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辅导协议书范文
第一篇:股票发行辅导合同
发行公司(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辅导机构(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作为甲方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股票上市推荐人,甲方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同时请乙方为其进行辅导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辅导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起;至甲方股票上市后一年止,辅导期包括承销过程的辅导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两个阶段。
二、辅导业务是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乙方应为甲方制定辅导计划。
三、承销过程的辅导内容
1.对甲方公司发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担任公司高级职务的人员培训。培训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等;
2.协助甲方进行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3.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引导》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5.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6.协调各中介机构,制定规范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7.其它相关的辅导内容。
四、上市持续辅导阶段应帮助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法履行职责;
2.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3.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按照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分配股利;
4.编制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5.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6.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7.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8.严格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运作;
9.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五、乙方应将辅导计划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六、乙方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出具辅导工作报告。
七、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乙方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会议。辅导人员视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八、甲方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参加辅导工作,为承销辅导和上市持续配备得力人员,提供材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由乙方保存,以待作为审查材料及备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二篇:股票发行承销协议书范本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书范本
一、协议双方发行公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承销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和地点协议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主旨甲乙双方就乙方负责策划承销(以下简称承销)甲方计划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______种股票事宜。
四、承销方式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股票上市推荐人。由乙方负责组建承销团及总承销有关业务。甲方本期股票的发行,甲乙方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五、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总市值甲方本期发行股票种类为_________(即______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每股发行价为_________元 ,社会公众股发行额度为_________万股(以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准),发行总市值为_________万元 .
六、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本次股票承销期为_________天。从甲方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起计算,届满后承销结束。
七、承销付款的日期和方式承销期届满_______天内,不管股票是否全部售出,乙方均需将全部股票款项(在扣除承销手续费后)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八、承销手续费的计算、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______股发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股票承销手续费。
本期股票的承销手续费费率,按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确定为股票总发行价格的______% .承销手续费等于总发行股数*股票发行价格*承销手续费费率,由乙方从甲方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九、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发行股票的申报手续,制订股票发行工作时间表。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或需求,从有利于发行出发,积极认真地为甲方提供股票发行和上市及与此有关的全套服务工作,包括股权结构的设置,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方式,上市时机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的推荐与工作协调等。
3.乙方负责该期股票的承销业务,包括组建承销团,制订股票发行具体方案,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报审材料,处理发行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乙方负责推荐甲方本期股票上市,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准备上市申请资料,接受有关方面的询问。甲方有责任予以协助。
5.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乙方负责做好甲方的股份制改制和上市辅导工作。辅导期自签署承销协议起至上市后1年,辅导工作不另收取费用。为搞好上市后的继续辅导,甲方股票上市后的第一次配股由乙方承销,有关配股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辅导期内甲方有责任协助
第三篇:2股票发行辅导协议
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____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的辅导协议
____年__月
辅导协议
甲方:____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为保证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其辅导机构,并签订辅导协议如下: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辅导机构,辅导期为一年,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算。乙方接受甲方上述委托,同意担任甲方的辅导机构。
二、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辅导工作,乙方应为甲方制订辅导计划。辅导计划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和要求。
三、乙方辅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甲方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甲方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三)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五)依照甲方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其财务会计制度;
(六)建立健全甲方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七)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八)规范甲方和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九)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
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四、乙方对甲方进行辅导时,应配置__名辅导人员,并授权其代表乙方从事辅导工作。
五、乙方向甲方陈述、承诺和保证如下:
(一)乙方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公司;
(二)乙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获得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做好辅导工作;
(四)乙方为甲方配置的辅导人员系乙方正式从业人员,并均具备两年以上的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经验,其中至少有两人具有辅导两家以上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经验;
(五)从本协议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其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及不存在未了的或(尽其所知)有可能对它提起的且会影响它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能力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六、乙方在辅导工作中,应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并于每两个月向____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报送一次《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
七、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乙方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可列席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八、乙方及其辅导人员对其在辅导过程中了解到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同意就本次辅导向乙方支付辅导费用人民币____万元整,具体支付办法由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签署,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关于终止《关于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辅导协议》的公告
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原因:
1、 鉴于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由通道制变为推荐制等原因的影响。
2、 由于智能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渠道的转变,由先前计划的国内市场上市转 变为海外市场上市的渠道。
3、 由于协议本身辅导期已满,由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先国外后国内的上市途径的需要,可在适当条件下再签定辅导协议。
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于2014年9月26日签署的《关于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并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了《辅导终止协议》。
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股票发行
企业债股票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4、改制辅导调查
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
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8、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9、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0、发行股票
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篇:股票发行制度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年10月12日 22:03证监会网站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14年6月10日,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