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分析范文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分析
现对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情况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概析 1、从案件数量来看,总体数量少。这与近两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关。 2、从涉案罪名来看,所涉犯罪性质相对集中。贪污罪占主导地位。2018年受理的3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案件3件,占100%;相比2017年贪污罪所占比重57%,发案性质相对集中。 3、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门相对集中。3起贪污罪案件中2人为村干部。 4、从犯罪主体来看,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呈两极态势。3名被告人,其中男性被告3人,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人为大专学历,2人为高中学历。 5、重点环节集中,发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犯罪主体处于重要工作岗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土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在土地转让、转包、买卖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管理,大多由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机会也不断增多。 6、犯罪周期长、次数多。从犯罪事实来看,多数犯罪自发生到被发现立案,周期均在5年以上,最长的达7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部分犯罪主体仍处在重要岗位。多数被告人作案次数也是多次。 7、被告人法律意识均比较淡薄。从多数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清醒的认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触犯了党纪,当被查处时才追悔莫及。 三、职务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因素,两者相互渗透促使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主观原因 一是贪财图利。利益的驱动性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成为其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受这种价值观影响,在贪欲的驱使下,经不起诱惑、拉拢、腐蚀,为谋取私利而采取违法手段滥用手中权力。 二是追求享受。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实权的干部常常处于金钱、人情、关系包围中,有的领导干部在追求享乐的心理支配下,从接受请吃请喝,到接受财物、滥用职权,腐败堕落而不能自拔。 三是攀比心理。改革开放以来,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国家公职人员收入不高,与周围富起来的人相比,在收入、生活、享受等方面都相差一大截,反差心理越来越严重,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开始利用手中的各种权力寻求补偿。 四是侥幸心理。明知贪污受贿行为是犯罪,却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占据很大因素。一些人在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侥幸心理战胜理智,有的犯罪人是在实施几次违法犯罪后没有被查处,滋长了侥幸心理。 五是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但对于某些刑事法律仍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也不自知,例如对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知,只有当案发接受法律惩罚时才追悔莫及。这一方面说明,他们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的法制社会宣传尤其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没有到位。 六是放松学习改造。多数被告人在忏悔时都提到自己的蜕变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外,都是由于自己放松党性要求、放松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原因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存在种种弊端和漏洞,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权力极度膨胀,搞“家长制"、“一言堂”,工作透明度差,民主制度形同虚设,组织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党内监督流于形式,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社会监督鞭长莫及,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权力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制约,其结果是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规章适度形同虚设。纵观发案单位,均存在制度上的漏洞,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现象尤为突出,财务收支情况长年不公开,村干部变动频繁,账目交接不清,财务管理缺乏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白条入账严重,收入不记账、少记账或者虚报冒领。 四、预防、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职务犯罪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要减少和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行为者自身、执法者、法律制度及社会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的治理。 (一)树立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意识,将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远离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创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法制廉政宣传教育进乡镇进社区,组织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参观监狱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有力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思想道德觉悟,增强“免疫力”,或使其对职务犯罪的后果和个人政治、经济、人生、家庭方面所付出的代价有完整、清楚的认识,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威慑感,抑制犯罪念头的产生,远离职务犯罪。 (二)加强权力规范制度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要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所暴漏出来的制度漏洞和滞后问题,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在当前,要加强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深化村务管理制度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完善“村官”选拔任用,严厉打击贿选等恶性事件;继续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委派巡视组进行工作检查监督。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基层建设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度重在落实,在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规范保障基层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再一方面要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取缔小金库,规范财务运作程序,建立台账,相互签字制约,完善资金使用、支付、流动,全方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堵塞漏洞。 (三)立足于沟通协调,构建“机制联动”平台。一是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分歧和问题,及时协商研究解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依法从严惩处,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处罚,确保法制的统一、正确贯彻实施。二是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及发案环节在规章制度以及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案例分析、法制讲座、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教育和警示。三是深化行业系统预防,推进社会化大预防。积极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核心机构和网络体系,借助党的领导权威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步发展。 (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全方位监督”文章。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协调一致,共同构建职务犯罪的社会大预防格局。强化法律监督和专门监督的作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坚持依法打击不松手,发挥法律的价值评判和引导功能,形成法律威慑,构建统一、权威、超脱、高效的反腐专门机构,做到违纪必被揪,违法必被查处;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依靠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使每个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事事、时时、处处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