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说明范文
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于2013年10月17日成立,为隶属南宁市江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管理形式。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编制人员4名。
其主要职能有:根据南宁市江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通知》(江编[2013]18号)(江编[2013]18号)要求,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行使以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受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相关处罚办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依照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职能,下列法规对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进行了授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四)《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条。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南府办[2017]59号)“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的要求,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符合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且与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具有相同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性质的上级对接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和同级部门邕宁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已分别于2011年5月和2014年4月列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综上,恳请上级各有关单位在此次机构改革工作中协调解决江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问题。