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作报告多篇范文

(作者:[db:zuozhe]时间:2023-06-11 07: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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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作报告多篇

【第1篇】土地信访工作者个人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xxx,xxxx年生,大专学历,现在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信访科从事信访工作。

自19xx年参加工作,20年来特别是从事土地信访工作10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工作大局,服从工作计划安排,加强学习锻炼,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任职以来的情况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升个人修养

第一、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本人一直坚持认真研读各级党报党刊,始终做到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十七大精神,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通过以上的统一学习和自主学习,使自己对党的各项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对当今国内国际形势和发展趋势有了更为理性的分析。从而丰富了自己领导科学、市场经济和依法办事等方面的知识,增强了自己实践“三个代表”、“两个务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的自觉性,同时也提高了自己在新世纪、新形势下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5月,经组织培养考察、支部大会通过,我光荣的加入了预备党员的队伍。

第二、认真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信访接待的业务知识。对于本人来说,如何做好土地信访接待工作是一项新的挑战。为了能尽快适应环境,更好地开展工作,坚持“向人学、向书本学”的学习思路:一方面,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同志请教,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工作程序和服务理念等来规范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认真学习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信访接待方面的有关书籍,从中汲取营养,努力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在最短时间内把自己塑造成为了一名合格的信访接待工作者。

第三、认真加强科学文化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我严格按照干部所必须的“t”字型知识结构要求自己,在工作之余努力丰富自己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参加并顺利通过了业余专科学习。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在领导的支持帮助下,本人跳出了“就信访搞信访”的思维模式,努力创新信访新的工作思路,采取主动出击查询信访苗头、防微杜渐等新的方法,培养了自己良好的信息观念和服务观念,树立了信访工作应具备的窗口意识、开放意识、奉献意识,认真、细致、周到、高标准地完成了各项信访接待工作。(本人接待和参与信访的信件及案例的次数等可统计列出来,也可把工作总结摘一些)

三、坚持严于律己、努力做好表率

1、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按照xx同志提出的“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埋头苦干。

2、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克己奉公、淡泊名利,努力克服生活上的各种困难,主动、超量地开展工作。在领导和同志们以身作则的榜样激励下,本人也培养了自己不怕吃苦、不怕劳累、连续作战、持久作战的工作作风。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态度端正,作风顽强、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并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当然,由于自己的学习、经验不够,还有一些差距与不足,比如工作中有急躁情绪、理论学习还不够系统和深刻等,需要在以后加强和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克服不足,发扬成绩,团结同志,努力工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2篇】国家土地督察加强核心业务建设的探索工作报告

20__年以来,上海督察局把打造国家土地督察核心业务作为主要工作,举全局之力,高频率、高强度、大范围开展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在督察区域内引起积极而广泛的反响。通过开展这些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地位逐步巩固,权威逐步树立,有力促进了被督察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一、四轮督察行动组团式轮番展开

今年以来,上海督察局共组织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督察工作:

上海市南汇区土地例行督察。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上海督察局于3月30日~4月15日,以本局人员为主,从督察区域内国土资源系统借用少量人员,组织了一支共计30人的队伍,在上海市南汇区开展了该局组建以来第一次土地例行督察。这次例行督察前期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在总结借鉴兄弟局先行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包括技术规程、质量管控、党建工作等在内的9项管理制度,提前进行资料交接和地方土地管理制度的收集、审核等,确保了这次例行督察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保质保量高效完成。

第一轮审核督察。5月5日~5月26日,上海督察局派出3个督察组共计38人,在该局督察区域内进入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监测范围的上海市奉贤区,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温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以及宁波市、厦门市等10个市(区),开展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根据跟踪了解扩内需用地情况,开展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和15号令预警督察,迅速摸清督察区域土地管理基本情况的督察工作需要,这次督察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为主,结合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执法和扩内需用地情况等,进行了内外业审核和土地管理基本事项审核。

第二轮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7月6日~7月20日,上海督察局派出27人的工作组,分赴浙江省舟山市和金华市开展第二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同时在舟山市的定海区和金华市的永康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这次督察行动在继续铺开审核督察工作的基础上,抓住时机,对县级行政区域开展例行督察,尝试面上把握与点上突破的结合,探索综合运用督察手段来提高土地督察的工作效率。

第三轮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9月8日~9月23日,上海督察局派出35人的工作组,分赴福建省漳州市和南平市开展第三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同时在漳州市的龙海市和南平市的建阳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这次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除了完成规定的督察任务之外,还要结合“双保行动”督察推进阶段的工作和海西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重点督察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土地批而未供、批而未用等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察。

二、探索适合督察区域的督察方式

上海督察局督察区域内的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两省一市,在我国的经济地位高、影响力大。在这个地区,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对这一区域经济影响明显的背景下,大范围、高强度、不折不扣地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全面摸查和督促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问题,理顺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推动完善土地管理体制等,需要大勇气、大决心、大智慧。

在上海督察局今年年初的务虚会上,部分同志感到心里没底,担心严格的土地督察会与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宏观政策不协调,担心这支大部分同志还未参与过土地督察实战的队伍挑不起重担。对此,上任不久的高向军局长和局领导班子在反复权衡后鼓足勇气,果断决策,迅速行动,顶着压力首先在上海市南汇区开展了例行督察,之后又迅速将督察业务在浙江和福建两省铺开。在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副总督察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下,上海督察局较好地解决了督察中发现的各项重大问题,既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土地管理工作的不足,又与地方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既推动了地方整改,又保障了正常建设项目用地。

这四次督察实践的方式、范围、侧重点和深度都不尽相同,可以说各有特点,总体上呈现出创新和综合运用各种督察手段来探索快速高效的督察工作方式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十分重视前期谋划和准备,努力探索适合督察区域的工作方式。南汇土地例行督察的前期准备,在总结兄弟局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尝试对土地例行督察制度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对已有的成熟做法进行制度总结,制定形成了包括运作模式、内外业审核规范和技术规程、质量管控、人员管理、会议、对外联络、党建等9项管理制度。三轮农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也都十分重视前期谋划。第一轮审核督察在今年年初做工作计划时,仅涉及3个地区。在具体筹备时,上海督察局针对扩内需形势和“双保行动”的需要进行了相应调整,将10个第九次卫片执法的监测城市全部纳入督察范围。同时,将审核督察的内容由农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这个单一对象,调整为以农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为主,以及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基本情况的普查和摸底;将这项业务的开展方式由在驻地开展抄报材料审查,调整为派员赴实地开展内外业审核和调查研究。根据以上调整,在具体运作、资料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相应安排。

优化组合各种督察手段,提升督察效能,拓展督察工作广度和深度。上海督察局通过开展三轮审核督察和三轮例行督察,全面推进侧重“点”的例行督察和侧重“面”的审核督察。三轮审核督察在督察范围和督察工作量上,规模都比较大,尤其是第一轮审核督察涉及10个市(区),基本覆盖了督察区域土地利用比较活跃的地区,创造了一次督察地区最多的纪录。后两轮审核督察,分别在浙江舟山、金华和福建漳州、南平两个地级市开展的同时,又在两市分别选择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同步开展例行督察,将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相组合,在灵活开展督察工作、探索督察工作手段的综合运用上作了尝试。这三次督察都是集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快速“作战”,并短时间内在督察区域内形成了督察工作的极大声势,引起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基本实现又好又快,督察手段优势互补,督察工作实现了质量与效率、成本与效益的结合与优化。

把督察工作的目标聚焦在推进地方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上。在今年以来的历次土地督察工作中,上海督察局注重将土地管理基本性事项审核纳入督察范围,并把推进地方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作为土地督察工作的落脚点,指导被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地区边查边改、健全体制,进一步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上海市南汇区、奉贤区,浙江省永康市、舟山市等地已经形成一定工作成果,下一步可以总结推广,从而促进上海局督察区域内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的点上突破以及由点及面,促进整个督察区域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

注重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剖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一方面,对在开展土地督察核心业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筛选、梳理和汇总,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对调研课题进行调整和丰富。在开展核心业务过程中或之后,专门开展调查研究,剖析问题根源并探索解决路径,形成专门报告材料,提出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报总督察。另一方面,在督察工作开展期间,针对当地土地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提出有利于土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意见和建议,促成督察工作真正见效果、出成果。

三、推动土地管理责任政府建设

土地督察核心业务的高频率、高强度、大范围开展,取得了四方面积极成效:

推动了土地利用和管理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被督察对象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开展督察后,各被督察区域边查边改,纷纷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长效机制。浙江省永康市在例行督察期间,召开了全市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会议,会上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管理共同监管责任书。舟山市在审核督察后不久即召开了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市政府与涉土部门签订了土地管理责任书。宁波市鄞州区、杭州市、上海市奉贤区等市(区),均在审核督察后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建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并与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了土地管理共同监管责任书。

提高了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土地管理部门的地位得到提升。通过四次督察行动,各地对土地管理工作更加重视,把土地管理纳入政府核心工作重点研究。上海市市长韩正表示,上海市一定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保持在严格土地管理方面的高度自觉性,切实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第一轮审核督察完成后,上海督察局在与宁波市副市长和上海、浙江、福建、厦门等省(市)政府副秘书长就第一轮审核督察情况交换意见时,五省(市)均表示要高度重视整改意见,认真组织整改,努力探索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利用管理及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促进科学发展。政府领导的重视有效提升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工作环境。

锻炼了土地督察队伍,干部综合能力显著提高。上海督察局督察干部在土地督察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迅速提高,工作作风也更为严谨扎实。与年初相比,全局干部普遍业务更加成熟,队伍更有战斗力。

宣传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地位继续巩固。通过四次督察行动和广泛宣传,更多的人了解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海督察局土地信访件持续增多,说明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还受到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的大力欢迎,认为督察局是他们的依靠,土地督察/:请记住我站域名/工作是他们争取更多支持、改善工作软环境的机会,能推动一些他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

四、将核心业务引向新的广度和深度

下一步,上海督察局将从以下四方面继续推开和深化土地督察核心业务:

继续探索深化督察核心业务。探索建立符合本督察区域的土地例行督察长效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和土地管理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例行督察办法;重点围绕批后供地环节监管和扩内需项目用地情况,继续开展和深入推进审批事项督察,提高土地督察核心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土地督察工作的全覆盖和可持续。

认真梳理、总结和消化三轮土地例行督察和审批事项督察工作经验,形成经验成果。三轮督察每一轮都各有特点,前期谋划和具体运作都不断改进,督察效率和质量稳步提升,局面更可控,效果更显著。下一步要进行经验总结和制度归纳,推动业务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土地督察成果的应用,为更好地开展新的土地督察工作打好基础。

跟踪了解督察意见的落实情况。采取座谈会、暗访、检查验收等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被督察地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真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检验督察工作效果。继续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在点上突破的基础上谋求面上推进,继续督促五省(市)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以督察室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信访督察,进一步丰富督察核心业务体系。在前几轮例行督察和审批事项督察梳理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察。对在督察中发现、从信访中获取线索、媒体曝光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违反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利益等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一次集中处理,及时移交,坚决查处,并在主流媒体曝光,对违法用地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围绕各地耕地保护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开展严格的专项督察,倒逼建设用地审批供应走向规范。

【第3篇】乡镇土地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工作报告

土地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聚焦点。**乡在二轮土地承包时,遗留了一些土地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问题逐渐显现,特别是“一免两补”政策的出台实施,使土地矛盾更为突出。到底,**乡尚有**户**口人的**亩土地问题没有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组成土地问题清查小组,边清查边调研,从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基本情况

**乡现有*个村、**个自然屯、**个村民组,总人口*人,土地面积为**万亩。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土地进行了重新发包,全乡人均土地面积6.19亩,最多的原**村人均土地面积10亩。

随着“一免两补”政策的出台,种地收益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土地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这些土地问题既有历史积累的,也有新产生的。归纳起来主要为:一是要地问题。**乡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部分村一些户在人不在的农户,在分地时没有分得承包田。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这些农户应该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分地时理应预留。“一免两补”后,在外居住的农户回村要地,产生人地纠纷。二是缺地问题。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全乡的人口、压滤机滤布劳力等都发生了变化,新增人口和劳力要求分承包田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由于无地可给,问题越积越多。三是返地问题。绥中乡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或承包后,部分村为加速回收村级债权,将欠款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债。现在这部分农户想还欠抽地,而村里将这部分农户的土地长期发包,一时很难彻底解决。四是补地问题。婚出婚入的妇女没有土地的问题较为严重,造成新的人地矛盾。五是失地问题。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计划的实施,加之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户失地的问题也存在。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工作不到位。部分村在二轮承包工作中没有与农民续订承包合同,农民没有领取到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保障,给一些村级组织随意侵占或转包农民土地提供了便利,也使农民重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少数村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村屯的农户常年在外务工经商,耕地请人代耕,甚至撂荒,拖欠或拒交应承担的税费,造成“税费悬空”。一些村为解决这一问题,不顾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出现流转主体错位,侵害农民流转主体的权益,越俎代庖,强制收回承包地、或重新调整发包承包地,致使村级集体多留机动地或者将承包地收回后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收入归集体所有。三是土地流转工作无序。**乡多数土地流转是农户之间在私下里进行的,既没有经过发包方备案,也没有签订正式转让、转包合同或协议,即使签有书面合同的,条款也不具体、不规范,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有关赔偿等项条款缺乏明确的规定。同时,乡和村也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导致农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无据协商或裁决。四是多数的村没有预留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乡**村20户(原六、七组)和**村(一、四组)4个村民小组把原有村上的剩余土地全部均分给了农户,主要是因为乡村两级组织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放任自流、急于求成。还有的村没有按照规定,留足预留地和机动地,现有的预留地根本满足不了回乡要地群众的要求,土地分配较难。**村这样的问题较为严重。另外,为了化解乡村债务,一些村把当时留足的预留地变为机动地长期发包,有的发包期甚至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对预留地缺乏相应的管理,随意进行发包现象也存在,导致人地矛盾增大。同时,地方规定与现行法律相矛盾也是产生土地问题的一个原因。原**地区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时出台的32条中规定:欠款户不交欠款的只给口粮田不给承包田,要求外住户必须迁回本地且有住所时才能分得土地,导致一部分农户被挡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外,没有分到土地。

二、几点建议

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加收入,以及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采取合理的措施、有效地解决这些土地问题,对整个农村今后的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积极做好要地户身份的核实工作。清查要地户按政策是否应得承包地。主要是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定参与分地人口为界定,清查户在人不在的户籍状况、生死情况等。重点对1998年以前已在外地落户要地户的情况进行逐一审核,主要调查其在现居住地是否得到承包地。

2、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依据。要加强村级干部对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力度,让他们准确领会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提高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土地承包和纠纷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滤布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在依据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上形成共识。对一些农民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要做好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法律进村、入户,使广大农民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基本精神。

3、对机动地发包进行规范。对机动地发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机动地超限额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要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不满意的,要修订或完善承包合同。今后,村机动地全部实行竞价发包,坚持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本村的农户,农户承包机动地后不得再转包。

4、积极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口头协议要及时补签合同;合同标的不明确的,要重新修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因流转价格和期限等引发合同纠纷的,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再由村集体组织调解解决,也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还可以直接诉诸法律裁决。对今后的土地流转进行严格管理,未经承包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土地流转除承包方和接包方协议外,还要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到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鉴证,防止发生新的土地纠纷。

5、重点查处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引发农民上访的重点。个别村干部在土地发包中暗箱操作,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个人从中渔利。要对乡、村干部仗权发包土地、强行流转农民承包地、承包费中饱私囊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6、依法处理土地纠纷。按照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林纠纷和农农纠纷。凡是土地权属已经确认的,任何一方不许越界开荒、抢种;凡是有争议一时又不能协商解决的,一律维持现状。对非法侵犯他人土地、抢占抢种他人耕地,以及非法闹事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第4篇】土地矿场检查工作报告

省卫片执法督导检查领导小组:

我县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卫片办的指导帮助下,按照部、省、市有关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文件精神,周密部署,认真组织,扎实实施,全面完成了卫片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xx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整体工作情况

(一)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xx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是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衔接,是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来制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图斑,并将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直接应用于卫片执法检查中来计算问责比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卫片执法工作。一是成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发改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牧局、住建局、工商局、电力局、水务局等多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卫片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落实了卫片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印发了《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将卫片执法检查化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核实、督查指导、重点核查、整改验收五个阶段,确定了每个阶段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三是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在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上,县长要求各镇主要负责同志要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守住红线,防止底线,扎实开展整改,确保卫片执法我县“不约谈、不问责”目标的实现。主管土地县长就卫片执法检查对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进行批示,要求加强违法用地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县国土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统筹协调执法监察、利用、规划、耕保、地籍等业务部门,定岗、定员、定责开展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切实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四是实施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按照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县委、县政府组织工商、供电、城建等部门对正在进行生产或经营的违法用地项目进行停水、停电、停办工商登记和年审,对涉及环保和消防安全的企业由对口部门进行处理。县督查组在每周例行督查时,要求上述成员单位派人一起进行督查。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面积达到移送标准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以法律的威慑性来促使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

(二)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全面助推卫片检查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层层动员,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部、省关于开展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局每周统计卫片整改进度数据并制作周报表上报市卫片办,向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卫片执法检查推进工作情况,取得各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二是广泛做好社会宣传。借助“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平台,进行卫片执法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专题报道,使全社会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积极支持卫片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增强了依法用地的意识。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截止7月份,我县共组织140余人次参加部、省召开的4次卫片检查专题视频培训会议;县政府召执法检查查处和整改工作座谈会、推进会,紧紧围绕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问题。四是加强交流,准确掌握政策精神。全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随时保持沟通交流,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省报告,争取政策解答,掌握政策精神。

(三)措施有力,推进扎实,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一是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耕地保护。县长与各镇主要负责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对未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提前启动,加快整改查处进度。我县从xx年底开始,结合省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就启动了卫片执法检查的前期调查摸底,围绕违法用地拟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对手续未齐全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抓紧完善用地手续,规范一批;对符合补办条件的违法用地,依法对人和事处罚到位后,利用计划指标补办农转用手续,消除一批;依法责令违法用地业主自行拆除复耕,减少一批;对一时难以拆除的违法用地抓紧进行立案查处,查处一批。通过上述措施,迅速将违法用地的总量降下来,降低问责比例。三是严肃查处,保持高压态势。我们对违法用地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整改,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方针, 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对全县涉及卫片的土地案件10件(其中土地案件8件,面积151.8亩,其中耕地144.8亩;矿产无证开采案件2件)。违法用地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取得了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xx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我县图斑核查情况

(一)卫片图斑下发情况

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给丹凤县开展xx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b、w图斑101个,面积 2455.23亩、耕地 2153.40 亩;pj图斑2个,面积93.40亩、耕地93.40亩;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有82个,面积1634.13亩、耕地1408.81亩。我们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82个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逐宗开展核查。经核查,共有合法用地74宗,1482.33亩、耕地1264.01亩;违法用地8宗,面积151.8亩、其中耕地144.8亩;我县高度重视违法用地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努力消除土地违法状态,降低问责比例。6月30日前,已对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经省厅执法局确认后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项目有2个,涉及耕地面积 119.55亩,其中耕地118.9亩;另有6个项目,面积32.25亩,其中耕地25.9亩,已经拆除没收复耕到位。对于违法项目,我们严格按照国土部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截止目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起,涉案面积151.80亩;收缴罚款36.828942万元;没收建(构)筑物面积6.978166万平方米,罚款、没收面积0.232280平方米;拆除建(构)筑物面积0.046300万平方米;申请移送法院执行案件一件,执行罚款42737.38元,面积10.5亩,目前还没有执行到位。

(三)卫片数据初报及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情况

8月15日,我局按时向商洛市上报了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经逐级审核。在数据录入并上报后,我们对违法耕地占比例进行了测算:下发卫片用作分母的耕地数为2153.40亩;分子:违法耕地数144.8亩,测算后丹凤县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5.9%,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6%.政策的违法补办项目和整改复耕项目耕地面积130.05亩,我县则实际违法占用耕地比例约为0.68%。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重点项目施工任务紧迫,工期较短,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间长、环节多、程序复杂。政府为了项目能尽快落实,不得不采取默许的态度,由此引发边报边用和未供即用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卫片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临时机构;设置在国土部门,作为卫片执法的牵头单位、具体事宜难协调,也牵不动,推动工作力度不够。加之国土局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也没有专门的部门专人干工作,我局是由监察股承办,工作人员少,平时其他工作业务繁忙,技术力量薄弱,办公条件差,更没有专门的办公设施,很难保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质量。

(三)初报数据还存在不确定因素。8月15日我们通过卫片信息系统上报的只是初报数据,虽然经市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已经基本通过,但部里还要进行人工审核,最终能不能与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套合还不确定,如果不能套合,比例肯定还会有所变化。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及国家对土地保护的政策,引起地方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争取他们的支持,传导压力促进依法用地管地。

(二)巩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强化措施,查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思考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提升全县土地规范管理水平。

(三)按照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清查出的违法用地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做到履行职责到位,依法处理到位,移送案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保证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任务。

(四)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不断完善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责任机制,促进土地管理政策的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五)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指导思想,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前哨作用,切实将执法“关口”前移到基层一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规范土地利用秩序,努力构建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第5篇】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外业核查意见的函》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督察核实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求,由州(市)、县级二调办及作业单位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二调办外业核查结果,有我省部分县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地类认定不准确,错误率较高,导致建设用地增加数量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存在建设用地扩大化倾向。部分县(区、市)存在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综合过大,将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周边的耕地和林地等调查为建设用地;存在将森林公园的林地认定为建设用地等地类认定错误;个别地区将工业园区内或用围墙、栅栏或铁丝网包围或部分已推土,现状表现为荒草地、裸土地或耕地的地块认定为建设用地。

(二)存在耕地地类认定错误,存在将实际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荒草地或裸土地等用地的现象。

(三)存在“批而未用”图斑认定错误和违反规定现场补充 “批而未用”土地审批手续的现象。

(四)存在地方复核敷衍了事,未到实地进行复核拍照等现象。

(五)存在部分县干扰调查,擅自修改调查成果或借地方复核人为更改调查成果的现象。

三、整改的要求

1、各州(市)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二次土地调查办和作业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外业核查存在问题,认真分析查找错误原因,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将影像和数据库成果一一对照检查,并实地核实,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确保全面整改。

2、各地要重点对国家内业核查提出的疑问图斑认真落实整改,原则上不允许对非疑问图斑进行大范围的修改,现场核实确认为非疑问图斑的,必须要逐一列表说明修改原因并附实地照片,表中记录应与数据库修改情况一致。

3、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形成外业自查整改报告,州(市)汇总后,形成州(市)自查整改工作报告上报我办。

4、对比各地已上报复核成果,自查修改率在5%以下的县(市、区)无需重新上报成果,可在报告中说明修改情况,并于统一时点更新时上报。对经自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应将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成果重新报送我办。各地要将自查整改成果应用到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库中。

四、整改的方法

1、各县二调办应督促作业单位认真总结调查的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数”。对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找出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2、各作业单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疑问图斑,对照影像图对数据库成果进行全面核对,提出“自查整改疑问图斑”并进行核实;

3、对地方核查时未到实地进行核查的,必须切实到实地进行核对,真实记录核实情况;

4、重点核对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周边的林地、耕地、园地等其他地类,确保建设用地范围的准确性。对故意扩大建设用地范围的必须进行更正;

5、重点核对耕地,对耕地内部的非耕地类,达到上图面积的必须调查上图。耕地内部零散分布的非耕地类,达到一定比例的,也应按《××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的要求按百分比调查。对故意将耕地更改为荒草地、裸土地等非耕地类的,必须进行更正;

6、认真区分“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有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一律按现状调查;

7、认真清理“补测地物”,属补测地物的图斑应在数据库的“地类备注”字段中标注“b”并填写“补测地物图斑记录表”;

8、认真清查地方复核成果的汇总表格、报告、数据库、复核照片的一致性;

9、根据汇总表格全面审核各地类面积的逻辑合理性,对逻辑合理性进行分析,找到“异常”地类并针对异常地类进行检查。

五、整改成果的检查要求

(一)数据库部份

1、检查数据完整性;

1) 目录齐全、结构及层次规范,目录内的内容齐全、命名规范(除技术文档目前可暂时不提供外,应提供所有规定的文件);

2) 空间要素层齐全完整,必选图层内均应有内容;

3)vct、mdb数据库命名必须按规范命名(如20xxg20xx530100.mdb)。

2、检查空间参考的正确性(y坐标统一加带号);

3、检查空间要素的拓扑正确性;

4、检查要素属性的正确性、逻辑合理性、填写规范性。

一、汇总表格检查

1、检查汇总表格是否齐全;

2、检查汇总表格格式是否正 确;

3、按二级类检查汇总数据主否异常(符合本地情况)。

二、地方复核情况检查

1、检查地方复核的成果(疑问图斑图层、汇总表、报告、复核照片)是否齐全;

2、检查疑问图斑图层内的疑问图斑与汇总表及报告中的数量、类型是否一致;

3、检查实地照片是否齐全、清晳、命名是否规范;

4、在数据库中叠加疑问图斑图层与影像,检查复核是否真实可*并佐以实地照片;

5、检查“疑问图斑复核记录表”是否填写正确、规范;

6、根据检查情况,填写附件中的表格(放在各县“地方复核”目录下);

三、数据汇总上交

全部检查合格后,按规范中规定的格式,以县为单位统一刻盘上交省二调办;

【第6篇】某县土地储备工作调研报告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经济学的一个学科范畴,实施几年来,在规范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许多地方在其运作机制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经过调研并结合实际工作,就xx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以下粗浅的分析。

一、我县土地储备工作现状

xx县土地储备工作起步于xx年,基本上属于一种“被动式”的启动模式。运作之初,设立了xx县土地储备中心,挂靠县国土局办公。其工作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工作。土地收购储备的任务是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及统征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为规范业务开展,制定了《xx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明确了收购储备的土地范围,即: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县政府统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收购、收回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它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运作受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施土地储备的资本,由县财政拨款或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

运作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土地储备工作较起步之初有了相当大的起色,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搞的有声有色,槌起槌落声是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国土收益连创新高,财政收入大步攀升,金至,就完成储备出让土地xxx亩,成交价款xxx亿元,实现政府收益xxx亿元。显示了一个新生事物诞生后的勃勃生机。

二、我县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就xx县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总体态势而言,在其运作过程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土地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实际上只注重了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回拢,而忽视了对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投入。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称15号文件)。15号文件明确提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拨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这是中央以文件形式第一次对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土地储备机构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政策依据。但在我县,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营上,虽然也规定由县财政拨款或向银行贷款解决,但在实际运作上却是步履艰难,阻力重重。这样,资金就难以融通。没有了融通的资金,在进行土地收购的时候,土地储备机构就只能采取其唯一的一种收购方式----协议(或合同)收购来运作。但这种收购方式在运作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是“先协议(或合同)收购,后出让补偿”的方式,所以在对土地进行收购的时候,无形之中就存在不利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成功收购和不利于县级政府获取更多的收益。

其次,在土地储备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上,难以达成统一的认识。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面广,常常需要多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是与城建规划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影响最大。一是许多县城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给土地储备无形中增加了风险,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已进入土地储备程序的土地,因原土地使用权人债权债务等纠纷使司法部门介入处置土地资产,导致土地储备已做的前期工作失去效力,甚至出现法院将土地补偿费代扣、截留等用于偿还企业的债务等现象,造成原土地使用权人到期不按时交付土地,给政府储备土地造成困难。

第三,在土地储备的实际操作中,规避土地收购储备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一些本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被纷纷转手,国土收益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以及应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根据相关规定,本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但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办理任何土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买卖或者以房屋租赁、联营联建等名义擅自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着私下里的交易,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二是县城或集镇规划区等一些原有的划拨性住宅用地,因实施城镇规划,在搬迁改造后一下子由深巷偏僻之地变成了临街“黄金”地块,土地价值突显。于是这些土地使用权人便采取拆旧翻新等种种方式,使其无偿取得的住宅用地一跃而改变成为本应通过公开出让有偿方式方能获得的经营性用地,在原用地上开门面、设店铺,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用途,从中掠取因政府投资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集体土地的非法入市(特别是毗邻城区、周边基础设施较好的“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这些特殊区域的集体土地),影响着土地的收购储备及储备土地的处置工作。收购储备土地的最终目的是要经营土地,而经营土地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市经济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证”,“在这个前提下,使土地资源实现最大化的资产价值”。而这些区域集体土地的非法入市,往往是受眼前利益的驱动,是一种自由和无序的用地行为,土地价格的随意性也比较大,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在与国有土地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对国有土地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这显然不利于城市经营土地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要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的运营。即:在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仅要及时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及时回收,更要协助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筹措和投放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可划出用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列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纳入到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体系内,并可视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财政划出。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贷款利息高、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又可以协助政府从资金投入市场的额度量方面有效地调控土地市场的供应和需求关系,或者利用国家对土地储备机构可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的政策依据,主动地与当地信贷部门联系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并在资金的信贷上提供积极的担保帮助。

二是要积极拓展并选择合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土地储备库建成后,凡是政府储备土地必须入库,以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统一供地。土地的收购储备在具体运作上,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征用。近几年的城市化发展证明,城市的拓展用地及预留地主要依靠征用即政府统一征地的方式取得,是土地储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符合征用条件的集体土地,必须在完善土地征用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土地储备库。如县城“村改居”后即可采用这种土地储备方式,来解决“城中村”改造的老大难问题。

2、收回方式。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土地,闲置土地,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可以收回后入库。但从实际工作中看,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真正被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很少,一般采取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为主的方式操作。

3、直接收购。对近期急于开发的道路、供水、污水、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区位条件好、升值潜力大、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块可使用货币直接收购。

4、预约收购(即协议收购或合同收购)。对企业搬迁地块、破产企业变现地块、污染搬迁地块、老城区成片改造地块等可实行预约收购。在签订收购合同后,其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供地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这样既减轻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压力,又满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增值的期望,应是着重推行的土地储备方式,但实行起来难度较大。

5、土地置换。对于企业、村庄整合改造土地,可以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收购储备,用土地储备库中土地换取地段好、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以降低收购储备成本,挖掘城市土地潜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6、规划红线储备。依照城市规划,对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中限于人力、财力暂行不具备直接收购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可直接将规划红线划给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规划红线储备。

7、信息储备。对按建设时序短期内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将其地籍信息、利用现状信息与规划信息、地价信息等输入土地储备库,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其他方式储备。

三是要做好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问题。主要是做好城建规划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问题。城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制定科学、先进、稳定的城市规划,尤其要着力提高地块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彻底改变目前朝令夕改的状况,只有这样,城市规划才能真正成为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前导,成为推动土地市场良好发育的动力。

四是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这是土地储备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土地储备的一个中心任务便是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而大量存量土地大多存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划拨用地当中,所以,加大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隐形交易”行为的监察力度,首当其冲应当成为土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划拨用地利用档案,并对其划拨用地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动态巡查监察,以此来防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借改制或改革之机非法买卖、租赁、抵押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联建等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资产。其次是要加大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监察力度。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划拨用地及“城中村”临街属集体所有的划拨性住宅用地而言。建议各级政府予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对他们的收购储备力度,以有效地制止一些违法行为当事人扰乱土地市场秩序,逃避交纳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发生。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其次是要加大对非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的执法力度。改变以往对此类违法行为“重罚款轻处理”的短期利益行为。对于非法批地者,不仅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而且还要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对非法占地者,不仅要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且还要对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处理,该拆除的进行拆除,该没收的进行没收,然后统一纳入到土地储备库加以拍卖,从而达到治根治本的目的。

五是要搞好土地储备的建章立制工作。围绕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个中心,建立收、储、供地机制,实现土地收储的规范化。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一是要扩大土地储备的范围。强化政府统一征地,把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充分运用收购、有偿收回、置换和预储备等手段,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企事业单位急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抵押权实现的土地、闲置土地、破产企业及法院判决需处置的土地加大收储力度。二是严格土地审批程序。严禁借土地储备简化土地报批程序,严禁以土地收购协议(或合同)替代土地报批手续的行为发生。三是严格供地程序。严格划拨方式供地,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协议出让的,坚决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定价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的规定,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四大类经营性用地,坚决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路子。对于其他用途的土地,按政策规定依法办理,从而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龙头放”的收购储备供地机制。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规范完善土地出让审批程序,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加强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每一宗地的收购、补偿、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均实行集体会审、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定价、公开协议出让结果等措施,规范交易行为。在规范出让程序同时,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实行阳光作业。对于出让的每一宗土地,均应公开披露;在运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操作,做到监察、财政、公证等部门全程参与,确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强力推行各类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不仅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政府收益,规范各类出让行为,也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力地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保证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新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并对工作人员加以有效的监督,实现土地储备与人员管理机制的新突破。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把握收购储备土地的规模,规避市场风险,完善土地储备库建设方案,储备土地布局要相对合理,数量适度,既能调控市场供求,又能基本保证城市建设需要。另外,必须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保证依法工作,热情服务,适应全面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要求。

要建立良好的土地储备出让环境。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是关系到一个地方土地市场能否继续发育的重要前提。鉴于此,建议各级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及出让的过程中,一定要站对自己的位置,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仅要力促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更要致力于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在实施土地储备时,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同时,力争协调好征地与被征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为土地的成功出让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土地出让后,还要即时给以全方位的跟踪服务,该监督的就得监督,该协调的给以协调,努力为用地者营造一个科学、和谐的用地环境。

【第7篇】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

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也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征用,出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例,土地稳定30年不变的政策,可能使婚变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难以单独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离婚妇女,离婚时女儿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本人没有房屋居住。村里一直没有批宅基地给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经营小店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她却拿不到补偿,村里的答复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领走,要拿钱自己协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土地承包政策导致的不公平。由于实行了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

(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诸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必须迁走户口或虽可保留户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四)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目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五)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

(六)各类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解决,他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困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妇联组织则应当正确审视自身的职能,既不越位越权,又积极奔呼协调,切实为广大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各镇(街道)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三)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妇女虽然已进入村民委员会,但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男性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四)加强和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五)政府协调支持,多渠道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政府应在土地征用、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镇化改造过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同时,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问题开展督查,对未能享受土地承包权益的人口,应在经济补偿、税费等方面进行利益调整。

【第8篇】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调研报告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实际来看,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推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特点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村有627个,组4452个,耕地面积1349783亩,农户228365户。流转面积达175471亩,占总面积的13%,流转土地仍以种、养植业为主。涉及农户34254户,占总农户数15%,以流转期限划分,长期流转面积68434亩,占流转面积39%,短期流转面积107037亩,占流转面积61%;以流转方式划分,出租面积10528亩,占6%,转包面积107751亩,占61%,入股面积1755亩,占1%,互换面积54396亩,占31%,转让面积1041亩,占1%;土地净流出农户17046户,净流出面积35436亩。土地规模经营方面,30亩以上规模经营农户1627户,经营面积56945亩,其中~100亩以上经营户132户,经营面积14515亩。总体来看,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

1、流转规模日趋扩大化。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打工”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离开土地,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

2、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转包型。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这种形式在为主要形式,转包土地面积达10.7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二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发展规模经营或发展优势产业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全市为5.4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1%。三是租赁型。就是农户将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全市为1.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四是入股型。就是农民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经营。全市为0.1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五是转让型。就是原承包户有了比较稳固的非农经营项目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全市为0。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l%。

3、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也参与到农业规模经营中。目前,有多家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了土地流转。如沙湖镇万荷堂莲业有限公司,鼓励扶持农户发展莲业种植,发展种植大户100多户,参与土地流转面积1800多亩。镇天利养鸡专业合作社,发展养殖大户30多户,以亩平600元左右价格租赁农户承包耕地600亩左右,进行规模化养鸡。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率,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17.55万亩中,80%用于发展水产、蔬菜、畜禽等优势产业,做到了优势产业板块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扩大了农业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就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以取得规模效益。如今年全市采取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转让等形式集约开发,发展新的水产养殖面积10万亩。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不仅为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而且还使务工农民从中获得了一定收益。四是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调处了各类土地纠纷。

从调查情况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通过私下口头协议,将土地流转给邻居或亲属,没有签订合同;有的村组存在少数人种“霸王田”,导致承包费兑现难、农户间土地不均等问题而引发纠纷,难以解决,存在着这种农户间口头约定流转土地的现象。

2、对土地流转各项法律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有一部分老百姓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土地荒芜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

3、耕地规模经营面积小,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部分地方承包土地是按照高、中、低产田分类平均发包给农户的,导致面积不大块地多,难以成片,不利整治耕作,制约了种植业结构调整,也影响了规模经营农户的收入。

4、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应由农户和业主自由协商,对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疏于管理。

5、少数村组借土地流转与民争利。部分地方一些村组,税费改革前因农业比较效益低,将农户撂荒等的土地集中发包,承包期5—20年不等,寅吃卯粮,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用于偿还债务及开支,有的村组“卖地”比例高达50%。还有少数村借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土地统一经营开发,截留本应调利返还农户的流转收益,侵占农民土地权益。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借签模式。

(1)土地流转模式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型。

组建形式:以发包方(村)为主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小规模土地流转业务。在镇办一级,依托镇办财政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在市一级,依托经管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监管、纠纷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流转网上交易平台。

优点:供求信息集中、全面,有利于增强流转土地的市场竞争能力。可通过协商办法使流转土地连片集中,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适应面上推广。

缺点:发展规模和速度较缓,只能逐步通过流转收益吸引周边农户参加。

(2)土地流转模式之二:确权确利不确地型。

组建形式:以发包方(村)为主体,在村内以“确权不确地”的方式进行调整,形成连片土地,以流转收益补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

优点:发展规模和速度较快,效果明显。适应渔池开挖面积较大等不易分田到户的地方。

缺点:与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到户的要求有所冲突,易引发无田农户要田的纠纷。

2、具体思路。结合市实际,应采取的模式为: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内部以“确权不确地”的方式调整土地。市镇两级分别建立相应的纠纷仲裁、信息收集发布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民土地管理制度。

3、措施建议

建立新型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可称谓我国第三次土地革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不能无所作为、求稳怕乱;更不能强行乱为,急于求成。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要积极探索“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土地流转新机制,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政府培育市场。加快培育“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土地流转市场。分级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市级网上交易平台。

二是市场引导流转。按照诚信、便民、规范、公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流转。一是信息服务。建立乡、村、组三级信息收集、审核、储备、发布、反馈网络,为申请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二是组织洽谈。交易中心要定期开展挂牌交易业务,组织有交易意向的供、求双方面谈,提供洽谈场所、指导基价、示范合同文本等服务。三是签约鉴证。面谈成交后,交易所要组织供、求双方签定规范的流转合同,鉴证后颁发流转确认书。四是资料归档。交易中心要将流转合同等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定期将成交表册上报市经管局备案。五是跟踪服务。经管部门要负责合同履约的信息反馈和纠纷调解、仲裁。

三是流转促进发展。任何形式的流转都要紧扣发展这个主题,瞄准提高土地产出率这个首选目标,在确保承包农户流转权益的前提下,使土地逐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集中,最终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流转双方解决实际困难,修订发展规划,完善流转合同,不断增产增效,真正实现双赢。

四是发展维护民权。要切实保证流转农民的权益,让他们安心放心,村、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该做到:第一,对受让方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对较大规模的新兴项目进行论证,努力避免市场风险;第三,合理确定合同标的,提倡实物标的、以国家牌价计价;第四,对较大规模的流转,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承租方向交易中心交纳风险抵寸甲金。

【第9篇】土地存贷合作社工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镇xx土地存贷合作社自 XX年xx月xx日 成立以来,已开展存地业务x宗,存地面积x亩,其中农户承包地x宗xx亩,村集体发包经营地x宗x亩。已开展贷地业务x宗,x亩,其中龙头企业贷地x宗xx亩(青龙湖公司以每亩x元贷地x亩;湖北省莲莲康生态农业发展公司以每亩x元贷地x亩);冬青蔬菜合作社以每亩x元左右贷地x宗x亩;x户种植能手贷地x宗x亩,其中,种植能手许行兵贷地x亩,陈士军贷地x亩;一般农户x户以每亩x-x元贷地x宗x亩。通过土地存贷合作社的载体,目前该村已形成了蔬菜、养殖、莲子等三大基地。

二、主要成效

一是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通过流转农村土地相对向种田大户集中,全村经营大户x户,x亩,土地规模经营不断扩大,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粗放经营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业化程度和产业化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体约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二是促进了农村劳动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实行土地流转以后,全村外出务工农民逐年增加,XX年达到x人,劳务收入x多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外出务工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外出务工农民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进了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三是增强了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提高了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培育了一大批新型农民的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和抵御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x家,农民专业合作社x家,带动农民x户,提高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是提高了土地价值,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使农户在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同时,稳定流转收入,实行了土地增值,每年可增加农民收入x万元以上,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10篇】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不断推进,乡镇城镇化扩张,工业集中区推进,乡镇面貌一新的背后是大量耕地被蚕食,耕地面积锐减;现行货币政策安置方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生存难以为继;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不畅,要地农民呼声与日俱增,引发深层次矛盾,诸多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总之,解决城乡统筹过程中的农地问题是农村发展的基本问题,对探索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保护耕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一、存在问题

(一)土地纠纷颇多

“七种八养九行当,种粮是个亏行当。”这是前几年农民种田难以挣钱甚至赔本的真实写照。在粮价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税费过高情形下,许多农民忍痛放弃土地。如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国家惠农政策出台使农民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而与此同时,以土地上利益纠纷引发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农民如今要地。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抛妻别子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举家外出打工农民或他因无力耕种,农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这样撂荒农田被一些农民“拾田”耕种。如今种田划算。失地农民为要地三番五次向镇村反映,而占地农民也不愿意出田。同时,乡村干部认为,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时农民选择打工不愿意种田,苦口婆心劝说耕种也无济于事,最终不得不找人耕种。现如今,眼见粮价上涨要地,哪有这样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农民返乡要地。外出务工农民将无力耕种的农田交给亲朋友邻代耕代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这为日后因土地的权、责、利而发生纠葛埋下“伏笔”。在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况下,农田多数是无偿流转,此前,农村土地流转往往不规范。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致使农田弃耕,从而请人代耕,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的“口头协议”、“君子协议”,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农民在农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将农田交给种粮大户及其它农户代耕,耕种双方权、责、利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偿的,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是“两不找”,转让方农民无须向代耕户付费用,而代耕户也不付任何报酬给转让方,而农业税由代耕户交纳。另一种情形是转让方农民倒贴一点钱给代耕方。在粮价低迷情况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即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未经司法部门公证,合同往往失范。而如今,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对农业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减免农业税费、降低农业税率、发放粮补、早稻补贴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感受到现在种粮很划算,弃耕农民要求讨要农田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因而事后往往因土地流转合同失范发生纠葛。

(3)农村人多地少户口要地。前几年,由于种田效益不明显,甚至赔本。农民不愿意多种田。这样农村形成了“有田无人种”的窘境。现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对农业反哺的政策出台,粮价上涨,让农民喜上眉梢,一些农民深感还是种田划算。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村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几年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落后,超生人口在地改时未分到田。这样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户要求调整农田和弃耕户要求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与村委会及其它农户发生纠葛。

2、管理上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业收益低下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偏听偏低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资金、技术,租赁外出务工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发展规模经济,而村委会往往越俎代疱,将外出务工农民弃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调整重新对外发包,在农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农民要地,而企业和种田大户则认为,自己在税改前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田大量向企业集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占用农田进行种花植草,使基本农田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加剧了要地农民与其之间矛盾。在农村,当农田向种粮大户集中时,就产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越俎代疱代替农民签订合同,履行发包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尊重农民个人意愿。而在操作规程中,未经农民同意越位代签合同,很难保证农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错位

市场经济下,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无力耕种,有的农民过去长期拖欠税费。有的村委会以村民“你自己不尽纳税及挑圩筹资义务,还享受什么权益呢?”为由,强行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收取一定费用。另外,有的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低价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高价发包给一些企业或业主种植苗木 、花卉,违背了现行国家政策。

(二)乱占、圈占,浪费土地问题始终未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尖锐、最突出的国家之一,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粗放利用还在延续。我国以占世界不到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是我国对世界作出的不朽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问题严之又严,高瞻远瞩,相继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紧守这一条耕地保护“红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需求,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但近年来,我国各地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对于不少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发展小城镇无疑是一个“大战略”,同样具体到每个小城镇的建设也有个“战略问题”。这就是在每个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耕地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任务,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耕地,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把美好家园献给人民群众。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的乱占耕地在农村还依然普遍存在。个私企业异军突起,无疑要占用农地,同时势必造成大量耕地闲置浪费;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观念,发展经济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锐减。

(三)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日趋严峻的问题

土地承载着农民诸多希冀,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功能,如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计划经济下的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低,不全面,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补偿低,农民反映强烈,不愿田被征。另外农村土地在被征过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价现象,乡镇之间相比,有的每亩5000元,有的仅3000元。其补偿标准地区差异悬殊。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补偿标准差异,诱发农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农民要地的背后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滞后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失范现象。一方面有农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识。村委会、乡镇越俎代疱替农民签约;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为农民土地承包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村委会将弃耕田、农村死亡五保户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户发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给企业、种田大户时,无论是出于“好心”,还是为增加集体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转中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倘若有个能站在农民立场,以同一个声音为农民服务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这样势必公正、公平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11篇】关于土地查封登记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物权的资产价值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和利用,为此,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也相应地从单纯的由产权人申请的产权保护登记,进一步发展了由各债权人申请的抵押和查封登记。查封土地登记作为土地登记的一种类型、债权人防止债务损失的锁定媒介,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的市场保护作用。

1、做好查封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

(1)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查封土地进行登记,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有助于执行部门及时保全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不同的执行部门对宗地查封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决定对同一宗地是否轮候查封。

(2)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查封情况一旦登记,宗地登记档案就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改变,土地权利人任何恶意转让、抵押等行为的都是违法的,土地登记部门都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包括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

(3)按照法释[xx]15号第26条“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发生物权的变动应该公示的规定,建立查封登记信息共享,将查封登记结果公示,避免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而产生权属纠纷或行政登记失误,防止不明情况的第三人善意购买和借贷。

(4)根据《担保法》第37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查封登记结果公示可以为金融部门核定借款人信誉度、决定是否放贷提供依据。

2、土地查封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不断增多的涉案不动产资产的保全、变现和转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xx]5号),具体规定了房地产的预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和轮候查封登记。

《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国土资源部xx年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也明确地将土地查封登记纳入“其他土地登记”的范畴,将查封登记明文规定为一种登记类别,并具体到九项条款就土地查封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查封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法律举措。

3、做好土地查封登记工作的建议

3.1.建立严格的土地查封登记制度

(1)应当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法发[xx]5号、法释[xx]15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和程序,便于执行和操作。

(2)由于一宗地可能涉及不同地区或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鉴于土地的属地管理,关于土地查封的情况最终汇集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一个部门,国土部门要对各种查封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以及不同执行单位的查封进行详细的登记,便于查询。

(3)法院执行部门应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与国土部门认真厘清土地归属,相互结合做好查封土地登记工作。在查封期限到期后,未执行完的案件要及时续期,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裁定,并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2.理清土地权属正确查封每一宗土地根据法发[xx]5号第五项“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1)土地登记资料是确定查封土地权属的首要依据。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国土部门应查阅权属登记档案,核实被查封的土地是否进行过权属登记,如已进行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人、坐落等是否相符,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使用权人。

(2)国土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也是确定查封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没有进行登记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查清权属状况,并出具权属证明。

(3)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权属(包括登记在其他使用者名下或者有明确使用权人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法院发出的预查封通知书办理预查封登记。

(4)国土部门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土地状况与权属登记不一致,或与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权属状况不一致,无法查封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由其核实后重新补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

(5)对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由其确定是否轮候查封。

3.3.严格规范土地查封登记工作程序工作中主要做好一查、二封、三登记、四公示4个步骤:首先协助法院对土地权属状况进行查对和核准;其次经过核对权属可以协助执行的,受理协助通知;接着在相关档案管理资料中进行记载;最后建立查封土地台帐,将查封情况公示。

(1)查封登记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档案管理。一是对于已登记的土地,要将查封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载;二是对于未进行登记的土地,应该建立查封土地管理台帐,利用地籍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在属性管理层中进行备案管理;三是无论登记还是未登记,都应该建立统一的管理台帐,方便结果查询;四是对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专门的入档管理,便于查阅和使用;五是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协助的下一级辖区范围内宗地的查封,要将查封件及时转交办理。

(2)查封登记的动态管理不可忽视。由于查封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查封还分为预查封、续查封、轮候查封、解除查封、注销查封等不同形态,所以工作中应及时做好档案的跟踪管理: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有明确查封期限的按照通知书上的协助期限、没有明确查封期限的以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法定的最高查封2年的期限,计算查封登记期限;对于到期查封又申请续期查封的,先办理续期查封登记,没有续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动注销查封登记,并有轮候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注销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解除查封登记。

【第12篇】关于佛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登记工作的要求,我们于3月中旬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佛坪县地处秦岭南坡,汉中市东北部,森林覆盖率95%,植被茂盛,空气清新,无任何污染,属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全县辖8个镇,59个行政村,26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5万,总面积1279平方公里。xx年全县有农户7624户,农业人口25695人,农村集体所有耕地31540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耕地31184亩,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7305户。

xx年,我县先后确定西岔河镇、岳坝镇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试点镇。截止目前,两个试点镇入户调查摸底基本结束,经调查摸底,涉及确权农户1963户6741人、地块9446宗、面积10172.8亩,已进行了两次登记信息的公示。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进。成立县、镇、村三级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实施小组,为登记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到试点镇对接,专门检查确权登记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措施及步骤,坚持统一组织领导、政策标准、时间进度、操作程序,从农业局系统抽调11名熟悉农村工作的精干人员成立内设机构业务指导组、督导组、纠纷调解组,对工作进行指导。

2.加强宣传培训,明确政策法规。一是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会、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培训指导。我县针对确权方面的政策、法规,编印了《农村土地政策法规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知识100问》300余本,发放《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150余册。先后2次对两个试点镇工作人员、村干部等集中进行了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了熟练掌握《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严格按照陕西省技术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登记。

3.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规范操作。将全县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为“八步”工作法,即业务培训、调查摸底、测量地块、公示公告、审核签字、收录信息、颁证确权、资料归档。严格管理体系,形成“两书”(未在家人员委托书、经营权证申领申请书)、“四表”(调查摸底表、村组公示表、公示签字确认表、镇公示表)、“一公告”(确权登记公示公告)、“一清册”(经营权发证登记清册)、“一证”(经营权证)的确权登记办法。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调处化解矛盾纠纷41起,答复群众问题28条。

4.加强协调督查,健全工作档案。注重农村工作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将每月工作进度进行汇总上报,把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工作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确保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和有效利用。

三.存在问题

1.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复杂,确权难度大。一是确权登记工作量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每个地块,内容多,程序复杂,我县地貌复杂,地籍调查、面积实测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承包土地争议、纠纷面较大,有的问题时间久远、矛盾交织,化解难度大。当前农户户主、青壮年劳动力多不在家,把承包地周边农户聚齐并现场确权也极为不易。二是个别村组原始档案资料严重缺失。由于年限长、时间久,档案资料在干部交接、搬迁、管理等过程中有的遗失,有的字迹数据被污染、模糊不清,有的被虫损坏。三是承包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承包合同四界划分与实际占有情况不一致;6.9洪灾后,水毁农田较多,至今仍有一部分土地尚未恢复,有合同没土地,有的土地数量小于合同数据,有的使用土地没办理重新认定手续,有的承包合同直接在洪灾中丢失。四是机动地难以认定和追回。个别组集体土地中有5%的土地为机动地,被划分为私人使用,认定和追回有一定困难。五是部分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土地确权登记困难。一些人员常年外出务工失去联系,一些把土地使用权长时间的借给他人耕种、代管或租用,造成工作无法开展。此外,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工程建设占地、地界矛盾纠纷等都给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带来难度。

2.政策理解不统一,认识模糊有偏差。一是认识模糊。土地第二轮承包、98年土地延包有“三十年不变”的政策,现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不理解;个别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土地登记发证的意义和作用思想上认识不足,对土地承包政策界线不清楚,对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指导意见掌握不牢固;部分群众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维权依据的法律作用。二是政策误解。部分干部认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会触发农村原有各种矛盾纠纷。再加上农村强农惠农政策日益增多,受利益驱使,以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农民更加看重土地,可能使有地没地的农民造成对现有土地进行变更、重新调整、收地或分地等错误性认识,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

3.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保障有差距。一是标准要求不到位。部分干部怕麻烦,在土地调查摸底中有照搬照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基数的现象,没有入户实地核对地块,有的资料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强;个别村组干部受气不愿开展工作;部分农户在摸底表上拒绝签字。二是档案管理不到位。个别村组资料表格填写不规范,档案建立不齐全,归档管理不科学。三是资金需求量大。按农业部的规范要求,确权登记颁证所需资金较多。我县经济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工作推进困难较多。确权工作需要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的原村干部、小组长和以前分地的人员等参与;入户摸底、现场指界和签字确认等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镇村干部、群众务工、交通、办公等费用难以解决,参与积极性不高。尤其是试点两镇76个村民小组组建的422名评议人员,按60元/天补助标准,误工补贴费用巨大,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四、几点建议

1、完善措施,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层层有机构,层层有人抓,为镇、村提供材料打印、务工补贴等专项工作经费,力争按时完成确权工作任务。

2、依靠村组,发动农民是基础。由于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和矛盾纠缠交织,在坚守政策底线的前提下,依靠村组、发动农民是平稳推动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基础。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坚持政策原则、方案自上而下,方法模式由下而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基层的热情发动起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指导,提高确权登记质量。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大指导力度,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基本原则不动摇,坚持规定程序不走样,坚持政策标准不变调,坚持技术方式不僵化,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确权工作。

【第13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14篇】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按照“转作风、强服务、严管理、促规范”工作落实年活动要求,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土地利用科坚持依法行政、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廉政建设工作:

一、明确科室职责,防止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出现。

作为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科室的工作职责,才能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在工作中树立“权力即职责”、“权职即义务”的观念,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每位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防止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的出现。

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

今年6月份,土地利用科与局党委签订了《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具体为:1、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现已下发了两期《关于义乌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动态监测监管情况的通报》,通过发督查通报,提高了国土所(分局)的工作积极性。项目按期开工率、竣工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2、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建立相关程序和制度,出台工业用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操作规范。现《义乌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已上报市政府审批;《工业用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操作办法》也已在市政府第6次土地集体会审会议上原则通过。

三、规范工作流程,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科室职责,土地利用科对相关的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依法行政手册》。《依法行政手册》明确了每个权力事项的办事依据、办理时限、申报条件、业务流程,使每项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

四、严格落实会审制度,杜绝权力寻租空间。

出让供地项目严格落实不同层面的会审制度,土地估价报告由土地利用科牵头,会同交易中心进行会审;出让方案先报局内部集体会审通过,再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集体会审,最后根据市政府集体会审结果办理土地出让工作。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出让方式、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资格条件等,有效地杜绝了出让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空间。

五、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现在是一个改革创新的时代,知识更新进度不断加快,要求科室人员既要系统全面地学习国土资源业务知识,又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经常集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精神,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做到干净干事,明白做人。

【第15篇】税务分局集体土地开发的建设调查工作报告

根据市局工作布置,为进一步调查了解红山地区集体土地开发建设情况和纳税情况,我局于11月对全区范围内自1997年立项的集体土地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调查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总体情况:

经调查,全区自1997年立项的集体土地开发项目21个,截止调查结束工程已完工13个,计划投资额200072万元,已实际完成投资额220692万元,实际占地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分别为1205798.4平方米、1523972.88平方米,截止调查结束已销售面积577519.87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65643.65万元,其中6个项目已申报纳税1752.29万元。

二、具体调查内容:

1、开发形式:主要开发形式以村镇或村镇成立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为主,其中村镇委托外来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有6个.

2、开发项目的审批情况:集体土地开发均通过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准,项目主要是“农民中心村复建房”、“××项目配套生活区”、“××项目配套设施”以及“农村老师集资建房”名义立项。

3、开发项目的土地来源,经调查,调查的21个项目大部分是集体土地,其中八卦洲有69亩地块为二桥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其他均为集体土地开发建设,未按规定征为国有。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小组4号文件规定,红山区部分通过审查2个项目,整体通过审查10个项目,可以补办规划手续。

4、房屋销售对象:经调查,目前调查21个项目,立项以安置本地农民为主,目前从实际情况来看,销售对象均有非当地农民,非当地农民销售大约占60%,有的项目销售对象都是非当地农民。

5、开发单位资质:经调查,具体开发单位具备开发资质的有5个项目,其余均是以村镇或村镇企业名义开发建设,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6、领取销售许可证情况:目前21个项目均未领取销售许可证。

7、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目前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小组4号文件规定,红山区部分通过审查2个项目,整体通过审查10个项目,可以补办规划手续,补办手续后可以为购房者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其他项目无法办理“两证”。

8、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目前21个项目已实现销售收入65643.65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35045.8万元,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752.29万元。

三、集体土地开发特点及存在问题

1、项目手续不规范,属非法占地、非法开发。

所有21个项目,均以““农民中心村复建房”、“××项目配套生活区”、“××项目配套设施”以及“农村老师集资建房”等名义,在区计经委立项。而实际使用用途中,真正的农民复建房仅占40%左右,其余均对外销售。由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近几年来受到市国土部门的多次整改通知和处罚。

2、所谓“商品房”无合法证件。由于未取得合法手续,开发项目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因此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3、占用土地和实际建筑面积均超过实际批准面积。

21个项目经区计经委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19.83万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120.58平方米;批准建筑面积141.13万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52.40万平方米。

4、建设规模巨大。

最大的“兴都花园”占地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建设期从1997年一直到跨越8个年头,其次是“金山花苑”和“沁苑山庄”分别占地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5、资金来源多渠道。

由于村委会只是农村自治组织,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开发。因此大多采用吸收社会游资进行开发。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由村委会组织项目“指挥部”,开发收益由行政村享有,通过由项目建筑单位垫资建设的方式,待房屋售出后再支付建筑施工有关款项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如万寿村的“沁苑山庄”和“金山花苑”;二是将土地卖给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如“万丰苑”收取土地款675万元,“万寿商贸中心”收取土地款240万元;三是有行政村部分干部投资成立一个经营实体,由该实体承包开发,如“兴都花园”由兴卫村的干部和其他投资人共7人,投资成立“南京海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兴卫村3.11亿元取得65万平方米的开发权。

6、税收收入流失严重。

以上21个项目,仅有6个项目按预收房款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项目均未缴纳任何税收。以目前已收房款65643.65万元计算,少缴营业税1529.89万元。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小组4号文件规定,红山区部分或整体通过审查12个项目,如通过补办手续,应缴纳营业税为56180×5%=2809万元。

四、有关税收征管的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们认为:

1、从这些集体土地建房后对外销售的行为来看,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其行为完全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征税范围。应当征收营业税。

2、从纳税主体看,销售不动产的主体是企业(如“南京海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或经济组织(如“万寿村委会”)。这些经济实体发生应税行为,获得应税收入,当然成为纳税人。

3、从课税对象看,该建筑物的不合法性没有影响其对外出售而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对纳税主体销售不合法的建筑物而获取的经济收入征税,也没有改变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规范的性质。

因此,我们建议对该行为应该征税,不仅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且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企业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以上情况,特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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