我局通过多方协调,在福利院电、水和气等方面,均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并对社会福利院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切实为托管机构运营降低了成本,每年仅此就节约约1.5万元。六是每年的春节、端午节、老年节等重要节假日,我局协助托管机构积极组织对接贵州预师二团、黔南州消防大队、黔南师院、黔南卫校、黔南州人民医院、都匀市团委都匀六小、都匀市武警中队、街道办事处等多个单位与福利院结成对子,到福利院开展爱老敬老活动,为老人们带去食用油、大米、牛奶、面包、水果、猪肉等慰问品及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并为老人开展免费义诊,与老人们聊天,给老人们清洗衣服,清扫房间院落,营造了福利院舒适愉悦的生活环境,切实加强社会各界与老人的沟通与交流,体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促进老人身心健康。社会资源的共享与互补,扩大了福利院社会知名度,完善了设施建设,丰富了精神文娱内容,把福利院建设发展成为了“老有

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老年人向往的乐院。

四、福利院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通过思维、体制、角色的转变,经营方式出新,社会积极参与,资源共享互补,为民分忧,让利于民等有力措施的推行下,福利院公建民营,社会托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入住率大为提升。至2014年有各类服务对象60人,其中:国家供养18人,有偿服务42人,床位入住率达100%。同比2014年33%入住率提高了67%,出现了入住等待供不应求的状态,每年实现有偿服务经营收入约30万元。二是服务质量和水平大为提高。所有服务人员坚持按照各项管理规章开展服务,尽职尽责为服务对象服务,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三是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和完善,每年我局托管费和托管机构盈余投入到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管理工资和奖励资金达8万余元,有力地推动了福利院各项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四是社会声誉大为提升。很多空巢老人或不在父母身边的人,经常通过电话预定入住名额。每年通过电话预定入住的人员都在10人以上,极大地扩展了我市福利院发展空间。

第二篇:门市、公建租赁协议书

房屋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自愿将龙原府54-2-3面积为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租期为叁年,自日起至年日止,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增长房租,乙方并未违约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所付租金不予退还。

2、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每年交纳采暖费、水电费以及税款等和营业有关的一切费用,甲方只承担每年的物业费。

3、年租金为人民币现金一年一交,上打租,交租日期为:每年的3月5日前。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终止租赁,收回承租权。

4、乙方不得私自将此房屋转租,如需转租转让需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所付房租不予退还,营业期间不得在此房进行违法活动,引起的不良后果,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需妥善保管甲方的各种设施,设施包含:地热、瓷砖、门套、坐便、屋内电路、管道、电动卷帘门以及门窗。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坏,乙方按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6、租赁期间乙方要注意防火防盗安全,如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7、租期届满,乙方需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否则甲方视乙方放弃租赁,甲方可重新出租;如续租,同等价格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金价格调整可参照周围房屋租金价格。若自截止日期乙方未续租或违约,也未向甲方移交门市,则拖延一天乙方赔付甲方300元违约罚金,甲方有权采用一切措施挽回损失,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本商铺经营范围为家具建材专卖,协议签订后不得进行其他经营项目,尤其不能开餐馆。

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三篇: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承办合同书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承办合同书(范本)

甲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

根据《市“公建民营”幼儿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甲方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由乙方承办幼儿园。甲乙双方为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本幼儿园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甲方,房地产登记证号为。

二、办园规模和期限

本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为个班。承办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保教服务区域

本幼儿园的服务区域为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服务区域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

四、资产及移交

双方共同清点幼儿园资产,并制作资产清单。资产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清单签字之日视为资产移交完毕。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办园方针、执行政策法规以及落实招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派员对幼儿园进行视导。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幼儿园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乙方下达幼儿园服务区域内的招生任务。

(三)保证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保证幼儿在保教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幼儿同等的权利。

(四)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乙方所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相应保障。幼儿园的园舍和其他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乙方,保障幼儿园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五)善意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所办幼儿园享有人事、财务管理自主权。

(三)承办期间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承办合同期满后如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中标人。

(四)负责筹集幼儿园全部办园经费。投入首期办园资金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投入,确保三年总投入不少于万元,其中园舍装潢投入万元,设施设备投入万元。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六)取得办园行政许可后,幼儿园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

后,方可正式招生。

(七)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选聘园长和保教人员。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兑现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愿举办为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财务、资产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九)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可以基于下列任一情形解除合同:

1、公建园移交乙方后满日仍未开办幼儿园的;

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3、乙方擅自新建、改建或未按照保教用途使用园舍、场地的;

4、幼儿园被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5、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或者所办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

6、所办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经督导评估认定办园行为不规范,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办园的情形。

八、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

1、甲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撤离公建幼儿园。

2、合同期满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2个月内自行处置增设、添附于园舍、场地的财物,并不得损坏属于甲方的财物。逾期未处置的,乙方留置于园舍、场地的财物视为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

3、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4、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履行自行撤离义务或者未及时处置所投入的财产,影响幼儿园继续办园并造成甲方或者他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特别约定事项

(如交存履约保证金有关事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各备案1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第四篇:南陵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南陵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建设

1、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建设规范》组织建设,资金来源: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

2、幼儿园配套设备由县统一招标采购,根据其规模进行装备,登记造册,为幼儿园固定资产组成部分。

二、经营权确立

(一)申请经营公建民营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经营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方案应包括:①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②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③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县教育局专题报告,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给公建民营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2、县教育局同意筹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申办者应提交下

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公建民营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5)幼儿园章程;

(6)园长、教师(含保育员)、财会人员的任资资格证书,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聘用教职员工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3、县教育局党委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讨论决定经营者。颁发经营许可证,签订合同。

三、日常管理

(一)幼儿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二)幼儿园要围绕下列主要目标进行保育和教育: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三)幼儿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的多方面的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四)幼儿园应该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和认知规律,尊重幼儿个性特征和年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幼儿的个性差异,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幼儿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六)内部管理要求

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局和中心小学报告工作。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3、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向督查人员汇报工作,反馈情况。

4、幼儿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

幼儿花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局或中心小学报送统计报表。

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小学联系等制度的建设,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6、幼儿园根据家长的要求,寒假、暑假可以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

女年龄在55周岁、男在60周岁以上者,不得直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更不能直接从事教学。

四、师资要求

1、幼儿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3、幼儿园园长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4、幼儿园的教师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

5、幼儿园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医师应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接受过保健培训,取得保健员资格。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上)应该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生;规模中等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下)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士或护士;规模较小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以下)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

6、幼儿园的保育员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职业培训。

7、幼儿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幼儿的配编比例一般为1:10。

身体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从事幼教工作。

五、收费标准及经费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分制订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2、收支两条线,每月向教育局计财科上报收支细目,接受县教育局的财务检查及处理意见。

3、补助标准见上级文件。

六、奖励与处罚

(一)教育局每年对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年终评估,经评估优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分。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年检不合格的;

3、幼儿园举办后管理不善,群众反映强烈的;

4、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5、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县举行的活动、师资培训和各种会议的;

(三)由于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篇: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全省积极尝试、开展 “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试点工作。

第二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三条为规范我省“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4?1303号)精神,以及《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建民营”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建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第七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

第九条建立准入机制。各县(市、区)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被初步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县(市、区)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内除正常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有办园宗旨,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办园法人及有关资料需要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

(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年审不合格的。

第四章幼儿园管理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承办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的运转。

第十四条严格“公建民营”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及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要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中,享有同等机会。

第二十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在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幼儿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政策。贫困家庭幼儿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设立学前教育奖励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奖励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办园成效显著的“公建民营”幼儿园。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对因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除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学许可证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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